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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加工中心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加工中心安全操作规范 一、数控机床安全操作基本注意事项 1.工人应穿戴好劳保用品,穿紧身工作服,袖口扎紧;女同志要戴防护帽;高速铣削时要戴防护镜;铣削 铸铁件时应戴口罩;操作时,严禁戴手套,以防将手卷入旋转刀具和工件之间。 2.一般不允许两人同时操作机床。但某项工作如需要两个人或多人共同完成时,应注意相互将动作协调一致。 学生实习时不准两人同时操作机床,除出异常情况,按“急停”按钮外。 3.上机操作前应熟悉数控机床的操作说明书和机床的一般性能、结构,严禁超性能使用。加工中心的开机、 关机顺序,一定要按照机床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4.操作过程中,如出现异常危机情况可按下“急停”按钮,以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5.不要在数控机床周围放置障碍物,工作空间应足够大。 6.更换保险丝之前应关掉机床电源,千万不要用手去接触电动机、变压器、控制板等有高压电源的场合。 7.在每次电源接通后,必须先完成各轴的返回参考点操作,然后再进入其他运行方式,以确保各轴坐标的 正确性。 8.开车前,应检查数控机床各部件机构是否完好、各按钮是否能自动复位。开机前,操作者应按机床使用 说明书的规定给相关部位加油,并检查油标、油量。 9.主轴启动开始切削之前一定要关好防护门,程序正常运行中严禁开启防护门。 10.加工程序必须经过严格检查方可进行操作运行。 11.不允许采用压缩空气清洗机床、电气柜及NC 单元。 12.机床在正常运行时不允许打开电气柜的门,以防触电造成生命危险。 13.操作前,将倍率设置为最低,操作结束后,将倍率设置为最低。 14.手动对刀时,应注意选择合适的进给速度;手动换刀时,刀架距工件要有足够的转位距离不至于发生碰 撞。15.严禁使用工具等硬质物品,敲打主轴、顶尖、刀具、导轨。 16.按动各按键时用力应适度,不得用力拍打键盘、按键和显示屏。 17.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加工中心操作步骤操作机床,未经操作者同意,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开动。 18.机床上的保险和安全防护装置,操作者不得任意拆卸和移动。 19.操作者严禁修改机床参数。必要时必须通知设备管理员,请设备管理员修改。 20.机床附件和量具、刀具应妥善保管,保持完整与良好,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21.机床进行维修保养时,请切断电源,或在机床操作面板前放置醒目标示,以防机床遭人启动。 22.在实习中,未经老师允许不得接通电源、操作机床和仪器。 二、工作前的准备工作: 1.操作者详细阅读机床的使用说明书,必须熟知每个按钮的作用以及操作注意事项,注意机床各个部位警 示牌上所警示的内容,机床周围的工具要摆放整齐,方便拿放。 2.每天工作前先看前一天点检卡,按设备点检卡规定检查机床,填写点检卡,检查机床各部分是否完整、 正常,机床上特别是导轨面,不准直接放置工具,工件及其他杂物,机床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牢靠。 3.检查工作台,导轨及主要滑动面有无新的拉、研、碰伤,如有应通知指导教师一起查看,并作好记录。 4.机床工作开始工作前要有预热,认真检查润滑系统工作是否正常,并按照机床说明书要求加装润滑泊、 液压油,如机床长时间未开动,可先采用手动方式向各部分供油润滑。 5.检查刀具及刀片是否松动,有严重破损的刀具要及时更换,检查操作面板是否有异常。 6.检查倍率开关、主轴倍率,将其调至最低。 7.检查操作手柄、阀门、开关等应处于非工作的位置上。是否灵活、准确、可靠。 8.在未熟悉机床操作前安全事故,操作的 三、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l.机床开机时应遵循先回零(有特殊要求除外)、手动、点动、自动的原则。机床运行应遵循先低速、中速、 再高速的原则,其中低速、中速运行时间不得少于2-3 分钟。当确定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开始工作。 2.刀具、工件应装夹正确、紧固牢靠。装卸时不得碰伤机床。找正工件不准重锤敲打。不准用加长套筒柄 增加力矩的方法紧固刀具、工件。 3.不准在机床主轴锥孔及其他工具安装孔内,安装与其锥度或孔径不符、表面有刻痕和不清洁的顶针、刀具、 刀套等。 4.按工艺规定进行加工。不准任意加大进刀量、削速度。不准超规范、超负荷、超重使用机床。 5.加工前,检查程序与工件或毛坯是否一致;检查工件坐标系与程序坐标系是否相符;检查刀具表内刀具 是否与程序内刀具信息一致;检查程序是否正确、切削用量的选择是否合理;确定机床状态及各开关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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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2801-91 批准日期 0000-00-00 实施日期 1991-09-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企业生产过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建立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体系 和编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规范等;也适用于对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 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监察。   农业、林业、矿山、电力、建筑、交通运输等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结合生产特点制订。   本标准中的卫生,系指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   2 引用标准   GB1.8 标准化工作导则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规定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   GB406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GB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3 术语   3.1 生产过程 production process   一般指从劳动对象进入生产领域到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   本标准中的生产过程包含安全作业和施工的过程。   3.2 生产物料 production 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3 剩余物料 waste materials   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物质。   3.4 生产装置 production equipments   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各种劳动资料。   4 基本要求   4.1 凡对人员的安全健康可能造成危害,对财产可能造成损失的生产过程,都必须制订安全、卫生标准。   4.2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中,应对下列诸因素明确规定具体要求:   a.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b.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的选择及其平面布置;   C.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实施;   d.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的建(构)筑物;   e.生产物料;   f.生产装置;   g.设备、设施、管线、电缆的配置和作业区的规划和组织;   h.生产物料、产品、剩余物料的贮存和运输;   i.人员选择;   j.防护技术措施;   k.管理措施;   l.其他。   4.3 根据危险和有害源特点,明确规定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带。   4.4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的编写应符合 GB l.8 规定。   5 对影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备因素的一般要求   5.1 阐明危险和有害因素   在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生产时,必须首先阐明以下内容:   a.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或可能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类别、数量和性质,危害的途径和后果;   b.可能产生危险和有害作用的过程、设备、场所和物料;   c.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或浓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指标。   5.2 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的选择及其平面布置   5.2.1 选址的原则:   a.选址时,除考虑其经济性和技术合理性外,还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时选定生活区、水源以及有害废 气、废水、废渣的排放点;   b.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c.产生危害较大的气体、烟雾、粉尘、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工业企业选址时,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和有关 规定;   d.掌握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及其周围环境的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和必要的生态资料。不宜在有洪水、 山谷风、泥石流、滑坡、断层、流砂层、溶洞等地段建厂,如在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区、膨胀土区、淤泥区、滑坡 区及可能遭受洪水、泥石流危害的地区建厂时,必须对地基、护岸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e.