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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工应经专业训练。并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者,方能参加 起重操作。 2、工作前必须戴好安全帽,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 否先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麻绳不准用于机械传动。 3、现场动力设备必须接地可靠、绝缘良好,移动灯具要使用安 全电压(36 伏以下)。 4、多人操作要有专人负责指挥,统一信号,交底清楚。严格按 总指挥命令或信号工作。如遇操作者看不清指挥手势时,应设中转助 手,准确传递信号。 5、起吊工作物,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 处应设垫衬,然后试吊离地面 0.5 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方能起 吊。 6、使用起重扒杆定位要正确,封底要牢固,不许在受力后产生扭、 曲、沉、斜等现象。 7、操作卷扬机必须听从指挥,看清信号,正确操作。严格做到: 信号不明,钢丝绳跑偏、超负荷、刹车不灵不开车。用卷扬机作牵引 时,中间不经过滑转不准作业。 8、使用千斤顶时。底基要坚实。安放要平稳,顶盖与重物间应 垫木块,缓速顶升,随顶随垫,多台顶升时,要动作一致。 9、使用缆风绳应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准系结在电 线杆、机电设备和管道支架等处。缆风绳拉紧后与地面夹角应小于 45°需要固定在现场建筑构件上时,须经有关部门同意。 10、卧式滚移重物时,地面必须平整,枕木垫要硬,钢管要园直。 需要用手扳动钢管时,手指应放在管内,物件前后不准站人。 11、起重区域周围应设置警戒线。严禁非工作人员通行。遇六级 以上大风时,严禁进行露天起重吊装。 12、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 力或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13、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或通过。在卷扬机、 滑轮前及牵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14、高空作业或使用其他机电设备时,应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8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高压试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高压试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 一般要求 1.1 试验电工属特种作业,须经上级部门培训、考核、取证后,方 能上岗独立操作。 1.2 试验电工在从事其他种类电工作业时,须遵守相应安全操作规 程。 2.工作前要求 2.1 试验人员必须通晓试验室电气系统一次和二次结线图、施工图, 以及系统设备安装、配备现状。 2.2 试验人员应清楚各种电气试验的目的、内容、标准、方法,实 际接线图和被试验系统各单元的设备性能和历史现状。 2.3 试验负责人在试验前应了解参加试验人员身体状况。严禁带病 或酒后进行试验。 2.4 检查被试验物须无机械损伤,和与被试物有影响的障碍或试验 中可能影响邻近物的障碍。保持应有的安全间距,并认真接地等安全 措施。 2.5 试验人员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用具,穿戴好防护用品,并按规 定办理好工作所需手续。 3.工作中要求 3.1 试验时不少于二人,试验负责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3.2 高压试验人员应明确分工,试验时必须装设遮栏或在被试区指 定专人警戒。 3.3 试验负责人是试验现场发令人,其他人员应服从其指挥。当发 现明显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有权停止试验。 3.4 试验中,试验人员不准擅离岗位。特殊情况离开时,应停止试 验,拆除试验电源。重新试验要检查结线无变动后,方可接上电源。 3.5 电气试验应做好记录,电气设备试验应遵循相应的技术标准和 方法。严格按电气设备试验规程进行。 3.6 试验设备容量过载不超过 10%,以免影响试验结果的正确性或 造成试验设备损坏。 4 工作后要求 4.1 关闭试验电源,清理现场。 4.2 恢复被试设备试验前状态,并向值班人员或使用单位负责人报 告试验结果,遇有试验不合格设备,应书面记录清楚,然后办理工作 结束手续。 4.3 认真填写一式两份试验报告,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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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从事运输危险品的驾驶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牢固树立对国家企业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责任性。 2.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在有 效期内的“危险 运输证”。 3.运输化学、危险物品要事先掌握了解货物的性能和消防、消 毒等措施,对包装容器、工具和防护设备要认真检查,严禁危险品 漏、散和车辆带病运行。 4.在运输、停靠危险区域时,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5.凡危险品的盛装容器,发现有渗漏、破损等现象,在耒经改 装和采取其他 安全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现象, 应立即采取自救,向领导、 厂方、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尽快妥善 处理解决。 6.易燃危险品在炎热的季节应在上午 10 时前,下午 3 时后运 输。 7.严禁将有抵触性能的危险物品混装在一起运输,各种机动车 进入危险品库区、场地时,应在消声器上装卸阻火器后,方能进入。 8.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停在人员稠密、集镇、交通要道、 居住区等地主,不准将载有危险品的车辆停放在本单位车间、场内。 如确因装卸不及、停车或过夜修理等,应向领导或负责值班人员报 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9.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在清洗、 消毒时,应注意危险物品的性质,掌握清洗、消毒方法知识,防止 污染、交叉反应或引起中 毒等事故。 10.凡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需过渡口时,应自觉报告渡口管理 部门,遵守渡口管理规定,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严格遵守公安消 防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11.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 黄色三角旗或危险品运输车辆标志等。 12.危险品运输驾驶员除遵守上述安全操作规程之外,还需遵 守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5 KB 时间:2025-08-13 价格:¥2.00

