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科设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按照作业计划,及时完成生产所需各类设计,设计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 技术措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对开拓布局、设计方案、工作面设计方案、施工工艺等技术工作提出切 实可行方案。 5.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现场存在的问题,掌握第一手资料,现场条件变 化时,及时向科领导汇报,并变更施工图纸。 6.参加公司远景规划、生产接续计划、作业计划的编制工作。 7.及时向部长及设计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8.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9.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 攻关。 10 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7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生产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进行生产调度时必须按设备性能、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和具备 安全知 识条件等进行调度人员。 3、在生产条件不具备和不能保证安全时,不能安排工人从事作业。 4、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在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后再生产。 5、贯彻安全生产生产“五同时”在调度会上安排生产的同时要提 出安全 要求,并根据作业特点提出安全措施,做好调度会议安全记录。 6、对未经有关部门办理安全合同的协作项目不能列入生产计划, 更不能 下达生产指令。 7、在下达生产作业计划时,要同时下达安全生产指令,指出安全 措施要求,做到抓安全捉生产。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5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客车司机安全职责 1、负责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行车、简易维护、一般性检验、常见故障 的判断和排除以及车辆的清洁、保养。 2、出车前应随身携带符合所驾驶车型的驾驶证、上岗证、从业资格 证等有效证明驾驶员资格的证件,同时检查车辆行驶运营中的需随车携 带的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3、钻研技术,全面掌握所驾车辆的技术性能,努力提高专业 技术 水平,严格执行技术管理,行车途中应密切注意车辆技术状况, 随时发 现和排除车辆故障,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4、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模范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操作规程驾驶车 辆,严禁酒后驾车,不开赌气车、不开疲劳车、不超员、超 速,确保行 车安全。 5、坚持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客运服务质 量标 准”,正点运行,礼貌待客,要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服务 设施齐 全、有效,杜绝甩客、倒卖旅客、粗暴待客等损坏企业信誉的行为。 6、负责车辆运行过程中旅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认真查堵“三 品” 上车,正确处置遭遇火灾、抢劫、爆炸、事故等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地 抢救突患严重急症的旅客或伤员,持续提高企业的营运信誉。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7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年度 月安全生产费用项目使用情况统计表 (万元) 其 中 序 号 项 目 本年 度当 期累 计 当期 发生 建安 工程 设备费 工器具 其他 费用 费用 来源 备注 列支安全 费的项目 合 计 列 支 其 他 费 用 的 项 目 合 计 总 计 说明:1.支撑对象:*****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投入管理制度》;2.适 用范围:公司月安全费用项目统计报表;3.要求:财务科每月 5 日将上月安全费 用项目情况报安全科,安全科进行统计汇总,保存一份,于每月 10 日前报主管 领导一份;3.保存期限为五年。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9.5 KB 时间:2025-09-02 价格:¥2.00
生产技术科设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按照作业计划,及时完成生产所需各类设计,设计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 技术措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对开拓布局、设计方案、工作面设计方案、施工工艺等技术工作提出切 实可行方案。 5.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现场存在的问题,掌握第一手资料,现场条件变 化时,及时向科领导汇报,并变更施工图纸。 6.参加公司远景规划、生产接续计划、作业计划的编制工作。 7.及时向部长及设计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8.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9.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 攻关。 10 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5 KB 时间:2025-10-24 价格:¥2.00
生产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进行生产调度时必须按设备性能、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和具备 安全知 识条件等进行调度人员。 3、在生产条件不具备和不能保证安全时,不能安排工人从事作业。 4、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在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后再生产。 5、贯彻安全生产生产“五同时”在调度会上安排生产的同时要提 出安全 要求,并根据作业特点提出安全措施,做好调度会议安全记录。 6、对未经有关部门办理安全合同的协作项目不能列入生产计划, 更不能 下达生产指令。 7、在下达生产作业计划时,要同时下达安全生产指令,指出安全 措施要求,做到抓安全捉生产。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5-11-02 价格:¥2.00
分管生产安全工作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 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结合本公司各时期特点提出任务, 落实 安全生产。 2、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保证 安 全技术措施计划在生产中落实完成。 3、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 从 安全,停止生产作业。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 和 重大未遂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复事故发生。 5、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负责,经常检查安技、消防部门 的 活动情况,不断提高安技和消防人员的素质,保持合理的结构,适应安全、 消防 工作要求。 6、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组织生产例会,在听取各部门生产 情 况的同时,听取安全问题汇报,并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做出决定,及时解决。 7、对公司重大设备、更新、拆修、安装技术审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 技 术措施。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 8、组织均衡生产,注重劳逸结合。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5-11-04 价格:¥2.00
