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安全管理资料-周边环境安全检查表》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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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环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备注
1
危险
化学品
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
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
布局
是
《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2
危险
化学品
生产企业应当在设区
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
化学品
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是
《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3
危险
化学品
生产企业与周边居民
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
域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是
《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4
危险
化学品
生产企业与周边学校、
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
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是
《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5
危险
化学品
生产企业与周边供水
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的距离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的规定
是
《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6
危险
化学品
生产企业与周边车站、
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装 卸 作 业 的 除
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
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的距
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标准的规定
否
《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7
危险
化学品
生产企业与周边基本
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
种子、种畜、水产苗种
生产基地的
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标准的规定
是
《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8
危险
化学品
生产企业与周边河流、
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
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标准的规定
是
《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9
危险
化学品
生产企业与周边军事
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距离应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是
《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评价依据
实际情况
备注
10
甲、
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居住
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间距不
应小于 100m
是
GB50160,
表 3.1.7
11
甲、
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公
路(路边)的间距不应小于 20m
否
GB50160,
表 3.1.7
12
甲、
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相邻工
厂(围墙)的间距不小于 50m
是
GB50160,
表 3.1.7
13
甲、
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通航
江、河、海岸边的间距不应小于
20m
是
GB50160,
表 3.1.7
14
甲、
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架
空电力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
小于 1.5 倍塔杆高度
是
GB50160,
表 3.1.7
15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
企业厂址,应
位于城镇、相邻工业
企业和居住区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
位于窝风地段
是
GB50187-93
16
建设单位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
择建设地点
是
GBZ1,4.1.2
17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
企业
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
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是
GBZ1,4.1.3
18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
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
的工业
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
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
域内建设
是
GBZ1,4.1.4
19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
企业严禁在
饮用水源上游建厂,固体废弃物堆
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
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水源的
近旁
是
GBZ1,4.1.5
20
合成氨车间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
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1000m
否
GB 116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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