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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教育局《学校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的精神, 有效处置学校突发事件,最大限地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师 生的生命安全,做到遇事不惊,临危不乱。特制定此学校突发事件应急 总预案。 一、建立学校应急事件处置领导小组。 学校应急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以校长任组长,安全办主任为副组长, 其他校委会人员为成员,作为学校处置突发事件的领导小组。 二、建立学校应急事件预警系统。 由校长室、教导处、安全办、总务处、办公室等人员组成。主要 职责为:及时提供危险信号,畅通信息渠道,提醒教师和学生注意险情,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竭力避免发生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客观 真实地反映情况,及时向领导建言献策,参与制定预防及处置方案。 三、建立学校应急事件处置机制。 1、信息报送。 学校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班级、知情者应立即将发生地点、时 间等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立即报告学校应急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校长室 。学校应急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校长室在规定时限内将事件发生的时间、 地点、经过、危害程、发展趋势、所采取的处理措施,需要帮助解决 的问题等情况迅速报告镇教委领导。 信息报送时限:一般突发事件 2 小时内报送,重大突发事件必须 即时报,最迟在半小时报送。具体为先口头报,再书面报。同时应及时 续报事件发展情况、原因、后果及对事件的处理情况。 2、应急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和其他特殊突发灾害事故的处置工 作作出重大决策,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应急处置工作预 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成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小组,负责具体 的施救和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其具体职能为:发布应急救援命令;组织 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及时向上级汇报和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 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认真调查取证,写出有关书面材 料。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机构可视情况设立现场协调组(负责 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负责救援和险情排解 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现场抢救组(负责对事故进行现场 救治)、善后处理组(负责对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 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 因素)、宣传报道组(负责事件新闻报道的起草、把关工作)等具体工 作小组。 3、现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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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天然气应急预案(罐车运输)

