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安全生产 管理全套制度资料 汇编 XXXX 加油站 202X 年 X 月发布 目 录 1.安全组织机构图....................................................7 2.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8 2.1 安全生产方针...................................................8 2.2 安全生产目标...................................................8 3.安全生产责任制....................................................9 3.1 加油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职责 .................................9 3.2 加油站站长(安全主要负责人)安全职 ...............................9 3.3 副站长安全生产职责 ............................................11 3.4 加油站安全主任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2 3.5 加油站班(组)长安全职责 ......................................14 3.6 加油站设备员安全职责 ..........................................16 3.7 会计安全职责 ..................................................17 3.8 加油站计量员安全职责 ..........................................17 3.9 加油站加油员安全职责 ..........................................18 3.10 收银员安全职责 ...............................................19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20 3.1 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20 3.1.1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20 3.1.2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21 3.1.3 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22 3.1.4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25 3.2 日常安全教育..................................................25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03 KB 时间:2025-11-05 价格:¥2.00
轻工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 号 检查 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 办法 检查 结果 1 一般 机械 1.距地面 2m 以下设备设施的旋转部件必须有防护 罩。 2.所有设备脚踏开关必须有防护罩。 3.各种容器、管道(输油、水、气)无腐蚀、无 泄漏。 4.压力机械(冲床、剪床、压力机)、木工机械必 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5.工业炉窑、炉门、墙体、阀门完好无泄露、监 测仪表灵敏。 6.注塑机防护罩、盖安装牢固且与电气连锁。 7.厂内车辆整洁,制动、传动、信号系统灵敏可靠。 8.金属切削机床防止夹具、卡具脱落装置完好, 各种限位、连锁装置灵敏可靠。 查看 现场 2 梯台 1.梯台、栏杆的尺寸应符合安全规定,无破损和 裂纹。 2.2m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工作场所和平台须设置防 护栏杆。 3.斜梯应设置防护栏杆(一般为 0.7m)。 4.平台防护栏杆不低于 1.05m,踢脚板不小于 100mm。 5.直梯 2m 以上应设护笼,登平台处扶手栏杆不小 于 1.05m。 6.人字梯两梯间接线完好。 7.可伸缩结构梯撑锁装置可靠。 8.轮式移动平台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置可靠。 查看 现场 序 号 检查 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 办法 检查 结果 3 特种 设备 1.有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等。 2.锅炉三大附件(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齐 全有效,定期检验。 3.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爆 破片、温度计)灵敏可靠,定期检验 各种压力管道、阀门无泄漏、无腐蚀。 4.热水锅炉有防超压装置。 查看 现场 4 气瓶 1.气瓶分类存放,存放间距、防倾倒措施符合安 全要求。 2.使用有资质充装气瓶单位充装的气瓶。 查看 现场 5 电气 设备 3.所有电气设备、设施外壳必须有保护接地。 4.移动式电气设备、手持电动工具、临时用电须 安装漏电保护器。 5.插座安装距地面高度不小于 1.3m,照明灯和吊 扇距地面高度不低于 2.5m,配电室内配电柜距墙壁 间距不小于 0.8m。 6.高度在 20m 以上建筑物及油罐区、变配电站等 场所应安装避雷针(带、网)及防雷电波侵入装置, 其接地电阻小于 10Ω,并定期检查。 查看 现场 6 电焊 机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 3m,且不得拖地 或跨通道使用,焊接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 3 个。 查看 现场 7 安全 标识 与防 护 1.各种管道按规定涂安全色。 2.易发生事故场所要有安全警示标志,厂内主要 道口有限速标志。 3.所有沟、壕、井口等必须有防护盖板或防护设施。 查看 现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4 KB 时间:2025-11-12 价格:¥2.00
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公安交警部门专用)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 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 位安全生产责任 制; 查看 资料 现场 检查 1. 《河南省道路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试行)》 2. 《河南省道路 交通安全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四 条、第三十四条 2.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及人员; 查看 资料 现场 检查 1. 《河南省道路 交通安全条例》 2. 《河南省道路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试行)》 3、《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四 十三条 3.定期组织本单 位开展交通安全 及职业技能教育; 查看 资料 1.《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六条 2.《河南省道路交 通安全条例》 3..《河南省道路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试行)》 4.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条 一 、 安 全 责 任 制 建 立 及 实 施 情 况 4.定期开展安全 例会; 查看 资料 《河南省道路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办法(试行)》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 移送交通运输管理及安全监 管部门依法处理。 5.开展交通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 查看 资料 现场 检查 《河南省道路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办法(试行)》 6.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的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 资料 现场 检查 1.《河南省道路运 输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办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七 十条 1.建立、健全车辆 维护制度; 查看 资料 1.《河南省道路运 输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办法(试行)》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移送 交通运输管理及安全监管部 门依法处理。