不许在已采矿坑、有机物和化学废弃物上面建厂,要避开航空站和市政设施,并与高压输电线路保持规定的 距离;   f.根据企业物流、人流状况,确定厂区内交通运输通道和人行道及其安全设施,公路、铁路干线不得通过厂区;   g·厂区设计最低标高应符合有关规定。   5.2.2 平面布置的原则:   a.锅炉房、氧气站、氢气站、乙炔站、煤气站、危险品仓库、原料场、废弃物处理场等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 害因素的生产装置和场所,应根据生产特点,在保证安全、卫生的原则下合理布置。消防站、急救站等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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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安装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 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 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 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 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 DN15 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 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 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 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 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 50mm 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 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 2 次以上。 3 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 25mm; 2 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 20mm; 3 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 15mm。 10.2.19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10.2.20 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 0.01 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 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 3 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 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 隔开。 5 应按本规范第 10.8 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 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10.2.23 条要求。 7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 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10.2.22 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 地下室内。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 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10.2.23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 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 管道宜采用钢号为 10、20 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 管材; 3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烽接和法兰连接;应尽 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 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 行 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 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 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 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 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5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 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10.2.23 条的要求; 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 底平的独立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 设在套管内。 10.2.27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 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 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 共用一个竖井; 2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10.2.23 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 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 O.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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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适用的安全法规要求合规性评审表

适用的安全法规要求合规性评审表 评审时间:2020 年 1 月 2 日 序 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 要求 简介和重点关注条款 执行 情况 备 注 第 10 条第 1 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 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建筑单位的 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未经 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 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符合 有消防图纸 并报消防机 关审批 第 10 条第 3 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 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 用。 符合 经公安消防 机构进行了 消防验收 第 14 条第 1 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 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 和各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 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 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 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 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 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 防安全疏散标志。 符合 有消防安全 制度、操作 规程,实行 消防安全责 任制,有负 责人,有宣 传教育,定 期进行消防 检查,配置 消防器材、 设施和安全 标志,消防 通道畅通 1 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 第 16 条第 2 款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 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 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符合 有防火档 案,有每日 巡查记录, 有消防培 训,制定预 案并演练 第 17 条第 3 款 进入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 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 符合 天燃气库房 严禁火种。 第 18 条第 1 款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 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 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符合 进行动火作 业的有动火 许可证,确 保安全 第 18 条第 2 款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符合 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 第 19 条第 1 款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 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符合 有检测报 告,合格证 第 13 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 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 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 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 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 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 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 健康的其他要求。 