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革安全卫生规程(DOC28)》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操作规程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制革安全卫生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和技术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将原料皮经准备、鞣制、整理,加工为成品革的制革企业、 车间和场所。 2 引用标准 GB6527-86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4387-84 工业安全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GB7612-87 皮革机械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 GB5748-8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52-83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BJ54-83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 GBJ232-82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 GBJ3549-83 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原则要求 3.1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和现代化管理科学,对企 业厂房、工作场所、工艺、机器设备、化工材料的使用、污水处理等的安全 卫生状况进行综合治理。 3.2 企业在组织生产的同时,必须加强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以及防火、 防爆等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3.3 企业在编制生产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每年应在更新改造资金中,按国家规定,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劳动保护技措经 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 3.4 企业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综合性安全卫生技术和生产技术的教育; 强化操作者的安全观念和抵御职业危害的能力;操作者必须遵守企业、地方 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 3.5 企业应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设施,先进的技术措施,以及新材料、 新工艺,有效地进行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3.6 研制和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必须同时研制安全 防护装置、设施和措施,以确保操作者的安全与健康。 3.7 引进技术、机器设备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 法令、法规。引进的技术、机器设备必须具有先进的安全卫生性能或同时具 备先进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和设施。 4 厂房和工作气氛 4.1 厂房建筑必须坚固。建筑材料应具有较强耐腐蚀和防潮湿的性能。 4.2 湿作业车间厂房应优先选用单层建筑。干作业车间可根据生产工艺 和规模选用多层建筑。 4.3 厂房应具备良好的采光、采暖设施。高温、高湿和散发有害气体的 厂房应适当加高,留足开窗面积,以利通风散热。 4.4 湿作业车间的地面应符合耐腐蚀和导热性小的要求;根据水和其它 流体的用量,地面应设计建造相应的排水设施,留足排水坡度并做防滑处理。 4.5 车间内必须为皮革、化工材料的贮放留出一定位置,并安排适当的 安全信道。 4.6 企业的建筑防火应符合 GBJ16-87 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所有 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 GBJ52-83、GBJ54-83 以及 GBJ232-82 等技 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5 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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