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投 保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的,处依照 规 定 投 保 最 低 责 任 限 额 应 缴 纳 的 保 险 费 的 二 倍 罚款。 车辆未年检, 罚款 200 元, 扣 3 分。 二 、 车 辆 管 理 2.建立、健全车 辆信息,事故、违 法记录、检验、报 废及保险档案; 查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2. 《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十六条 3. 《机动车登记 规定》第二十七条 4.《机动车强制报 废标准规定》 5.《河南省道路运 输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办法(试行)》 6.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第 1.《 道 路 交 通 安全法》 第 九 十 条、第九 十五条、 第 九 十 六条、第 九 十 八 条、第一 百条 2.《 河 南 省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条 例》 3. 《 机 发 现 违 法 问 题,责令企业 限期整改。如 不整改,对上 路 行 驶 违 法 车辆,依法处 罚。 报 废 车 辆 营 运,罚款 2000 元,吊销驾驶 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6 KB 时间:2025-11-13 价格:¥2.00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执法处罚表 序 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 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轻微 违法 情节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及时纠正的。 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 2 倍的罚款 一般 违法 情节 第二次违法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 2 万元的,处违法所 得 4 倍的罚款 较重 违法 情节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5 万元的罚款 1 未 取 得 道 路 客 运 经 营 许 可,擅 自 从 事 道 路 客 运 经 营。 《道路运输条例》第 64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规定》第 84 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 的,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 道路客运经营的。 河南 省道 路运 输管 理机 构 严重 违法 情节 长期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 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 10 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10 万元的罚款 序 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 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轻微 违法 情节 客运经营者新增车辆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 客运经营在一个月以内的(以行使证登记挂牌起算)。 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 法所得 2 倍的罚款 一般 违法 情节 行使证登记挂牌起超过 1 个月或一年内第二次从事班车客运 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 2 万元的,处违法所 得 4 倍的罚款 2 未 取 得 道 路 班 线 经 营 许 可,擅 自 从 事 班 车 客 运 经 营的 《道路运输条例》第 64 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规定》第 84 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 的,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 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河南 省道 路运 输管 理机 构 较重 违法 情节 一年内第三次以上(含三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5 万元的罚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11 KB 时间:2025-11-20 价格:¥2.00
施放气球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施放气球安 全生产责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本单位施放气球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施放气 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施放气球安全生产 投入的有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施放气球的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情 况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施放气 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检查 7.及时、如实报告施放气球生产 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且 在有效期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施放气球管 理办法》第六条、 第十一条 1.《施放气球管理 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1.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 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企业 资质 管理 2.验证施放气球资质条件、作业 人员符合规定数量。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施放气球管理 办法》第七条、第 二十二条 1. 《施放气球管 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 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 安全 生产 1.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 保证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8 KB 时间:2025-11-20 价格:¥2.00
青岛庆明加油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2017 年 10 月 目 录 1.适 用 范 围 ........................................1 2.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术 语 与 定 义 ......................................2 3.1 危 险 有 害 因 素 ...................................2 3.2 危 害 因 素 辨 识 ...................................2 3.3 风 险 ...........................................2 3.4 工 作 危 害 分 析 法 ( JHA) ..........................2 3.5 安 全 检 查 表 分 析 法 ( SCL) ........................2 3.6 风 险 评 估 .......................................2 4.危 害 因 素 辨 识 ....................................2 4.1 辨 识 范 围 .......................................2 4.2 辨 识 内 容 .......................................3 4.3 危 害 因 素 造 成 的 事 故 类 别 及 后 果 ...................3 5.风 险 评 估 方 法 ....................................3 5.1 工 作 危 害 分 析 法 ( JHA) ..........................3 5.2 安 全 检 查 表 分 析 法 ( SCL) ........................6 6. 风 险 控 制 .......................................8 6.1 风 险 度 ( 危 险 性 ) ..............................8 6.2 风 险 度 的 分 析 及 风 险 分 级 判 定 准 则 .................8 6.3 风 险 分 级 控 制 要 求 ...............................9 6.4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制 定 ............................10 6.5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评 审 ..............................11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2 KB 时间:2025-11-22 价格:¥2.00
