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革安全卫生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制革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和技术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将原料皮经准备、鞣制、整理,加工为成品革的
制革企业、
车间和场所。
2 引用标准
GB6527-86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4387-84 工业安全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GB7612-87 皮革机械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
GB5748-8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52-83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BJ54-83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
GBJ232-82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
GBJ3549-83
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原则要求
3.1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和现代化管理科学,对企
业
厂房、工作场所、工艺、机器设备、化工材料的使用、污水处理等的安全
卫生状况进行综合治理。
3.2
企业在组织生产的同时,必须加强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以及防火、
防爆等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3.3
企业在编制生产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安全生产和
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每年应在更新改造资金中,按国家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
劳动保护技措经
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
3.4
企业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综合性安全卫生技术和生产技术的教育;
强化操作者的安全观念和抵御职业危害的能力;操作者必须遵守
企业、地方
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
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
3.5
企业应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设施,先进的技术措施,以及新材料、
新工艺,有效地进行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3.6 研制和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必须同时研制安全
防护装置、设施和措施,以确保操作者的安全与健康。
3.7 引进技术、机器设备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
法令、法规。引进的技术、机器设备必须具有先进的安全卫生性能或同时具
备先进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和设施。
4
厂房和工作气氛
4.1
厂房建筑必须坚固。
建筑材料应具有较强耐腐蚀和防潮湿的性能。
4.2 湿作业车间
厂房应优先选用单层
建筑。干作业车间可根据生产工艺
和规模选用多层
建筑。
4.3
厂房应具备良好的采光、采暖设施。高温、高湿和散发有害气体的
厂房应适当加高,留足开窗面积,以利通风散热。
4.4 湿作业车间的地面应符合耐腐蚀和导热性小的要求;根据水和其它
流体的用量,地面应设计建造相应的排水设施,留足排水坡度并做防滑处理。
4.5 车间内必须为皮革、化工材料的贮放留出一定位置,并安排适当的
安全信道。
4.6
企业的
建筑防火应符合 GBJ16-87 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所有
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 GBJ52-83、GBJ54-83 以及 GBJ232-82 等技
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5 机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