******有限公司 道路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减少运输事故的损失,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特制定如下应急救援预案。 一、特性及处理方法 1、特性:天然气是无色无味气体,气体比重 0.55,微溶于水,易燃易 爆。 2、保管要求:远离火种、热源,存货仓库,场所应保持阴凉通风,防 止日光暴晒。 3、灭火方法:本品不燃,用雾状水保持火场中容器冷却,应急人员戴 自给式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穿一般作业工作服,防护手套,避免高浓吸入,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4、撒漏处理:发现钢瓶漏气时,应迅速移至安全场所,人站在上风处 向气瓶倾泼冷水,使之降低温,然后再将阀门旋紧。若再不能制止,可 将气瓶浸入水中。 二、驾驶员、押运员应急措施 1、遇到险情,驾驶员、押运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利用随车携带的应 急器材进行自救。 2、同时以最快的速拨打救援电话:110 119 120 以及企业救援 电话 80808119,并将事故发生的地点、险情、救援内容、联系电话等,向被 求救单位详细说明。 3、设置标志,疏散人群,采用一切行之有效的警示措施。 罐车运输天然气的操作规程 1、天然气是无色无味气体,气体比重 0.55,微溶于水,易燃易爆。 2、罐车的使用、运输和检修必须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 有关规定;罐车容器的使用、管理和检修必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的有关规定。 3、装有低温气体的槽车应限速行驶,行驶速一般为:一级公路最高速 为 60km/h;二、三级公路为 30-50km/h;在高速公路上宜低速行驶,应避 免紧急制动,严防撞击。 4、罐车行驶应避开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必须通过时,应限速行驶,不得 随意停靠。 5、罐车输送气体时,要经常监视压力表的读数,严禁超过压力规定值。当 压力表读数有异常升高时,罐车应开到人稀、空旷处,打开放空阀,排气 泄压。 6、罐车只有得到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充灌场所进行充灌;充灌时, 操作人员必须在现场。充灌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进行,防止低温气体外溢。 7、罐车在连接充灌输气管前,必须处于制动状态,防止移动;在斜坡处应 设置防滑块。 8、罐车充灌结束后应及时离开,如果充灌工作中断时间过长(过夜或假日 中断),应解脱输气管连接。 9、罐车在充灌装卸作业时,汽车发动机必须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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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有限空间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及过程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演练 一、演习时间地点 演练地点:房山区黑臭水体治理工程第三标段施工现场 演练时间:2017 年 10 月 6 日下午 15:00 参加人员:项目部全体员工 三、演练物品 1、演练物资: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1 台 隔离式呼吸器 1 台 紧急逃生器 1 台 全身式安全带 1 付 2、应急物资:担架 1 床,药箱 1 个 3、应急车辆:1 辆 4、记录:笔记本 1 本 四、演练成员以及职责分工 1、总指挥: 郭文娟 负责应急演练方案的审批,演练进的监督和控制,演练后的点评。 1. 演练队长:杨学明 负责事故演练预案的编制、演练准备工作、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演练。 2. 现场救援小组:李冰、杨光、刘金龙、王通、马卫晓、刘加林、 负责现场急救工作,兼任救护车辆司机 3. 现场记录:王梓任 负责现场记录 五、模拟演练情况 假设有限空间事故发生在房山区夹括河治理工程第六标段施工现场,由 于施工人员张三违章操作,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下井作业中毒晕倒,情况 十分危急。 1、 一名人员在检查井内因不明原因倒地被发现(现场),监护人员凭经验 初步判断作业区域存在有毒气体或缺氧,不敢贸然进入,立即向总指 挥拨打电话报告。 报告人:“总指挥,现场有人受伤,可能是煤气中毒或缺氧窒息, 内部原因不明不敢贸然进入,快来处理。” 2、 总指挥:“不能冒险进入,保证自身安全,现场监护,等人到来。” 总指挥接到报告后,立即申请提供防毒、隔离防护器具并迅速赶至事 故地点,迅速组织现场人员成立临时救援小组,疏散现场闲杂人员, 布置警戒任务,了解事故大致情况,合理安排初期救援(包括现场安 装大功率通风设备)。同时,向公司领导、安全部报告(讲清事故地点、 人员伤害严重程、影响范围及初期救援等情况)并通知甲方安全管 理部门。 总指挥:“安全部,房山区黑丑水体治理工程第三标段施工现场发生 人员中毒,受伤人员在中水站污泥池中,解救需用隔离式长管呼吸器, 快安排人员送来,具体情况稍后汇报。” “张三、李四、王五、孙六你们 4 个人疏散闲杂人员,周边拉上警戒 带。杨大去工具房领取轴流风机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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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安全境保护协议书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职业 健康安全、环保方针,根据国家建筑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职业 健康安全、环保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和健康,现双方就乙方承包的 工程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以下条款作为 《劳务分包合同》的附件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共同遵守执行。 一、经乙方提交,甲方核查,乙方持有证件情况记录如下: 证 书 名 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施工企业安全、环保资质证书 税务登记证书 法人委托书 二、为实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 工地安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各级安全、环保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严格遵 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质[2004]213 号)第八条的规定。乙方安全、环保人员应主动负责其所在 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事宜,有责任向甲方安全、环保人员反 应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环保隐患,接受甲方安全、环保人员的相关指导, 协助甲方安全、环保人员开展安全、环保工作。 三、乙方现场负责人如不是法人,应由法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1、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人姓名 职务 职称 身份证号码 。 2、专(兼)职安全、环保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专业资格证号(或生 产安全、环保管理培训证书号) 。 3、乙方应从进场施工之日起(时间为 年 月 日)至完工退场之日止, 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 4、乙方的进场施工人数为 人,拟编班组 个,其中招用劳务工 人。拟编班组类别大致为: 。 5、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应按甲方要求填报作业人员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复印 件)报甲方。在施工生产过程如作业人员变更,乙方应及时把变更人员的有关情 况书面报甲方,甲方将随时抽查乙方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乙方应尽量保 持作业人员相对稳定。 四、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向乙方进行各工序施工安全、环保技术交底和安全、环保注意事 项交底。 2、甲方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工序提出专项安全技术要求,并经常检查 乙方落实情况,在新工艺、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及时向乙方进行相关的安全、 环保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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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工地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书(23页)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重 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必须高重视安全工作,把抓安全生产工作融入各项工作和 活动中去,永远摆在工作的第一位,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所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本工程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成施工 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责任制,及突发事件、 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施工现场 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工作日志。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从 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杜绝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研究、分析、布置、督 促检查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会议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安排进行落实,会议 要有文字记录。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各分包单位(包括建设单位 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责任地分解 到部门、班组、岗位,落实到人,狠抓责任制的落实。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执行《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积极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 要掌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重大、特大隐患要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排除, 同时要向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立即组织 力量抢救,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向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责任单位领导 要并赶往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用工单位使用有资质的成建制队伍、劳动合同 的签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的管理,避免发生劳务纠纷,消除发生群体性 事件隐患。 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规定对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 培训,加强安全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工 作真正落到实处;建筑业单位要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 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外地农民工进场时要进行培训考核,未经培 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农民工不得上岗。 十二、对不贯彻执行建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要求,不认真履行职责, 并出现安全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2018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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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书(23页)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重 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必须高重视安全工作,把抓安全生产工作融入各项工作和 活动中去,永远摆在工作的第一位,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所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本工程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成施工 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责任制,及突发事件、 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施工现场 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工作日志。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从 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杜绝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研究、分析、布置、督 促检查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会议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安排进行落实,会议 要有文字记录。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各分包单位(包括建设单位 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责任地分解 到部门、班组、岗位,落实到人,狠抓责任制的落实。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执行《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积极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 要掌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重大、特大隐患要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排除, 同时要向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立即组织 力量抢救,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向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责任单位领导 要并赶往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用工单位使用有资质的成建制队伍、劳动合同 的签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的管理,避免发生劳务纠纷,消除发生群体性 事件隐患。 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规定对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 培训,加强安全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工 作真正落到实处;建筑业单位要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 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外地农民工进场时要进行培训考核,未经培 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农民工不得上岗。 十二、对不贯彻执行建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要求,不认真履行职责, 并出现安全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2018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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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隐患表格清单-附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督查大执法重点行为检查清单

