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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安全生产-6.各部门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记录表

各部门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记录表 识别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 编号: 2021-01 序号 识别法律、法规、标准名称 识别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21.01.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01.0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法九)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1 国务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意见 1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 国务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 14 国务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 1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7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8 国务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 19 国务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 20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1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3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4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5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8 国务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决定 2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0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31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32 国务关于修改《国务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决定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35 中共中央 国务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 36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37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实施意见 3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意见通知 39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0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指导 意见 41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通知 42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工作通知 43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通知 4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 年)通知 4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通知 46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 通知 4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通知 48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 通知 4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通知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77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车用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车用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一、气瓶充装控制 1、坚持将车用气瓶充装分生产过程监控、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 充 装后复检四大环节。 2、生产过程“六不放过” (1)站区工艺管道漏气; (2)天然气压缩机有故障; (3)脱水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4)天然气含水量和含硫量偏高; (5)储气罐存在故障; (6)天然气过滤器过滤不净。 3、气瓶“八不充装” (1)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 (2)超过检验期限; (3)外观存在明显损伤或异常,需进一步检验; (4)瓶内无剩余压力; (5)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 (6)气瓶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 (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8)与气瓶相连天然气管线或阀门有泄漏。 4、充装“六停止” (1)瓶体泄漏; (2)管道、阀门漏气; (3)加气机出现泄漏等故障; (4)气瓶压力达到规定值; (5)加气枪头 0 型圈破裂、漏气; (6)气瓶内有异响。 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天然气压缩机、脱水装置、过滤器、储气罐能否正常运转。 2、脱水装置定期进行再生,定期用水份仪测试天然气含水量满足国家规范 要求。 3、定期拆开过滤器清洗或更换滤心。 4、定期对储气罐进行排污,确保气质清洁。 三、气瓶充装前安全检查 1、气瓶上钢印或铭牌清晰,国家定点厂家生产,新瓶或已经检验钢瓶不 合格不许充装。 2、气瓶附件齐全完好,支架固定牢固,管线和阀门不松动、不漏气。 3、新瓶第一次加气或定期检验后第一次加气,必须进行氮气置换或抽真空 处理,此项工作由各改装厂负责完成,要有文字记录和人员签名。 4、加气前汽车必须熄火,且不允许开车灯、电台等电器装置。 四、气瓶充装过程中质量保证: 1、必须保证加气机计量精度,在国家相应标准和规范颁布以后,应请技 术监督部门定期进行校验。 2、加气时应严格遵照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 3、控制气瓶压力不超过允许值 20“叩。 4、出现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加气。 五、气瓶充装后安全检查 1、检查充装后是否有漏气等异常现象,如有漏气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处 理。 2、查充装后气瓶是否超压。 3、对于首次加气车辆,应严格执行首次充装规定,加气后进行一次详细彻 底检查。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车用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车用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一、气瓶充装控制 1、坚持将车用气瓶充装分生产过程监控、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 充 装后复检四大环节。 2、生产过程“六不放过” (1)站区工艺管道漏气; (2)天然气压缩机有故障; (3)脱水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4)天然气含水量和含硫量偏高; (5)储气罐存在故障; (6)天然气过滤器过滤不净。 3、气瓶“八不充装” (1)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 (2)超过检验期限; (3)外观存在明显损伤或异常,需进一步检验; (4)瓶内无剩余压力; (5)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 (6)气瓶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 (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8)与气瓶相连天然气管线或阀门有泄漏。 4、充装“六停止” (1)瓶体泄漏; (2)管道、阀门漏气; (3)加气机出现泄漏等故障; (4)气瓶压力达到规定值; (5)加气枪头 0 型圈破裂、漏气; (6)气瓶内有异响。 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天然气压缩机、脱水装置、过滤器、储气罐能否正常运转。 2、脱水装置定期进行再生,定期用水份仪测试天然气含水量满足国家规范 要求。 3、定期拆开过滤器清洗或更换滤心。 4、定期对储气罐进行排污,确保气质清洁。 三、气瓶充装前安全检查 1、气瓶上钢印或铭牌清晰,国家定点厂家生产,新瓶或已经检验钢瓶不 合格不许充装。 2、气瓶附件齐全完好,支架固定牢固,管线和阀门不松动、不漏气。 3、新瓶第一次加气或定期检验后第一次加气,必须进行氮气置换或抽真空 处理,此项工作由各改装厂负责完成,要有文字记录和人员签名。 4、加气前汽车必须熄火,且不允许开车灯、电台等电器装置。 四、气瓶充装过程中质量保证: 1、必须保证加气机计量精度,在国家相应标准和规范颁布以后,应请技 术监督部门定期进行校验。 2、加气时应严格遵照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 3、控制气瓶压力不超过允许值 20“叩。 4、出现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加气。 五、气瓶充装后安全检查 1、检查充装后是否有漏气等异常现象,如有漏气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处 理。 2、查充装后气瓶是否超压。 3、对于首次加气车辆,应严格执行首次充装规定,加气后进行一次详细彻 底检查。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 KB 时间:2025-08-14 价格:¥2.00

