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006.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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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事故隐患排查
整改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06
2
说
明
一、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
事故隐患),是指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
生产管理制
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
患分为一般
事故隐患和重大
事故隐患。一般
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
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
整改排除的
隐患。 重大
事故隐
患(分为一、二、三级),是指危害和
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
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或者因
外部因素影响致使
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隐患。
二、企业应对排查出的
隐患项目,要下达
隐患整改通知,限期
治理,做到定
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
治理期限和预案。
企业对确定为重大
隐患的项目,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
隐患治理方案,包
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
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
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
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企业对不具备
整改条件的重大
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
产。
三、重大
事故隐患申报制度、重大
事故隐患专家评审制度、重大
事故隐患公示制度、重大
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
事故
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重大
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建档制度。
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 25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签字。
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
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
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六、法律责任:
(一)《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
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
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
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
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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