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规范 100 问
1、《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适用范围是什么?
该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
建筑;
(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
建筑高度不
超过 24m 的
其他民用
建筑以及
建筑高度
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
建筑;
(2)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
建筑;
(3)地下民用
建筑。
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
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面下非民
用
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2、《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中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分别是几小时?
答:4 小时、3 小时。
3、我国现行规范选择什么作为确定耐火极限等级的基准?
我国现行规范选择楼板作为确定耐火极限等级的基准。
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是怎样划分的,共分几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是按生产过程中使用或加工的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的。我国现行的
《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将其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5、
厂房的耐火等级如何根据火灾危险性进行选择?
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适应。甲、
乙类生产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物;丙类生产
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丁、戊类生产
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四级。
6、变电所、配电所与甲、
乙类生产
厂房平面布置的要求是什么?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
乙类厂房专
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
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帖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
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7、
厂房的
防火间距是如何规定的?
8、有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厂房的防爆要求是什么?
(1)有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的
厂房。且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
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作
防火保护层。
(2)有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易于泄
压的门窗或轻质墙体作为泄压面积。
(3)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
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
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
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
(4)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
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
乙类厂房,
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地面下不宜设
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相邻
厂房连通处,应
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9、
厂房安全出口数量的要求是什么?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1)甲类
厂房,每层
建筑面积不
超过 100m2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
超过 5 人;
(2)
乙类厂房,每层
建筑面积不
超过 150m2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
超过 10 人;
(3)丙类
厂房,每层
建筑面积不
超过 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
超过 20 人;
(4)丁、戌类
厂房,每层
建筑面积不
超过 400m2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
超过 30 人。
10、
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量的要求是什么?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
超过 50m2 且人数
不
超过 15 人时可设一个。
11、耐火等级一、二级
建筑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是(2500m2)及最大允许长度是
(150m)。
12、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500m2)。
1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要求是什么?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
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外墙部位,
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
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
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10m;
(2)一个厅、室的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3)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
超过 20m
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
超过 40m 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
设施。
14、
建筑物有上下层连通开口部位时
防火分区划分原则是什么?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
防火分区。
15、民用
建筑的
防火间距要求是什么?
16、如何确定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
数不应
超过 250 人。容纳人数
超过 2000 人时,其
超过 2000 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
散人数不应
超过 400 人。
17、民用
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规定是什么?
总蒸发量不
超过 6t、单台蒸发量不
超过 2t 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
超过 1260kVA、单台额定容
量不
超过 630kVA 的可燃油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
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
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
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
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
防火措施: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
于 3.00h 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
应设甲级
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
防火墙。
(2)锅炉房、变压器室内设置在首层*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
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 的
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0m 的窗间墙。
(3)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
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18、民用
建筑中设置商店的规定是什么?
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有民用
建筑内。住宅
建筑的低
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3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的非燃烧体楼板
与住宅分隔开。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