督查组: 形象进 业主代表姓名 与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姓名 与联系电话 项目总监姓名 与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检测单位 项目经理本次 记分 序号 本次检 查项 行为主 体 检查项目 主要内容 督查意见 □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滞后 □未办理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办理滞后 □建设范围超出施工许可允许范围 □未在施工合同中单列安全文明施 工费; □未在开工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拨 付给施工单位 □未检查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 并督促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未参与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未督促施 工单位立即整改 □应实行第三方监测的未按规定进 行监测 □应组织相关评估、论证而未组织 的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安全报监资料 施工许可证 支付凭证、检查记 录 相关审查、检查资 料与工作记录 办理安全监督手 续情况 施工许可办理 安全文明施工费 危大工程安全管 理 建 设 单 位 □ □ □ □ 一、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重点行为 检查情况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1 2 3 4 分包单位 监测单位 监理单位 重庆市建新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乔守江 勘察单位 建设单位 重庆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义彬 施工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杰 附件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督查大执法重点行为检查清单 督查时间: 年 月 日 督查地区: 工程名称 广顺虹杉园 1#楼主体、2#楼主体 第 1 页,共 6 页 □未收集并提供施工现场、毗邻区 域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准确、 完整的现状资料 □应督促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方案而 未督促的 □不符合 □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 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 的通知》(渝建〔2017〕639号), 开展正式核查工作。 序号 本次检 查项 行为主 体 检查项目 主要内容 督查意见 □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业务 □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 □施工企业未取得或因故被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 □不符合 □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不符合 □存在转包行为 □人员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人员资格不满足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变更后未重新办理或变 更施工许可证 □变更后的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 格或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 □符合 □未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 制 □未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 □未单独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 台账 □未专款专用,将安全文明施工费 挪作他用。 □未建立、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 制 □未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 用 □未有效监控项目危大工程管理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施工许可证、单位 资质证书、人员资 格证书 相关制计划、 台账等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带班记录 、安全考核记录等 安全台账与现场 核查资料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人员变更手续和变 更人员资格 相关审查、检查资 料与工作记录 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经理安管职 责履行 施工单位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 违法分包 转包 施工单位人员变 更 施工单位变更 既有建(构)筑 物或管线安全管 理 轨道工程关键节 点风险管控 施 工 单 位 (一) □ □ □ □ □ □ □ □ □ □ 9 10 11 12 13 14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重点行为 检查情况 □符合 □符合 5 6 7 8 第 2 页,共 6 页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43.5 KB 时间:2025-10-02 价格:¥2.0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人工影响天 气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本单位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和操作规 程;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人工影 响天气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情 况 7.及时、如实报告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生产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十 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建设 项目 管理 1.按照规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 款 2. 《建设项目安 1.《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2. 《建 设 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1.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八条、第 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项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站(点)设 置,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省农 垦、森工、监狱农场等部门提前 一年向省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移动时, 所在县(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 将作业站(点)所在地的经纬 及地名报省气象主管部门备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姑获鸟省人工 增雨防雹管理条 例》 1.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 应当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 安全 生产 资金 投入 2.用于配备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 品的经费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 行)》的有关规定处罚: 1.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低于 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的罚款,对主要 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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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已安装(含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已安装含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雷电防护安 全生产责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雷电防护安全生产规 章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雷电防 护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雷电防护安全生产 投入的有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雷电防护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雷电 防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 要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7.及时、如实报告雷电防护生产 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 建 设 项目 管理 1.防雷装置设计应当按照规定报 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1.《河南省气象 灾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和竣工验 收规定》第五条第 一款 1.《河南省气象灾 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和竣工验收规 定》第三十二条 1.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安全防护装置 设计未经审核进行施工或者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对 防雷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 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 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 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 施工的; 2.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应进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并 取得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1.《河南省气象 灾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和竣工验 收规定》第五条第 一款 1.《河南省气象灾 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和竣工验收规 定》第三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 四款 1.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安全防护装置 设计未经审核进行施工或者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对 防雷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 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 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 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 擅自投入使用的。 3.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雷电防 护安全设施设计(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发生重大变更,应当报原 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监 督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 1. 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安 全 生 产 1.雷电防护装置单位应当按国家 规定保证雷电防护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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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和操作规程;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情 况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安全 生产 资金 投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 2、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 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 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 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2、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 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2.《黑龙江省安 全生产条例》第十 六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第一项 2.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1. 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三、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和管 理人 员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 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 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操作规 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 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 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 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 生产整改措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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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施放气球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施放气球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施放气球安 全生产责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本单位施放气球安全 生产规章制和操作规程;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施放气 球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施放气球安全生产 投入的有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施放气球的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施放气 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情 况 7.及时、如实报告施放气球生产 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企业 资质 管理 1.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且 在有效期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施放气球管 理办法》第六条、 第十一条 1.《施放气球管理 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1.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 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验证施放气球资质条件、作业 人员符合规定数量。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施放气球管理 办法》第七条、第 二十二条 1. 《施放气球管 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 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1.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 保证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用于配备施放气球劳动防护用 品的经费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 三、 安全 生产 资金 投入 3.用于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的经费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 行)》的有关规定处罚: 1.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低于 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的罚款,对主要 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10%以上 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80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依法配备施放气球安全生产管 查看资料 1.《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 1. 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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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新工人进场三级安全教育考试试卷(架子工)了

