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级隐
患自查
标准
Ⅱ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
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
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
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
业执照。
生产许可
证
建筑
管理单位位依法取得
生产许可证
设置
生产
安全生产机构
建筑
管理施工应当依法设置
生产安全生产机构,在
施工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
施工的安
全生产
安全生产工作。
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
安全生产人
员,并持证上
岗
建筑
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
生产安全生产人员,
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生产安全生产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筑施
工
施工生产安全生产机构专职
生产安全生产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
施工经营
规模、设备
安全生产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
管理总承包资质序列
施工: 特级资质不少
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
施工不少于3人。(二)建筑
管理专业承包
资质序列
施工: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
施工不少于2人。(三)建筑
管理
劳务分包资质序列
施工:不少于2人。(四)建筑
管理施工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
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
生产安全生产人员。
生产机构
职责
建筑
管理施工生产安全生产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
生产法律法
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
生产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
施工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
配备项目专职
生产安全生产人员;(六)制订
施工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
督在建项目
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
管理方案专家论证
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
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
施工在建项目
生产安全生产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
施工生产业绩及
项目
生产安全生产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
施工明确
的其他
生产安全生产职责。
建筑公司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资质证照
生产
安全生产机构
和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
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
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
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专职
生产
安全生产人员职责
建筑
管理施工生产安全生产机构专职
生产安全生产人员在
管理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
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
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
管理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
生产安全生产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
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
定;
(六)对不符合
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
管理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
施工明确的其他
生产安全生产职责。
各部门、岗位
生产经营单位的
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
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生产教育
培训制度
建筑
管理施工应当建立健全劳动
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
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
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
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生产检查
及事故隐患排
查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
生产检查的目的;(二)
生产检查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
(三)
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四)
生产检查方式;(五)
生产检查要求
生产例会
制度
建立
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本单位
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
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生产
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