10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Print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20xx 年,XX 县安监局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专项行动,夯 实安全生产基层基层,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1 至 9 月发生生产经营性安全生产 事故 6 起、死亡 6 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 定。    一、主要工作   一是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强力推进安监队伍建设,3 个安监片区执法中队,多 扶执法中队已建成并全面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探索实行监管股室负责人兼任执法大 队长模式,进一步强化安监执法工作。强化对乡镇、部门安办业务培训指导,努 力提升安办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对乡镇安办主任、安全生产“十条线”监管部门安办 主任进行了为期 1 天专题业务培训,提升了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召开全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3 次,安委会成员单位会 议 2 次,“十条线”会议 3 次,对安全生产存在.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 部署,专题宣贯学习《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定 》;印发了《20xx 年 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任务》;召开了 20xx 年度汛期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工作会。县安 委会组织 3 个督查组,每季度对全县 44 个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督查,对安 全工作开展不力 11 个乡镇进行了 通报 ,并扣减 20xx 年度相应安全生产目标考 核分值。   三是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国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县安委会印发了 《关于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通知 》,至年底,围绕道路交通、建筑 施工、烟花爆竹、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等九大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针对生 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研判安全风险、制定 管控措施、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 转。全县各乡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安全检查组 246 个,暗访暗查组 61 个, 检查企事业单位 865 家,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631 起,整治违规违章行为 538 起,排 查一般隐患 1159 处,已整改 1070 处,投入隐患整改资金 152.29 万元。   四是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 1179 条,排查上报 隐患 1555 条,已整改 1541 条,一般隐患整改率为 99.1%。县安委会发出隐患整改 指令 3 份,安监局发出现场检查记录 37 份。安监局对全县 12 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全覆盖检查,发现隐患 14 处,责令现场整改。县安委会对 10 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 督办,对市挂牌刀尖河 1 艘临时性拉拉渡水上运输安全隐患、XX 县常林乡西射 路道路安全隐患 2 处重大安全隐患按照“五落实”要求落实整改责任,一月一通报整 治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整治。   五是狠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县安委会专题召开了 20xx 年度汛期安全工作会 议,印发了《关于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通知》《关于抓好汛期安全生 产工作通知》。5 月 22 日,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带队调研检查防汛减灾工作, 要求坚决确保汛期安全稳定。安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检查工作 方案》、《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和危化品汛期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等重点行业检查方 案,对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加油站汛期安全工作作了安排部署,全部拉网检查一 次。汛期安监局会同交运局、海事处对金源乡和鸣龙镇渡船汛期安全进行了现场检 查,由于鸣龙镇渡改桥不符合实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土地流转群众不在渡河耕 种解决方案,并就汛期渡船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六是深入强化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3 月 26 日,李桥乡麒麟鞭炮厂机械装 混药工房发生燃爆事故,县安监局立即聘请 2 位专家,成立 2 个检查组,对 12 家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5 条生产线、15 台装混药机进行专项检查,查出安全隐患 57 条,现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 12 份,对问题较为严重麒麟厂、环宇厂立即责令 停产整改。5 月 25 日,巴中、南充两地公安、安监、市监部门联合执法,在 XX 县红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查获大量假冒其他厂家品牌鞭炮商标、包装及已装箱成 品。此案发生后,市安监局高度重视,XX 县在市安监局指导下,采取一系列整 改整治措施,从重从快依法处理,共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了 8 人,共打掉了非法生 产印制窝点 2 个,通过对红旗厂假冒伪劣商标案处理,XX 县严厉打击了假冒注 册商标生产者、联络者、非法印刷纸箱者、非法印刷商标者、商标模型提供者。5 月 25 日责令该公司停产整顿,市、县安监局验收同意后才能复产;5 月 30 日召开全 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警示会,以案说法,以红旗厂假冒商标案为案例教育各企业进 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生产、依法经营;开展了为期一个月“防假冒、防伪 劣、保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七是广泛宣教营造氛围。深入开展第 17 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电视 讲话、播出警示片、安全短信提示、宣传车流动宣传、安全知识“进农村、进学校 、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安全生 产咨询日”发放各种宣传资料 5000 余份。编制印发《安全知识手册》30000 册,涵 盖交通、居家、消防、水电气使用等,向乡镇、企业发放。组织对烟花爆竹、非煤 矿山、危化品、客运车辆驾驶人员、“三主一员”等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300 余人次,干部、群众安全生产意识、安全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文化、安全诚信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氛围更加浓厚。    二、 工作计划   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降低事故总量,全面完成市下达 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1.落实安全生产“三个责任”。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规定、部门监管职责、企 业主体责任“三个责任”。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1 KB 时间:2025-08-23 价格:¥2.00

各行业安全操作规程-车用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车用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一、气瓶充装控制 1、坚持将车用气瓶充装分生产过程监控、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 充 装后复检四大环节。 2、生产过程“六不放过” (1)站区工艺管道漏气; (2)天然气压缩机有故障; (3)脱水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4)天然气含水量和含硫量偏高; (5)储气罐存在故障; (6)天然气过滤器过滤不净。 3、气瓶“八不充装” (1)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 (2)超过检验期限; (3)外观存在明显损伤或异常,需进一步检验; (4)瓶内无剩余压力; (5)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 (6)气瓶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 (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8)与气瓶相连天然气管线或阀门有泄漏。 4、充装“六停止” (1)瓶体泄漏; (2)管道、阀门漏气; (3)加气机出现泄漏等故障; (4)气瓶压力达到规定值; (5)加气枪头 0 型圈破裂、漏气; (6)气瓶内有异响。 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天然气压缩机、脱水装置、过滤器、储气罐能否正常运转。 2、脱水装置定期进行再生,定期用水份仪测试天然气含水量满足国家规范 要求。 3、定期拆开过滤器清洗或更换滤心。 4、定期对储气罐进行排污,确保气质清洁。 三、气瓶充装前安全检查 1、气瓶上钢印或铭牌清晰,国家定点厂家生产,新瓶或已经检验钢瓶不 合格不许充装。 2、气瓶附件齐全完好,支架固定牢固,管线和阀门不松动、不漏气。 3、新瓶第一次加气或定期检验后第一次加气,必须进行氮气置换或抽真空 处理,此项工作由各改装厂负责完成,要有文字记录和人员签名。 4、加气前汽车必须熄火,且不允许开车灯、电台等电器装置。 四、气瓶充装过程中质量保证: 1、必须保证加气机计量精度,在国家相应标准和规范颁布以后,应请技 术监督部门定期进行校验。 2、加气时应严格遵照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 3、控制气瓶压力不超过允许值 20“叩。 4、出现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加气。 五、气瓶充装后安全检查 1、检查充装后是否有漏气等异常现象,如有漏气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处 理。 2、查充装后气瓶是否超压。 3、对于首次加气车辆,应严格执行首次充装规定,加气后进行一次详细彻 底检查。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5 KB 时间:2025-09-09 价格:¥2.00

行业安全操作规程-车用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车用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一、气瓶充装控制 1、坚持将车用气瓶充装分生产过程监控、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 充 装后复检四大环节。 2、生产过程“六不放过” (1)站区工艺管道漏气; (2)天然气压缩机有故障; (3)脱水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4)天然气含水量和含硫量偏高; (5)储气罐存在故障; (6)天然气过滤器过滤不净。 3、气瓶“八不充装” (1)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 (2)超过检验期限; (3)外观存在明显损伤或异常,需进一步检验; (4)瓶内无剩余压力; (5)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 (6)气瓶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 (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8)与气瓶相连天然气管线或阀门有泄漏。 4、充装“六停止” (1)瓶体泄漏; (2)管道、阀门漏气; (3)加气机出现泄漏等故障; (4)气瓶压力达到规定值; (5)加气枪头 0 型圈破裂、漏气; (6)气瓶内有异响。 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天然气压缩机、脱水装置、过滤器、储气罐能否正常运转。 2、脱水装置定期进行再生,定期用水份仪测试天然气含水量满足国家规范 要求。 3、定期拆开过滤器清洗或更换滤心。 4、定期对储气罐进行排污,确保气质清洁。 三、气瓶充装前安全检查 1、气瓶上钢印或铭牌清晰,国家定点厂家生产,新瓶或已经检验钢瓶不 合格不许充装。 2、气瓶附件齐全完好,支架固定牢固,管线和阀门不松动、不漏气。 3、新瓶第一次加气或定期检验后第一次加气,必须进行氮气置换或抽真空 处理,此项工作由各改装厂负责完成,要有文字记录和人员签名。 4、加气前汽车必须熄火,且不允许开车灯、电台等电器装置。 四、气瓶充装过程中质量保证: 1、必须保证加气机计量精度,在国家相应标准和规范颁布以后,应请技 术监督部门定期进行校验。 2、加气时应严格遵照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 3、控制气瓶压力不超过允许值 20“叩。 