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文件 保 密 协 议 甲方: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手机) (固定电话) 鉴于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在甲方工作,同时乙方同意接受聘用; 鉴于员工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鉴于尊重知识产权、尊重权利人的利益是全社会的责任; 鉴于乙方在工作期间,将在其职务工作中做出一些研究、开发结果,并将因业务需要接触到甲 方拥有的各项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各种商业秘密,这些研究、开发结果以 及有关的商业秘密都是属于甲方的财产,对于甲方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鉴于本协议是《聘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都同意以下各条款。 第一条 定义 1. 1 职务开发结果 所谓职务开发结果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 究、开发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1)产品设计、工模具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 (2)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WEB 页面设计; (3)商标设计和标志设计等。 以及虽不属于自己职务范围但属于甲方业务范围的所有上述研究、开发结果,以及对甲方现有 研究、开发结果的改进。 1. 2 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甲方内了解到的、或者乙方为履行自己的职务而开 发出来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这些 类型: (1)关于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具模具、制造方法、工艺过 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以 及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等实物; (2)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服务项目的信息和资料; (3)甲方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质量管理方法、定价方法、销售方法等业务活动方法; (4)甲方的业务计划、产品开发计划、财务情况、内部业务规程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的 名单等业务活动信息; (5)按照法律和协议,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对保密责任其他商业秘密。 人力资源部文件 1. 3 无形资产 甲方的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商号、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第二条 职务开发结果的权利归属 2. 1 乙方同意,自己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将无条件向甲方报告和提交。 2. 2 乙方理解,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甲方,包括(但不限于)把发明或者设 计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对计算机软件、商标设计和标志设计的著作权,对商业秘密的权利, 对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用权等。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结 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 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的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 2. 3 乙方同意在未获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时,决不把有关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 透露。 2. 4 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工作期间,对于乙方并未使用甲方的设备、资源或商业秘密,完全 用自己的时间完成的研究、开发结果有属于乙方自己的权利。不过,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密切相关; (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结果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3)该研究、开发结果是在甲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三条 原有知识产权及有关义务的说明 3. 1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书面说明; 3. 2 乙方在此之前已经拥有各项专利技术、著作和商业秘密(当然可以不透露这些商业秘密的 实际内容); 3. 3 乙方在此这前按照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许诺在一定时期、一定工作领域内不得从事的活 动。 此项书面说明列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 不泄露、不使用商业秘密 乙方同意,在甲聘用期间以及聘用期终止之后,除非是为了发行自己在甲的职务或者执行国家 法律的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决不公开发表或对其他人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为其它 目的而使用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复印、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无论这些商业秘密信 息是不是由乙方本人开发出来的。 第五条 限制竞争性行为 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从事同甲方业务具竞争性的业务, 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竞争对手提供(无论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咨询性、 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办聘 用。 