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合金安全
规程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88 年 4 月 22 日 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 367 号文颁发)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
铁合金厂劳动保护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促进
铁合金生产的发展,特制订本
规程。
1.2 本
规程适用于冶金系统
铁合金厂(车间)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修
和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
规程的规定。
因采用新技术或引用技术不能招待本
规程的有关条款时,应提出相应的安全规
定,经省、市冶金厅(局)批准后,报冶金部备案。
现有
铁合金厂的各项设施,不符合本
规程要求的,应限期改造。改造完成之前,
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3 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安全检修和消除
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需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变更较
大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方可进行隐。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
1.5
铁合金厂必须设置由厂长直接领导的安全机构。
1.6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制。
1.7 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限期解决。
1.8 认真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定期进行考
核。
1.9 新工人进厂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1.10 对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采用新工艺,应对有关人
员进行培训。
1.11 对违反本
规程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语教育、罚款、行政处
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 厂址选择和
厂区布置
2.1
铁合金厂的主要建(构)筑物。应避开不良地质地段。
2.2 厂址标高,应高出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0.5m 以上或高出历史最高潮水位 1m
以上。
2.3 新建
铁合金厂,应位于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4
厂区办公室和生活室宜建在
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距
电炉 100m
以外。炉前休息室、浴室和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2.5 氧气站、油库、煤气柜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设施,以及产生大量烟、尘或有
害气体待设施,应布置在
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6 弃渣场应位于
厂区、居民区和水源等的卫生防护距离、爆炸安全距离以外。
2.7
电炉煤气净化设备,宜布置在厂房外。设备间应保证通风良好,主要设备之
间的净利间距,应不小于 1m。设备与建筑物的净间距离,应不小于 2m。
2.8
电炉煤气净区区域,不宜设置生活室和净化无关的操作室。
2.9 精整工作场地,不宜设在浇注间。
2.10
电炉间距间符合表 1 的规定,如果在两座
电炉之间建除尘净化设施,则炉间
距宜相应加大 6m。同一厂房内,
电炉不宜多于 5 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