4、出现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加气。 五、气瓶充装后安全检查 1、检查充装后是否有漏气等异常现象,如有漏气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处 理。 2、查充装后气瓶是否超压。 3、对于首次加气车辆,应严格执行首次充装规定,加气后进行一次详细彻 底检查。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5 KB 时间:2025-10-03 价格:¥2.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违规压缩合同工期; 查看资料 《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 五条;《建 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 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五十五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对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 2、概算中未确定安全生产 费用;确定安全生产费 用未达标;安全生产费用 支付不及时;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 条;《公路 水运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 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 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 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全部或 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 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 令停工,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一、建 设单 位及 建设 管理 单位 安全 生产 管理 行为 3、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检 查、事故报告等制度;制 度无针对性或未落实;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一 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 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给予撤职处 分;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 自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4、无应急预案或预案不 全;预案无针对性或不可 操作;未组织演练;未按 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 安全保障措施材料;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直接负 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 5、中标施工单位无安全生 产许可证;未对“三类人 员”考核证书审查。 查看资料 《关于严禁 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 业从事建筑 施工活动 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未 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建筑施 工企业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 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紧急通 知》(建质[2006]79 号) 6、未开展安全培训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第二十 二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直接负 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7、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 状、无安全合同和无安全 承诺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四、 十八、十九 条;《建设 工程安全生 产 管 理 条 例》第四、 二十一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一百零 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安全检查 与协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 改正,责令停产停业。 8、未开展日常检查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 三、五十九、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一百零 一条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安全检查 与协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7.2 KB 时间:2025-10-21 价格:¥2.00

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10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20xx年,XX县安监局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专项行动,夯实 安全生产基层基层,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1至9月发生生产经营性安全生产事故 6起、死亡6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一、主要工作    一是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强力推进安监队伍建设,3个安监片区执法中队,多扶执 法中队已建成并全面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探索实行监管股室负责人兼任执法大队长 模式,进一步强化安监执法工作。强化对乡镇、部门安办业务培训指导,努力提 升安办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对乡镇安办主任、安全生产“十条线”监管部门安办主 任进行了为期1天专题业务培训,提升了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召开全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3次,安委会成员单位会议2次 ,“十条线”会议3次,对安全生产存在.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 专题宣贯学习《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定 》;印发了《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任务》;召开了20xx年度汛期安全工作、消防 安全工作会。县安委会组织3个督查组,每季度对全县44个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督导督查,对安全工作开展不力11个乡镇进行了 通报 ,并扣减20xx年度相应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分值。    三是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国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县安委会印发了《关 于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通知 》,至年底,围绕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等九 大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时段 和重点区域,研判安全风险、制定管控措施、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 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县各乡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安全检 查组246个,暗访暗查组61个,检查企事业单位865家,打击非法违法行为631起, 整治违规违章行为538起,排查一般隐患1159处,已整改1070处,投入隐患整改资 金152.29万元。    四是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1179条,排查上报隐患15 55条,已整改1541条,一般隐患整改率为 99.1%。县安委会发出隐患整改指令3份,安监局发出现场检查记录37份。安监局对 全县12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覆盖检查,发现隐患14处,责令现场整改。县安委会 对10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对市挂牌刀尖河1艘临时性拉拉渡水上运输安全 隐患、XX县常林乡西射路道路安全隐患2处重大安全隐患按照“五落实”要求落实 整改责任,一月一通报整治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整治。    五是狠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县安委会专题召开了20xx年度汛期安全工作会议,印 发了《关于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通知》《关于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5月22日,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带队调研检查防汛减灾工作,要求坚决 确保汛期安全稳定。安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非煤矿山汛期安全检查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和危化品汛期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等重点行业检查方案,对烟 花爆竹、非煤矿山、加油站汛期安全工作作了安排部署,全部拉网检查一次。汛期 安监局会同交运局、海事处对金源乡和鸣龙镇渡船汛期安全进行了现场检查,由于 鸣龙镇渡改桥不符合实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土地流转群众不在渡河耕种解决方 案,并就汛期渡船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六是深入强化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3月26日,李桥乡麒麟鞭炮厂机械装混药工 房发生燃爆事故,县安监局立即聘请2位专家,成立2个检查组,对12家烟花爆竹生 产企业15条生产线、15台装混药机进行专项检查,查出安全隐患57条,现场下达 限期整改指令书12份,对问题较为严重麒麟厂、环宇厂立即责令停产整改。5月2 5日,巴中、南充两地公安、安监、市监部门联合执法,在XX县红旗烟花爆竹有限 公司查获大量假冒其他厂家品牌鞭炮商标、包装及已装箱成品。此案发生后,市 安监局高度重视,XX县在市安监局指导下,采取一系列整改整治措施,从重从快 依法处理,共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了8人,共打掉了非法生产印制窝点2个,通过对 红旗厂假冒伪劣商标案处理,XX县严厉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生产者、联络者、非 法印刷纸箱者、非法印刷商标者、商标模型提供者。5月25日责令该公司停产整顿 ,市、县安监局验收同意后才能复产;5月30日召开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警示会, 以案说法,以红旗厂假冒商标案为案例教育各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 法生产、依法经营;开展了为期一个月“防假冒、防伪劣、保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    七是广泛宣教营造氛围。深入开展第17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电视讲话 、播出警示片、安全短信提示、宣传车流动宣传、安全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 企业、进社区、进家庭”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咨询日”发放各种宣传资料5000余份。编制印发《安全知识手册》30000册,涵盖 交通、居家、消防、水电气使用等,向乡镇、企业发放。组织对烟花爆竹、非煤矿 山、危化品、客运车辆驾驶人员、“三主一员”等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300余人次,干部、群众安全生产意识、安全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文化、安全诚信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氛围更加浓厚。    二、 工作计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3.2 KB 时间:2025-10-23 价格:¥2.00

