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检查站安全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气瓶检验工作内容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本标准适用于
气瓶 定期
技术检验工作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2 总则
2.1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
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
气瓶安 全监察规
程》及其相关标准,提高
气瓶检验
检验站,确保
气瓶的使用安全和检验人 员的安全保护,
特制定本规定。
2.2
气瓶检验主要从事以下
气瓶的定期技术检验、漆色、维修或更换
气瓶 附件以
及报废
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工作:
2.2.1 无缝
气瓶;
2.2.2 焊接
气瓶;
2.2.3 溶解乙炔
气瓶;
2.2.4 上级部门委托检验的各类
气瓶。
2.3
气瓶的定期技术检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 —般规定
3.1 从事
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经国家质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 考核合
格,取得检验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
气瓶检验工作:
3.1.1 至少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压力容器检验师 1 名;
3.1.2 每个瓶种的
气瓶检验员不少于 2 名;
3.1.3 持 II 级证以上无损探伤人员不少于 2 名;
3.1. 4 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不少于 1 名。
3.2
检验的基本设施应达到以下条件:
3.2.1
检验的设置、建筑必须符合有关的放火、防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 护的
要求;
3.2.2
检验必须有与所检
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安全设施、
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3.2.3
检验必须建立与所检
气瓶相适应,能确保检验
检验站的
检验站保证体 系、规章
制度、并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3.2.4
检验应有符合环保、公安、劳动保护要求的处理易燃、有害气体和 残液
的装置:
3.2.4.1 氢气余气排放静电接地装置;
3.2.4.2 残氯碱吸收装置;
3.2.4.3 乙炔瓶氮气置换装置。
3.3
气瓶检验按质监部门要求,建立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 瓶检验
数据交换系统。
4
气瓶检验
检验站保证体系和制度
4.1
气瓶检验
检验站保证体系:
4.1.1 站长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是本站的安全责任人;
4.1.2 技术
质量人全面
质量气瓶检验的技术运作;
4.1.3
检验站质量人应确保
检验站保证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
4.1.4 检验员
质量处理各自检验系统的技术事宜和检验报告的审批工作,工 作
检验站
对技术
质量人
质量。
4.2 检验
检验站保证制度:
4.2.1 各专业人员必须对检验
检验站质量,严格执行
气瓶检验操作规程和
气瓶 报废规
定;
4.2.2 各种检验报告必须要有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
4.2.3 钢印标记打字员必须持有检验员签发的报告,方能对单打字,钢瓶交 付使用
前必须安全附件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