新工人进场三级安全教育试卷(架子工) 姓名: 得分: 一、通用部分(60 分,填空每格 1.5 分): 1、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增强 知识,提高 和 能力; 2、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 、 , ; 3、新工人进场必须进行 、 、 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在建工程的“三宝”是: 、 、 ,必须正确使用; 5、“四口”是:通道口、 、 、 ,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6、“五临边”是: 、 、楼梯边、 、 ,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7、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 ,扣好 ;正确使用 用品; 8、 高 空 作 业 的 高 是 米 以 上 , 凡 无 设 施 的 高 空 作 业 , 必 须 系 好 ; 9、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三违”即: 、违章指挥、违反 ; 10、安全生产的“三不伤害”是: 、我不被他人伤害、 ; 12、非电工人员严禁 电路设施;设备配电实行一机 、 一闸的原则; 13、严禁 上岗、在易燃易爆区域严禁 或动用 ,动用前要先 后作业; 14、电工、起重司机、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必须持 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15、上岗时不要放弃使用 用品,有权阻止 和 作业的指令。 二、专业部分(30 分,填空每格 2 分): 1、患有 、心脏病、 或视力不够等疾病的人员不能从事登高架设工作业。 2、登高架子工必须持特种作业 上岗,使用安全带时应 。 5、脚手架基础垫板的长应不少于 跨,脚手架基础垫板的厚应不小于 cm。 3、脚手架扫地杆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大于 cm;双排脚手架剪刀撑应连续设置,每道剪 刀撑宽不应小于 跨,且不应小于 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 °~60°之间。 4、脚手架搭设时对接扣件开口应立杆 ,横杆 ;脚手架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 板边缘的长不应小于 mm。脚手架扣件螺栓拧紧力矩应在 N•m 与 65N•m 之间; 5、双排脚手架拉结点 50m 以下时按 跨设置,50m 以上时按 跨设置。 三、问答题(10 分): 结合本工种的特点,讲述如何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工作? 新工人进场三级安全教育学习资料(架子工) 姓名: 得分: 一、通用部分安全学习资料: 1、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安全防护知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新工人进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在建工程的“三宝”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正确使用; 5、“四口”是: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6、“五临边”是:基坑边、阳台边、楼梯边、楼层边、屋面边,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7、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8、高空作业的高是 2 米以上,凡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9、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三违”即: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10、安全生产的“三不伤害”是: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我不伤害自己; 12、非电工人员严禁安装电路设施;设备配电实行一机一箱、一漏一闸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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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施工 检测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施工 检测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防雷设计、 施工、检测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本单位防雷设计、施 工、检测安全生产规章制和操 作规程;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防雷设 计、施工、检测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防雷设计、施工、 检测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防雷设计、 施工、检测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防雷 设计、施工、检测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情 况 7.及时、如实报告防雷设计、施 工、检测生产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企业 资质 管理 1.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检测资质证书,是否存在无资质 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设计、 施工、检测的。 2 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证书。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气象灾害防 御条例》第二十四 条 2.《防雷减灾管 理办法》(2013 年 中国气象局第 24 1.《气象灾害防御 条例》第四十五条 2.《防雷减灾管理 办法》 (2013 年中国 气象局第 24 号令)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一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 年国务院第 570 号令)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 设备与设施。 4.具有相应的规范、标准等资料, 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5.企业防雷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号令)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款、第二款 从事防雷设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二)在防雷装 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13年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 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 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 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 建设 项目 管理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 审核批准的防雷设计(防雷装置 设计文件)施工。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 2. 《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第三款 1.《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2. 《建 设 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三项 1.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 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 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安全 生产 资金 投入 1.防雷专业设计、施工、检测单 位应当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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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许可管理 应按生产许可和安 全许可的范围、品种和有效期进 行生产和经营,且证照一致。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 第 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 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 产、销售活动,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和操作规程;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 要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 建 设 项目 1.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评价。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 1.《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2. 《建 设 项目安 1.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 款 2. 《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八条、第 二十二条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项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 2.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规定报 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2. 《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2. 《建 设 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二项 1.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 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2.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 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6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3.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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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责任书及责任制-工地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书(23页)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重 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必须高重视安全工作,把抓安全生产工作融入各项工作和 活动中去,永远摆在工作的第一位,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所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本工程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成施工 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责任制,及突发事件、 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施工现场 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工作日志。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从 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杜绝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研究、分析、布置、督 促检查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会议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安排进行落实,会议 要有文字记录。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各分包单位(包括建设单位 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责任地分解 到部门、班组、岗位,落实到人,狠抓责任制的落实。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执行《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积极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 要掌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重大、特大隐患要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排除, 同时要向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立即组织 力量抢救,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向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责任单位领导 要并赶往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用工单位使用有资质的成建制队伍、劳动合同 的签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的管理,避免发生劳务纠纷,消除发生群体性 事件隐患。 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规定对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 培训,加强安全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工 作真正落到实处;建筑业单位要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 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外地农民工进场时要进行培训考核,未经培 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农民工不得上岗。 十二、对不贯彻执行建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要求,不认真履行职责, 并出现安全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2018 年 9 月 28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2 KB 时间:2025-10-29 价格:¥2.00