安全操作规程-车用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车用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一、气瓶充装控制 1、坚持将车用气瓶充装分生产过程监控、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 充 装后复检四大环节。 2、生产过程“六不放过” (1)站区工艺管道漏气; (2)天然气压缩机有故障; (3)脱水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4)天然气含水量和含硫量偏高; (5)储气罐存在故障; (6)天然气过滤器过滤不净。 3、气瓶“八不充装” (1)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 (2)超过检验期限; (3)外观存在明显损伤或异常,需进一步检验; (4)瓶内无剩余压力; (5)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 (6)气瓶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 (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8)与气瓶相连天然气管线或阀门有泄漏。 4、充装“六停止” (1)瓶体泄漏; (2)管道、阀门漏气; (3)加气机出现泄漏等故障; (4)气瓶压力达到规定值; (5)加气枪头 0 型圈破裂、漏气; (6)气瓶内有异响。 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天然气压缩机、脱水装置、过滤器、储气罐能否正常运转。 2、脱水装置定期进行再生,定期用水份仪测试天然气含水量满足国家规范 要求。 3、定期拆开过滤器清洗或更换滤心。 4、定期对储气罐进行排污,确保气质清洁。 三、气瓶充装前安全检查 1、气瓶上钢印或铭牌清晰,国家定点厂家生产,新瓶或已经检验钢瓶不 合格不许充装。 2、气瓶附件齐全完好,支架固定牢固,管线和阀门不松动、不漏气。 3、新瓶第一次加气或定期检验后第一次加气,必须进行氮气置换或抽真空 处理,此项工作由各改装厂负责完成,要有文字记录和人员签名。 4、加气前汽车必须熄火,且不允许开车灯、电台等电器装置。 四、气瓶充装过程中质量保证: 1、必须保证加气机计量精度,在国家相应标准和规范颁布以后,应请技 术监督部门定期进行校验。 2、加气时应严格遵照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 3、控制气瓶压力不超过允许值 20“叩。 4、出现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加气。 五、气瓶充装后安全检查 1、检查充装后是否有漏气等异常现象,如有漏气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处 理。 2、查充装后气瓶是否超压。 3、对于首次加气车辆,应严格执行首次充装规定,加气后进行一次详细彻 底检查。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 KB 时间:2025-10-25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公安交警部门专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 安检机构资 质,人员资格是 否有效;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意见>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发现问题, 移送质检部 门 依 法 处 理。 2. 仪器设备是 否 经 过 质 检 部 门检验,精度是 否符合规定、是 否 在 标 定 有 效 期内;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意见>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发现问题, 移送质检部 门 依 法 处 理。 规 范 化 管 理 情 况 3. 检验数据、采 集 照 片 是 否 上 传监管平台(公 安);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 联 网 规 范 》 (GB/T26765) 3.《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 验 项 目 和 方 法 》 (GB21861) 4.《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条 件》(GA1186) 5.《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意见>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未接入监管 平台,停止 检验工作。 4. 检验数据、现 场视频、资料证 明 是 否 按 照 相 关规定留存;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意见>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3.《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 验 项 目 和 方 法 》 (GB21861) 责令限期整 改。 5. 收费项目是 否合法,是否存 在搭车收费、强 制收费、搭车收 费等现象;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意见>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法》第九十四 条 发现违规收 费问题,移 送价格主管 部门依法处 理。 6. 检验项目流 程、相关法规、 收 费 标 准 是 否 公开;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意见>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7.是否开展延时 服 务 等 便 民 服 务措施;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意见>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8. 是否设置免 费导办人员;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意见>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3 KB 时间:2025-11-11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违规压缩合同工期; 查看资料 《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 五条;《建 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 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五十五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对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 一、建 设单 位及 建设 管理 单位 安全 生产 管理 行为 2、概算中未确定安全生产 费用;确定安全生产费 用未达标;安全生产费用 支付不及时;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 条;《公路 水运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 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 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 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全部或 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 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 令停工,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3、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检 查、事故报告等制度;制 度无针对性或未落实;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一 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 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给予撤职处 分;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 自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4、无应急预案或预案不 全;预案无针对性或不可 操作;未组织演练;未按 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 安全保障措施材料;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直接负 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 5、中标施工单位无安全生 产许可证;未对“三类人 员”考核证书审查。 查看资料 《关于严禁 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 业从事建筑 施工活动 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未 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建筑施 工企业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 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紧急通 知》(建质[2006]79 号) 6、未开展安全培训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第二十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罚款;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直接负 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8.2 KB 时间:2025-11-12 价格:¥2.00