zhishi.anhuanjia.com 安环家,让安环人(安全、职业健康、环保从业者)拥有一个家 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检查表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负责人: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1 《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 《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有色行业相关安全规程是否 落实。 □是 □否 2 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起重、吊运铁水、钢水、铜水、 铝水等金属重包的专用设备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 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等情况是否符合规范 要求。 □是 □否 3 起重、吊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 检测制度的是否落实。 □是 □否 4 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区域煤气泄漏、 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等重大危险 部位和区域是否定期检查。 □是 □否 5 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 工艺环节是否存在隐患。 □是 □否 6 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环节防止煤气泄漏、中毒、应急 等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执行。 □是 □否 7 煤气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8 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中涉及的氧气、氢 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生产、储存、 使用过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关事故是否建立防 范制度并落实。 □是 □否 9 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配置和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 □是 □否 10 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 酸环节,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相关事故是否建 立防范制度并执行。 □是 □否 11 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规范 要求。 □是 □否 12 涂层生产线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况是 否符合规范要求。 □是 □否 13 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是否制定专门措施并落实。 □是 □否 14 冶炼铸造车间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设计,按照设计 布置生产设施。 □是 □否 15 设计、施工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是 □否 zhishi.anhuanjia.com 安环家,让安环人(安全、职业健康、环保从业者)拥有一个家 16 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 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安装是 否符合相关规定。 □是 □否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 KB 时间:2025-11-26 价格:¥2.00
玻璃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 法 检查 结果 1 盖板和 栏杆 厂区内设置的沟、坑、池等,应设置盖板或栏杆 等安全防护措施。 查看现 场 2 安全防 护 破碎、筛分、混合、输送、通风等生产设备的传 动外露部分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罩、电器开关罩、 故障紧急停车装置或其它防护装置。 查看现 场 3 混料机 混砂机 检修 混料机、混砂机等各类需人进入检修的设备,在 检修前必须停车并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启动”的标 志,并应设专人在现场监护。 查看现 场 查阅记 录 4 通风设 施 1.燃油(燃气)控制室、燃气预混装置室、油罐 间等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2.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 爆型的通风设施,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制作,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 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 查看现 场 5 池窑 1.池窑的窑底边缘与周围平台必须留出空隙,空 隙间距不应小于0.2m,空隙间距较大时应设置防 坠落的钢蓖。 2.熔化工段底层地面应耐热、防水。 3.地面以下烟道旁的柱子及基础应有通气、散热 措施。马蹄焰窑窑底底层周围可根据玻璃液容量 设置不低于1m 的防漏料围堤。 查看现 场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 法 检查 结果 6 电熔窑 1.电熔窑电极接头区包括相应的池窑侧墙或池 底,应以栅栏界出电气操作区,并设置指示或警 告标志。 2.电熔窑必须设置接地电极以监测接地电流的变 化,接地电流应与报警和主开关(负荷开关)的 紧急断开相联锁。 3.设置对地电压测量装置,对各电极的对地电压 进行监测。 查看现 场 7 锡槽前 调节闸 板、安全 闸板 1.锡槽前的流道上应设置材质为耐热钢的安全闸 板和材质为耐火材料的调节闸板。 2.安全闸板要求升降快速、灵活,可手动和自控。 3.调节闸板应有升降高度显示装置。 查看现 场 8 安全出 口 熔制(联合)车间、汽保车间原则上应设置2个安 全出口。 查看现 场 9 消防 1.液化石油气供配站(储配站)、油泵房、天燃 气配气站(调压站)、变电所及熔制(联合)车间 内的燃油(气)控制室、汽油气化室、液化石油 气室、高位油罐房等场所,应分别设置相应的灭 火器。 2.池窑周围应有足够使用的消防专用器材和消防 水源。溶制(联合)车间应设两路进水管,并必 须保证不间断的供水。 查看现 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4 KB 时间:2025-11-26 价格:¥2.00