第六条 蓄谋恶意损坏行为 鉴于乙方受聘用期间职位的特殊性,可能会掌握甲方更多、保密等级更高的商业秘密,乙方承诺: 无论在甲方受聘用期间或者聘用结束(无论因何原因而结束)后,无论出自任何原因,乙方到工商、 税务、劳动等相关单位进行所谓的投诉、举报等发泄私愤的行为的,均为蓄谋恶意损坏甲方名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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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保密协议 甲方:企业 乙方(受聘人):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鉴于乙方在甲方财务部门任职且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 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职和或离职以后保守甲方的与财务有关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之商业秘 密的有关事项,本着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具体条款: 一、保密范围: 1、甲方之与财务有关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人力资源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等属于保密范围,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技术信息:是指公司所属系统产品开发、生产或制造过程中的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 技术,包括:产品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 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挡及 相关的函电,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以及相关领域的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21)与财务有关的经营信息: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关之经营活动当中财务人员所涉及的相关战略 规划、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包括:推销计划、进货渠道、技术来源、销售网络、 产品价格、材料价格、供求状况、产品开发计划、产品市场定位、产品分销途径、产品区域分布、客户 名单、合作合同协议、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以及相关领域的经营数据等制度、流程、 规则等内容。 3)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是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人力资源现状分析、诊断及战略规划、 计划,定岗定编方案,人力资源费用预算(含人力资源费用与成本分析),重要岗位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的 招聘、培训动态、考核、薪资、档案,相关人力资源合同、协议(含服务协议),人力资源异动统计数据 分析与调整对策等,及相关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42)财务信息:各项销售费用、利润数据以及现金、银行存款、银行贷款、应收应付数据、收款情况、 员工薪资、种类凭证、各项报表包括对外财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预决算报表等,及公司享受的税务 政策;内部预算流程、操作手册;财务制度等。 53)同时,在甲方生产和经营中,某一信息的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也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 范围: a、影响公司发展的事项; b、影响公司技术进步的事项; c、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d、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事项; e、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f、影响公司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g、影响公司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2、乙方确认,本协议所述之商业秘密具有信息性、实用性及价值性,且不为公众所知悉,但并非 指不为一切人所知悉,而是指只要在具有同一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同样兴趣的公众中保持其 秘密性。 3、甲方的下列行为并不使商业秘密失去其秘密性。 1)甲方将其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者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 2)甲方以许可使用的方式向其职能人员或工作人员公开或使他人获得这种秘密。 3)甲方在特定场合公开推销其产品,或在产品上市前的订货会上公开展示其样品。 4)甲方为了经营需要公开组织特定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公众人员参观业 务。 5)其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类似情形的公开。 6)对于需要具体说明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等,可以由乙方另行向甲方确认。 二、保密资料交还: 1、乙方应于离职前返还全部属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2、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 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光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 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3、若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 甲方,甲方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当记录着甲方商业秘 密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甲方商业秘密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甲方可以选择将秘密信息 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删除消除原载体上的商业秘密信息,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 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自行或交由第三人对上述资料以任何形式的载体进行复制 或记录,否则,视为乙方未能尽到交还保密资料的义务。 三、保密责任 1、乙方承诺,在其在职期间和自离职之日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 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 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也不得允许使用、放任他人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而无论乙方是否从中受益。 2、鉴于乙方在甲方担任过财务职务,在离职后,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尽善良管理人之责, 采取任何必要及合理的措施,承担如同任职间一样的保密义务,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 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而无论乙方 因何种原因离职。 四、竞业禁止 1、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包括乙方的任职单位或者其他关联企业,故意破坏或过失损害甲 方与现有基础产品提供商之合作关系。 2、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包括乙方的任职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掠夺甲方在乙方离职前已有 客户,或劝说诱使其断绝与甲方的关系。 3、乙方不得诱使甲方的其他员工与自己一同离职,或为个人或他人利益诱使甲方的其他员工离职。 