安全操作规程-车用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车用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一、气瓶充装控制 1、坚持将车用气瓶充装分生产过程监控、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 充 装后复检四大环节。 2、生产过程“六不放过” (1)站区工艺管道漏气; (2)天然气压缩机有故障; (3)脱水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4)天然气含水量和含硫量偏高; (5)储气罐存在故障; (6)天然气过滤器过滤不净。 3、气瓶“八不充装” (1)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 (2)超过检验期限; (3)外观存在明显损伤或异常,需进一步检验; (4)瓶内无剩余压力; (5)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 (6)气瓶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 (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8)与气瓶相连天然气管线或阀门有泄漏。 4、充装“六停止” (1)瓶体泄漏; (2)管道、阀门漏气; (3)加气机出现泄漏等故障; (4)气瓶压力达到规定值; (5)加气枪头 0 型圈破裂、漏气; (6)气瓶内有异响。 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天然气压缩机、脱水装置、过滤器、储气罐能否正常运转。 2、脱水装置定期进行再生,定期用水份仪测试天然气含水量满足国家规范 要求。 3、定期拆开过滤器清洗或更换滤心。 4、定期对储气罐进行排污,确保气质清洁。 三、气瓶充装前安全检查 1、气瓶上钢印或铭牌清晰,国家定点厂家生产,新瓶或已经检验钢瓶不 合格不许充装。 2、气瓶附件齐全完好,支架固定牢固,管线和阀门不松动、不漏气。 3、新瓶第一次加气或定期检验后第一次加气,必须进行氮气置换或抽真空 处理,此项工作由各改装厂负责完成,要有文字记录和人员签名。 4、加气前汽车必须熄火,且不允许开车灯、电台等电器装置。 四、气瓶充装过程中质量保证: 1、必须保证加气机计量精度,在国家相应标准和规范颁布以后,应请技 术监督部门定期进行校验。 2、加气时应严格遵照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 3、控制气瓶压力不超过允许值 20“叩。 4、出现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加气。 五、气瓶充装后安全检查 1、检查充装后是否有漏气等异常现象,如有漏气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处 理。 2、查充装后气瓶是否超压。 3、对于首次加气车辆,应严格执行首次充装规定,加气后进行一次详细彻 底检查。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5 KB 时间:2025-11-26 价格:¥2.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公安交警部门专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 安检机构资 质,人员资格是 否有效;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意见>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发现问题, 移送质检部 门 依 法 处 理。 2. 仪器设备是 否 经 过 质 检 部 门检验,精度是 否符合规定、是 否 在 标 定 有 效 期内;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意见>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发现问题, 移送质检部 门 依 法 处 理。 3. 检验数据、采 集 照 片 是 否 上 传监管平台(公 安);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 联 网 规 范 》 (GB/T26765) 3.《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 验 项 目 和 方 法 》 (GB21861) 4.《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条 件》(GA1186) 5.《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意见>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未接入监管 平台,停止 检验工作。 规 范 化 管 理 情 况 4. 检验数据、现 场视频、资料证 明 是 否 按 照 相 关规定留存;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意见>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3.《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 验 项 目 和 方 法 》 (GB21861) 责令限期整 改。 5. 收费项目是 否合法,是否存 在搭车收费、强 制收费、搭车收 费等现象;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意见>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法》第九十四 条 发现违规收 费问题,移 送价格主管 部门依法处 理。 6. 检验项目流 程、相关法规、 收 费 标 准 是 否 公开;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意见>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7.是否开展延时 服 务 等 便 民 服 务措施;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意见>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8. 是否设置免 费导办人员;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意见>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9. 业务大厅是 否秩序井然、有 无非法中介;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意见>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10. 辆外观检验 和 线 内 检 验 环 节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标 准 进 行检验。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意见>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3.《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 验 项 目 和 方 法 》 (GB21861)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法》第九十四 条 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机 构不按照机 动车国家安 全技术标准 进行检验, 出具虚假检 验结果, 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 门处所收检 验费用五倍 以上十倍以 下罚款,并 依法撤销其 检验资格;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2 KB 时间:2025-11-28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33油漆涂料工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133

油漆涂料工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33 一、各类油漆和其他易燃、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发性油料应装入密容 器内,妥善保管。油漆涂料库房应通风良好,不准住人,并设置消防器材 和“严禁烟火”明显标志。库房与其他 物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二、使用煤油、汽油、松香水、香蕉水等易燃物调配时,应配带好防护用品,不准吸烟。 三、外墙外窗悬空高处作业时,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四、沾染油漆或烯释剂类棉纱、破布等物,应集中存放在金属箱内,待不能使用时集中销毁或用碱性溶 液洗净以备再用。 五、用钢丝刷、板锉、气动或电动工具清除铁锈或铁鳞时,须戴好防护目镜;在涂刷红丹防锈漆和含铅颜 料油漆时,要注意防止铅中毒,操作时要戴口罩或防毒面具。 六、刷涂耐酸、耐腐蚀过氧乙烯涂料时,由于气味较大,有毒性,在刷涂时应戴好防毒口罩,每隔 1h 到 室外换气一次。工作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 七、使用天然漆(即国漆)时,要防止中毒。禁止已沾漆手触摸身体其他部位。中毒后要用香樟木块 泡开水冲洗患部,也可用韭菜在患部搓揉,或去医院治疗。 八、油漆窗子时,严禁站在或骑在窗栏上操作,以防栏断人落。刷封沿板或水落管时,应利用建筑脚手架 或专用脚手架进行。 九、刷坡度大于 25°铁皮层面时,应设置活动跳板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十、夜间作业时,照明灯具应采用防爆灯具。涂刷大面积场地时,室内照明或电气设备必须按防爆等级规 定安装。 十一、在室内或容器内喷涂,必须保持良好通风(一般应尽量在露天进行)。作业区周围严禁有火种或明 火作业,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按防爆等级规定进行。 十二、喷涂时如发现喷得不均匀,严禁对着喷嘴察看,可调整出气嘴与出漆嘴之间距离来解决。一般情 况应在施工前用水试喷,无问题后再正式进行。 十三、喷涂对人体有害油漆涂料时,应戴防毒口罩。如对眼睛有害,则须戴上封闭式眼镜。 十四、喷涂硝基漆和其他易挥发易燃性溶剂涂料时,不准使用明火或吸烟。 十五、为避免静电聚集,喷漆室或罐体应设有接地保护装置。 十六、使用喷灯,加油不得过满,打气不应过足,使用时间不宜过长,点火时火嘴不准对人。 十七、使用喷浆机,手上沾有浆水时,不准开关电闸,以防触电。喷嘴堵塞,疏通时不准对人。 十八、大面积喷涂时,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按防爆等级规定进行。 十九、涂刷作业时,如感头痛、恶心、心闷或心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换吸新鲜空气。如仍感不适, 应去医院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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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资料-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序 号 项目 检 查 内 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 据 处罚依 据 处罚(强制措施)标准 1 农业 机械 安全 生产 检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 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 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规定, 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 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 记。 现场 检查 《农业机 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 例》第 21 条第 1 款 《农业机 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 例》第 50 条第 1 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 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擅 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 入使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 期不补办,责令停止使用; 拒不停止使用,扣押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2 农业 机械 安全 生产 检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 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其所有人应当 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规定申 请变更登记。 现场 检查 《农业机 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 例》第 21 条第 2 款 《农业机 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 例》第 50 条第 1 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 不补办,责令停止使用; 拒不停止使用,扣押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3 农业 机械 安全 生产 检查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 用伪造、变造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 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证 书和牌照。 