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 办法 检查 结果 1 建筑物 1.不得在设有营运场所或仓库的建筑内设宿舍或饭堂。 2.普通仓库与营运场所应分楼层设置,确因需要而同层时, 应用实体砖墙砌至梁板底部,且不留缝隙。 3.仓库、营运场所、办公室、员工宿舍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 分隔。 4.孔洞口、楼板、基坑等临边应有防护设施。 5.建筑物应按规定安装避雷装置。 查看现 场 2 仓储设 施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按国家标准、规范 存放,并由专人管理。 2.堆放易潮物品仓库的地面必须高于本区的基准面,并有 防潮防雨淋设施。 3.易燃、易潮物资仓库应有防水、防潮设施。 4.仓库安全通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保持畅通。 5.仓库安全出口按消防设计要求设置,工作期间不得上锁。 物品堆垛应严格按有关要求堆放。需夜间作业的仓库每个门 口上方须安装应急照明灯。 6.库区内应有明显的交通行驶、安全警示等标志。 查看现 场 3 人员密 集场所 1.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水带与接口 绑扎牢固,消火栓内有水且压力正常。 2.储压式灭火器压力符合要求,压力表指针在绿区。 3.封闭楼梯间应设常闭式防火门,且能自行关闭。 4.防火卷帘下方无障碍物。 5.手动测试防火卷帘,卷帘能下落至地板面。 6.任选一个探测器进行吹烟或摁下手动报警按钮,控制设 备能正确显示火灾报警信号。 7.发出警报后,值班员或专(兼)职消防员携带手提式灭 查看现 场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 办法 检查 结果 火器到现场确认,并及时向消防控制室报告。 4 电气设 备 1.所有电气设备、设施外壳必须有保护接地。 2.移动式电气设备、手持电动工具、临时用电须安装漏电 保护器。 3.插座安装距地面高度不小于 1.3m,照明灯和吊扇距地面 高度不低于 2.5m,配电室内配电柜距墙壁间距不小于 0.8m。 4.高度在 20m 以上建筑物及油罐区、变配电站等场所应安 装避雷针(带、网)及防雷电波侵入装置,其接地电阻小于 10Ω,并定期检查。 查看现 场 5 特种设 备 1.有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等。 2.锅炉三大附件(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齐全有效, 定期检验。 3.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温 度计)灵敏可靠,定期检验 各种压力管道、阀门无泄漏、无腐蚀。 4.热水锅炉有防超压装置。 5.气瓶分类存放,存放间距、防倾倒措施符合安全要求。 查看现 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1 KB 时间:2025-11-26 价格:¥2.00
ICS 点击此处添加 ICS 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39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XXXXX—XXXX 港口运营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Detailed rule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and elimination of industry commerce and trade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文稿版次选择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8 KB 时间:2025-11-27 价格:¥2.00
ICS 点击此处添加 ICS 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XXXXX—XXXX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行业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Metal non metal open pit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risk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and control system for safety production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工作组讨论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7/ XXXXX—XXXX 目 次 前 言..............................................................................II 引 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职责要求.............................................................................1 5 工作程序和内容.......................................................................2 6 文件管理.............................................................................8 7 绩效考核.............................................................................8 8 持续改进.............................................................................8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风险分析记录.................................................10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风险分级管控清单.............................................10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风险点统计表.................................................12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839 KB 时间:2025-12-06 价格:¥2.00
河 南 省 公 布 237 家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隐 患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建 设 示 范 企 业 ( 单 位 ) 名 单 发布日期:2019-02-26 2 月 25 日,河南省政府安委办发布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首批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示范企业 (单位)名单的通知》,确定洛阳栾川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 省人民医院等 237 家企业(单位)作为全省首批双重预防体 系建设示范企业(单位)。 此次示范企业是在省辖市申报、部门核实的基础上,经 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煤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 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卫健委、省 商务厅 9 部门研究决定的。其中省辖市推荐 155 家,行业部 门推荐 103 家,省辖市和行业部门同时推荐 21 家。按行业 划分:煤炭系统 6 家,交通运输系统 23 家,住建系统 19 家, 文化旅游系统 25 家,民爆系统 5 家,卫生健康系统 12 家, 教育系统 20 家,商贸系统 11 家,应急管理系统 116 家。同 时结合示范企业,确定了 267 名技术专家人选。 省政府安委办要求各示范企业(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工 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主体责任,通过行业部 门的精心指导和地方政府的精心培育,努力创建为标杆企 业,为第二、第三阶段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提供样板,引 领全省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扎实展开。 示范企业(单位)名单 序号 示范企业(单位)名称 1 中铝矿业有限公司 2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 3 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4 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5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6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 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 郑州市碧沙岗公园 9 河南省永和铂爵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10 河南省松光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11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12 河南省人民医院 13 新郑市人民医院 14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15 河南省第二实验中学 16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7 KB 时间:2025-12-09 价格:¥2.00