滑轮轧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滑轮乳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的准备 1.1 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检查所用设备、工具是否安全可靠。 1.2 审好图纸,按规定的工艺要求做好工作准备。 2.工作中的事项 2.1 火焰加热的事项 2.1.1 操作者必须掌握气焊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经专业 培训、考试 合格发证后方可进行操作。 2.1.2 检查气压表、减压间是否完好有效。 2.1.3 千式回火安全器要灵敏可靠,检查瓶嘴不准有漏气现象, 不准接触池 脂,必须带好防震圈(不少于两个),氧气瓶不准放在 有池脂、铁诱的地方,不 准放在离火种较近的地方。 2.1.4 开放氧气瓶时严禁烟火,身体不准直冲瓶口或仪表,出气管部 位装表 前应先吹净砂土,以免堵塞管路。使用液氧时,注意防止液 氧泄露,防止冻伤。 2.1.5 丙烷气瓶与氧气瓶应分开放置,距离不少于 5 米,距火源 距离应不少 于 15 米,氧气瓶严禁放在烈日下暴晒,冬季瓶口结冰严 禁火烤、锤击。 2.1.6 开启时先开丙烷,关气时先关氧气,关后吹灭枪口火苗。 2.1.7 加热过程不准打手机、交头接耳。 2.1.8 观察进给刻度要准确,报管号要及时,开关火时配合默契, 开关气要 及时。 2.2 操作台岗位事项 2.2.1 操作者必须熟悉滑轮乳机的结构、性能、原理,掌握气焊 的基本知识 和基本操作技能,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 凭证操作。 2.2.2 及时打开水泵,防止设备过热。 2.2.3 按工艺要求调整进给速度,快工进转换位置、进给指针。 2.2.4 按工艺要求及时控制切刀、成型刀、前进/停止/后退按钮。 3.下机的事项 3.1 下钩要及时、准确,防止烫伤。 3.2 防止砸坏地面,防止热坯接触地面,引起水泥地面爆炸。 4 工 作后的清理 4.1 关闭丙烷、氧气,将操作台、乳机清理千净。 4.2 将乳制好的工件分类摆放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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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电瓶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目的: 规范叉车安全操作安全驾驶。 二、适用范围: 叉车驾驶员。 三、叉车安全驾驶守则: 1.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政府机构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方可驾驶叉车,并严格遵守以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区域道路 情况。 掌握维护叉车保养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保 养工作。 3.严禁带人行驶,严禁酒后驾驶;行驶途中不准饮食和闲谈;不准行 驶途 中手机通话。 4.车辆使用前,应严格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车,不可强行通过有危险 或潜 在危险的路段。 四、叉车安全作业手册: 电动叉车驾驶员的操作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1、运行前要检查刹车系统有效性和电池电量是不是充足,如发现缺陷 就在 运行前处理完善后再操作 2、搬运货物时不允许用单个货叉运转货物,也不允许用货叉尖端去挑 起货 物,必须是货叉的全部插入货物下面并使货物均匀地放在货叉上 3、平稳起步,转向前一定要先减速,正常行驶速度不要过快,平稳制 动停车 4、不准在货叉上站人,叉车上不准载人运行 5、对于尺寸较大的货物要小心搬运,不要搬运未固定或松散的货物 6、定期检查电解液,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来检查电池电解液 7、停车不用前,要将货叉下降着地并将叉车摆放整齐,停车并断开整 车 8、电源电量不足时,叉车的电量保护装置自动开启,叉车货叉将拒绝 上升 操作,禁止继续载货使用,此时应该空车驶到充电机位置给叉车充电。 9、充电时,先断开叉车工作系统与电池的连接,再将电池与充电机连 接, 再连接充电机与电源插座,开启充电机。 10、通常情况下,智能型充电机无需要人工干预,非智能充电机,则 可以人 工干预充电机输出电压与电流值,通常电压输出值比电池标称电压 高 10%即可, 输出电流应该设定为电池额定容量的 1/10 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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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工应经专业训练。并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者,方能参加 起重操作。 2、工作前必须戴好安全帽,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 否先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麻绳不准用于机械传动。 3、现场动力设备必须接地可靠、绝缘良好,移动灯具要使用安 全电压(36 伏以下)。 4、多人操作要有专人负责指挥,统一信号,交底清楚。严格按 总指挥命令或信号工作。如遇操作者看不清指挥手势时,应设中转助 手,准确传递信号。 5、起吊工作物,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 处应设垫衬,然后试吊离地面 0.5 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方能起 吊。 6、使用起重扒杆定位要正确,封底要牢固,不许在受力后产生扭、 曲、沉、斜等现象。 7、操作卷扬机必须听从指挥,看清信号,正确操作。严格做到: 信号不明,钢丝绳跑偏、超负荷、刹车不灵不开车。用卷扬机作牵引 时,中间不经过滑转不准作业。 8、使用千斤顶时。底基要坚实。安放要平稳,顶盖与重物间应 垫木块,缓速顶升,随顶随垫,多台顶升时,要动作一致。 9、使用缆风绳应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准系结在电 线杆、机电设备和管道支架等处。缆风绳拉紧后与地面夹角应小于 45°需要固定在现场建筑构件上时,须经有关部门同意。 10、卧式滚移重物时,地面必须平整,枕木垫要硬,钢管要园直。 需要用手扳动钢管时,手指应放在管内,物件前后不准站人。 11、起重区域周围应设置警戒线。严禁非工作人员通行。遇六级 以上大风时,严禁进行露天起重吊装。 12、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 力或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13、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或通过。在卷扬机、 滑轮前及牵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14、高空作业或使用其他机电设备时,应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8 KB 时间:2025-08-14 价格:¥2.00

