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文本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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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单位活动的
安全生产(以下统称
单位安全生产)的
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
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单位安全生产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
生产管
理,建立、健全
生产责任制度,完善
生产条件,确保
生产。
第五条
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安全生产的
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单位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
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
安全生产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
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
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
的
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
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
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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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生产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
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
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
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
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
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
准则,接受
单位安全生产的委托为其
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
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
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
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
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
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
著成绩的
安全生产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单位安全生产的
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单位安全生产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
生产条件;不具备
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
单位活动。
第十七条
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安全生产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
安全生产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
安全生产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
安全生产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
安全生产的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安全生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单位安全生产应当具备的
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
单位安全生产的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安全生产,应当设置
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
单位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
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
生产管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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