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 用 明 火 情 况 记 录 本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说 明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 十条规定,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 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 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 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 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 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 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 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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