高压试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高压试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 一般要求 1.1 试验电工属特种作业,须经上级部门培训、考核、取证后,方 能上岗独立操作。 1.2 试验电工在从事其他种类电工作业时,须遵守相应安全操作规 程。 2.工作前要求 2.1 试验人员必须通晓试验室电气系统一次和二次结线图、施工图, 以及系统设备安装、配备现状。 2.2 试验人员应清楚各种电气试验的目的、内容、标准、方法,实 际接线图和被试验系统各单元的设备性能和历史现状。 2.3 试验负责人在试验前应了解参加试验人员身体状况。严禁带病 或酒后进行试验。 2.4 检查被试验物须无机械损伤,和与被试物有影响的障碍或试验 中可能影响邻近物的障碍。保持应有的安全间距,并认真接地等安全 措施。 2.5 试验人员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用具,穿戴好防护用品,并按规 定办理好工作所需手续。 3.工作中要求 3.1 试验时不少于二人,试验负责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3.2 高压试验人员应明确分工,试验时必须装设遮栏或在被试区指 定专人警戒。 3.3 试验负责人是试验现场发令人,其他人员应服从其指挥。当发 现明显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有权停止试验。 3.4 试验中,试验人员不准擅离岗位。特殊情况离开时,应停止试 验,拆除试验电源。重新试验要检查结线无变动后,方可接上电源。 3.5 电气试验应做好记录,电气设备试验应遵循相应的技术标准和 方法。严格按电气设备试验规程进行。 3.6 试验设备容量过载不超过 10%,以免影响试验结果的正确性或 造成试验设备损坏。 4 工作后要求 4.1 关闭试验电源,清理现场。 4.2 恢复被试设备试验前状态,并向值班人员或使用单位负责人报 告试验结果,遇有试验不合格设备,应书面记录清楚,然后办理工作 结束手续。 4.3 认真填写一式两份试验报告,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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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油站操作规程

