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是关于采矿冶金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采矿冶金行业相关企业。
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文本预览
湖北省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
住房制度改
革、加快
住房建设的通知识》(国发(1998)23 号),维护
住房产权
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
矿区范围内,商品
住房(包括经济适用
住房,以下简称:商品
住房)
和公有
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基金 E 的管理,均
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有
住房是指在
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
个人出售的公有
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
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
(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
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
住宅小区或单栋
住宅内,建设费用己分摊入住
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
天线、供用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
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
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 E 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
住房和公有
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
住宅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
维修基金(以下简称:
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
基字[1998]7 号),专项用于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
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
监督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
维修基金的来源
第六条 商品
住房销售时,购房者与
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
维修
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向
售房单位缴交的
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
不计入
住宅销售收入。
第七条 单位公有
住房出售后提取的
维修基金,属原房屋产权单
位所有;购房者缴交的
维修基金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
住宅销售
收入。
第八条 公有
住房售后的
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
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
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
住宅不
低于
售房款的 20%,高层
住宅不低于
售房款的 30%。
2、购房者按购房款 2%的比例向
售房单位缴交
维修基金。
第九条 商品
住房的
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商品
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按购房款 2%的比例缴交
维修基金。
2、执行省政府鄂政发(1998)65 号文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移
交小区按
住宅造价不低于 1%的比例提取
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用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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