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是关于物流仓储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物流仓储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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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
一、加强
客运企业安全监管
(一)严格
客运车辆市场准入。新投入运营的
客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
全技术条件。加强对事故车型统计分析,对事故多发、安全性能差的
车辆制
造
企业,由公安交管、运管部门定期通报给
客运企业,建议
客运企业在投放
车辆时择优选择。
(二)加强
客运车辆维护
保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 年第 7 号令)要求,市、区县(自
治县、市)运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
企业的日常监管;按照《交通部办公
厅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
知》(厅公路发〔2002〕14 号)要求,对汽车维修
企业执行《汽车维护、检测、
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监督检查。
汽车维修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18344—2001)规定,认真开展客车二级维护
保养,对每一个维修
保养
项目都要明确责任人,实施签字审核,严禁随意减少
保养项目,对维护
保养
和维修质量负责。对使用假配件,随意减少维护
保养项目、维修
保养质量低
劣的,或因维护
保养不当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惩处,降低资质,直至吊
销
企业经营许可证。
客运企业必须严格汽车维护
保养制度。对进行二级维护
保养的客车,按
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规定,将维
护
保养项目制成表格,明确责任人,逐一签字验收。对不按规定进行客车维
护
保养的,依法严厉追究
企业及主要负责人、驾驶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客
运
企业必须每月确定 1 天时间对
客运车辆进行
保养维护,
保养日禁止上路营
运,以确保
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三)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预案。
客运企业要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驾驶人与公司之间的信息(
车辆故障、驾驶人伤病、道路障碍等)通报
程序,包括具体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应急处置规定等。
客运车辆监管责任
必须细化到每一辆车,落实到每一个人,驾驶人在营运中发现行车安全隐患
要立即向
企业报告,
企业接报后要及时处置。
(四)严格执行
客运车辆报废制度。对达到
报废期限的公交
客运车辆、
公路
客运车辆、出租车,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批准延期和年审,必须强制实施
报废,杜绝客车超期营运;运管部门要严把
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关,严禁报
废车参与市场营运。对达到
报废期限的公交
客运车辆、公路
客运车辆、出租
车,交警部门要监督金属回收公司予以解体处理,杜绝
报废车辆流入
客运市
场。公安交管、运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参与营运的
报废车、“克隆”出租车。
建立
客运车辆报废责任倒查制度,对
客运车辆不按规定
报废和继续参与市场
运营的,严厉追究相关
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责任。鼓励
客运企业对
客运车辆实
施提前
报废,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客车
报废网上绿
色通道,简化
报废车辆审批程序。
(五)严格违法违章和事故责任追究。
客运车辆超载并经处罚不改正的,
公安交管部门要对
客运企业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按上限处以 5000 元的
罚款。安监部门要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客运企业,按国务院即将出台的事故
调查处理条例最高上限严处重罚,对
客运企业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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