加油站安全操作规程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3 KB 时间:2025-08-27 价格:¥2.00

各行业安全操作规程-流动式起重机

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在带电设备区域内使用汽车吊、斗臂车时,车身应使用不小 于 16㎜2 的软 铜线可靠接地。在道路上施工应设围栏,并设置适 当的警示标志牌。 2.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 沟、坑边缘的 距离不准小于沟、坑深度的 1.2 倍;否则应采取防倾、 防坍塌措施。 3.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 准超过制造厂 的规定。不准在暗沟、地下管线等上面作业;不能 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 准超过暗沟、地下管线允许的承载力。 4.作业时,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 输电线及其他 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准小于表 11-4 的规定,且 应设专人监护。 表 11-4 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10 35~63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 1.5 3.0 4.0 5.0 6.0 7.0 8.5 5 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取隔 离防护措施。 6 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 并将钢丝绳收 紧。车上操作室禁止坐人。 7 汽车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 进行其他操 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完全收回,放在支架上, 然后方可起腿。汽车式起 重机除设计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 准吊物行走。 8 汽车吊试验应遵守 GB590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维 护与保养应遵守 ZBJ80001《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维护与保 养》的规定。 9 高空作业车(包括绝缘型高空作业车、车载垂直升降机)应 按 GB/T 9465-2008《高空作业车》标准进行试验、维护与保养。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9 KB 时间:2025-09-08 价格:¥2.00

行业安全操作规程-流动式起重机

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在带电设备区域内使用汽车吊、斗臂车时,车身应使用不小 于 16㎜2 的软 铜线可靠接地。在道路上施工应设围栏,并设置适 当的警示标志牌。 2.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 沟、坑边缘的 距离不准小于沟、坑深度的 1.2 倍;否则应采取防倾、 防坍塌措施。 3.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 准超过制造厂 的规定。不准在暗沟、地下管线等上面作业;不能 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 准超过暗沟、地下管线允许的承载力。 4.作业时,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 输电线及其他 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准小于表 11-4 的规定,且 应设专人监护。 表 11-4 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10 35~63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 1.5 3.0 4.0 5.0 6.0 7.0 8.5 5 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取隔 离防护措施。 6 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 并将钢丝绳收 紧。车上操作室禁止坐人。 7 汽车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 进行其他操 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完全收回,放在支架上, 然后方可起腿。汽车式起 重机除设计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 准吊物行走。 8 汽车吊试验应遵守 GB590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维 护与保养应遵守 ZBJ80001《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维护与保 养》的规定。 9 高空作业车(包括绝缘型高空作业车、车载垂直升降机)应 按 GB/T 9465-2008《高空作业车》标准进行试验、维护与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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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支模模板支架工程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202