安全目标责任书及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内容(23页)

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内容 1 目的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 康,保护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省、市及本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 制定本责任制。 适用范围 2 本规定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和全体职工。 3 相关术语 3.1 三不伤害: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3.2 三同时:生产、管理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 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3 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 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3.5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 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4 相关要求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明确企业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职工 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职责的制。 4.2 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 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 理体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3 各车间、部门、公司(以下统称车间、部门)要加强对安全 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 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积极推广 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4.4 任何车间、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制,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其它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和抵制。 4.5 各车间、部门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措施时,应当 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意见。 5 职责内容 5.1 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5.1.1 按照规定设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厂安全工作实施综合 管理,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5.1.2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研究安全生产重要 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及市安委会汇报安全工作。 5.1.3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 以及上级单位的指示,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计划等。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5 KB 时间:2025-11-02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违规压缩合同工期; 查看资料 《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 五条;《建 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 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五十五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一、建 设单 位及 建设 管理 单位 安全 生产 管理 行为 2、概算中未确定安全生产 费用;确定的安全生产费 用未达标;安全生产费用 支付不及时;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 条;《公路 水运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 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 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 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 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 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 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3、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检 查、事故报告等制;制 无针对性或未落实;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一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给予撤职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无应急预案或预案不 全;预案无针对性或不可 操作;未组织演练;未按 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 安全保障措施材料;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 5、中标施工单位无安全生 产许可证;未对“三类人 员”考核证书审查。 查看资料 《关于严禁 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 业从事建筑 施工活动的 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未 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建筑施 工企业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的 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 知》(建质[2006]79 号) 6、未开展安全培训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第二十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8.2 KB 时间:2025-11-12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河南省海事部门执法检查表

河南省海事部门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管理依据 处罚标准 一、 航 运 公 司 监 督 管理 1、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 染管理制。 2、航运公司向船舶提供 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对 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 的监控情况。  3、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 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 4、是否指定本公司主要 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公司是否具有适任的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 员,并明确了其岗位职 责。 6、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 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 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 公司兼职。 文件审核 活动审核 现场检查 《航运公司安 全与防污染管 理规定》(交通 部 令 2007 年 第 6 号 )第四条、五条、 六条、七条和八 条;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 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 六条;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 五条和第六条; 1、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 保持体系的有效性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 运公司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由海事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受托航运公司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3、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 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 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由海事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4、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 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 7、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 求的适任船员。 8、是否保证船长在船舶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 的最终决定权。 9、公司的教育培训制 。 10、公司船舶安全与防 污染监督检查制。   11、公司岸基、船岸和 船舶的应急预案,并定 期组织训练演习。 12、船舶发生事故、重 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 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情况。 13、船舶安全和防止污 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 须知和程序以及执行情 况。 14、船舶维护保养须知 和程序以及执行情况。 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 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5、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 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 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 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至 24 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 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 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 舶安全管理证书。 6、违反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 时符合证明,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取得的安全营运与 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予以撤销: (一)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 (二)不掌握船舶动态; (三)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 (四)船舶管理人不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2.8 KB 时间:2025-11-18 价格:¥2.00