1 附件 3 工贸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试用版) 目 录 1.适用范围 ..................................................2 2.编制依据 ..................................................2 3.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 ......................................2 4.职责分工 ..................................................2 5.风险点识别方法 ............................................2 5.1 风险点识别范围的划分要求 ...............................2 5.2 风险点识别方法 .........................................2 6.风险评价方法 .............................................2 7.风险分级及管控原则 ........................................2 8.风险控制措施策划 ..........................................3 9.风险分级管控考核方法 ......................................3 10. 风险点识别及分级管控记录使用要求 ........................3 附件 A 风险点分类标准 ........................................4 附件 B 作业条件风险程度评价方法 ..............................9 附件 C 风险矩阵法 ...........................................11 附件 D 风险分级管控建设(示范)企业成果.....................14 附件 E 风险分级管控程序框图 .................................18 2 1.适用范围 本实施指南适用于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的风险识别、评价、分级、管控。 2.编制依据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法规、标准、相关政策以及企业内部制定相关规定等要求。 3.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 明确开展该项工作的严肃性和总体要求,以及开展该项工作要实现的最终目标和 应坚持的原则,确保该项工作开展的长期性、有效性。 4.职责分工 明确该项工作的开展主责部门(牵头、督导及考核)、责任部门及相关参与部门 应履行风险点识别、风险评价及风险管控过程中应承担的职责。并将职责分工要求纳 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确保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风险管 控。 5.风险点识别方法 5.1 风险点识别范围的划分要求 比如以生产区域、作业区域或者作业步骤等划分,确保风险点识别全覆盖。 5.2 风险点识别方法 建议以安全检查表法(SCL)对生产现场及其它区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 境不安全因素及管理缺陷进行识别;以作业危害分析法(JHA)并按照作业步骤分解 逐一对作业过程中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识别。 6.风险评价方法 企业应经过研究论证确定适用的风险评价方法,从方便推广和使用角度,建议采 用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修订的 MES)或者风险矩阵法(L·S)进行风险大小的判定。 考虑指南的普遍适用性,建议采用风险矩阵法(L·S)进行风险评价。 7.风险分级及管控原则 按照鲁政办发〔2016〕36 号要求,企业应根据风险值的大小将风险分成四级,明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99 KB 时间:2026-01-06 价格:¥2.0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 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 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 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 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 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 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 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 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 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 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 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 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 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 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4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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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2008 年 1 月 8 日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 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 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 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 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 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 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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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3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年) (2011 年 7 月 2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0 号令公布,2013 年 5 月 3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 令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 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 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 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 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 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 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 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 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 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 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 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 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 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 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 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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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调整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 行业标准归口事宜的通知 应急〔2020〕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卫生 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机构改革后,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已划转国家卫生健康委。