高支模模板支架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202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按照高支模方案的要求作业。 三、作业前应先检查使用工具是否安全牢固,作业条件及基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严格按照层高超过 5m 的高支模模板支架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搭设,不合格的材料、扣件不准使用。 五、支架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并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立杆上的扣件应交错布置,支架立杆应竖直设置, 2m 高度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15mm。 六、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 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 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 1/3。 七、所有单立柱支撑应在底垫木和梁底模板的中心,并应与底部垫木和顶部梁底模板紧密接触,且不得承 受偏心荷载。 八、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四排支架立杆应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九、传递钢管等材料时,严禁碰、触、压电源电线。 十、扳手、扣件、螺母应放入工具袋,不准抛扔。 十一、模板尺寸准确,安装模板必须及时钉(扣)顶牢固,不得留松板或浮板,预留孔口应及时盖板封闭 牢固。 十二、使用手持电钻、电锯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如有故障,应先拉闸断电,送机修组维修,不准擅自检修。 十三、遇有六级阵风或大雨应停止作业。 十四、架设完毕必须严格验收,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作业,不准边加固边上钢筋边绑扎钢筋作业,严 防坍塌事故发生。 十五、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7.5 KB 时间:2026-01-09 价格:¥2.00

3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103

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103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准擅自修改。 三、基坑开挖前,应先检查了解地质、水文、道路、附近建筑物、民房等状况,做好记录,开挖过程经常 观测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四、作业前要全面检查开挖的机械、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禁带“病”运行,基坑现场排水、降水、 集水措施是否落实。 五、作业中应坚持由上而下分层开挖,先放坡(先支护),后开挖的原则,不准碰损边坡或碰撞支撑系统或 护壁桩,防止坍塌,未支护前不准超挖。 六、基坑周边严禁超荷载堆土、堆放材料设备,不得搭设临时工棚设施。 七、基坑抽水用的潜水泵和电缆电线应绝缘良好,接线正确,符合三相五线制和“一机、一闸、一漏、一 箱”要求,抽水时坑内作业人员应返回地面,不得有人在坑内边抽水边作业,移动泵机前必须切断电源。 八、汽车运土,装载机铲土时,应有人指挥,遵守现场交通标志和指令,严禁在基坑周边行走运载车辆。 九、基坑开挖过程,应按设计要求及时配合做好锚杆拉固工作。 十、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坑底应及时满封闭,及时进行基础施工,防止基坑暴露时间过长。 十一、开挖过程,如需石方爆破,应制定包括药量计算的专项安全作业方案,报公安部门审批后才准施爆, 并严格按有关爆破器材规定运输、领用、存放和管理(包括遵守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十二、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照明,基坑内应采用 36V 以下安全电压。 十三、深基坑内应有通风、防尘、防毒和防火措施。 十四、作业人员必须沿斜桥道上落基坑。 十五、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5 KB 时间:2026-01-10 价格:¥2.00

电瓶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电瓶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目的: 规范叉车安全操作安全驾驶。 二、适用范围: 叉车驾驶员。 三、叉车安全驾驶守则: 1.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政府机构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方可驾驶叉车,并严格遵守以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区域道路 情况。 掌握维护叉车保养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保 养工作。 3.严禁带人行驶,严禁酒后驾驶;行驶途中不准饮食和闲谈;不准行 驶途 中手机通话。 4.车辆使用前,应严格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车,不可强行通过有危险 或潜 在危险的路段。 四、叉车安全作业手册: 电动叉车驾驶员的操作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1、运行前要检查刹车系统有效性和电池电量是不是充足,如发现缺陷 就在 运行前处理完善后再操作 2、搬运货物时不允许用单个货叉运转货物,也不允许用货叉尖端去挑 起货 物,必须是货叉的全部插入货物下面并使货物均匀地放在货叉上 3、平稳起步,转向前一定要先减速,正常行驶速度不要过快,平稳制 动停车 4、不准在货叉上站人,叉车上不准载人运行 5、对于尺寸较大的货物要小心搬运,不要搬运未固定或松散的货物 6、定期检查电解液,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来检查电池电解液 7、停车不用前,要将货叉下降着地并将叉车摆放整齐,停车并断开整 车 8、电源电量不足时,叉车的电量保护装置自动开启,叉车货叉将拒绝 上升 操作,禁止继续载货使用,此时应该空车驶到充电机位置给叉车充电。 9、充电时,先断开叉车工作系统与电池的连接,再将电池与充电机连 接, 再连接充电机与电源插座,开启充电机。 10、通常情况下,智能型充电机无需要人工干预,非智能充电机,则 可以人 工干预充电机输出电压与电流值,通常电压输出值比电池标称电压 高 10%即可, 输出电流应该设定为电池额定容量的 1/10 左右。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 KB 时间:2026-01-10 价格:¥2.00

