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31 次下载 73 收藏 doc 更新于 2026-03-19
VIP专享

适用对象

《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是关于采矿冶金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采矿冶金行业相关企业。

文件预览

页码: /
企安文库 - 请下载后使用

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文本预览

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
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识》(国发(1998)23 号),维护住房产权
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
矿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
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E 的管理,均
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
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
(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
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己分摊入住
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
天线、供用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
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
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 E 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
基字[1998]7 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
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
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 维修基金的来源
  第六条 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
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向售房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
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第七条 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后提取的维修基金,属原房屋产权单
位所有;购房者缴交的维修基金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
收入。
  第八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
低于售房款的 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
  2、购房者按购房款 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第九条 商品住房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按购房款 2%的比例缴交维修基金
  2、执行省政府鄂政发(1998)65 号文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移
交小区按住宅造价不低于 1%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用
所有。

文件格式

提供Word(.doc)和PDF两种格式文件,包含可直接编辑的模板文件和参考示例。

猜您喜欢

您可能还需要以下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