岗位安全责任制资料合集-【汇编】工地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书(23页)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重 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必须高重视安全工作,把抓安全生产工作融入各项工作和 活动中去,永远摆在工作的第一位,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所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本工程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成施工 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责任制,及突发事件、 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施工现场 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工作日志。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从 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杜绝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研究、分析、布置、督 促检查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会议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安排进行落实,会议 要有文字记录。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各分包单位(包括建设单位 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责任地分解 到部门、班组、岗位,落实到人,狠抓责任制的落实。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执行《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积极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 要掌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重大、特大隐患要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排除, 同时要向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立即组织 力量抢救,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向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责任单位领导 要并赶往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用工单位使用有资质的成建制队伍、劳动合同 的签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的管理,避免发生劳务纠纷,消除发生群体性 事件隐患。 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规定对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 培训,加强安全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工 作真正落到实处;建筑业单位要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 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外地农民工进场时要进行培训考核,未经培 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农民工不得上岗。 十二、对不贯彻执行建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要求,不认真履行职责, 并出现安全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2018 年 9 月 28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2 KB 时间:2025-12-20 价格:¥2.00

煤矿用隔爆型电铃2009-02-23 16_08

ICS 29.260.99 K 35 备案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煤 炭 行 业 标 准 MT MT 428—200× 代替 MT 428-1995 煤矿用隔爆型电铃 The flame-proof electric bell for coal mine (送审稿) (本稿完成日期:2007.12) 200×-××-××发布 200×-××-××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MT 428—200×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 MT428—1995《煤矿用隔爆型电铃》的修订,本标准代替 MT428—1995。 本次修订主要是针对标准中引用的 GB3836.1~3 标准由 83 版更新到 2000 版,GB3836.1~3—2000 标准等同 IEC60079,在内容上有较大改动,故本次标准的防爆内容也作了相应修订。另外 GB14048.1 和 GB14048.5 标准也已修订,本标准的电气性能也相应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引用标准中采用现行最新版本,如 GB3836 由 83 版改为 2000 版,增加了 MT/T 661-1997《煤 矿井下用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标准,MT/T906-2002《煤矿用隔爆型多功能灯铃信号装置》标准; ——增加了产品的防爆标志:ExdI; ——增加了 36V 电压等级; ——电铃为短期工作制改为电铃为短时工作制; ——4.2 中“空气相对湿”改为“空气平均相对湿”;“不大于 98%(+25℃时)”改为“不大于 95%(+25℃时)”;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参数值依据新标准作了相应改动; ——隔爆接合面符号及参数值依据新标准作了相应改动; ——水压试验要求及结论依据新标准作了相应改动; ——密封圈硬要求依据新标准改为 IRHD45°~55°; ——试验方法中的引用条款依据新标准作了相应改动; ——删除了原标准表 8 水压试验压力值; ——删除了隔爆外壳的防护等级要求; ——检验规则中增加了总则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对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进行了修订; ——标志中增加了永久煤矿安全标志“MA”;名牌中增加了安全标志编号;增加警告牌其内容为“严 禁带电开盖”。 ——对声光兼备的电铃增加了光信号试验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技发展部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行业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本标准起草人:刘晓波、王慧、耿彦波、郝刚 本标准1995-10-05首次发布,2007年8月第一次修订。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未知 文件大小:161 KB 时间:2025-12-22 价格:¥2.00

23制冷工清单

部门(岗 位): 年 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安全生产 规章制 和操作规 程 基础管理 1 3 4 5 6 6.建立作业 环境氨浓 检测制� 5.建立制冷 设备充氨操 作安全管理 规定� 3.建立劳动 防护用品佩 戴管理规定� 4.建立液氨 管理规定� 检查标准 隐患类型 制冷组长岗位:隐患排查清单 单位名称: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隐患级别 排查频次 2 .建立制冷 车间操作规 程� 序号 类别 排查项目 1.建立悬链 输送装置安 全操作规程� 2.1.建立蒸 发式冷凝器 操作规程� 2.2.建立氨 泵操作规程� 2.建立安全 防护装置、 防尘防毒设 施安全管理 制� 7 8 9 10 2 规章制 1.建立特种 作业人员管 理规定�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重大事 故隐患 □一般事 故隐患 14 15 安全生产 规章制 和操作规 程 基础管理 20 21 对无法及时 消除的事故 隐患或者危 险性较高的 场所、区域 22 在检维修、 施工、吊装 等作业现场 设置警戒区 域,以及厂 人的因素 安全警示标 志 2.3.建立螺 杆式制冷压 缩机操作规 程� 2.5.建立低 压循环贮液 桶操作规程� 2.4.建立高 压贮液桶操 作规程� 2.7.建立放 空气器操作 规程� 2.6.建立集 油器操作规 程� 2.9.建立冷 风机操作规 程� 2.8.建立制 冷系统充氨 操作规程� 2.11.建立蒸 发器融霜作 业操作规程� 2.10.建立辅 助贮氨器操 作规程� 12 13 18 19 2.12.建立变 配电室安全 操作规程� 16 17 操作规程 11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66 KB 时间:2026-01-01 价格:¥2.00

