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本12-动用明火记录本》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培训材料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文本预览
动
用
明
火
情
况
记
录
本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说 明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
十条规定,
单位应当对动用
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
焊等
明火作业的,
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
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
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
火
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
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
单位共同
使用的建筑物局部
施工需
要
使用明火时,
施工单位和
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
施工区
和
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
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
器材,专人监护,保证
施工及
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
动火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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