现场 检查 《农业机 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 例》第 51 条 《农业机 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 例》第 51 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 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 书和牌照,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 用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 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4 农业 机械 安全 生产 检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 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 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规定, 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 织考试,考试合格并 领取操作证件后方准 驾驶操作。 现场 检查 《农业机 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 例》第 22 条第 1 款 《农业机 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 例》第 52 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 元以 上 5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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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3045-2013车用乙醇汽油储运安全规范2014-03-20 16_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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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乙醇汽油储运安全规范2013-07-15 16_3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行 业 标 准 AQ:3045—2013 Ethanol gasoline for motor vehicles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safety rules (报批稿) ICS 13.100 E 09 备案号: AQ 车用乙醇汽油储运安全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2013-06-08 发布 2013-10-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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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油漆涂料工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133

油漆涂料工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33 一、各类油漆和其他易燃、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发性油料应装入密容 器内,妥善保管。油漆涂料库房应通风良好,不准住人,并设置消防器材 和“严禁烟火”明显标志。库房与其他 物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二、使用煤油、汽油、松香水、香蕉水等易燃物调配时,应配带好防护用品,不准吸烟。 三、外墙外窗悬空高处作业时,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四、沾染油漆或烯释剂类棉纱、破布等物,应集中存放在金属箱内,待不能使用时集中销毁或用碱性溶 液洗净以备再用。 五、用钢丝刷、板锉、气动或电动工具清除铁锈或铁鳞时,须戴好防护目镜;在涂刷红丹防锈漆和含铅颜 料油漆时,要注意防止铅中毒,操作时要戴口罩或防毒面具。 六、刷涂耐酸、耐腐蚀过氧乙烯涂料时,由于气味较大,有毒性,在刷涂时应戴好防毒口罩,每隔 1h 到 室外换气一次。工作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 七、使用天然漆(即国漆)时,要防止中毒。禁止已沾漆手触摸身体其他部位。中毒后要用香樟木块 泡开水冲洗患部,也可用韭菜在患部搓揉,或去医院治疗。 八、油漆窗子时,严禁站在或骑在窗栏上操作,以防栏断人落。刷封沿板或水落管时,应利用建筑脚手架 或专用脚手架进行。 九、刷坡度大于 25°铁皮层面时,应设置活动跳板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十、夜间作业时,照明灯具应采用防爆灯具。涂刷大面积场地时,室内照明或电气设备必须按防爆等级规 定安装。 十一、在室内或容器内喷涂,必须保持良好通风(一般应尽量在露天进行)。作业区周围严禁有火种或明 火作业,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按防爆等级规定进行。 十二、喷涂时如发现喷得不均匀,严禁对着喷嘴察看,可调整出气嘴与出漆嘴之间距离来解决。一般情 况应在施工前用水试喷,无问题后再正式进行。 十三、喷涂对人体有害油漆涂料时,应戴防毒口罩。如对眼睛有害,则须戴上封闭式眼镜。 十四、喷涂硝基漆和其他易挥发易燃性溶剂涂料时,不准使用明火或吸烟。 十五、为避免静电聚集,喷漆室或罐体应设有接地保护装置。 十六、使用喷灯,加油不得过满,打气不应过足,使用时间不宜过长,点火时火嘴不准对人。 十七、使用喷浆机,手上沾有浆水时,不准开关电闸,以防触电。喷嘴堵塞,疏通时不准对人。 十八、大面积喷涂时,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按防爆等级规定进行。 十九、涂刷作业时,如感头痛、恶心、心闷或心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换吸新鲜空气。如仍感不适, 应去医院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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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33油漆涂料工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133

油漆涂料工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33 一、各类油漆和其他易燃、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发性油料应装入密容 器内,妥善保管。油漆涂料库房应通风良好,不准住人,并设置消防器材 和“严禁烟火”明显标志。库房与其他 物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二、使用煤油、汽油、松香水、香蕉水等易燃物调配时,应配带好防护用品,不准吸烟。 三、外墙外窗悬空高处作业时,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四、沾染油漆或烯释剂类棉纱、破布等物,应集中存放在金属箱内,待不能使用时集中销毁或用碱性溶 液洗净以备再用。 五、用钢丝刷、板锉、气动或电动工具清除铁锈或铁鳞时,须戴好防护目镜;在涂刷红丹防锈漆和含铅颜 料油漆时,要注意防止铅中毒,操作时要戴口罩或防毒面具。 六、刷涂耐酸、耐腐蚀过氧乙烯涂料时,由于气味较大,有毒性,在刷涂时应戴好防毒口罩,每隔 1h 到 室外换气一次。工作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 七、使用天然漆(即国漆)时,要防止中毒。禁止已沾漆手触摸身体其他部位。中毒后要用香樟木块 泡开水冲洗患部,也可用韭菜在患部搓揉,或去医院治疗。 八、油漆窗子时,严禁站在或骑在窗栏上操作,以防栏断人落。刷封沿板或水落管时,应利用建筑脚手架 或专用脚手架进行。 九、刷坡度大于 25°铁皮层面时,应设置活动跳板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十、夜间作业时,照明灯具应采用防爆灯具。涂刷大面积场地时,室内照明或电气设备必须按防爆等级规 定安装。 十一、在室内或容器内喷涂,必须保持良好通风(一般应尽量在露天进行)。作业区周围严禁有火种或明 火作业,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按防爆等级规定进行。 十二、喷涂时如发现喷得不均匀,严禁对着喷嘴察看,可调整出气嘴与出漆嘴之间距离来解决。一般情 况应在施工前用水试喷,无问题后再正式进行。 十三、喷涂对人体有害油漆涂料时,应戴防毒口罩。如对眼睛有害,则须戴上封闭式眼镜。 十四、喷涂硝基漆和其他易挥发易燃性溶剂涂料时,不准使用明火或吸烟。 十五、为避免静电聚集,喷漆室或罐体应设有接地保护装置。 十六、使用喷灯,加油不得过满,打气不应过足,使用时间不宜过长,点火时火嘴不准对人。 十七、使用喷浆机,手上沾有浆水时,不准开关电闸,以防触电。喷嘴堵塞,疏通时不准对人。 十八、大面积喷涂时,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按防爆等级规定进行。 十九、涂刷作业时,如感头痛、恶心、心闷或心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换吸新鲜空气。如仍感不适, 应去医院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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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全套-车用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车用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一、气瓶充装控制 1、坚持将车用气瓶充装分生产过程监控、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 充 装后复检四大环节。 2、生产过程“六不放过” (1)站区工艺管道漏气; (2)天然气压缩机有故障; (3)脱水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4)天然气含水量和含硫量偏高; (5)储气罐存在故障; (6)天然气过滤器过滤不净。 3、气瓶“八不充装” (1)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 (2)超过检验期限; (3)外观存在明显损伤或异常,需进一步检验; (4)瓶内无剩余压力; (5)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 (6)气瓶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 (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8)与气瓶相连天然气管线或阀门有泄漏。 4、充装“六停止” (1)瓶体泄漏; (2)管道、阀门漏气; (3)加气机出现泄漏等故障; (4)气瓶压力达到规定值; (5)加气枪头 0 型圈破裂、漏气; (6)气瓶内有异响。 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天然气压缩机、脱水装置、过滤器、储气罐能否正常运转。 2、脱水装置定期进行再生,定期用水份仪测试天然气含水量满足国家规范 要求。 3、定期拆开过滤器清洗或更换滤心。 4、定期对储气罐进行排污,确保气质清洁。 三、气瓶充装前安全检查 1、气瓶上钢印或铭牌清晰,国家定点厂家生产,新瓶或已经检验钢瓶不 合格不许充装。 2、气瓶附件齐全完好,支架固定牢固,管线和阀门不松动、不漏气。 3、新瓶第一次加气或定期检验后第一次加气,必须进行氮气置换或抽真空 处理,此项工作由各改装厂负责完成,要有文字记录和人员签名。 4、加气前汽车必须熄火,且不允许开车灯、电台等电器装置。 四、气瓶充装过程中质量保证: 1、必须保证加气机计量精度,在国家相应标准和规范颁布以后,应请技 术监督部门定期进行校验。 2、加气时应严格遵照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 3、控制气瓶压力不超过允许值 20“叩。 4、出现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加气。 五、气瓶充装后安全检查 1、检查充装后是否有漏气等异常现象,如有漏气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处 理。 2、查充装后气瓶是否超压。 