符合 有检测、已 申报 第 14 条第 2 款 用人单位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 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 门申报,接受监督。 符合 已申报 2 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 法 第 19 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 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符合 有职业卫生 管理机构, 建立制度和 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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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标准化八要素-8.适用的安全法规要求合规性评审表

适用的安全法规要求合规性评审表 评审时间:2020 年 1 月 2 日 序 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 要求 简介和重点关注条款 执行 情况 备 注 第 10 条第 1 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 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建筑单位的 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未经 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 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符合 有消防图纸 并报消防机 关审批 第 10 条第 3 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 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 用。 符合 经公安消防 机构进行了 消防验收 第 14 条第 1 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 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 和各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 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 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 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 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 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 防安全疏散标志。 符合 有消防安全 制度、操作 规程,实行 消防安全责 任制,有负 责人,有宣 传教育,定 期进行消防 检查,配置 消防器材、 设施和安全 标志,消防 通道畅通 1 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 第 16 条第 2 款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 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 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符合 有防火档 案,有每日 巡查记录, 有消防培 训,制定预 案并演练 第 17 条第 3 款 进入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 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 符合 天燃气库房 严禁火种。 第 18 条第 1 款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 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 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符合 进行动火作 业的有动火 许可证,确 保安全 第 18 条第 2 款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符合 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 第 19 条第 1 款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 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符合 有检测报 告,合格证 第 13 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 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 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 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 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 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 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 健康的其他要求。 符合 有检测、已 申报 第 14 条第 2 款 用人单位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 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 门申报,接受监督。 符合 已申报 2 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 法 第 19 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 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符合 有职业卫生 管理机构, 建立制度和 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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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安装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 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 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 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 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 DN15 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 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 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 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 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 50mm 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 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 2 次以上。 3 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 25mm; 2 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 20mm; 3 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 15mm。 10.2.19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10.2.20 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 0.01 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 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 3 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 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 隔开。 5 应按本规范第 10.8 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 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10.2.23 条要求。 7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 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10.2.22 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 地下室内。