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仅供参考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序地控制和处置 可能发生的事故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伤害降到最低 点,维护我单位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此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卸车台、贮罐区、充装气瓶发放及输送管道的安全生 产事故,火灾隐患事故和应急保障。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体系是以液化石油气泄漏及火灾事故为应急的综合与专项相结合 的应急预案体系。 1.5 应急工作原则 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单位自救与专业应急救援相结合。 2、危险性分析 2.1 单位概况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位于朝南乡朝北村甲 1 号;固定资产:200 万元;占地面积:800m2;职工人数:15 人;主要产品:液化石油气分装。 主要危险物品:液化石油气 设备设施:100m3 液化石油气储罐 3 个、20m3 液化石油气储罐 1 个、压 力管道 300m、液化石油气储罐最高工作压力 1.6MPa。 站内储罐区、灌装间、压缩机房安装有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传至传达室, 灌装间、压缩机房等处均安装避雷装置,消防水池 200m2,水深 3m。 最大储存量:130 吨液化石油气,PV 值 512MPa﹒m3。经辨识本站属重 大危险源。 周边情况:东侧 300m 为华石小学有师生 600 人 西侧、南侧为空地,500m 以内为无人区。 北侧距马路 100m 左右,距加油站 200 左右。 2.2 危险性分析 2.2.1 液化石油气特性 (1)液化石油气组成:民用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有:丙烷、正丁烷及异 丁烷,液化石油气为无色气体或黄柠色油状液体有特殊臭味。 (2)理化特性:液化石油气常压下为气态,具有气体的性质,经降温和 加压处理后密度增大成为液态。闪点为-74℃,引燃温度为 426─537℃,爆 炸极限范围约为 2─10%,在浓度相当低的情况下就有发生爆炸的危险。液态 的液化石油气挥发性较强,液态挥发成气态时,其体积扩大 250 倍,同时吸 收大量的热、其热值大,最高燃烧温度可达 1900℃。相对密度为空气的 1.56 倍, 低洼处沉积。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4.5 KB 时间:2025-08-17 价格:¥2.00
石油化工设备、仪表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机泵体、阀门、法兰、压力表完好,无泄漏 电器接线符合电器安全技术要求,有接地线并完好 机泵运行平稳,无杂音,轴承温度正常,振动值不超标 认真落实特级护理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召开讲评会,分析运行 状况,及时分析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有联锁装置的机泵,联锁要投入使用并处于完好状态 有报警系统的机泵,报警系统投入使用并灵敏可靠 暴露在外的传动部位,应有安全防护罩 严格按照“三滤”、“五定”进行润滑管理 1 机泵类 运行和备用的机泵做到整洁、轴见光、设备见本色 对特级维护设备应成立“特护”小组,有人员名单 制定和建立特级护理方案和档案 认真落实特级护理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分析运行状况,及时分 析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2 关键机组特级护 理 特护设备整洁,不见“脏、漏、缺、乱、锈” 职能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齐全 锅炉、压力器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建立档案 各种安全附件齐全完好,定期进行校验和检修,记录完整 3 锅炉、压力容器 建立锅炉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台帐 温度、压力、氧含量等在线分析仪表灵敏准确,定期校验 看火孔、防爆门、人孔门、消防管线、紧急放空管线和防雷接 地等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各类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照明设备完好 炉管无局部过热、鼓包、管径胀大现象,炉管弯曲不超标 火嘴状况良好,火焰无偏烧现象 4 工业炉 炉底无积油,干净整洁,不存放其他易燃物 瓦斯管线设置有阻火器 阀件、法兰、排放点、滑件、支架、吊架、保温、防腐等完好 无损,符合安全要求和规定,建立管道管理档案 输送油品、液化石油气、燃料气、氧气、放空油气的管线,有 良好的防静电措施 易腐蚀、易磨损的管道,要定期测厚和进行状态分析,有监测 记录 可靠的防止高低压及不同物料互窜安全措施 5 压力管道 长输易燃易爆物料管线,制定落实巡检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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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站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有液化石油气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 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或其他消防方面的证件 1 证照情 况 有经营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储存场所、设施委托出 租方进行管理的,有与出租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 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防火、 动火、检修、检查、设备管理制度等;岗位操作规程齐全 从业人员应经过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 有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 安全管 理 有设计、施工、验收的文件资料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 应急救 援措施 预案编制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 管危化字[2004]43 号)的要求。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并进行记录 加气站的设置及等级划分符合 GB50156 表 3.0.4 的规定 4 站址选 择 一级加气站不在城市建成区内 加气站的围墙设置符合下列规定: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 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 25m 以及小于或等于 GB50156 表 4.0.5 和 4.0.6 中的 防火距离的 1.5 倍时,相邻一侧设置高度不低于 2.2m 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 GB50156 表 4.0.5 和 4.0.6 中的防火距离的 1.5 倍,且大于 25m 时,相邻一侧设置隔离墙;面 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车辆入口和出口分开设置 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符合下列规定:单车道宽度不小于 3.5m,双车道宽度 不小于 6m;站内的道路坡度不大于 6%;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采用沥青 路面 加气岛及汽车加气场地设置的罩棚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小 于 4.5m 5 平面布 置 加气岛符合下列规定:加气岛高出停车场的地坪 0.15~0.2m;加气岛的宽 度不小于 1.2m;加气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小于 0.6m 液化石油气罐的布置符合下列规定:地上罐集中单排布置,罐与罐之间的 净距不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地上罐四周设置高度为 1m 的防火堤,防火 堤内堤脚线至罐壁净距不小于 2m;埋地罐之间距离不小于 2m,罐与罐之间 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如需设罐池,其池内壁与罐壁之间的净距不小于 1m 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符合 GB50156 表 5.0.8 规定 设置在地面上的泵和压缩机,设置防晒罩棚或泵房(压缩机间) 储罐的出液管设置在罐体底部时,充装泵的管路系统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泵的进、出口安装长度不小于 0.3m 挠性管或采取其它防震措施;从储罐引 至泵进口的液相管道,坡向泵的进口,且没有窝存气体的地方;在泵的出 口管路上安装回流阀、止回阀和压力表 储罐的出液管设在罐体顶部时,抽吸泵的管路系统设计符合规定 潜液泵的管路系统设计符合规定 6 泵和压 缩机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进口管 道设过滤器;出口管道设止回阀和安全阀;进口管道和储罐的气相之间设 旁通阀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6 KB 时间:2025-08-20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0fdty and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 CJJ 33---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5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 312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33—2005,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1.0.3、1.0.4、2.2.1、5.4.10、7.2.2、9.1.2(2)、12.1.1 