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责任
序号
名称
责任内容
1.企业应具备本表所列安全
生产条件(主体责任);
一
具备安全
生产条
件
2.企业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
生产责任
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
生产责任
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
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二
建立安全
生产责
任
制度
2.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
生产责任制落实情
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
生产例会等安全
生产会议
制度;(2)
安全
生产检查
制度;(3)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制度;(4)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和
管理制度;(5)安全
生产奖励和惩罚
制度;(6)安全生
产事故报告和处理
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
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
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
应当建立相应的
制度);(8)危险
作业
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
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
物品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
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
规定,制定相应的
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
制度;(11)
领导干部和
管理人员现场带班
制度;(12)安全
生产责任考核
制度;
(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
管理制度;(14)
生产经营单位对
重大危险源
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
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
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
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
生产的规章
制度。
三
制定安全
生产管
理
制度和操作规
程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保证企业
应当具备的安全
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四
保证安全
生产资
金有效投入
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
用。
1.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物品的
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的任免,
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
设置安全
生产管
理机构和配备安
全
生产管理人员
4.危险物品的
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
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
师从事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
师从事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
5.从业人员在 100 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矿
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
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
应当试行安全总监
制度;人数偏少、
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
应当赋
予分管安全
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
6、规模以上或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建筑、交通运输、危化品、金
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煤气作业、构成重大危险源、船舶修
造以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等十大行业领域的企业必须配备
安全总监,作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享受本企业副总或总工程师、总
会计师待遇,可以由分管安全
生产的副总兼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聘任,聘任的必须要到岗、在岗。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
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
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
量负责;
六
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必须“三同时”
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
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生产和使用。
开展安全
七
生产标准化建设
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推进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
生产。
1.企业
应当定期组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
员,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
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
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从危险
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
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
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
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企业
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于重大事故
隐患,还
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八
依法开展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九
落实对相关各方
的安全
生产管理
职责
1.两个以上
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
生产经营活动,可能
危及对方
生产安全的,
应当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和
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