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 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10.2.23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 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 管道宜采用钢号为 10、20 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 管材; 3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烽接和法兰连接;应尽 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 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 行 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 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 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 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 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5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 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10.2.23 条的要求; 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 底平的独立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 设在套管内。 10.2.27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 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 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 共用一个竖井; 2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10.2.23 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 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 O.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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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安装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 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 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 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 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 DN15 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 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 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 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 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 50mm 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 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 2 次以上。 3 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 25mm; 2 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 20mm; 3 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 15mm。 10.2.19 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10.2.20 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 0.01 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 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 3 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 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 隔开。 5 应按本规范第 10.8 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 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10.2.23 条要求。 7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 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10.2.22 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 地下室内。当确需要设置在地下一层、半地下室时,应针对具体条件采取有效的 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题技术论证。 10.2.23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 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 管道宜采用钢号为 10、20 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 管材; 3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烽接和法兰连接;应尽 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 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 行 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 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 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 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 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5 燃气水平干管宜明设,当建筑设计有特殊美观要求时可敷设在能安全 操作、通风良好和检修方便的吊顶内,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10.2.23 条的要求; 当吊顶内设有可能产生明火的电气设备或空调回风管时,燃气干管宜设在与吊顶 底平的独立密封∩型管槽内,管槽底宜采用可卸式活动百叶或带孔板。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 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 设在套管内。 10.2.27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 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 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 共用一个竖井; 2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10.2.23 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 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 O.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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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中心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加工中心安全操作规范 一、数控机床安全操作基本注意事项 1.工人应穿戴好劳保用品,穿紧身工作服,袖口扎紧;女同志要戴防护帽;高速铣削时要戴防护镜;铣削 铸铁件时应戴口罩;操作时,严禁戴手套,以防将手卷入旋转刀具和工件之间。 2.一般不允许两人同时操作机床。但某项工作如需要两个人或多人共同完成时,应注意相互将动作协调一致。 学生实习时不准两人同时操作机床,除出异常情况,按“急停”按钮外。 3.上机操作前应熟悉数控机床的操作说明书和机床的一般性能、结构,严禁超性能使用。加工中心的开机、 关机顺序,一定要按照机床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4.操作过程中,如出现异常危机情况可按下“急停”按钮,以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5.不要在数控机床周围放置障碍物,工作空间应足够大。 6.更换保险丝之前应关掉机床电源,千万不要用手去接触电动机、变压器、控制板等有高压电源的场合。 7.在每次电源接通后,必须先完成各轴的返回参考点操作,然后再进入其他运行方式,以确保各轴坐标的 正确性。 8.开车前,应检查数控机床各部件机构是否完好、各按钮是否能自动复位。开机前,操作者应按机床使用 说明书的规定给相关部位加油,并检查油标、油量。 9.主轴启动开始切削之前一定要关好防护门,程序正常运行中严禁开启防护门。 10.加工程序必须经过严格检查方可进行操作运行。 11.不允许采用压缩空气清洗机床、电气柜及NC 单元。 12.机床在正常运行时不允许打开电气柜的门,以防触电造成生命危险。 13.操作前,将倍率设置为最低,操作结束后,将倍率设置为最低。 14.手动对刀时,应注意选择合适的进给速度;手动换刀时,刀架距工件要有足够的转位距离不至于发生碰 撞。15.严禁使用工具等硬质物品,敲打主轴、顶尖、刀具、导轨。 16.按动各按键时用力应适度,不得用力拍打键盘、按键和显示屏。 17.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加工中心操作步骤操作机床,未经操作者同意,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开动。 18.机床上的保险和安全防护装置,操作者不得任意拆卸和移动。 19.操作者严禁修改机床参数。必要时必须通知设备管理员,请设备管理员修改。 20.