条(款)为强 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Ⅱ33—8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 年 2 月 5 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 成 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 道及管件的防腐;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 管道 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 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 0.8MPa 提高到了 4.O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 新增 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 加燃 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 燃气管 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 2 号院;邮政编码:100029) 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煤气公司 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 上海市燃气设计院 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煤气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健 陈秋雄 赵仲和 刘松林 徐伟亮 谢育铮 陈源 何远禄 严茂森 卢贵元 张晶 任增卫 杨树生 刘威垣 周延华 张巍 何健 文李同光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 安全 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 4.0MPa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 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 镇燃气 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施 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 人员资 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 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 经考 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 发生 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 更设计 要求。修改没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 有生产 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1.0.7 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 合设计 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 件或 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 防 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1.0.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 的规 定。 2 土方工程 2.1 一般规定 2.1.1 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 轴线控 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校核。 2.1.2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道路由、相关地下管道以及构筑物的资料, 必要时 局部开挖核实。 2.1.3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2.1.4 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 得产权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1 KB 时间:2025-09-04 价格:¥2.00
****企业油气输送管道保护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 依据 及标 准 1.建立健全油气输送 管道保护责任制 2.制定油气输送管道 保护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管道巡 护制度,配备专门人 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 常巡护、检测和维修 4.保证油气输送管道 保护投入 5.制定本企业管道事 故应急预案,并报地 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 工作的部门备案 一、贯彻落 实油气输送 管道保护主 体责任情况 6.油气输送管道保护 重大问题及隐患整治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法》 1.管道项目是否符合 油气发展规划、城乡 规划等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 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分工》 2.核准及相关要件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 3.对新建管道通过区 域不能满足管道保护 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 求的,管道企业是否 提出防护方案,并经 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 评审论证,报经管道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 护工作的部门批准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法》 二、油气输 送管道项目 合法合规审 批情况 4.油气输送管道项目 建成后应按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查看 资料 现场 检查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法》 移 送 执 法 职 责 部 门 或市、 县 政 府 5.管道企业是否自管 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六十日内,将竣工 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 的部门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法》 1.管道企业是否定期 对管道进行检测、维 修 2.管道企业是否配备 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 员和技术装备 三、油气输 送管道运行 中的保护 3.管道企业是否对停 止运行、封存、报废 的油气输送管道采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并报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 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法》 四、设备及 研发情况 重大设备研发、先进 技术、成套设备引进 推广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 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职责分工》 五、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7 KB 时间:2025-11-01 价格:¥2.00
石油化工设备、仪表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机泵体、阀门、法兰、压力表完好,无泄漏 电器接线符合电器安全技术要求,有接地线并完好 机泵运行平稳,无杂音,轴承温度正常,振动值不超标 认真落实特级护理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召开讲评会,分析运行 状况,及时分析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有联锁装置的机泵,联锁要投入使用并处于完好状态 有报警系统的机泵,报警系统投入使用并灵敏可靠 暴露在外的传动部位,应有安全防护罩 严格按照“三滤”、“五定”进行润滑管理 1 机泵类 运行和备用的机泵做到整洁、轴见光、设备见本色 对特级维护设备应成立“特护”小组,有人员名单 制定和建立特级护理方案和档案 认真落实特级护理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分析运行状况,及时分 析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2 关键机组特级护 理 特护设备整洁,不见“脏、漏、缺、乱、锈” 职能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齐全 锅炉、压力器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建立档案 各种安全附件齐全完好,定期进行校验和检修,记录完整 3 锅炉、压力容器 建立锅炉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台帐 温度、压力、氧含量等在线分析仪表灵敏准确,定期校验 看火孔、防爆门、人孔门、消防管线、紧急放空管线和防雷接 地等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各类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照明设备完好 炉管无局部过热、鼓包、管径胀大现象,炉管弯曲不超标 火嘴状况良好,火焰无偏烧现象 4 工业炉 炉底无积油,干净整洁,不存放其他易燃物 瓦斯管线设置有阻火器 阀件、法兰、排放点、滑件、支架、吊架、保温、防腐等完好 无损,符合安全要求和规定,建立管道管理档案 输送油品、液化石油气、燃料气、氧气、放空油气的管线,有 良好的防静电措施 易腐蚀、易磨损的管道,要定期测厚和进行状态分析,有监测 记录 可靠的防止高低压及不同物料互窜安全措施 5 压力管道 长输易燃易爆物料管线,制定落实巡检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3 KB 时间:2025-11-14 价格:¥2.00