附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督查大执法重点行为检查清单

督查组: 形象进 业主代表姓名 与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姓名 与联系电话 项目总监姓名 与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检测单位 项目经理本次 记分 序号 本次检 查项 行为主 体 检查项目 主要内容 督查意见 □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滞后 □未办理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办理滞后 □建设范围超出施工许可允许范围 □未在施工合同中单列安全文明施 工费; □未在开工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拨 付给施工单位 □未检查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 并督促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未参与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未督促施 工单位立即整改 □应实行第三方监测的未按规定进 行监测 □应组织相关评估、论证而未组织 的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安全报监资料 施工许可证 支付凭证、检查记 录 相关审查、检查资 料与工作记录 办理安全监督手 续情况 施工许可办理 安全文明施工费 危大工程安全管 理 建 设 单 位 □ □ □ □ 一、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重点行为 检查情况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1 2 3 4 分包单位 监测单位 监理单位 重庆市建新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乔守江 勘察单位 建设单位 重庆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义彬 施工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杰 附件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督查大执法重点行为检查清单 督查时间: 年 月 日 督查地区: 工程名称 广顺虹杉园 1#楼主体、2#楼主体 第 1 页,共 6 页 □未收集并提供施工现场、毗邻区 域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准确、 完整的现状资料 □应督促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方案而 未督促的 □不符合 □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 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工作 的通知》(渝建〔2017〕639号), 开展正式核查工作。 序号 本次检 查项 行为主 体 检查项目 主要内容 督查意见 □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业务 □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 □施工企业未取得或因故被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 □不符合 □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不符合 □存在转包行为 □人员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人员资格不满足相关规定 □施工单位变更后未重新办理或变 更施工许可证 □变更后的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 格或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 □符合 □未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 制 □未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 □未单独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 台账 □未专款专用,将安全文明施工费 挪作他用。 □未建立、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 制 □未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 用 □未有效监控项目危大工程管理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整改 □局部停工 □全面停工 □建议立案 处罚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施工许可证、单位 资质证书、人员资 格证书 相关制计划、 台账等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带班记录 、安全考核记录等 安全台账与现场 核查资料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人员变更手续和变 更人员资格 相关审查、检查资 料与工作记录 安全文明施工费 项目经理安管职 责履行 施工单位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 违法分包 转包 施工单位人员变 更 施工单位变更 既有建(构)筑 物或管线安全管 理 轨道工程关键节 点风险管控 施 工 单 位 (一) □ □ □ □ □ □ □ □ □ □ 9 10 11 12 13 14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重点行为 检查情况 □符合 □符合 5 6 7 8 第 2 页,共 6 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43.5 KB 时间:2026-01-02 价格:¥2.00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托辊组布置的主要尺寸2011-04-20 16_23

ICS53.040.20;73.100.40 J81 备案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煤 炭 行 业 标 准 MT MT/T 653—×××× 代替MT/T 653-1997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托辊组布置的主要尺寸 Principle dimensions of idler sets for belt conveyors for coal mining (ISO 1537-1975,Continuous mechanical handling equipment for loose bulk materials-Troughed belt conveyors(other than portable conveyors)- Idlers,MOD) (送审稿) ××××-××-××发布 ××××-××-××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MT/T 653—×××× I 前 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 ISO1537-1975《松散物料连续搬运设备 槽形带式输送机(携带式输送机除外) 托辊》。 本标准根据 ISO 1537-1975 重新起草。为了方便比较,在附录 A 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和 ISO1537-1975 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由于我国带式输送机技术已经取得发展,本标准在采用 ISO1537-1975 时,进行了修改。这些技术 性差异用垂直单线标识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在附录 B 中给出了这些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 的一览表以供参考。 为便于使用,本标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 “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标准”; b) 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 c) 将“术语和定义”列入第 2 章; d) 将“托辊组布置的主要尺寸”列入第 4 章。 本标准是对 MT/T 653-1997《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托辊组布置的主要尺寸》的修订,本标准代替 MT/T 653-1997。 本标准与 MT/T 653-199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增加了一种三承载托辊的布置形式(见图 1b)); —— 增加了关于大直径托辊的规定(见表 2、表 3); —— 增加了关于大带宽带式输送机中托辊的规定(见表 4); —— 修改了 V 形托辊的适用范围(1997 年版的 2.2;本版的 3.2); —— 调整了关于相邻托辊之间间隙的规定(1997 年版的 4.1.3;本版的 4.1.4)。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行业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兖矿集团机电设备制造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卫良、陈珏、车新宁、朱敏奇。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2 MB 时间:2026-01-03 价格:¥2.00

