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成套设备项目合同》是关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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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
设备项目
合同
合同号: 签字日期:
中国·北京·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
买方)为一方与公
司(以下简称
卖方)为另一方,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
条款签订本
合同。
第一章
合同标的
1.1
买方同意从
卖方购买,
卖方同意向
买方出售
一套燃煤锅炉
设备(出力为 吨/时)及其辅助
设备
(以下简称“
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
合同工厂安全稳
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
设备、材料和产品备件(以下简称
“
设备”),以及
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和维修
所需的全部
技术资料(以下简称“
技术资料”)。
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
合同附件1。
卖方供应的“
技术资料”,详见本
合同附件3。
1.2
卖方所供应的全部
设备的
技术性能和
卖方对
本
合同工厂
设备的
技术保证详见本
合同附件2。
1.3
卖方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
技术人
员到
合同工厂现场对
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
试生产与考核进行
技术指导,其人数、
技术服务范围和待
遇条件等见本
合同附件5。
1.4
卖方负责培训
买方派遣的
技术人员,其人
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见本
合同附件6。
1.5 本
合同签订后10年内,根据
买方的要求,
卖方有义务以优惠价格向
买方提供为本“
合同工厂”正常运行
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将另签协议。
第二章 价格
2.1
卖方按本
合同第一章规定提供
合同工厂“
设备”
和“
技术资料”的总价为¥ (大写 日元)。上述
合同
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2.1.1
设备和材料费:¥ (大写 日
元)。
2.1.2 备品备件费:¥ (大写 日
元)。
2.1.3 设计和
技术资料费及培训费:¥
(大写 日元)
2.1.4
技术服务费:¥ (大写 日
元)。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条件见本
合同附件5。
“
合同工厂”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4。
2.1.1、2.1.2、2.1.3各分项价格的
总价为¥ (大写 日元)(以下简称“
合同设备总
价”)。
2.2 上述
合同总价是在日本国神户、横滨和/或
长崎港船上交货的FOB固定价格,同时包括适于远洋及
内陆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的坚固包装以及货物装到
买方
指定船舱位置为止的一切费用,但买卖双方各负担全部装
船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此项装船费用应理解为“
设备”自船边到船舱(即
买方的
船上吊装作业所能起吊之处至装入船舱指定位置止)所发
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对重件货物装船时需租用岸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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