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33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事故与应急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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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06-01-24
【实施日期】2006-01-24
【标 题】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
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 30 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 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
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4)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
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 3 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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