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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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4.职业危害申报制度》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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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
造部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7.9.23
文永杰
新作成
1. 管理目的
2. 术语、定义
3. 管理职责
4. 一般规定
5. 报告程
1.
申报目的
为认真履行公司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2.
申报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相关部门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
3.
职责和权限
3.1 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审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3.2 各部门安全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有权对申报不实的现象进行提出和纠正。
4.
工作内容
4.1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本单位范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
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要求。
4.2
申报主要包括:用各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4.3
初次申报批准后如有以下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部门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办公室
再次申报。
4.3.1
采用的生产技术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
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 15 日内向安全生产办公室进行变更申报。
4.3.2
采用的工艺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
化的,应当在变更后 15 日内向安全生产办公室进行变更申报。
4.3.3
采用的原料、辅料等材料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改变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
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 15 日内向安全生产办公室进行变更申报。
4.3.4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4.3.5
年度申报数据改变的应在改变后 15 日内向安全生产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4.3.6
其它原因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例如:各分厂停产),应当在变更
后 10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5.
记录
5.1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纪录及保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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