机床附件和量具、刀具应妥善保管,保持完整与良好,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21.机床进行维修保养时,请切断电源,或在机床操作面板前放置醒目标示,以防机床遭人启动。 22.在实习中,未经老师允许不得接通电源、操作机床和仪器。 二、工作前的准备工作: 1.操作者详细阅读机床的使用说明书,必须熟知每个按钮的作用以及操作注意事项,注意机床各个部位警 示牌上所警示的内容,机床周围的工具要摆放整齐,方便拿放。 2.每天工作前先看前一天点检卡,按设备点检卡规定检查机床,填写点检卡,检查机床各部分是否完整、 正常,机床上特别是导轨面,不准直接放置工具,工件及其他杂物,机床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牢靠。 3.检查工作台,导轨及主要滑动面有无新的拉、研、碰伤,如有应通知指导教师一起查看,并作好记录。 4.机床工作开始工作前要有预热,认真检查润滑系统工作是否正常,并按照机床说明书要求加装润滑泊、 液压油,如机床长时间未开动,可先采用手动方式向各部分供油润滑。 5.检查刀具及刀片是否松动,有严重破损的刀具要及时更换,检查操作面板是否有异常。 6.检查倍率开关、主轴倍率,将其调至最低。 7.检查操作手柄、阀门、开关等应处于非工作的位置上。是否灵活、准确、可靠。 8.在未熟悉机床操作前安全事故,操作的 三、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l.机床开机时应遵循先回零(有特殊要求除外)、手动、点动、自动的原则。机床运行应遵循先低速、中速、 再高速的原则,其中低速、中速运行时间不得少于2-3 分钟。当确定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开始工作。 2.刀具、工件应装夹正确、紧固牢靠。装卸时不得碰伤机床。找正工件不准重锤敲打。不准用加长套筒柄 增加力矩的方法紧固刀具、工件。 3.不准在机床主轴锥孔及其他工具安装孔内,安装与其锥度或孔径不符、表面有刻痕和不清洁的顶针、刀具、 刀套等。 4.按工艺规定进行加工。不准任意加大进刀量、削速度。不准超规范、超负荷、超重使用机床。 5.加工前,检查程序与工件或毛坯是否一致;检查工件坐标系与程序坐标系是否相符;检查刀具表内刀具 是否与程序内刀具信息一致;检查程序是否正确、切削用量的选择是否合理;确定机床状态及各开关位 置(进给倍率开关应为0);确认工件夹紧;对刀并确定对刀正确后,待完成以上工作,方可开动机床进 行零件加工。 6.机床进入中断模式,随时可以再次启动,勿进入机床内部进行任何工作,进入机床内部进行工作前,请 将机床设定在急停模式,以防机床遭人启动。 7.当正常加工时,需要暂停程序前,应先将倍率开关缓慢关至0 位;中断程序后恢复加工时,应缓慢进给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3 KB 时间:2026-03-01 价格:¥2.00

研究和设计等过程中基本安全要求

研究和设计等过程中基本安全要求 化工过程需要加强安全管理与检查,制定一系列的安全管理法 规,在过程设计中引入安全装置等,毫无疑问这些都是很重要的,但 问题是在设计和操作过程里是否考虑到了所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 情况?所设计的系统的安全性如何?特别是新的工艺过程的设计,无 经验可供借鉴,又如何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到所有的危险情况呢?既然 在化工过程存在着危险性,为什么不在设计过程中尽可能地发现这些 危险并加以消除,让过程本身就是安全的(即固有安全)呢?在装置 建成之后,或者装置的改造之后进行危险性分析,根据对装置的操作 及安全管理经验可以进一步发现安全问题,经过改进,可以进一步提 高过程的安全性。 为此,在每一个项目(包括各种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之初必须从 工艺、设备、自控、操作、维修、人员安全、防火、环境保护、管理 及政策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危险性分析,研究所等设计部门都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考虑设计和操作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安全科、环保科有 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一、工艺 (一)物料和性质 1、有哪些危险物料(如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废物、事故反 应产品、燃烧产品)?会形成蒸气云吗? ○哪些是剧毒物质? ○哪些是慢性有毒物质、致癌物质、诱导有机体突变的物质或导 致胎儿畸形的物质? ○哪些是易燃物质? ○哪些是可燃物质? ○哪些是不稳定、震敏性、或能自燃的物质? ○哪些物质的排放有法律和法规的限制? 2、工艺物料的性质如何?考虑以下问题: ○物理性质(如沸点、熔点、蒸汽压) ○剧毒物质的性质及暴露极限(如 IDLH、LD50) ○慢性有毒物质的性质及暴露极限(如 TLV、PEL) ○反应性质(如不相容或腐蚀性物质、聚合) ○燃烧性质(如闪点、自燃温度) ○环境性质(如生物降解性,对水生物的毒性、气味) 3、将发生哪些不希望的危险反应或分解: ○因为贮存不当? ○因为挤压或震动? ○因为外来物质? ○因为非正常工艺条件(如温度、PH 值)? ○因为非正常流速? ○因为无某组分、或反应物比例不当、或使用的催化剂不当? ○因为机械故障(如泵关闭、搅拌停止)或操作不当(如开始过 早、迟、或顺序不对)? ○因为设备突然或逐渐堵塞或堆积? ○因为设备中(如底部)的残留过热? ○因为公用系统故障(如惰性气体)? 4、物质的反应或分解速度及热效应数据? 5、如何避免失控反应?一旦失控反应发生如何降低反应速度、 将反应停止、或者放空? 6、需要时如何迅速使反应物不参与反应或进行处理? 7、对伴热设备,当一路或多路流体流动停止时如何保持温度控 制? 8、某些化合物(如硫化铁、高氯酸铵)从溶液中取出或溶液干 燥后会自燃或对挤压或震动敏感吗? 9、工艺物料如何贮存? ○易燃或者有毒物质贮存温度在正常沸点以上吗? ○低温或冷冻贮存是为了减少贮存压力吗? ○可爆炸粉尘贮存在较大的贮存柜里吗? ○建筑物内贮存了大量的易燃或有毒物质吗? ○需要抑制剂吗?如何保持抑制剂的效力? 10、贮存的物质与其他化学物质不相容(不能配装)吗? 11、如何保证对原料的鉴别和质量控制?与水、空气、油、清洗 剂或金属接触会有危险吗?所使用的物质相互间容易混淆吗? 12、极端气候条件对原料或工艺物料将产生哪些不良影响? 13、能消除危险物质吗?可采用低毒、或低反应活性、或不易燃 的原料、中间产品、或副产品的工艺路线吗?危险物料可在稀释状态 下贮存吗?(如用氨水代替无水液氨、硫酸代替发烟硫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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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弧焊变压器安全要求(doc11)

www.3722.cn 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 小型弧焊变压器安全要求 JB 3643—2000 国家机械工业局 2000—04—24 批准 2000—10—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对 JB 3643—92《小型弧焊变压器安全要求》进行的修订。 这次修订 JB 3643—92,主要做了以下变动: 1 JB 3643—92 既有安全指标,又有技术指标。修订后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按照标 准化法规定,只有安全指标和有关性能指标。 2 JB 3643—92 对承受跌落的要求是推荐性的,事实上,小型弧焊变压器一般直接用 手搬运,难免跌落,故修订后的标准,规定了电源承受跌落的要求。 3 对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温升(温度)限值等表达方式及指标值作了变更。 4 对介电强度,按 IEC 60974 进行修改。 5 增加了电缆固定装置的具体要求,试验方法也作了改变,更便于操作。 6 对保护性导体接线端子、输出接线端、无意中的防触电保护、热保护装置等提出更 具体的要求。 7 增加了相关安全要求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JB 3643—92。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电焊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唐山松下产业机器有限公司、上海通用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交通大学,南洋泰兴电焊机厂。 本标准参加单位:西安阿房宫机电设备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绰、陈永强、董安坤、周正。 本标准 1984 年首次发布,1992 年修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供焊工进行短时焊接的小型弧焊变压器结构的安全要求和相关的性能 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使用条件下,供焊工进行药皮焊条短时手工电弧焊接的小型弧焊变压 器(以下简称电源)。 对于某些特殊要求,可在本标准基础上,由用户和制造厂协商,或在专用技术条件或产 品标准中予以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的可能性。 GB/T 2423.3—19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Ca:恒定湿热试验方 法 GB/T 2900.22—1985 电工名词术语 电焊机 GB 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eqv IEC 60529:1989) GB/T 10249—1988 电焊机型号编制方法 GB 11021—1989 电气绝缘的耐热性评定和分级(eqv IEC 60085:1989) GB/T 13306—1993 标牌 GB 15579—1995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 第 1 部分:焊接电源 (idt IEC 60974/1:1989) GB 15579.11—1998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 第 11 部分:电焊钳(eqv IEC 60974/11: 1992) www.3722.cn 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 GB 15579.12—1998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 第 12 部分:焊接电缆耦合装置(eqv IEC 60974/12:1992) GB/T 16935.1—1997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 1 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idt IEC 60664—1:1992) JB/T 5256—1991 电焊机检查及抽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除使用下述定义外,所用其余名词术语均符合 GB/T 2900.22 和 GB 15579 的 有关规定。 