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02-安全费用管理使用管理标准》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培训材料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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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费用管理
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及各子公司
工程项目安全
费用的管理
使用,保证
安全
费用专款专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
市建设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计取及
使用管理规定》以及《重庆建工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办法》中相关规定,明确各级组织的安全
费用管理的职
责权限。
第二条 凡在建工集团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的各子公司及其
工程项目安全费
用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工集团及各子公司设置的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安全
费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
费用的审核,并监督
工程项目安全
费用的
使用。
第四条 各
工程项目安全
费用提取规定为:
1.按照渝建发〔2006〕177 号《重庆市建设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计取
及
使用管理规定》规定各
工程项目收取的安全
专项费用的 50 %作为现场安全
生产
费用开支;
2.各
工程项目不管是实行
工程量清单报价还是实行定额取费,提取
工程直接
费的 1%作为安全生产
费用开支。
各
工程项目提取的以上两部分安全
专项费用应当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
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生产
培训教育,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建工集团及各子公司设立安全
专项基金,
专项用于基层安全教育培
训学习及安全奖励;
建工集团公司安全
专项基金的来源一是建工集团各类安全罚款等;二是提取
专项费用,规定为:
提取各
工程项目直接费的万分之二点六作为建工集团安全
专项基金,其中返
还总额的一半由各子公司掌握
使用。
第六条
使用建工集团公司的安全
专项基金,由建工集团安全生产部提出用
途,经建工集团分管安全领导批准后
使用;
各子公司
使用安全
专项基金,由其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用途,经其分管安全领
导批准后
使用。
第七条
项目安全
专项费用是指按照渝建发〔2006〕177 号《重庆市建设工
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计取及
使用管理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
施工
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 号)中规定的,除“定
额
费用”和“按实计算
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
费用。
第八条 各子公司
工程项目安全
专项费用的计提必须在
工程开工初期由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会同预决算部门、
项目部根据
工程合同,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条
规定核定
使用额度。
第九条 各
工程项目在
工程开工初期编制安全施工方案中必须包含施工需
要的安全
费用使用方案,
项目经理签审后,报经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
分管副总审批后实施。
项目安全
费用使用方案必须细化安全
费用的具体组成内容及
使用计划,包括
总
使用计划和月度
使用计划。
第十条 在
工程开工时,
工程安全
专项费用的 50 % 由
项目申请,子公司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分管副总审批后由公司向
项目拨付;属于垫资
工程的,垫
资者必须随着生产进度保证安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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