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规范规定了本公司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
受限空间安全
作业证》
的管理。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的
受限空间作业。
3 引用标准
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T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4 术语和定义
4.1
受限空间
本公司范围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
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4.2
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 4.1 规定的
受限空间进行的
作业。
5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5.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
作业证管理,
作业前应办理
《
受限空间安全
作业证》
(以下简称
《作
业证》)。
5.2 安全隔绝
5.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
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5.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
进行有效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
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2.3 与
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
作业的孔、洞应
进行严密地封堵。
5.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有人
作业,
禁止送电”警示牌,并且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
5.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
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
受限空间进行清洗
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5.3.1 氧含量一般为 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 23.5%。
5.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 GBZ 2 的规定。
5.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2%
(体积百分数)。
5.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
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5.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
进行自然通风。
5.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5.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
进行分析确认,确保无有毒有害
气体。
5.4.4 禁止向
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5
监测
5.5.1
作业前 30 min 内,应对
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
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5.4
作业中应定时
监测,至少每 2 h
监测一次,如
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
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 30 min 应重新
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
受限空间,
应连续
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
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
后方可恢复
作业。恢复
作业后,按要求定时对
作业区域
进行监测分析。
5.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
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 5.6 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5.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 5.3 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
作业。
5.6.1 在缺氧或有毒的
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
作业人员应拴
带救生绳。
5.6.2 在易燃易爆的
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随身配备易爆气体检测仪,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检修专用工具。
5.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
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
套等护品,现场要有冲洗用的应急水源。
5.6.4 在产生噪声的
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但噪声超过人
体所承受极限时应停止
作业,并撤离
作业现场。
5.7 照明及用电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