小型弧焊变压器:额定焊接电流不大于 200A,额定负载持续率为 20%的弧焊变压器。 4 电源的型式和基本参数 4.1 电源的产品型式 4.1.1 焊接电流的调节方式有变换抽头式、动铁式等。 4.1.2 电源的产品型号按 GB/T 10249 规定进行编制。 4.2 电源的基本参数 4.2.1 额定焊接电流等级:由企业标准规定。 4.2.2 额定负载持续率(%) 20。 4.2.3 工作周期(min) 10。 4.2.4 焊接电流调节范围: a)电源的额定最大焊接电流应大于或等于额定焊接电流; b)电源的最小焊接电流由企业标准规定。 4.2.5 型式试验的约定负载电压值 电源应能在整个调节范围内提供符合下述公式要求的约定负载电压下的约定焊接电流: U2=18+0.04I2 式中:U2——负载电压,V; I2——焊接电流,A。 5 使用条件 电源应在下述条件下正常工作: 5.1 环境条件 a)周围环境的空气温度 在焊接时 一 10~+40℃ 在贮运过程中一 25~+55℃; b)空气相对湿度 在 40 ℃时 不大于 50% 在 20 ℃时 不大于 90%; c)周围空气中的灰尘、酸、腐蚀性气体或物质不超过正常含量,由于焊接过程而产生的 这些物质除外; d)海拔高度不超过 1 000m。 5.2 供电电源 5.2.1 额定输入 a)电压:单相 220V 或 380V; b)频率:50Hz。 5.2.2 电网品质 a)电压波形为实际的正弦波; b)电压波动不超过额定值的土 10%; c)频率允许偏差±0.5 Hz。 6 试验条件 在 10~40 ℃的环境下,对新的干燥的和装配完整的电源进行试验,所用的测量装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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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对销售订单相关的生产要求

对销售订单相关的生产要求 订单的科目设置种类 科目设置种类确定销售订单相关的生产在 SAP 系统中执行的方式。科目设 置种类决定了以下事项: · 生成销售订单项目的成本集合的 CO 对象。这通过消耗记帐字段来决定。 · 后勤中的货物变动通过销售订单库存执行。这通过特殊库存字段来决定。 在销售订单相关的生产中,您可以使用科目设置种类 E, D 或 O. · 科目设置种类 E 决定着成本在 CO 模块中用销售订单项目上的每次记帐 来更新。具有科目设置种类 E 的销售订单项目的货物变动通过未评估的 销售订单库存来执行。 · 科目设置种类 D 决定了所有的货物变动却通过未评估的销售订单库存 来执行。成本对象会计通过某一工程项目执行,该项目为了划分交付客 户所订物料这项任务而生成。成本按相关 WBS 要素更新。 · 科目设置种类 O 控制着对销售订单和网络进行汇集处理的方式。成本按 网络更新,并结算到销售订单项。 另见: 工程订单的成本对象 ×¢ÊÍ 整个销售订单库的货物变动不在 SAP 系统中评估。若要在期终将销售 订单项发生的成本记入财务会计,应在成本控制模块中进行结果分折 并结算已计算值(WIP 或未发生费用的准备金)。这生成了在财务会 计中和利润中心会计中的记帐。 科目设置种类的选择 科目设置种类通过需求等级选择,需求等级通过需求类型选择。 对于成本对象控制,需求等级表明结果分析代码、结算参数文件、成本核算变 式和核算单需求等级决定: · 在执行“销售与分销”中的其它作业(如交货或开票)之前是否必须执行 成本核算 · 成本是否以单位成本核算或产品成本核算来计划 对于汇集处理,应确定以下事项: · 是否对计划订单(汇集类型 1)或生产订单(汇集类型 2)执行汇集处理 · 哪种订单类型用于汇集订单 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选择需求类型: · 通过物料主记录 MRP 视图中的 MRP 组或政策组 · 通过物料主记录的销售分销视图中的项目种类组以及销售分销凭证的订单 类型(询价、报价、销售订单) 需求类型确定的检查控制步骤中的来源字段决定应使用哪种方法。可进行如下 选择: 0 政策物料主档、项目种类和 MRP 类型 物料主记录中的 MRP 组或政策决定使用哪种需求类型。如果未指定此信息, 需求类型便通过销售订单项的种类和物料主记录的 MRP 视图中的 MRP 类型 选出。 1 项目种类和 MRP 类型 项目种类和 MRP 类型一起决定了选择哪一种需求类型。物料主记录中的 MRP 组在此无意义。 2. 项目种类和具有允许需求类型检查的 MRP 类型 物料主记录:MRP 视图 MRP 1 视图决定了成本是否可集中在销售订单项上。在 0 被设置为需求类型确 定的检查控制步骤中的来源时,使用此方法。如果既不输入 MRP 组,也不输入 政策组,需求等级便通过项目种类和 MRP 类型选出。 ¾ÙÀý MRP 组为 0020 (销售订单相关的生产) MRP 组表示政策组 20 (销售订单相关的生产) ,此政策组组合了一系列 政策,例如政策 20 (销售订单相的生产)、备选 21 (销售订单相关的生产 /工程项目结算)。 政策表示了客户独立需求的类型(如不计费用销售订单相关的生产)。 然后,客户独立需求的类型表明一个需求等级,这一等级含有对一般费 用计算、结果分析和结算的缺省值。 需求等级确定了销售订单的科目设置种类,科目设置种类 E 确定,销售 订单项的费用可在 CO 模块中更新。 . ×¢ÊÍ 在版本 3.0 中,可以直接在视图 MRP 1 中输入政策组。如果已指定了一 个政策组,便不必再指定政策组了。 物料主记录:销售分销视图和订单类型 通过销售 2 中的项目类型组以及销售分销凭证的订单类型,系统选择一个销售 订单项的种类。在需求类型确认的检查控制步骤中,若 1 或 2 皆设为来源,则 需求类型被分配给项目种类。 ¾ÙÀý 在物料主记录的第二销售分销视图中输入项目种类组 NORM (正常项目) 。 · 项目种类 TAN 为标准订单 (订单类型 TA)而选出。需求类型 KE (按 订单生产,不计费) 为项目种类 TAN 而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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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设计等过程中基本安全要求(doc39)

1 研究和设计等过程中基本安全要求 化工过程需要加强安全管理与检查,制定一系列的安全管理法规,在过程设计 中引入安全装置等,毫无疑问这些都是很重要的,但问题是在设计和操作过程里是 否考虑到了所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所设计的系统的安全性如何?特别是 新的工艺过程的设计,无经验可供借鉴,又如何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到所有的危险情 况呢?既然在化工过程存在着危险性,为什么不在设计过程中尽可能地发现这些危 险并加以消除,让过程本身就是安全的(即固有安全)呢?在装置建成之后,或者 装置的改造之后进行危险性分析,根据对装置的操作及安全管理经验可以进一步发 现安全问题,经过改进,可以进一步提高过程的安全性。 为此,在每一个项目(包括各种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之初必须从工艺、设备、 自控、操作、维修、人员安全、防火、环境保护、管理及政策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 的危险性分析,研究所等设计部门都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考虑设计和操作过程中的安 全问题,安全科、环保科有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一、工艺 (一)物料和性质 1、有哪些危险物料(如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废物、事故反应产品、燃烧 产品)?会形成蒸气云吗? ○哪些是剧毒物质? ○哪些是慢性有毒物质、致癌物质、诱导有机体突变的物质或导致胎儿畸形的 物质? ○哪些是易燃物质? ○哪些是可燃物质? ○哪些是不稳定、震敏性、或能自燃的物质? ○哪些物质的排放有法律和法规的限制? 2、工艺物料的性质如何?考虑以下问题: ○物理性质(如沸点、熔点、蒸汽压) ○剧毒物质的性质及暴露极限(如 IDLH、LD50) ○慢性有毒物质的性质及暴露极限(如 TLV、PEL) ○反应性质(如不相容或腐蚀性物质、聚合) 2 ○燃烧性质(如闪点、自燃温度) ○环境性质(如生物降解性,对水生物的毒性、气味) 3、将发生哪些不希望的危险反应或分解: ○因为贮存不当? ○因为挤压或震动? ○因为外来物质? ○因为非正常工艺条件(如温度、PH 值)? ○因为非正常流速? ○因为无某组分、或反应物比例不当、或使用的催化剂不当? ○因为机械故障(如泵关闭、搅拌停止)或操作不当(如开始过早、迟、或顺 序不对)? ○因为设备突然或逐渐堵塞或堆积? ○因为设备中(如底部)的残留过热? ○因为公用系统故障(如惰性气体)? 4、物质的反应或分解速度及热效应数据? 5、如何避免失控反应?一旦失控反应发生如何降低反应速度、将反应停止、 或者放空? 6、需要时如何迅速使反应物不参与反应或进行处理? 7、对伴热设备,当一路或多路流体流动停止时如何保持温度控制? 8、某些化合物(如硫化铁、高氯酸铵)从溶液中取出或溶液干燥后会自燃或 对挤压或震动敏感吗? 9、工艺物料如何贮存? ○易燃或者有毒物质贮存温度在正常沸点以上吗? ○低温或冷冻贮存是为了减少贮存压力吗? ○可爆炸粉尘贮存在较大的贮存柜里吗? ○建筑物内贮存了大量的易燃或有毒物质吗? ○需要抑制剂吗?如何保持抑制剂的效力? 10、贮存的物质与其他化学物质不相容(不能配装)吗? 11、如何保证对原料的鉴别和质量控制?与水、空气、油、清洗剂或金属接触 会有危险吗?所使用的物质相互间容易混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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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安全要求