4、关健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市场、技术、财务、管理、经营等人员离职的,二年内禁止在同 行业中以任何形式的就业,根据约定程序离岗的,甲方给予乙方在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用补贴(最高不 超过基本生活保障费 120%)。 5、本条第 1 款中的关联企业包括以下及相关类型: 1)与其他企业之间形成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 2)无控股、参股关系,但将其指挥支配的权力置于其他企业之下。 3)将盈利或其单个经营场所的盈利全部或部分与其他企业共享或转移给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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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Ginnie Mae 保證機制運作模式淺論 一、前言 所謂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泛指金融機構將若干流動性低之貸款彙總成為一 個債權群組或貸款組合,並經過適當的內部與外部信用增強後,將此債權群組或貸款組合劃 分為證券發行標準單位,再於資本市場出售。一般來說,常見資產證券化之類型,包括房地 產、汽車貸款、助學貸款、信用卡應收帳款、設備租賃等。資產證券化除了提升金融機構債 權資產之流動性,增加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管理之靈活度,並提高資金管理運用效率外,同時 也與資本市場直接金融相結合,並提供投資大眾另種長期投資工具。 資產證券化改變了金融市場傳統融資機制,可謂是金融創新之一環。以商業銀行、儲蓄機構 或保險公司等金融中介機構為例,其所從事傳統金融活動包括:創始貸款;將該項貸款資產 作為機構資產組合,並同時承擔由該項貸款所衍生之風險;與該貸款有關之事務性服務,如 辦理借款人繳款通知、或提供借款人有關稅賦或其他資訊等;向投資大眾籌措資金,以承作 放款業務等。然資產證券化過程,所涉及之金融機構將不止一家。就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化 來說,其涉及層面如下: (1)由商業銀行或儲蓄機構創始不動產抵押貸款。 (2)該商業銀行或儲蓄機構可將此不動產抵押售予投資銀行,而投資銀行可利用此不動產抵 押貸款群組作為證券發行之擔保品。 (3)該投資銀行為這些不動產抵押貸款群組,向私人保險公司投保信用風險。 (4)投資銀行可將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事務性服務之權利,售予以服務不動產抵押貸款為專 長之商業銀行或儲蓄機構。 (5)投資銀行可將以此類不動產抵押貸款群組作為擔保品,據以發行證券,售予投資大眾與 機構投資人。 由此觀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除原貸款創始商業銀行或儲蓄機構外,參與者尚有投資銀 行、保險公司、其他商業銀行或儲蓄機構、投資大眾及機構投資人等。換言之,銀行與儲蓄 機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無須全部獨自承受不動產抵押貸款所衍生之信用或倒帳等投資風 險,更無須提供可貸資金和處理貸款相關事務。 另一方面,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債權群組或貸款組合之信用增強,對抵押債券證券次級市 場之流通性,扮演重要關鍵角色。一般來說,信用增強可採取三種方式進行:第一種方式是 在金融機構放款時所採行之措施,即借款人取得政府機構或私人部門提供之貸款保險,以降 低承貸機構面臨借款人違約風險,並提升單筆貸款之信用;第二種信用增強方式是在債權群 組化後之階段為之,即發行單位在發行證券前,先取得政府機構對投資人得以準時收取本金 利息收入,降低投資人對現金流量不穩定之憂慮,而提供國家級信譽保證;第三種信用增強 方式為發行單位採用債權群組或貸款組合超額擔保方式發行證券,避免債權群組或貸款組合 內有瑕疵的抵押貸款對證券本息支付之影響。 有鑑於資產證券化肇始於美國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之推展,且證券化融資方式已成為全球 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之新興趨勢之一,由於不動產抵押債權資產證券化或金融機構放款債權 資產證券化等業務,首重資產品質,針對放款債權創造流動性,借助證券發行,並就信用風 險、利率風險、及交易風險等,設計在可控制與承受之範圍內,使銀行與投資人雙贏。本文 擬以住屋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主,介紹美國 Ginnie Mae(即政府國民抵押協會,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簡稱 GNMA)保證機制之內涵與運作模式,俾供國內相關單 位,參考借鏡。 本文架構如下:第二節介紹美國資產證券化之演進。第三節說明有關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擔 保證券之特色及類型等。而第四節說明 Ginnie Mae 組織架構。第五節分析 Ginnie Mae 不動 產抵押貸款債權擔保證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簡稱 MBS)發行方案之內涵,包括 移轉型證券之結構、方案類型、及其特色等。第六節探討在 Ginnie Mae 保證機制架構下, 所有參與單位機構如證券發行單位、集中支付暨移轉代理機構、證券劃撥交割代理機構、文 件保管機構、貸款事務性服務外包單位等之職責。第七節則為結論。 二、美國資產證券化之演進 美國不動產抵押貸款次級市場之創立,可溯及一九二○年代末期經濟大蕭條。(註 1.)當時 美國國會為因應經濟恐慌及對金融體系產生之衝擊,遂成立若干具有公共目的之機構,包括 聯邦準備理事會等在內。(註 2.)美國國會遵照聯邦住宅貸款銀行法,於一九三二年成立聯 邦住宅貸款銀行(Federal Home Loan Banks,簡稱 FHLB),此機構是由各區聯邦準備銀行組成 管理暨融通之儲蓄機構,其服務宗旨在於幫助受經濟大蕭條影響之住宅擁有者取得購屋基 金。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在取得財政部撥款資金後,將貸予流動性需求者,如儲蓄機構。 一九三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之全國住宅法(National Housing Act of 1934), 係被視為當 時多項經濟重建計畫之一。美國國會遂依據本法,於一九三四年成立聯邦住宅管理局 (Federal Housing Administration,簡稱 FHA)。此機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不動產抵押貸款 承作機構保險機制,降低不動產抵押承貸機構必須承受借款人因故無法償還本息所面臨倒帳 風險之衝擊。然並非所有借款人皆可取得聯邦住宅管理局之保險,唯有符合聯邦住宅管理局 貸款標準之不動產抵押申貸者,方可取得政府機構貸款保障。換言之,美國聯邦住宅管理局 可說是抵押貸款標準化及日後抵押貸款次級市場成立之先聲。後於一九四四年,美國退伍軍 人管理局(Veterans Administration,簡稱 VA)亦開辦類似提供抵押貸款保險之業務,提供 融資保證,方便退伍軍人順利取得購屋貸款。然而,在缺乏一個健全的抵押貸款交易市場之 前提下,受到投資標的流動性不佳,及貸款人與投資人並不熟稔不動產抵押貸款類型等多重 因素影響,當時僅有儲蓄機構為不動產抵押貸款之當然投資者。職此之故,資金實難流向抵 押貸款市場。 一九三四年全國住宅法雖提供了聯邦住宅管理局成立之法源,但該法內涵確有活絡不動產抵 押貸款次級市場之發展。例如,全國住宅法第二章即說明了聯邦住宅管理局對由私人貸款機 構承作不動產抵押貸款者,提供貸款保險;而第三章則說明了授權聯邦住宅管理局得以核發 聯邦立案不動產抵押貸款協會之執照,不過,這些協會係屬私營公司型態,並受聯邦住宅管 理局局長之監督,且協會成立是以買賣經由聯邦住宅管理局提供保險之貸款為主要目的。在 當時,僅有一家協會於一九三八年成立,而此協會為重建財務公司(Reconstruction Finance Corporation)之子公司,即華盛頓國民抵押協會(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of Washington),屬於政府機構。而此機構並於同年更名為聯邦國民抵押協會(Federal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87.5 KB 时间:2026-03-17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