****企业油气输送管道保护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 依据 及标 准 1.建立健全油气输送 管道保护责任制 2.制定油气输送管道 保护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管道巡 护制度,配备专门人 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 常巡护、检测和维修 4.保证油气输送管道 保护投入 5.制定本企业管道事 故应急预案,并报地 方政府主管管道保护 工作的部门备案 一、贯彻落 实油气输送 管道保护主 体责任情况 6.油气输送管道保护 重大问题及隐患整治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法》 1.管道项目是否符合 油气发展规划、城乡 规划等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 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分工》 二、油气输 送管道项目 合法合规审 批情况 2.核准及相关要件 查看 资料 现场 检查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 移 送 执 法 职 责 部 门 或市、 县 政 府 3.对新建管道通过区 域不能满足管道保护 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 求的,管道企业是否 提出防护方案,并经 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 评审论证,报经管道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 护工作的部门批准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法》 4.油气输送管道项目 建成后应按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法》 5.管道企业是否自管 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六十日内,将竣工 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 的部门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法》 1.管道企业是否定期 对管道进行检测、维 修 2.管道企业是否配备 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 员和技术装备 三、油气输 送管道运行 中的保护 3.管道企业是否对停 止运行、封存、报废 的油气输送管道采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并报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 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法》 四、设备及 研发情况 重大设备研发、先进 技术、成套设备引进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 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8 KB 时间:2025-11-20 价格:¥2.00
液化石油气站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有液化石油气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 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或其他消防方面的证件 1 证照情 况 有经营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储存场所、设施委托出 租方进行管理的,有与出租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 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防火、 动火、检修、检查、设备管理制度等;岗位操作规程齐全 从业人员应经过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 有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 安全管 理 有设计、施工、验收的文件资料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 应急救 援措施 预案编制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 管危化字[2004]43 号)的要求。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并进行记录 加气站的设置及等级划分符合 GB50156 表 3.0.4 的规定 4 站址选 择 一级加气站不在城市建成区内 加气站的围墙设置符合下列规定: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 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 25m 以及小于或等于 GB50156 表 4.0.5 和 4.0.6 中的 防火距离的 1.5 倍时,相邻一侧设置高度不低于 2.2m 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 GB50156 表 4.0.5 和 4.0.6 中的防火距离的 1.5 倍,且大于 25m 时,相邻一侧设置隔离墙;面 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车辆入口和出口分开设置 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符合下列规定:单车道宽度不小于 3.5m,双车道宽度 不小于 6m;站内的道路坡度不大于 6%;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采用沥青 路面 加气岛及汽车加气场地设置的罩棚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小 于 4.5m 5 平面布 置 加气岛符合下列规定:加气岛高出停车场的地坪 0.15~0.2m;加气岛的宽 度不小于 1.2m;加气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小于 0.6m 液化石油气罐的布置符合下列规定:地上罐集中单排布置,罐与罐之间的 净距不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地上罐四周设置高度为 1m 的防火堤,防火 堤内堤脚线至罐壁净距不小于 2m;埋地罐之间距离不小于 2m,罐与罐之间 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如需设罐池,其池内壁与罐壁之间的净距不小于 1m 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符合 GB50156 表 5.0.8 规定 设置在地面上的泵和压缩机,设置防晒罩棚或泵房(压缩机间) 储罐的出液管设置在罐体底部时,充装泵的管路系统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泵的进、出口安装长度不小于 0.3m 挠性管或采取其它防震措施;从储罐引 至泵进口的液相管道,坡向泵的进口,且没有窝存气体的地方;在泵的出 口管路上安装回流阀、止回阀和压力表 储罐的出液管设在罐体顶部时,抽吸泵的管路系统设计符合规定 潜液泵的管路系统设计符合规定 6 泵和压 缩机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进口管 道设过滤器;出口管道设止回阀和安全阀;进口管道和储罐的气相之间设 旁通阀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6 KB 时间:2025-11-30 价格:¥2.00
本文件《AQ_T 3055-2019 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导则2019-09-04 11_13》没有可以预览的文本内容。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未知 文件大小:1.86 MB 时间:2025-12-20 价格:¥2.00
本文件《AQ_T 3056-2019 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导则2019-09-04 11_14》没有可以预览的文本内容。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未知 文件大小:1.49 MB 时间:2025-12-25 价格:¥2.00