标准名称: 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GB 12350-90 标准编号: GB 12350-90 标准正文: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06-13 批准 1990-08-01 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用小功率电动机。本标准中第 4-5, 8-9, 12-15, 17-20, 22-23 章亦适用于工业和类似用途小功率电动机。 2 引用标准   GB 2900.25 电工名词术语 电机   GB 2900.27 电工名词术语 小功率电动机   GB 5171 小功率电动机通用技术要求   GB 1971 电机线端标志及旋转方向   GB 4942.1 电机外壳防护分级   GB 1497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 5169.4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灼热丝试验方法和导则   GB 5169.6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用发热器的不良接触试验方法 3 定义  3.1 本标准的术语应符合 GB 2900.25 和 GB 2900.27 的规定。  3.2 除 3.1 条外,本标准采用的名词术语定义如下:  3.2.1 爬电距离 creepage distance   在两导电部件之间沿绝缘材料表面的最短距离。  3.2.2 电气间隙 clearance   在两导电部件之间的最短直线距离。  3.2.3 外壳 enclosure   易触及的电动机表面,包括电动机的接线盒等部件表面,但不包括不易触及的部件。  3.2.4 元件 component   本标准中的“元件”是指电动机专用配套件。例如:离心开关、电容器等。  3.2.5 绝缘子 insulator   用来绝缘并支撑导体的部件。  3.2.6 电动机的直径 diameter of motor   指在电动机定子机壳外切圆上测得的直径,但不包括电动机的散热筋、接线盒和 焊缝等尺寸。 4 标志  4.1 每台电动机必须在其明显位置上有牢固地标明电动机的额定数据和其他必要事 项的铭牌。   铭牌上所标明的项目应符合 GB 5171 的规定。  4.2 电动机的元件应标有元件的类型或类别的标志,并应有制造厂名或商标或其他 类似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元件及其制造厂家。  4.3 如果有专供电源中线的接线端,则应标以字母“N”,接地线端应标以符号, 这些标志不应放在螺钉、可拆卸的垫圈或用作连接导线的可能拆卸的零部件上。   对于接地软线,必须为绿、黄双色绝缘线,其他导线不得采用此标志。  4.4 电动机出线端标志应符合 GB 1971 的规定,刻在出线端或用标号片或管标明, 对于有接线板的电动机,其标志应同时刻在接线板上,不得单独悬挂标号片或管。  4.5 电动机上的所有标志可采用打印、雕刻、压制或其他等效刻印方法,必须保证 清晰、明了、耐用,在电动机整个使用期限内不易磨灭。   是否符合要求,应按如下方法进行试验判定。   首先采用浸有水的湿棉布擦抹标志 15s,随后再用浸有汽油的棉布擦抹 15s。   电动机的标志应在经过上述试验和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试验之后,仍保持清晰、易 辨、不能轻易除去,铭牌不应易于移动和有可能造成脱落的卷边现象。 5 外壳防护  5.1 电动机应有良好的外壳防护,其外壳防护应按 GB 492.1 的规定分级,并应在 产品标标准中明确规定。   是否符合要求,应按 GB 4942.1 进行试验检查判定。 6 起动  6.1 电动机应能在下列电压情况下正常启动,对于带有启动元件的电动机,启动时, 其启动元件应工作可靠,无接触抖动。   a. 电动机在 0.85 倍额定电压下启动三次;   b. 对于带有启动元件的电动机,还应在 1.06 倍额定电压下再启动三次。   在进行本项试验时,应根据电动机在实际使用中的启动情况来确定电动机为空载 启动或带负载启动,并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   电动机在开始启动时,应为实际冷却状态,在连续启动之间,电动机应达到静止 状态再启动。  6.2 电动机在按 6.1 条要求启动时,其过载保护装置不应动作。   是否符合要求,应进行 6.1 条试验的同时检查判定。 7 泄漏电流  7.1 电动机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在正常工作,其泄电流不应过大。   电动机泄漏电流限值由各类产品标准规定。  7.2 电动机在 1.06 倍的额定电压下运行,运行方式由产品标准规定。   测量线路(见图),即在电流的任一极与易触及到的金属部件之间测量。 测量泄漏电流时,对于单相电动机,应将开关 K 转换至电源的不同极性,对于三相电动机, 则应轮流断开 a、b、c 开关中的一个,闭合另外两个,以测得最大泄漏电流值。   测量时,电动机必须与大地绝缘。 8 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  8.1 电动机应具有足够的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其要求应符合 GB 5171 的规定。 9 湿热试验  9.1 电动机应能经受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潮湿条件。   是否符合要求,应按 GB 5171 进行湿热试验判定。 10 耐久性  10.1 电动机结构设计应考虑到在正常使用中,不发生有损害电动机的电气或机械 事故,绝缘不得损坏,联接件不得由于受热、振动等原因而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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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1822—2000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file formation of scientific technical archives 代替 GB/T11822--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的组卷原则和方法、案卷和案卷内文件材料的 排列、案卷的编目、案卷的装订、卷皮规格及其制成材料的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科学技术档案的案卷整理。某些形式特殊的科学技术档案的案 卷整理可参照本标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科学技术文件材料(以下简称科技文件材料)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records 记录和反映生产、科研、基建、设备及其管理活动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 式技术文件的总称。 2.2 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rchives 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生产、科研、基建及管理活动形成 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保存的科技文件材料。 2.3 案卷 file 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2.4 卷内目录 innerfile item list 登录案卷内文件题名及其特征并固定文件排列次序的表格,排列在卷内文件之 前。 2.5 卷内备考表 file note 卷内文件状况的记录单,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后。 2.6 档号 archival code 以字符形式赋予档案实体的用以固定和反映档案排列顺序的一组代码。 3 组织案卷 3.1 组卷原则 组卷要遵循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便 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3.2 组卷要求 3.2.1 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内容必须准确反映生产、科研、基建、设备及其管理 活动的真实情况。 3.2.2 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 3.2.3 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不能有热敏 纸,不能有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复写纸等书写的字迹。 3.3 组卷方法 3.3.1 直接针对具体项目的管理性科技文件材料放入所针对的项目里组卷。 3.3.2 产品、科研课题、基建项目、设备仪器方面的科技文件材料按其结构或阶 段等分别组卷。 3.3.3 引进项目中的成套科技文件材料可不拆散组卷。 3.3.4 一个单位保存一套相关的通用图、标准图,并单独组卷;采用了这些通用 图、标准图的项目,其科技文件材料组卷时可在卷内备考表中说明并注明标准图、 2 通用图的图号。 3.3.5 底图以张为单位单独保存和管理。 3.3.6 产品更新换代或更新零部件时,保留新形式的科技文件材料并单独组卷排 列在原产品案卷之后。 3.3.7 设备维修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单独组卷。外购设备中的随机文件材料可 以单独组卷。 4 案卷和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排列 4.1 产品类案卷按产品开发设计(含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工艺、工装、加工制 造、生产定型等工作程序,或按其产品系列、结构排列。 4.2 科研类案卷按课题准备立项阶段、研究实验阶段、总结鉴定阶段、成果申报 奖励和推广应用等阶段排列。 4.3 基建类案卷按项目依据性材料、基础性材料、工程设计(含初步设计、技术 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等排列。 4.4 设备类案卷按设备依据性材料、外购设备开箱验收(自制设备的设计、制造、 验收)、设备安装调试、随机文件材料、设备运行、设备维护等排列。 4.5 案卷内管理性科技文件材料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 4.6 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排列应文字在前,图样在后。有译文的外文资料译文在 前,原文在后。 5 案卷的编目 5.1 卷内科技文件材料页号的编写 5.1.1 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均以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写页号。 5.1.2 单面书写的科技文件材料在其右下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科技文件材料, 正面在其右下角,背面在其左下角编写页号。图样页号编写在标题栏外。 5.1.3 成套图样印刷成册的科技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 不必重新编写页号;与其他科技材料组成一卷的,应排在卷内文件材料最后,将其 作为一份文件填写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号,可在备注中注明总页数。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5.2 案卷封面的编制 5.2.1 案卷封面印制在卷盒的正表面,也可采用内封面形式(内封面规格见 7.3.1)。封面式样见图 A1。 5.2.2 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 称或代字、代号及其结构、阶段的名称等,案卷题名一般由立卷人拟写。 5.2.3 立卷单位应填写负责科技文件材料组卷的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 5.2.4 起止日期应填写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形成的起止日期。 5.2.5 保管期限应依据有关规定填写组卷时划定的保管期限。 5.2.6 密级应依据保密规定填写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最高密级。 5.2.7 档号应填写全宗号、分类号(项目代号或目录号)、案卷号。