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电梯》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电梯文本预览
电 梯
第一条 签订
电梯订货、安装、
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
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 条 新购的
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
劳动部门备案的
单位设计、生产
的产品。
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
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
劳动部门颁发的《
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四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
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
须告诉接受
单位有关
电梯的
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五条 负责管理
电梯的
单位,要切实加强
电梯的管理、使用和
维修、保养、年审等工
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
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六条 确需聘请外
单位人员安装、
维修、检测
电梯时,被雇请的
单位必须是
劳动部门
安全认可的
单位。
第七条
电梯管理
单位须将
电梯的
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
安委办备案。
文件格式
提供Word(.doc)和PDF两种格式文件,包含可直接编辑的模板文件和参考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