附件 19 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实施日期 1 AQ 9010-2019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 2020-02-01 2 AQ 1029-201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 1029-2007 2020-02-01 3 AQ 6201-201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 6201-2006 2020-02-01 4 AQ 2068-2019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测检验管理规范 2020-02-01 5 AQ 2069-2019 矿用电梯安全技术要求 2020-02-01 6 AQ 2070-2019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轨运人车辆安全技术要求 2020-02-01 7 AQ 4128-2019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2020-02-01 8 AQ 4129-2019 烟花爆竹 化工原材料使用安全规范 2020-02-01 9 AQ/T 2071-2019 地 质 勘 查 安 全 防 护 与 应 急 救 生 用 品 ( 用 具 ) 技 术 规 范 2020-02-01 10 AQ/T 2072-2019 金 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电力绝缘安全工器具电气试验规 范 2020-02-01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实施日期 11 AQ/T 2073-2019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高压开关设备电气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2020-02-01 12 AQ/T 2074-2019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报告通用要求 2020-02-01 13 AQ/T 2075-2019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 2020-02-01 14 AQ/T 4130-2019 烟花爆竹 生产过程名词术语 2020-02-01 15 AQ/T 3055-2019 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导则 2020-02-01 16 AQ/T 3056-2019 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2020-02-01 17 AQ/T 3057-2019 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导则 2020-02-01 18 AQ/T 9011-201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 2020-02-01 19 AQ/T 9007-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AQ/T 9007-2011 2020-02-01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未知 文件大小:70.2 KB 时间:2025-12-26 价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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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9AQT2067--国家级陆上油气田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要求》没有可以预览的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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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点击此处添加 ICS 号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XXXXX—XXXX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文稿版次选择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7/ XXXXX—XXXX I 目 次 前 言.............................................................................III 引 言..............................................................................I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4.1 成立组织机构....................................................................1 4.2 实施全员培训....................................................................1 4.3 编写体系文件....................................................................1 5 工作程序和内容......................................................................1 5.1 风险点确定......................................................................1 5.1.1 风险点划分原则..............................................................2 5.1.2 风险点排查..................................................................2 5.2 危险源辨识......................................................................2 5.2.1 辨识方法....................................................................2 5.2.2 辨识范围....................................................................2 5.2.3 危险源辨识..................................................................3 5.3 风险评价........................................................................3 5.3.1 风险评价方法................................................................3 5.3.2 风险评价准则................................................................3 5.3.3 风险评价与分级..............................................................3 5.3.4 确定重大风险................................................................4 5.3.5 风险点级别确定..............................................................4 5.4 风险控制措施....................................................................4 5.5 风险分级管控....................................................................4 5.5.1 风险分级管控的要求..........................................................5 5.5.2 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5 5.5.3 风险告知....................................................................5 6 文件管理............................................................................5 7 分级管控的效果......................................................................5 8 持续改进............................................................................6 8.1 评审............................................................................6 8.2 更新............................................................................6 8.3 沟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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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存根) 字№20161130 部门 煤气发电 检查时间 2016.11.30 隐 患 描 述 1、职工劳保用品规范穿戴; 2、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含外协单位)应办理作业证审批; 3、动力管道流向、介质种类标识无(煤气、氮气、水管、液化石油气、蒸汽、消 防水等); 4、部分走梯太陡; 5、未进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演练。 6、发电主控室下方蒸汽管道布置地点存在问题,联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检查组长 参加检查人员 公司、区安监、东联乡 刘战友 要求完成整改时间 2016.12.10 接受人签字 制 单 人 吴茂华 组织检查部门 安环部 备注:①隐患完成整改前部门必须做好隐患防范措施,落实监护人和整改责任人,按时完成 整改,必要时停止生产,防止事故发生;②并将整改情况于限期后 3 日内填写”隐患 整改反馈单”报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发出部门。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字№20161130 部门 煤气发电 检查时间 2016.11.30 隐 患 描 述 1、职工劳保用品规范穿戴; 2、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含外协单位)应办理作业证审批; 3、动力管道流向、介质种类标识无(煤气、氮气、水管、液化石油气、蒸汽、消 防水等); 4、部分走梯太陡; 5、未进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演练。 6、发电主控室下方蒸汽管道布置地点存在问题,联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检查组长 参加检查人员 公司、区安监、东联乡 刘战友 要求完成整改时间 2016.12.10 接受人签字 制 单 人 吴茂华 组织检查部门 安环部 备注:①隐患完成整改前部门必须做好隐患防范措施,落实监护人和整改责任人,按时完成 整改,必要时停止生产,防止事故发生;②并将整改情况于限期后 3 日内填写”隐患 整改反馈单”报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发出部门。 