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事故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06
说
明
一、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以下简称
事故隐患),是指
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
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
患分为一般
事故隐患和重大
事故隐患。一般
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
生产经营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
生产经营排除的
隐患。 重大
事故隐
患(分为一、二、三级),是指危害和
生产经营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
生产经营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或者因
外部因素影响致使
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隐患。
二、企业应对排查出的
隐患项目,要下达
隐患生产经营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和预案。
企业对确定为重大
隐患的项目,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
隐患治理方案,包
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
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
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企业对不具备
生产经营条件的重大
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
产。
三、重大
事故隐患申报制度、重大
事故隐患专家评审制度、重大
事故隐患公示制度、重大
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
事故
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重大
事故隐患生产经营效果监督检查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
四、
生产单位应当每月 25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
生产单位主要负
责人签字。
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
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六、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
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
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擅自
生产的;(六)
生产经营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
生产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可以对
生产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
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
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
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
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