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33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事故与应急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文本预览
国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06-01-24
【实施日期】2006-01-24
【标 题】国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
突发环境事件的能
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
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
突发公共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
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
环境事件(Ⅰ级)、
重大
环境事件(Ⅱ级)、较大
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
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3.1 特别重大
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
环境事件:
(1)发生 30 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 人以上;
(2)因
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
环境遭到严重
污染;
(4)因
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
事件,或 1、2 类
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
射
污染后果;
(6)因
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的
污染事故。
1.3.2 重大
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
环境事件:
(1)发生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
环境受到
污染;
(3)因
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4)1、2 类
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
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
污染,或县级以上城
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污染事件。
1.3.3 较大
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
环境事件:
(1)发生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下;
(2)因
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 类
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 一般
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
环境事件:
(1)发生 3 人以下死亡;
(2)因
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 类
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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