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1 -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
煤矿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
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
山安全法》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
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
术规范。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
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
生产责任制、岗位
人员
生产责任制。
煤矿安全生产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
企业、安全奖惩
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
企业、
安全隐患排查
企业、安全检查
企业、安全办公会议等
企业。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
企业,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设置
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
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
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
生产和处理
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
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
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
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
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
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
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生产每年必须至少组织 1 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入井检身
企业和出入井人员清点
企业。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生产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
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