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化工安全规章制度-15.建(构)筑物管理制度》是关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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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工业
建筑物、
构筑物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
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
建筑物、
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
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储运部门、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
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
3.2 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烟囱、排水沟、设备的
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及地下混凝土
管网等。
4、具体规定
4.1
全厂范围内的
建筑物、
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是
工程部,安全、生产、设备等部门
应协助管理。
4.2
工程部负责
全厂生产区和生活区
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监督和监控
建构筑物在
使用过程的安全性。对有安全隐患的
建构筑物应即时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方案的
完成和实施,确保
建构筑物的整体安全。
4.3
工程部应建立全公司
建筑物、
构筑物档案,并设置专人进行科学管理。
4.4 新建、扩建、改建厂区
建构筑物应由公司主管、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的人员参
加讨论后实施,并且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4.5
建筑物、
构筑物、护坡应加强保护,严禁超荷载使用,严禁随意破坏。未批准,
不得改变原结构,不得随意在楼板、屋面、墙上开孔打洞。
4.6
工程部对
全厂主要
建构筑物、重要护坡、山岩及河床点,设置检查标志点,用
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等异常现象,并定期一月检查一次。
4.7 每年的 5 月至 9 月防汛期间,对重要的护坡、堡坎、山岩、河流、排水沟、排
洪沟、消防通道等设置专人安全巡视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4.8
工程部负责对
全厂建筑物、
构筑物的结构管理和技术管理。对
建构筑物在施工
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全责,随时监督、督控和检查。
4.9
工程部组织对有安全隐患的或危险
建构物进行检查、监控,并提出整改方案和
措施。
4.10
全厂建构筑物按月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对
建构筑物进行检
查、观测,并作好原始检查记录。⑴有无裂缝;⑵有无沉降;⑶有无倾斜;⑷有无腐蚀;⑸有
无变形。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应监督整改,即时消除隐患。
4.11 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材料、设备、物品,不准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
和污染物,不准随意破坏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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