3、对于首次加气车辆,应严格执行首次充装规定,加气后进行一次详细彻 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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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 通知 国办发〔1998〕129号 1998年9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以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随着车辆增加,使用车用含铅汽油造成大气污染越来越严重,对人体健康特别是儿童 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了防治机动车辆排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国务院决 定在全国范围内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现车用汽油无铅化。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汽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改产无 铅汽油车用无铅汽油是指牌号90号及90号以上、含铅量每升不超过0.013克汽油。 在生产无铅汽油过程中,对无铅汽油其他有害物质含量也应当控制,具体控制标准由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于1999年7月1日前公布,2000年1月 1日起实施。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各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 旅游城市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自2000年7月1日起, 全国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 三、自2000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汽车一律停止使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汽油生产企业应当逐步增加无铅汽油生产量,减少含铅汽油生 产,直到规定期限完全停止车用含铅汽油生产;要合理调整汽油组份,安排高辛烷值汽油组份生 产装置改造、扩建和新建。汽油生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油生产企业指导和监督,确保 无铅汽油生产各项措施到位。 五、自2000年1月1日起,汽车制造企业生产所有汽油车都要适合使用无铅汽油。新 生产轿车要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不适合使用无铅 汽油汽车(包括已出厂和未出厂汽车),都要由汽车制造企业负责进行必要改造。公共 汽车要逐步采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在用汽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废更新。 六、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要组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根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全社会成品油供需总量平衡安排,做好无铅汽油产运销衔接工作。汽 油销售系统要进一步规范汽油运输、储存和销售管理,保障供油质量;在汽油无铅化过渡期 间,实行不同牌号汽油、有铅和无铅汽油分别储存和运输,并合理设置销售网点,完善销售网 络,为用户提供更加便利加油条件。 七、为保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目标如期实现,自1999年1月1日起,提高车用含 铅汽油消费税税率,调整车用含铅汽油价格,使车用含铅汽油销售价不低于无铅汽油销 售价。税率调整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价格调整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继续贯彻执行《国务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决定》(国发〔1996〕31号), 坚决取缔、关闭土法炼油企业,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责任。 九、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施车用汽油无铅化,是适应环境保护要求一 项重要产业政策,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 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司其责,密切配合,抓好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 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汽油生产企业和汽油销售市场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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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车用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一、气瓶充装控制 1、坚持将车用气瓶充装分生产过程监控、充装前检查、充装过程控制、 充 装后复检四大环节。 2、生产过程“六不放过” (1)站区工艺管道漏气; (2)天然气压缩机有故障; (3)脱水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4)天然气含水量和含硫量偏高; (5)储气罐存在故障; (6)天然气过滤器过滤不净。 3、气瓶“八不充装” (1)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 (2)超过检验期限; (3)外观存在明显损伤或异常,需进一步检验; (4)瓶内无剩余压力; (5)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 (6)气瓶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 (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8)与气瓶相连天然气管线或阀门有泄漏。 4、充装“六停止” (1)瓶体泄漏; (2)管道、阀门漏气; (3)加气机出现泄漏等故障; (4)气瓶压力达到规定值; (5)加气枪头 0 型圈破裂、漏气; (6)气瓶内有异响。 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天然气压缩机、脱水装置、过滤器、储气罐能否正常运转。 2、脱水装置定期进行再生,定期用水份仪测试天然气含水量满足国家规范 要求。 3、定期拆开过滤器清洗或更换滤心。 4、定期对储气罐进行排污,确保气质清洁。 三、气瓶充装前安全检查 1、气瓶上钢印或铭牌清晰,国家定点厂家生产,新瓶或已经检验钢瓶不 合格不许充装。 2、气瓶附件齐全完好,支架固定牢固,管线和阀门不松动、不漏气。 3、新瓶第一次加气或定期检验后第一次加气,必须进行氮气置换或抽真空 处理,此项工作由各改装厂负责完成,要有文字记录和人员签名。 4、加气前汽车必须熄火,且不允许开车灯、电台等电器装置。 四、气瓶充装过程中质量保证: 1、必须保证加气机计量精度,在国家相应标准和规范颁布以后,应请技 术监督部门定期进行校验。 2、加气时应严格遵照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 3、控制气瓶压力不超过允许值 20“叩。 4、出现泄漏时应立即停止加气。 五、气瓶充装后安全检查 1、检查充装后是否有漏气等异常现象,如有漏气应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处 理。 2、查充装后气瓶是否超压。 3、对于首次加气车辆,应严格执行首次充装规定,加气后进行一次详细彻 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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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2020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汇总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标准编号 生效日期 颁布部门 获取渠 道 识别日期 适用部门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 2004年3月14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9号 2015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28号 1995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主席令第57号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 主席令第52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号 2014年12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 进法 主席令第72号 2003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主席令第42号 2006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 主席令第69号 2007年1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主席令第10号 2009年2月28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29 号 2019/4/23修正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 2011年7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 主席令第60号 2007年6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73号 2013年7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主席令(七届 第11号) 1989年4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 主席令第87号 2008年6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 主席令第31号 2016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 治法防治法 主席令(八届 第77号) 1997年3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主席令第 31 号 2005年4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主席令第 77 号 2008年4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主席令第 74 号 2002年10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主席令第28号 1986年7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主席令第47号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生产部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主席令第62号 2007年3月16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财务部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主席令第16号 1999年10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 主席令第4号 2014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生产部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汇总) 一、国家法律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标准编号 生效日期 颁布部门 获取渠 道 识别日期 适用部门 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令第9 号 1988年9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 284号 2000年3月20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3 