1 A A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专业性检查 综合性检查 序号 排查 项目 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 每 月 / 车 间 每 季 度 / 厂 部 每 半 年 / 公 司 每 月 / 车 间 每 季 度 / 厂 部 每 半 年 / 公 司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由 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 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安全 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 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 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 单位 资质 证照 按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 金属冶炼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但最低不少于 3 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 少应当有 2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 从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3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 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及人 员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 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 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 √ √ √ √ √ 3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 审与更新。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 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 √ √ 4 安全 生产 管理 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 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 5 教育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 6 个月以上 √ √ √ √ √ √ 2 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 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 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 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 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 √ √ √ √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 √ √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 √ √ √ √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 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 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 √ √ √ √ √ 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 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 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 √ √ √ √ √ 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 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 √ 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 √ 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 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 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 申请表,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 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 √ √ √ √ 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 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 √ 6 危险 化学 品重 大危 险源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 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 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 √ √ √ √ 建立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讲义、考试试卷、考核结果等内容。 主要包括:(1)企业负 责人安全培训记录;(2)安全负责人安全培训记录;(3)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记录;(4) 企业全员安全培训记录、员工转岗、复岗培训记录。 √ √ √ √ √ √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 √ √ √ √ √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 √ √ √ √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 可从事相关工作。 √ √ √ √ √ √ 7 安全 生产 管理 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 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 √ √ √ √ √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9.6 KB 时间:2025-11-28 价格:¥2.00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 (2001 年 4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2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 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 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 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 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 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 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 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 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 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 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 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 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 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 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 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 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 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 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 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 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 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 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 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 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 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 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5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