滑轮轧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滑轮乳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的准备 1.1 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检查所用设备、工具是否安全可靠。 1.2 审好图纸,按规定的工艺要求做好工作准备。 2.工作中的事项 2.1 火焰加热的事项 2.1.1 操作者必须掌握气焊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经专业 培训、考试 合格发证后方可进行操作。 2.1.2 检查气压表、减压间是否完好有效。 2.1.3 千式回火安全器要灵敏可靠,检查瓶嘴不准有漏气现象, 不准接触池 脂,必须带好防震圈(不少于两个),氧气瓶不准放在 有池脂、铁诱的地方,不 准放在离火种较近的地方。 2.1.4 开放氧气瓶时严禁烟火,身体不准直冲瓶口或仪表,出气管部 位装表 前应先吹净砂土,以免堵塞管路。使用液氧时,注意防止液 氧泄露,防止冻伤。 2.1.5 丙烷气瓶与氧气瓶应分开放置,距离不少于 5 米,距火源 距离应不少 于 15 米,氧气瓶严禁放在烈日下暴晒,冬季瓶口结冰严 禁火烤、锤击。 2.1.6 开启时先开丙烷,关气时先关氧气,关后吹灭枪口火苗。 2.1.7 加热过程不准打手机、交头接耳。 2.1.8 观察进给刻度要准确,报管号要及时,开关火时配合默契, 开关气要 及时。 2.2 操作台岗位事项 2.2.1 操作者必须熟悉滑轮乳机的结构、性能、原理,掌握气焊 的基本知识 和基本操作技能,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 凭证操作。 2.2.2 及时打开水泵,防止设备过热。 2.2.3 按工艺要求调整进给速度,快工进转换位置、进给指针。 2.2.4 按工艺要求及时控制切刀、成型刀、前进/停止/后退按钮。 3.下机的事项 3.1 下钩要及时、准确,防止烫伤。 3.2 防止砸坏地面,防止热坯接触地面,引起水泥地面爆炸。 4 工 作后的清理 4.1 关闭丙烷、氧气,将操作台、乳机清理千净。 4.2 将乳制好的工件分类摆放整齐。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5 KB 时间:2026-01-13 价格:¥2.00

5门窗安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705

门窗安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705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纪律。 二、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三、经常检查所用工具是否牢固,防止脱柄伤人。 四、安装窗扇时,不要向下乱扔东西,工作时注意脚要踩稳,不要向下看。 五、搬运门窗时应轻放,不得使用木料穿入门窗框内进行吊运。 六、门窗不得平放,应该竖立,其竖立坡度不大于 20°,并不准人字形堆放。 七、不准脚踩窗扇芯子,或在窗扇芯子处放置脚手板和悬吊重物。 八、使用木工机械,禁止戴手套,操作时必须集中思想,认真操作,不得与他人谈笑,锯刨推进速度不能太快, 木节应放在推进方向的前面,不能刨过短木料及过薄小条子等材料。 九、木工机械的基座必须稳固,部件必须齐全,机械的转动和危险部位必须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不准任意 换粗保险丝,特别对机械的刀盘部分要严格检查,刀盘螺栓必须旋紧,以防刀片飞出伤人。 十、木工机械必须有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该机械性能,熟悉操作技术,严禁机械无人负责或随便动用, 用完后应切断电源并将开关箱关门上锁。 十一、木工车间、木库、木料堆场严禁吸烟或随便动用明火,废料应及时清理归堆,做到随手清,以免发生 意外。 十二、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安全带、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十三、悬空作业所用的操作平台需经过设计计算,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具等设备须验收后方可使用。 十四、电动工具应做好接地保护,设置开关箱,经常检查电缆线,确保导线绝缘良好。 十五、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5 KB 时间:2026-01-14 价格:¥2.00