国务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 政责任追究规定 国务院令第 302号 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4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 规定 国务院令第34 号 1989年3月29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5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 364号 2002年12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号 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号 2004年1月13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8 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办 (2008)22号 2009年9月5日 国务院安委 办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9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3号 2004年12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0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督查通知 安委办明电〔 2011〕26号 2011年6月20日 国务院安委 会公司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第 440号 2005年9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号 2007年6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5号 2008年9月18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9号 2009年5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5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6号 2011年1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号 2011年12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7 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 划(2009—2015年)通知 国办发〔2009 〕43号 2009年5月24日 国务院办公 厅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8 国务院安委会公司关于进一 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工作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 〕26号 2009年9月14日 国务院办公 厅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9 国务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 落后产能工作通知 国发〔2010〕 7号 2010年2月6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生产部 20 国务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通知 国发〔2010〕 23号 2010年7月19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1 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 ”活动通知 安委办〔2011 〕6号 2011年3月9日 国务院安委 会公司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2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安委〔2011〕 4号 2011年5月3日 国务院安委 会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708号 2019年4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标准编号 生效日期 颁布部门 获取渠 道 识别日期 适用部门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令第36号 2011年2月1日 国家安监总 局令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适用规则(试行) 国家安监总局 令第31号 2010年10月1日 国家安监总 局令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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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铅化挑战组装和封装材料

无铅化挑战组装和封装材料 用镂板印刷或电镀制作晶圆凸点,显示了无铅在倒装芯片和芯 片级封装和组装领域可行性。   无铅是 90 年代末期发自日本信息,而今已经被欧洲联盟以严 格法律加以响应。铅毒性已经广为人知,人们虽然仍在争论电子 元件中铅是否真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威胁,但人们已经更为关注废 弃电子器件垃圾中铅渗透并产生污染。另外,含铅器件再利 用过程中有毒物质扩散也是一个关注热点。大多数可行替换方 案并不是类似于铅毒性威胁,而是对环境其它负面影响,例如, 高熔点意味高能耗。当然,使用先进设备和新回流焊温度设置 在某种程度上也许有可能得到高熔点低能耗效果。另外,如果用含 银材料来替代铅锡焊料,会产生另一个负面对生态环境影响, 那就是需要大量开采和加工贵重金属矿石。   立法规定最后期限   历经了数年磋商和议论之后,现在有 25 个欧洲联盟成员国, 已经在执行禁止在电子器件中使用法律。2006 年 7 月 1 月开始, 所有用于欧洲市场电子产品必须是无铅,包括信息和通讯技术设 备、消费类电子、家用电器等等。   该项法律也规定了多项例外。用于服务器、存储器、以及特种网 络设施焊料,到 2010 前仍然可以含铅。另外,含铅量超过 85% 焊料也不在此项规定之列。欧洲委员会还在启动一项针对更多免责 评估,比如用于高端PC处理器倒装芯片封装互连中含铅焊料。 大多数这种互连是将高度含铅 C4 焊球。欧盟关于铅等危险物限 制原则是尽量替换铅,只有在“技术上无法替换”时才可以使用铅。指 令适用范围有时定义得也不太明确。例如,消费电子不可以用铅, 而汽车电子可以,那么,汽车内收音机怎么办?目前允许汽车收音 机含铅,但是还有些类似情况仍然有待进一步裁决。   欧联无铅法律将影响全球电子产业,一来是由于供应链全 球化,再者也是由于在其它国家已经开始有类似法律。例如,中国 已经提出了禁止同样物质类似法律,而且最后期限也设定为 2006 年 7 月 1 日。   为了实现无铅化,人们需要对倒装芯片封装、晶圆级封装、SMT 和波峰焊进行广泛材料研究和工艺评价。我们已经着手为板上倒装 芯片和芯片级封装技术研究合适材料和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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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通知(doc5)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明电[2005]3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0 月份以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接连 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事故也呈多发势头。特别是当前已 进入冬季,再加上接近年底,一些企业为了赶任务、抢工期而忽视安全生产;同时,冬 季雪多路滑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烟花爆竹、消防等领域安全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 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狠抓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等措施落实   深入贯彻国务院第 81 次常务会议精神,以瓦斯监控系统联网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为 重点,加快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进度。今年年底之前,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国有重点 煤矿必须实现集团公司(矿务局)内部瓦斯监控系统联网,瓦斯灾害严重产煤县必须 实现县域联网。要认真做好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严防核定工作走过场,坚决制止超 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要针对冬春季节煤矿井下空气干燥等情况,切实加强 瓦斯治理和防尘工作,消除火源、燃烧爆炸源,防止瓦斯煤尘事故发生。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   各产煤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 号)要求,明确责任、任务 和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确定年内应关闭矿井数量目标,并落实到 市(地)、县(市)、乡(镇)和煤矿。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向停产整顿 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督促落实停产整顿措施,确保实现矿井关闭目标,防止不具备整 改条件矿井非法生产。对基础条件差、不具备整改条件,以及明停暗采、假整顿真 生产煤矿,要依法立即关闭;逾期没有提出整顿验收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煤矿,一律 依法关闭;并依照《国务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要对技术改造、改扩建、新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进行检查复核,凡工程 项目及设计未经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审核手续、擅自违法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 件,必须坚决整顿或依法关闭,防止借“技术改造”、“改扩建”、“资源整合”之名, 拖延或逃避关闭。   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坚定不移地抓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 股煤矿清理、处理工作,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要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及其他合法生产 煤矿企业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行为。对出现煤矿非法开 采,除依法追究有关组织生产人员责任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行政负责 人责任。   二、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力度   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期限为 2005 年底。对已提出申请但尚不具 备发证条件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对没有按期提出申 请和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发证条件企业,要依法关闭。继续抓好非煤矿山特别是井工 开采矿山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存在重大隐患要停产整顿。加强尾矿库安全检查和 监控,防止发生溃坝事故。按照《国务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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