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单 字№20161130 整 改 内 容 整 改 措 施 验 收 结 果 验 验 验收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整改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反馈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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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0fdty and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 CJJ 33---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5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 312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33—2005,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1.0.3、1.0.4、2.2.1、5.4.10、7.2.2、9.1.2(2)、12.1.1 条(款)为强 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Ⅱ33—8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 年 2 月 5 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 成 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 道及管件的防腐;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 管道 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 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 0.8MPa 提高到了 4.O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 新增 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 加燃 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 燃气管 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 2 号院;邮政编码:100029) 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煤气公司 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 上海市燃气设计院 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煤气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健 陈秋雄 赵仲和 刘松林 徐伟亮 谢育铮 陈源 何远禄 严茂森 卢贵元 张晶 任增卫 杨树生 刘威垣 周延华 张巍 何健 文李同光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 安全 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 4.0MPa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 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 镇燃气 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施 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 人员资 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 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 经考 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 发生 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 更设计 要求。修改没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 有生产 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1.0.7 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 合设计 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 件或 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 防 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1.0.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 的规 定。 2 土方工程 2.1 一般规定 2.1.1 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 轴线控 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校核。 2.1.2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道路由、相关地下管道以及构筑物的资料, 必要时 局部开挖核实。 2.1.3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2.1.4 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 得产权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7 KB 时间:2026-01-16 价格:¥2.00
本文件《8AQT2066--陆上油气田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编写规则》没有可以预览的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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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年) (2012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 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 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 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 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 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 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 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 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 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 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 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 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 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6 KB 时间:2026-01-24 价格:¥2.0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3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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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 2 月 26 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 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刻吸取一些地区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 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 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 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 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 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 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 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 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 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结合实际细 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 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 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 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 治理整顿。制定实施方案,深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提升行动。