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2801-91 批准日期 0000-00-00 实施日期 1991-09-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企业生产过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建立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体系 和编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规范等;也适用于对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 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监察。 农业、林业、矿山、电力、建筑、交通运输等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结合生产特点制订。 本标准中的卫生,系指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 2 引用标准 GB1.8 标准化工作导则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规定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 GB406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GB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3 术语 3.1 生产过程 production process 一般指从劳动对象进入生产领域到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 本标准中的生产过程包含安全作业和施工的过程。 3.2 生产物料 production 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3 剩余物料 waste materials 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物质。 3.4 生产装置 production equipments 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各种劳动资料。 4 基本要求 4.1 凡对人员的安全健康可能造成危害,对财产可能造成损失的生产过程,都必须制订安全、卫生标准。 4.2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中,应对下列诸因素明确规定具体要求: a.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b.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的选择及其平面布置; C.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实施; d.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的建(构)筑物; e.生产物料; f.生产装置; g.设备、设施、管线、电缆的配置和作业区的规划和组织; h.生产物料、产品、剩余物料的贮存和运输; i.人员选择; j.防护技术措施; k.管理措施; l.其他。 4.3 根据危险和有害源特点,明确规定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带。 4.4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的编写应符合 GB l.8 规定。 5 对影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备因素的一般要求 5.1 阐明危险和有害因素 在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生产时,必须首先阐明以下内容: a.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或可能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类别、数量和性质,危害的途径和后果; b.可能产生危险和有害作用的过程、设备、场所和物料; c.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或浓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指标。 5.2 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的选择及其平面布置 5.2.1 选址的原则: a.选址时,除考虑其经济性和技术合理性外,还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时选定生活区、水源以及有害废 气、废水、废渣的排放点; b.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c.产生危害较大的气体、烟雾、粉尘、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工业企业选址时,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和有关 规定; d.掌握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及其周围环境的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和必要的生态资料。不宜在有洪水、 山谷风、泥石流、滑坡、断层、流砂层、溶洞等地段建厂,如在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区、膨胀土区、淤泥区、滑坡 区及可能遭受洪水、泥石流危害的地区建厂时,必须对地基、护岸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e.不许在已采矿坑、有机物和化学废弃物上面建厂,要避开航空站和市政设施,并与高压输电线路保持规定的 距离; f.根据企业物流、人流状况,确定厂区内交通运输通道和人行道及其安全设施,公路、铁路干线不得通过厂区; g·厂区设计最低标高应符合有关规定。 5.2.2 平面布置的原则: a.锅炉房、氧气站、氢气站、乙炔站、煤气站、危险品仓库、原料场、废弃物处理场等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 害因素的生产装置和场所,应根据生产特点,在保证安全、卫生的原则下合理布置。消防站、急救站等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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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4 页 安全生产总则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员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 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员工有权 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处理。 3、新入公司的员工实习、代培、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 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电气、起重、压力容器、厂 内机动车司机、电汽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应组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交待我公司有关安全规定。 4、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 床严禁戴手套操作。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 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持设备润滑及通风良好。不准让小孩进入工作 岗位,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工作;上班前不准饮酒。 5、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 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 动危险部位;不准用手拉、嘴吹铁屑;不准站在砂轮的正前方进行磨削;不准超 限使用设备;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开关。 6、搞好文明生产,保持车间、库房通道的清洁卫生,保障安全道畅通无阻。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人员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汽源、熄灭火种, 清理现场。 8、二人以上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 9、公司内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各种警标,严禁跨越危险区;严禁从行 驶中的机动车辆爬上、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公司路面施工, 要设安全遮栏和标记,夜间应设红色警告灯。 第 2 页 共 14 页 10、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 11、操作工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设备要定人操 作,使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12、检查修理机构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告牌,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 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禁止合闸。 13、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等不得随意拆除。 14、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或行车轨道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措施。非 电气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 接地或接零措施,并戴好绝缘手套操作。机床、钳台、行灯等局部照明灯不得超 过 36V 电压。 15、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得穿硬底鞋。严禁投掷工具、 材料等物件。 16、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等物品要分类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7、防毒、防尘措施,噪声治理点,三废处理装置,冲床安全装置等必须经 常维护、保养,并保持一贯良好有效。 18、油库、化工库、毒品库、各试验检查站等危险、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 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19、各消防器材、工具应按要求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 得堆放其他物品。 20、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 领导。 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1、禁止戴围巾、手套和扎围裙,高速切削时要穿好工作服,戴好工作帽和 护目镜,女工发辫应挽在帽子内。开机前,首先检查油路和转动部件是否灵活正 常。 2、装卸卡盘及大的工卡具时,床面要垫木板,不准开车装卸卡盘。装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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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代替 GB 5083—1985) 自 1999-12-1 起执行 前言 在生产活动中,某些生产设备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以及尘、毒、 噪声、辐射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部门有责任从设计、制造上 采取相应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使新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 全卫生的诸项要求。然而,我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 大多数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含在产品标准中。但是,这些要求难免 不尽全面。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 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从治“本”上入手,尽快改善我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 现状,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以使生产设备设计、制造部门有所遵循。 本标准是参照德国国家标准 DIN31000/VDE1000—1993《技术设备符合安全 要求设计的一般原则》、俄罗斯国家标准ГOCT12.2.003—1992《生产设备·安 全总则》制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上述标准相一致,在编写规则上按 GB/T1.1— 1993《标准化工导则 第 1 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 1 部分:标准编写的 基本规定》执行。 在对 GB5083—1985 进行修订时,原标准框架未做大变动,但删除了不属于 技术内容而只属于政令方面的条款,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证明难以实现的内容。对 原标准中某些技术内容现已形成专项国家标准的条款,改为引用标准形式给出。 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 GB5083—1985。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锡瑛、汤大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 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设 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 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 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1982 安全色 GB2894—1996 安全标志 GB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T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12265—1990 机械防护安全距离 GB/T14774—1993 工作座椅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T14775—1993 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15052—1994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 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设备 production facilities 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加工、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贮存、维修产品而 使用的各种机器、设施、装置和器具。 3.2 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safety and health guard de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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