全宗号由各 单位根据本单位法人的变更情况自行设定,需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全宗 号另定;分类号是指按统一的分类规则划分本单位全部档案后所给定的类别号; 项目代号是指科技档案所反映的产品、工程、课题、设备的代字或代号,目录号 一般指分类目录号;案卷号指科技档案按一定顺序排列后的流水号。 5.2.8 档案馆号应填写国家档案行政部门赋予的档案馆代码。 5.3 案卷脊背的编制 案卷脊背的项目有保管期限、档号、案卷题名,式样及规格见图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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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中心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加工中心安全操作规范 一、数控机床安全操作基本注意事项 1.工人应穿戴好劳保用品,穿紧身工作服,袖口扎紧;女同志要戴防护帽;高速铣削时要戴防护镜;铣削 铸铁件时应戴口罩;操作时,严禁戴手套,以防将手卷入旋转刀具和工件之间。 2.一般不允许两人同时操作机床。但某项工作如需要两个人或多人共同完成时,应注意相互将动作协调一致。 学生实习时不准两人同时操作机床,除出异常情况,按“急停”按钮外。 3.上机操作前应熟悉数控机床的操作说明书和机床的一般性能、结构,严禁超性能使用。加工中心的开机、 关机顺序,一定要按照机床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4.操作过程中,如出现异常危机情况可按下“急停”按钮,以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5.不要在数控机床周围放置障碍物,工作空间应足够大。 6.更换保险丝之前应关掉机床电源,千万不要用手去接触电动机、变压器、控制板等有高压电源的场合。 7.在每次电源接通后,必须先完成各轴的返回参考点操作,然后再进入其他运行方式,以确保各轴坐标的 正确性。 8.开车前,应检查数控机床各部件机构是否完好、各按钮是否能自动复位。开机前,操作者应按机床使用 说明书的规定给相关部位加油,并检查油标、油量。 9.主轴启动开始切削之前一定要关好防护门,程序正常运行中严禁开启防护门。 10.加工程序必须经过严格检查方可进行操作运行。 11.不允许采用压缩空气清洗机床、电气柜及NC 单元。 12.机床在正常运行时不允许打开电气柜的门,以防触电造成生命危险。 13.操作前,将倍率设置为最低,操作结束后,将倍率设置为最低。 14.手动对刀时,应注意选择合适的进给速度;手动换刀时,刀架距工件要有足够的转位距离不至于发生碰 撞。15.严禁使用工具等硬质物品,敲打主轴、顶尖、刀具、导轨。 16.按动各按键时用力应适度,不得用力拍打键盘、按键和显示屏。 17.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加工中心操作步骤操作机床,未经操作者同意,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开动。 18.机床上的保险和安全防护装置,操作者不得任意拆卸和移动。 19.操作者严禁修改机床参数。必要时必须通知设备管理员,请设备管理员修改。 20.机床附件和量具、刀具应妥善保管,保持完整与良好,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21.机床进行维修保养时,请切断电源,或在机床操作面板前放置醒目标示,以防机床遭人启动。 22.在实习中,未经老师允许不得接通电源、操作机床和仪器。 二、工作前的准备工作: 1.操作者详细阅读机床的使用说明书,必须熟知每个按钮的作用以及操作注意事项,注意机床各个部位警 示牌上所警示的内容,机床周围的工具要摆放整齐,方便拿放。 2.每天工作前先看前一天点检卡,按设备点检卡规定检查机床,填写点检卡,检查机床各部分是否完整、 正常,机床上特别是导轨面,不准直接放置工具,工件及其他杂物,机床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牢靠。 3.检查工作台,导轨及主要滑动面有无新的拉、研、碰伤,如有应通知指导教师一起查看,并作好记录。 4.机床工作开始工作前要有预热,认真检查润滑系统工作是否正常,并按照机床说明书要求加装润滑泊、 液压油,如机床长时间未开动,可先采用手动方式向各部分供油润滑。 5.检查刀具及刀片是否松动,有严重破损的刀具要及时更换,检查操作面板是否有异常。 6.检查倍率开关、主轴倍率,将其调至最低。 7.检查操作手柄、阀门、开关等应处于非工作的位置上。是否灵活、准确、可靠。 8.在未熟悉机床操作前安全事故,操作的 三、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l.机床开机时应遵循先回零(有特殊要求除外)、手动、点动、自动的原则。机床运行应遵循先低速、中速、 再高速的原则,其中低速、中速运行时间不得少于2-3 分钟。当确定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开始工作。 2.刀具、工件应装夹正确、紧固牢靠。装卸时不得碰伤机床。找正工件不准重锤敲打。不准用加长套筒柄 增加力矩的方法紧固刀具、工件。 3.不准在机床主轴锥孔及其他工具安装孔内,安装与其锥度或孔径不符、表面有刻痕和不清洁的顶针、刀具、 刀套等。 4.按工艺规定进行加工。不准任意加大进刀量、削速度。不准超规范、超负荷、超重使用机床。 5.加工前,检查程序与工件或毛坯是否一致;检查工件坐标系与程序坐标系是否相符;检查刀具表内刀具 是否与程序内刀具信息一致;检查程序是否正确、切削用量的选择是否合理;确定机床状态及各开关位 置(进给倍率开关应为0);确认工件夹紧;对刀并确定对刀正确后,待完成以上工作,方可开动机床进 行零件加工。 6.机床进入中断模式,随时可以再次启动,勿进入机床内部进行任何工作,进入机床内部进行工作前,请 将机床设定在急停模式,以防机床遭人启动。 7.当正常加工时,需要暂停程序前,应先将倍率开关缓慢关至0 位;中断程序后恢复加工时,应缓慢进给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3 KB 时间:2026-03-23 价格:¥2.00

有限空间作业新国标GB46768的安全要求,直接复制就是安全操作规程!

近期国家发布《GB46768-2025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详细规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技术 要求,其中很多要求比 GB30871 规定得更详细具体,原来依据 GB30871 标准 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和表格都需要修订和完善了! 下文摘录了 9 项有限空间作业新国标中关于安全防护设施、通风、气体检测和 中断作业的全新且具体的安全技术要求,大家结合公司实际稍作修改就可以 做成实用且极具操作性的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一、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1、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值的设置 1)氧气应设定缺氧报警和富氧报警两级报警值,缺氧报警值为 19.5%VOL(体积 分数),富氧报警值为 23.5%VOL; 2)可燃性气体报警值为爆炸下限(LEL)的 10%; 3)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值为 GBZ2.1 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 度,无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选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2、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和校准 1)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每年至少检定或校准 1 次,确保量值准确后方可使用。 2)每次使用时还应确保零值准确。 3、呼吸器的气瓶应定期检验,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二、通风作业 1、自然通风 1)作业人员应在有限空间外上风侧开启出入口及其他与外界大 气环境相连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若开启时可能受到内部涌出气流或喷溅液体冲击,应佩戴相应的呼吸防护 用品、防护眼镜等个体防护装备。 3)存在爆炸危险的,开启出入口时应采取防爆措施。 2、机械通风 1)有限空间仅有 1 个出入口时,应将风管置于有限空间底部进行通风,且不 应触及底部; 2)有限空间有 2 个或 2 个以上出入口、通风口时,应在临近作业人处进行送 风,远离作业人处进行排风。 3、持续通风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持续进行机械通风: a)初始气体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 b)作业过程中可能缺氧; c)作业过程中可燃性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可能突然升高; d)有限空间内实施清淤、涂装、防水、防腐、焊接等可能造成缺氧或产生可 燃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三、气体检测 1、检测的气体种类、时机和记录 1)气体检测至少包含氧气、可燃气、硫化氢和一氧化碳四种。 2)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和作 业环境判定。 3)作业过程中应对作业人活动区域进行实时气体监测,每 15min 记录 1 个瞬 时值。 2、气体检测点位 1)初始气体检测应从入口开始,沿人员进入有限空间的方向进行。竖直方向 由上至下、水平方向由近至远。 2)竖直方向的检测点数量不应少于 3 个:——上、下检测点距离有限空间顶 部和底部均不应超过 1m,——中间检测点均匀分布,——检测点之间的距离 不应超过 8m。——竖向距离不足 2m 的,应设置上、下 2 个点进行检测。 3)水平方向的检测点数量不应少于 2 个:——近端点距离有限空间入口不应 小于 0.5m,——远端点距离有限空间入口不应小于 2m。——横向距离不足 2m 的,远端点应选取最远处进行检测。 3、气体检测安全注意事项 1)有限空间内仍存在未清除的积水、积泥或物料 残渣时,应在有限空间外采取安全工具搅动等措施,使危害气体释放。 2)检测人员应在有限空间外上风侧使用泵吸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进行检测。 若受出入口周边区域限制,检测人员可能受到内部涌出气流冲击时,应佩戴 相应的呼吸防护用品。 四、紧急撤离 1、作业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作业人应立即中断作业,撤 离有限空间:a)作业人出现身体不适;b)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c)安全防护设 备设施失效;d)监护人或作业负责人下达撤离命令;e)其他可能危及作业人生 命安全的情况。 依据法规/标准: GB 46768-2025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4 KB 时间:2026-03-24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