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和推动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 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修订公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 备目录,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结合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 能,有效防控风险。坚持全国“一盘棋”,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 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严格标准规范。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整合 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完善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 准。提高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计、制造和维护标准。加快制定化 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鼓励先进化 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 准。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各地区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定化工产业发展 定位,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 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 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 机制。建设内有化工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独立设置化 工园区,有关部门应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 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 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评估和达标认定。 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审查。2020 年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 到 100%。加强全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 接。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 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 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 化监管平台。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 提高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设计标准。研究建立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 制度。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相关 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六)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 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 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 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快制定危险 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 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 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 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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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0fdty and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 CJJ 33---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5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 312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33—2005,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1.0.3、1.0.4、2.2.1、5.4.10、7.2.2、9.1.2(2)、12.1.1 条(款)为强 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Ⅱ33—8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 年 2 月 5 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 成 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 道及管件的防腐;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 管道 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 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 0.8MPa 提高到了 4.O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 新增 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 加燃 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 燃气管 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 2 号院;邮政编码:100029) 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煤气公司 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 上海市燃气设计院 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煤气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健 陈秋雄 赵仲和 刘松林 徐伟亮 谢育铮 陈源 何远禄 严茂森 卢贵元 张晶 任增卫 杨树生 刘威垣 周延华 张巍 何健 文李同光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 安全 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 4.0MPa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 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 镇燃气 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施 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 人员资 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 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 经考 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 发生 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 更设计 要求。修改没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 有生产 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1.0.7 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 合设计 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 件或 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 防 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1.0.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 的规 定。 2 土方工程 2.1 一般规定 2.1.1 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 轴线控 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校核。 2.1.2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道路由、相关地下管道以及构筑物的资料, 必要时 局部开挖核实。 2.1.3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2.1.4 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 得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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