现 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管理的 71 项职业健康领域安全 生产行业标准(见附件)划转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归口管理,同时调 整上述行业标准的标准编号。 附件:71 项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清单 应急管理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 年 3 月 16 日 附件 71 项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清单 序 号 标准名称 原标准编号 现标准编号 1 电子工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01-2008 WS 701-2008 2 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技术规范 AQ 4209-2010 WS 702-2010 3 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10-2010 WS 703-2010 4 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11-2010 WS 704-2010 5 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13-2011 WS 705-2011 6 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14-2011 WS 706-2011 7 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 AQ 4215-2011 WS 707-2011 8 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 AQ 4220-2012 WS 708-2012 9 粮食加工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21-2012 WS 709-2012 10 酒类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22-2012 WS 710-2012 11 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23-2012 WS 711-2012 12 仓储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24-2012 WS 712-2012 13 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25-2012 WS 713-2012 14 城镇燃气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26-2012 WS 714-2012 15 焊接烟尘净化器通用技术条件 AQ 4237-2014 WS 715-2014 16 日用化学产品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 AQ 4238-2014 WS 716-2014 17 纺织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42-2015 WS 717-2015 18 石棉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程 AQ 4243-2015 WS 718-2015 19 卷烟制造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45-2015 WS 719-2015 20 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 AQ 4246-2015 WS 720-2015 21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50-2015 WS 721-2015 22 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 AQ 4254-2015 WS 722-2015 23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础信息数据 AQ/T 4206-2010 WS/T 723- 2010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1 KB 时间:2026-02-07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 年) (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公布,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 管理部令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 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 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 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 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 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 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 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 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 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 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 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 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 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 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 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 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 KB 时间:2026-02-10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2-12 价格:¥2.00
安全标准化文件编制、打印、填写说明 一、编制说明 根据企业人员、设备、物料、环境等实际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 及评审要求,特编制本文档资料。 公司名称 广州市国国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 刘国强 安全主任 陈雪峰 生产部 张志强 品保部 李海军 工程部 行政部 王志明 孙振强 货仓部 邓国富 二、打印说明 1、请对本文档排版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跨行、错版后,将本文档资料分 6 次打印出来。(即点击“打印”后,在“页码范围”处填入“ 1-50 ”,打印完 50 页后,待打印机散热,然后再打印“ 51-100 ”,以此类推,将文档按顺序 全部打印出来。)打印出来的文件按顺序堆叠,不要弄混乱。 2、本文档包含安全标准化所需的 11 个文件夹资料, 故企业需按照文档中的目 录将本文档资料分别存放在 11 个文件档案盒中。( 11 个文档目录在本文档中, 11 个文件档案夹的标签已制作好。) 三、填写说明 1、所有有公司名称的地方均需盖公章。 2、所有“编制”人员一栏均由陈雪峰补手写签名(在原名字旁边手签)。 3、所有“审批 / 批准”人员一栏均由刘国强补手写签名 (在原名字旁边手签) 。 4、各资料中的空白位置需补填相应内容(一般都是填写“完成、无、正常、 符合、是、√、合格”)。 5、部分空白地方已有浅色文字内容, 表示此栏用笔填写该内容 (照抄即可) 。 6、文件填写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电话和我沟通。 文件资料完成时间:建议两周内完成。 