3砂浆拌合机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503

砂浆拌合机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503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纪律。 二、砂浆机底座应平整稳固,开关箱离操作位置不大于 3m,接零保护良好,漏电保护器灵敏有效,传动皮 带防护罩完好无损。防护棚应符合防晒、防火和抗冲击的要求。 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穿胶水鞋、戴安全帽和口罩,不准将机器交给无证人员开动。 四、砂浆机出料应用圆盘式,不得使用倒顺开关。 五、作业前应检查拌合机的传动部分、工作装置、电线电器,防护装置等应牢固可靠,操作灵活,保险丝 符合规定要求。 六、启动后,先经空机运转,检查拌叶旋转方向,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边加水边加料进行搅拌作业,不 准超规定容量投料,不准先加料满负荷启动。 七、砂浆机在运转过程中,不得用手、脚、木棒、铁铲等伸进拌筒在筒边沿口清理灰浆或扒料,防止拌叶 撞击伤人。 八、加入筒内的砂子、石灰等材料必须经过筛选,防止石子、石渣在筒底卡住搅拌叶,造成机械停转,电 机发热损坏设备。 九、机械发生故障,必须拉闸切断电源停机,将筒内砂浆清出,报告机修组进行检修,排除故障。不准擅 自拆除防护装置。 十、进行机械维修保养时,必须先拉闸切断电源,拔去电源插头,锁好开关箱,挂上“有人维修,严禁合 闸”标志,方可检修。入筒内检修时外面必须派专人监护。 十一、作业后,应做好拌合机内外的清洁保养及场地清理工作,不准伸手、脚到筒口清洗,注意电动机不 得湿水受潮。 十二、下班时,必须拉闸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十三、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3.5 KB 时间:2026-01-14 价格:¥2.00

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从事运输危险品的驾驶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牢固树立对国家企业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责任性。 2.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在有 效期内的“危险 运输证”。 3.运输化学、危险物品要事先掌握了解货物的性能和消防、消 毒等措施,对包装容器、工具和防护设备要认真检查,严禁危险品 漏、散和车辆带病运行。 4.在运输、停靠危险区域时,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5.凡危险品的盛装容器,发现有渗漏、破损等现象,在耒经改 装和采取其他 安全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现象, 应立即采取自救,向领导、 厂方、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尽快妥善 处理解决。 6.易燃危险品在炎热的季节应在上午 10 时前,下午 3 时后运 输。 7.严禁将有抵触性能的危险物品混装在一起运输,各种机动车 进入危险品库区、场地时,应在消声器上装卸阻火器后,方能进入。 8.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停在人员稠密、集镇、交通要道、 居住区等地主,不准将载有危险品的车辆停放在本单位车间、场内。 如确因装卸不及、停车或过夜修理等,应向领导或负责值班人员报 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9.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在清洗、 消毒时,应注意危险物品的性质,掌握清洗、消毒方法知识,防止 污染、交叉反应或引起中 毒等事故。 10.凡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需过渡口时,应自觉报告渡口管理 部门,遵守渡口管理规定,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严格遵守公安消 防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11.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 黄色三角旗或危险品运输车辆标志等。 12.危险品运输驾驶员除遵守上述安全操作规程之外,还需遵 守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5 KB 时间:2026-01-14 价格:¥2.00

12.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记录

安全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20__.2.25 培训地点 会议室 主讲人 培训课时 3 学时 参 加 人 员 公司全体员工 培训内容: (1)《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2)《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责任制》; (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培训效果评估: 达到预期效果。通过对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培训学习。 使员工更熟悉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公司管理制度,清楚岗位应急知 识,职工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 负责人签字: 日期: 20__.2.25 培 训 签 到 表 日期 会议名称 时间 讲师 记录人 参加人员签到栏 地 点 部  门 姓 名 部  门 姓 名 备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2.5 KB 时间:2026-01-15 价格:¥2.00

