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008. 反“三违”活动记录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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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台账-008. 反“三违”活动记录台账文本预览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反“三违”活动
安全生产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0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从业单位有权对本安全生产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人员。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不得因从业单位对本安全生产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人员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单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人员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人员场所。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不得因从业单位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人员或者采取紧急撤
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从业单位人员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安全生产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安全生产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安全生产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三、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的从业单位不服从管理,违反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由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单位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人员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单位或者强令从业单位违章、冒险人员的;(三)发现从业单位违章人员
加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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