广州市国国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总目录 1. 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 2. 安全生产投入 3.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 教育培训 5. 生产设施设备 6. 作业安全 7. 隐患排查和治理 8. 危险源管理 9. 职业卫生 10. 应急救援、事故管理 11.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96 KB 时间:2026-02-21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 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 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 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 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 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 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1 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 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 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 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 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3 KB 时间:2026-03-01 价格:¥2.00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 一、概述 企业标准体系是企业标准体系的主体 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的依据 1.从标准化发展阶段看技术标准的重要性 a)第一阶段 1949~1979 年 主要搞技术标准 b)第二阶段 ~1981 年 技术标准+管理标准 ~1986 年 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c)第三阶段 ~2004.2. 体系 2.从企业标准化实践看,最重要的是技术标准。 二、业标准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关系 1. 没有矛盾 相辅相成 (1) GB/T15497 前言考虑了 GB/T19001、GB/T24001、 GB/T28001 的要求(P226 第 7 行) (2) GB/T15497 第 5 章 5.1 纳入企业技术标准体系的标准,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和环境管理体系实施中都应严格执行的技术性文件,企业必 须严格执行。 5.4 有关质量的技术标准内容和要求应满足 GB/T19001 对技术文件内容的要求。 5.5 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内容和要 求应满足 GB/T28001 和 GB/T24001 对技术性文件内容的要 求。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与标准体系的对应关系 3.管理标准有质量方面的要求,还有能源、健康、职业 安全、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 所以,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管理标准仅仅是企业管理标准 体系中的一部分。 4.质量程序文件——质量管理标准 作业规范——技术标准 质量手册——企业方针目标、企业标准化法规、企业 适用的国家法规 表格、报告、记录、单据——工作标准的一部分 三、企业标准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不可缺少 的两项工作 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没有技术标准体系(技术性文件) 做支撑,质量管理体系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质量手册 质量程序文件 作业规范 表格、报告记录 企业适用 方针 企业法规 国家法规 技术标准 管理标准 工作标准 目标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9 KB 时间:2026-03-02 价格:¥2.00
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 为加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含物流仓促园区、港口园 区等,以下简称园区)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全国安全生 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园 区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 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园区安全生产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园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健全、责任 明晰、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强化;园区规划、建设及园区 内企业布局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增 强,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 100%,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 100%, 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进一步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园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防范遏 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园区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 1.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园区 管理主体,压实安全责任,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 机构,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落实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 任和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园区内企业类型,有针对性 强化高危行业专业监管力量,配齐配强园区安全监管执法 力量。 2.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园区要把安全生产 工作纳入全面整体谋划考虑,综合园区内公共设施、上下 游产业链、应急救援等各方面各环节,实施一体化管理; 建立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及时会商研判安全风 险,统筹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分 工明确、协同高效的管理模式。 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园区内各企业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满足企业要求 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加强警示教育,强化法制意识、 风险意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技术装备与本质安全 水平;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根据需要建立安全事故工艺 处置队,两支队伍加强技能训练和综合演练;完善日常监 督考核机制,定期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管理情况自查互查, 推动企业之间加强安全管理交流;加强日常安全执法检 查,既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又要避免简单化、“一 刀切”,增强执法实效。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 KB 时间:2026-03-22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