高压试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高压试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 一般要求 1.1 试验电工属特种作业,须经上级部门培训、考核、取证后,方 能上岗独立操作。 1.2 试验电工在从事其他种类电工作业时,须遵守相应安全操作规 程。 2.工作前要求 2.1 试验人员必须通晓试验室电气系统一次和二次结线图、施工图, 以及系统设备安装、配备现状。 2.2 试验人员应清楚各种电气试验的目的、内容、标准、方法,实 际接线图和被试验系统各单元的设备性能和历史现状。 2.3 试验负责人在试验前应了解参加试验人员身体状况。严禁带病 或酒后进行试验。 2.4 检查被试验物须无机械损伤,和与被试物有影响的障碍或试验 中可能影响邻近物的障碍。保持应有的安全间距,并认真接地等安全 措施。 2.5 试验人员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用具,穿戴好防护用品,并按规 定办理好工作所需手续。 3.工作中要求 3.1 试验时不少于二人,试验负责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3.2 高压试验人员应明确分工,试验时必须装设遮栏或在被试区指 定专人警戒。 3.3 试验负责人是试验现场发令人,其他人员应服从其指挥。当发 现明显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有权停止试验。 3.4 试验中,试验人员不准擅离岗位。特殊情况离开时,应停止试 验,拆除试验电源。重新试验要检查结线无变动后,方可接上电源。 3.5 电气试验应做好记录,电气设备试验应遵循相应的技术标准和 方法。严格按电气设备试验规程进行。 3.6 试验设备容量过载不超过 10%,以免影响试验结果的正确性或 造成试验设备损坏。 4 工作后要求 4.1 关闭试验电源,清理现场。 4.2 恢复被试设备试验前状态,并向值班人员或使用单位负责人报 告试验结果,遇有试验不合格设备,应书面记录清楚,然后办理工作 结束手续。 4.3 认真填写一式两份试验报告,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留底。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工应经专业训练。并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者,方能参加 起重操作。 2、工作前必须戴好安全帽,严格检查各种设备、工具、索具是 否先好可靠。不准超负荷使用。麻绳不准用于机械传动。 3、现场动力设备必须接地可靠、绝缘良好,移动灯具要使用安 全电压(36 伏以下)。 4、多人操作要有专人负责指挥,统一信号,交底清楚。严格按 总指挥命令或信号工作。如遇操作者看不清指挥手势时,应设中转助 手,准确传递信号。 5、起吊工作物,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 处应设垫衬,然后试吊离地面 0.5 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方能起 吊。 6、使用起重扒杆定位要正确,封底要牢固,不许在受力后产生扭、 曲、沉、斜等现象。 7、操作卷扬机必须听从指挥,看清信号,正确操作。严格做到: 信号不明,钢丝绳跑偏、超负荷、刹车不灵不开车。用卷扬机作牵引 时,中间不经过滑转不准作业。 8、使用千斤顶时。底基要坚实。安放要平稳,顶盖与重物间应 垫木块,缓速顶升,随顶随垫,多台顶升时,要动作一致。 9、使用缆风绳应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准系结在电 线杆、机电设备和管道支架等处。缆风绳拉紧后与地面夹角应小于 45°需要固定在现场建筑构件上时,须经有关部门同意。 10、卧式滚移重物时,地面必须平整,枕木垫要硬,钢管要园直。 需要用手扳动钢管时,手指应放在管内,物件前后不准站人。 11、起重区域周围应设置警戒线。严禁非工作人员通行。遇六级 以上大风时,严禁进行露天起重吊装。 12、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 力或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13、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或通过。在卷扬机、 滑轮前及牵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14、高空作业或使用其他机电设备时,应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2 KB 时间:2026-01-27 价格:¥2.00

加油站操作规程

加油站安全操作规程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6 KB 时间:2026-02-04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 年 2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708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 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 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 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 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 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 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 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 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 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 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2 KB 时间:2026-02-10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年) (2007 年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2011 年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 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 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7 KB 时间:2026-02-17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7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 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 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 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 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 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 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 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 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 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3 KB 时间:2026-02-21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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