23制毯整理作业活动分析记录

工程技术 措施 开车前检查设备 未检查挑线杆护罩 、手轮护罩、皮带 轮护罩、护指器等 防护装置失效造成 伤害 机械伤害 防护装置 牢固有效 更换梭皮、梭芯 设备未停稳更换梭 皮、梭芯 机械伤害 却保设备 连锁装置 灵敏有效 处理断线、故障 设备未停稳 机械伤害 确保护指 器完好有 效 运行过程中巡检 检查过程中触摸运 动的机器部件;湿 手触摸电器按钮; 机械伤害 触 电 火 灾 安装防护 罩、漏保 装置、连 锁装置; 作业完毕关闭电源 未及时关闭电源 火灾 自动烟感 报警装置 灵敏有 效,电机 维护良 清洁卫生 设备未停稳或机器 运转时触摸手轮、 跳线装置等运转部 位、机针造成伤害 机械伤害 防护装置 牢固有效 开机前检查设备 检查过程中触摸运 动的机器部件;湿 手触摸电器按钮; 机械伤害 触 电 火 灾 安装防护 罩、漏保 装置、连 锁装置; 打扣作业 缝纫工序 缝纫作业 主要的危险源 可能发生 的事故类 型及后果 工作危害分 制毯整理二车间 序号 风险点 作业活动 危险源或潜在事件 作业过程中巡检 检查过程中触摸运 动的机器部件;湿 手触摸电器按钮; 机械伤害 触 电 火 灾 自动烟感 报警装置 灵敏有 效,电机 维护良 作业完毕停车 电机处花毛堆积 多,未进行安全检 查确认出现摩擦自 燃 火灾 自动烟感 报警装置 灵敏有 效,电机 维护良 开机前检查设备 检查过程中触摸运 动的机器部件;湿 手触摸电器按钮; 机械伤害 触 电 火 灾 安装防护 罩、漏保 装置、连 锁装置; 穿引产品 攀爬车台,登高作 业 其它伤害 配备专用 工具 作业过程中巡检 检查过程中触摸运 动的机器部件;湿 手触摸电器按钮; 机械伤害 触 电 火 灾 自动烟感 报警装置 灵敏有 效,电机 维护良 作业完毕停车 不对转动过的部位 进行安全检查确认 出现摩擦自燃 火灾 自动烟感 报警装置 灵敏有 效,电机 维护良 清扫卫生 清扫过程中必须断 电 其它伤害 防护装置 牢固有效 作业前检查工具 检查工具是不小心 伤手 其它伤害 统一配发 无尖工具 作业完毕关闭电源 操作损坏的按钮开 关,湿手触碰控制 开关 触电 火灾 安装合格 的按钮开 关 清扫卫生 卫生清洁不及时, 打扫卫生的工具潮 湿 触电 火灾 确保照明 装置合格 完好,漏 保装置灵 敏有效 开机前检查设备 检查过程中触摸运 动的机器部件;触 摸烙铁部位,湿手 触摸电器按钮; 机械伤害 触 电 火 灾 自动烟感 报警装置 灵敏有 效,电机 维护良 穿引打包带 设备运转过程中穿 打包带 机械伤害 安装急停 开关或行 程开关 开剪作业 打扣作业 打箱操作 开剪工序 分等工序 分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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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 年) (2016 年 7 月 1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 监总政法〔2016〕72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将执法的依据、程 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正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 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合法、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执 法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对安全生产执法,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第二章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管辖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对外行使执法职权时,应当以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依法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 义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法律责 任。 第九条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之间应当签订委托书。委 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委托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向社会公 开。 第十条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 为进行指导、监督。 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项,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 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并向社会公布: (一)委托期限届满的;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职责的; (三)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的; (四)应当解除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执法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项 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但涉及个人资格许可事项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生所 在地或者实施资格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启动执法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 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予以 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情况紧急、 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 管理事项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 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指派其进行执法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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