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施工 检测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是关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施工 检测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文本预览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安全生产 检测企业
生产执法
施工表
项目
施工内容
施工
方法
施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
防雷设计、
安全生产、检测
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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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施工
2.组织制定本单位
防雷设计、施
工、检测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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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施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防雷设
计、
安全生产、检测
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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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施工
4.保证本单位
防雷设计、
安全生产、
检测
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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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施工
5.督促、
施工本单位的
防雷设计、
安全生产、检测
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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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施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防雷
设计、
安全生产、检测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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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施工
一、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情
况
7.及时、如实报告
防雷设计、施
工、检测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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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施工
《
生产法》第
十八条
《
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
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
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
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企业
资质
管理
1.具有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安全生产、
检测资质证书,是否存在无资质
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设计、
安全生产、检测的。
2 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证书。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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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施工
1.《气象灾害防
御条例》第二十四
条
2.《
防雷减灾管
理办法》(2013 年
中国气象局第 24
1.《气象灾害防御
条例》第四十五条
2.《
防雷减灾管理
办法》
(2013 年中国
气象局第 24 号令)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一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 年国务院第 570 号令)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
设备与设施。
4.具有相应的规范、标准等资料,
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5.企业
防雷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号令)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款、第二款
从事
防雷设装置设计、
安全生产、检测的;(二)在
防雷装
置设计、
安全生产、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13年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
防雷装置检
测、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
安全生产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
动的;(二)超出
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
者
安全生产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
建设
项目
管理
建设项目的
安全生产单位应当按照经
审核批准的
防雷设计(
防雷装置
设计文件)
安全生产。
查看设计
现场
施工
1.《
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
2. 《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第三款
1.《
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2. 《建 设 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三项
1.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单位未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生产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
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单位未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生产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
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安全
生产
资金
投入
1.
防雷专业设计、
安全生产、检测单
位应当按国家规定保证
生产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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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施工
《
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
生产法》第
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
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
生产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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