适用对象
《编号20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台账》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培训材料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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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安全
设施“三同时”管理台账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20
说 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项目(以下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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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安全
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投入
生产的使用。安全
设施投资应当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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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概算。
二、
《山东省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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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 213 号令)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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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安全
设施投资应当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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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概算。投资
建设工程
项目的
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资
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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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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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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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
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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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
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
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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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后,投资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
建设项目.html" target="_blank">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
建设项目.html" target="_blank">
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 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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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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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进行
安全评价。已进行试
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
设施试
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投资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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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
建设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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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
生产和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投资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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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
生产条件论证,并向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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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
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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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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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
设施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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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应当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合格,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安全
设施设计进
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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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承担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
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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