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4.领导干部带班制度》是关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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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
带班制度
1 目的
为强化公司
生产过程管理中的
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
生产现场管理,更
好地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的要求,特制定本
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成都市 XXX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 术语、定义
3.1
领导:是指企业主要责任人和
领导班子内的其他成员。
3.2 现场
带班:是指企业值班
领导对本班内所有作业范围内的安全
生产工作进行现场
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4 职责
4.1 行政部负责本
规定的制订和公司
领导值班与现场
带班表编排;负责本
规定的具体
开展情况的监督落实;负责对违反本
规定人员的考核。
4.2
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
4.2.1 监督检查各项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4.2.2 检查、纠正作业现场出现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
及作业环境不良的状况;
4.2.3 督促检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4.2.4 针对本班次的安全
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4.2.5 组织处置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
生产安全事故,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
停产撤人的命令。
5 管理内容
5.1 值班和现场
带班的工作形式
5.1.1
公司
领导现场
带班制,是由负责
带班的
领导,对本时段(9 时—17 时、17 时
—24 时、次日 0 时—9 时)内本单位全过程所有作业活动进行现场巡查与监督管理。
5.1.2 正常情况下
领导现场
带班时间不应超过 8 小时。
带班结束后应给予相同工时的
换休。
5.2 公司
领导带班制的具体
规定
5.2.1 行政部负责每月 20 日前编制完成下月的现场
带班表(标注
带班领导手机号码和
办公室电话号码),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报送公司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生
产管理部备案。
5.2.2
带班表必须明确
规定每个工作时段的
带班领导,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
5.2.3 行政部建立并保管
领导现场
带班记录,由
带班人员填写在
带班过程中发现并处
置的有关事项。
5.2.4
领导带班必须
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5.2.5 严禁
领导带班空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时,必须向总经理请假,并由行政
部安排其他
领导值班,同时向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通报变动信息。
5.2.6 当班
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
生产工作。
5.3 考核
现场
带班人员出现以下事项的,考核责任人 300 元。
5.3.1 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
5.3.2 无故不
带班或因故无法
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
5.3.3 未进行
领导带班工作交接的;
5.3.4 不填写相应记录的;
5.3.5 不认真履行
带班和值班工作职责的;
5.4 因未履行安全
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因指挥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
事故扩大的按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
领导责任追究
规定》执行。
5.5 发生事故而没有
领导现场
带班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
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第 5 条的
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6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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