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生产管理知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doc8)》是关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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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 37 号
《危险
化学品包装物、
化学定点
容器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二年十月八日
危险
化学品包装物、
化学定点
容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
化学品包装物、
化学容器的管理,保
证危险
化学品包装物、
化学的质量,保障危险
化学品储存、搬运、
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容器危险
化学品包装物、容
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
化学品包装物、
化学(以下简称包
装物、
化学)是指根据危险
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
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
化学品的桶、罐、瓶、箱、袋等
包装物和
化学,包括用于汽车、火车、船舶运输危险
化学品的槽
罐。
第四条 国家安全
容器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
化学品包
装物、
化学定点
容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
容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包装物、
化学定点
容器的监督管理,
并审批发放危险
化学品包装物、
化学定点
容器企业证书(以下简
称定点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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