生产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进行生产调度时必须按设备性能、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和具备 安全知 识条件等进行调度人员。 3、在生产条件不具备和不能保证安全时,不能安排工人从事作业。 4、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在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后再生产。 5、贯彻安全生产生产“五同时”在调度会上安排生产的同时要提 出安全 要求,并根据作业特点提出安全措施,做好调度会议安全记录。 6、对未经有关部门办理安全合同的协作项目不能列入生产计划, 更不能 下达生产指令。 7、在下达生产作业计划时,要同时下达安全生产指令,指出安全 措施要求,做到抓安全捉生产。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5 KB 时间:2026-02-05 价格:¥2.00
生产技术科设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按照作业计划,及时完成生产所需各类设计,设计时必须同时考虑安全 技术措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对开拓布局、设计方案、工作面设计方案、施工工艺等技术工作提出切 实可行方案。 5.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现场存在的问题,掌握第一手资料,现场条件变 化时,及时向科领导汇报,并变更施工图纸。 6.参加公司远景规划、生产接续计划、作业计划的编制工作。 7.及时向部长及设计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8.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9.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 攻关。 10 工作中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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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安全生产规定 总则 (一)本公司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订本准则。 (二)本准则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空袭、火灾、窃盗、风灾、地震、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之一切措施。 (三)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挥监督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外,应组织统一安全卫生委员会及消防队。本公司人员均有 防止灾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五)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准则,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 (六)本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应视其智力体力调配适当的工作,当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七)代理人员必须熟悉被代理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八)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 □ 火灾防护 (九)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不在此限。 (十)工场门户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下锁。 (十一)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十二)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十三)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练使用方法。 (十四)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十五)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人员在场。 (十六)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十七)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下班时应检查处理后始得离开工作场所。 (十八)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人员,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十九)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二十)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二十一)火灾时工作单位主管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 并应通知其他单位戒备,如有大钟应即敲打。 (二十二)火警发生时,电话总机应优先接通火警电话。 (二十三)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二十四)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账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 窃盗防范 (二十五)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之橱柜中,指定专员负责保管。 (二十六)守卫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 (二十七)夜间值勤的守卫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二十八)主管对经管财物人员应随时注意其私生活是否严谨,以防监守自盗。 (二十九)携出物品时,应先取具公司规定之物品携出证件,保卫人员凭证查验放行。 (三十)办公室应于夜间加班人员离去后关闭门窗,并确实下锁。 (三十一)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侦察。 □ 风灾、水灾、地震之防护 (三十二)气象机关发布台风警报后,守卫及有关单位应随时注意收听报告台风动向的广播转知总经理、经理或厂长。 (三十三)台风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1.关闭门户,如有特别防范设备,亦应装上。 2.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之电源或煤气。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之遮盖。 5.准备手电筒、蜡烛、油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7.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害。 8.准备必需药品及干粮。 (三十四)强烈台风袭击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关闭电源或煤气来源。 2.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严密戒备。 3.重要文件或物品应有专人看管。 4.门窗破坏时,警戒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三十五)公司房舍有被洪水冲及之处,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三十六)为防止震灾,易燃物不应放在高处,以免落地造成灾害。 □ 身体伤害的预防 (三十七)有危险性之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派人在场监督。 (三十八)发生伤害时,应急将受伤者送劳工保险指定医院治疗。 (三十九)工作地点的顶上可能落下伤人物体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盔帽。 (四十)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浓酸时,应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与身体接触。 (四十一)在灰尘飞扬中工作者,应带上口罩及眼镜。 (四十二)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四十三)操作起重机时,应注意吊起物体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四十四)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 (四十五)玻璃、洋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 (四十六)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机器。 (四十七)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四十八)尖锐工具应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四十九)锻铸或焊接时应注意远离他人,并应戴必要的眼罩。 (五十)汽车机车、堆高机、起重机其驾驶员必须领有驾驶执照或为公司指定人员,无照人员不得驾车,亦不得练习驾车。 (五十一)驾驶汽车或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五十二)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危险,随时告知其属下工作人员。 (五十三)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开关,送电时在开各开关之前,要先开总开关。开主开关时须预先与关系者联络。 (五十四)凡电器机器的修理、更换保险丝检查或其他有触电之危险时必先关闭开关而后行之。 (五十五)高压电线作业未先确认死线前不可进行作业。 □ 机械工具的处理 (五十六)使用机械工具前必须先检点有无异状,无异状时始可使用。 (五十七)初次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类,必须得所属主客的准许,并听取说明后始可操作之。 (五十八)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用口号(呼声)或适当的方法联络同事周知,再确认周围的安全状态后行之。 (五十九)机械的清扫注油时应转动停止后行之,但得特别许可时不在此限。 (六十)如无必要避免机械的空运转。 (六十一)计器类要经常做正确的保养,尤其是密闭加压机械更要严加留意。 (六十二)对于压力计、温度计及其他计器类要特别小心操作,并在其规定的示度范围内使用。 (六十三)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装卸、切断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损,除非经特别允许作业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 空袭的防护 (六十四)关于空袭的防护,应严格遵守政府防空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六十五)本办法所称空袭避难,系指发布紧急警报后,或突然遭受空袭时,人员、车辆、重要文件所应采取的避难行动。 (六十六)实施避离时,应遵守下列事项: 1.关闭门户,熄灭炉灶烟火,关闭自来水龙头。 2.应接受服勤人员的指导,不得在街巷之间、防空壕洞前或户外徘徊观望。 3.敌机临空投弹时,应躺伏地上,紧靠墙基,将头部及胸部稍微抬起,使腕着力于地,并以棉花掩塞耳孔,口略张开,以防爆炸及 震动的伤害。 4.守卫及接线员注意警报音响,或携带半导体收音机,收听广播消息。 5.凡参加消防队组织的人员,应依照规定执行勤务。 (六十七)紧急警报发布后,人员行动准则如下: 1.公司的人员,应立刻携带重要文件、账册、财务等进入指定的地下室或坚固建筑物底层,实施避难。 2.工厂人员,携带重要文件、账册、财务等应就近利用地形地物,实施掩蔽。 (六十八)紧急警报发布后,车辆(包括甲、乙种车辆)行动准则如下: 1.在市区内行驶中的车辆,应就近向马路两旁疏开停放,但在干道向郊外行驶中的车辆,得继续驶往郊外疏散。 2.在市区停放的车辆,应一律禁止行驶。 3.在郊区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区,就近疏开掩蔽。 (六十九)紧急警报发布后,消防人员应立即出动,驶往指定地点,分别执行下列各项任务: 1.维持秩序。 2.指挥人车避离掩蔽。 3.保护公司安全。 (七十)夜间听到警报,守卫人员立即熄灭一切灯火,严禁露光。 (七十一)本准则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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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 射 防 护 规 定 U D C 6 1 4 . 8 9 8 . 5 G B 8 7 0 3 - 8 8 ( 1 9 8 8 年 3 月 1 1 日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批 准 1 9 8 8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 1 总 则 1 . 1 为 了 保 障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和 广 大 公 众 的 安 全 与 健 康 、 保 护 环 境 , 促 进 核 科 学 技 术 、 核 能 和 其 他 辐 射 应 用 事 业 的 发 展 , 制 定 本 规 定 。 1 . 2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一 切 实 践 和 设 施 的 选 址 、 设 计 、 运 行 和 退 役 , 都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定 。 1 . 3 开 展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实 践 以 及 设 施 的 新 建 、扩 建 、 改 建 和 退 役 ,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事 先 向 主 管 部 门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提 交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经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 在 假 设 中 必 须 做 到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 1 . 4 符 合 附 录 C 所 列 豁 免 限 值 的 实 践 和 设 施 , 可 免 于 办 理 1 . 3 条 中 规 定 的 手 续 。 1 . 5 从 事 下 列 实 践 活 动 必 须 事 前 得 到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 A 、 给 人 服 用 或 向 人 体 注 射 放 射 性 物 质 , 以 及 对 人 施 行 辐 射 照 射 。 B 、 玩 具 中 含 有 放 射 性 物 质 。 C 、 在 医 用 产 品 、 化 妆 品 和 家 用 产 品 ( 附 录 C 3 所 列 的 除 外 ) 的 加 工 生 产 中 添 加 放 射 性 物 质 。 D 、 销 售 经 辐 射 保 鲜 或 保 存 的 食 品 。 1 . 6 一 切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实 践 和 设 施 , 都 应 当 符 合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和 辐 射 防 护 最 优 化 原 则 , 并 确 保 个 人 所 受 的 照 射 低 于 相 应 的 剂 量 限 值 。 1 . 7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单 位 应 设 置 独 立 于 生 产 运 行 部 门 的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机 构 ( 或 专 、 兼 职 人 员 )。 这 些 机 构 应 接 受 主 管 部 门 和 所 在 省 市 自 治 区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 1 . 8 辐 射 工 作 单 位 保 鲜 建 立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防 护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职 工 安 全 防 护 教 育 和 培 训 考 核 制 度 , 认 真 执 行 和 字 据 遵 守 有 关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规 定 , 防 止 各 类 辐 射 事 故 的 发 生 。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 必 须 具 备 辐 射 防 护 基 本 知 识 , 理 解 辐 射 防 护 最 优 化 的 基 本 原 则 , 熟 悉 辐 射 防 护 方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 并 经 过 培 训 考 核 取 得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合 格 证 后 方 可 参 加 工 作 。 1 . 9 在 存 在 辐 射 照 射 的 场 所 , 以 及 在 能 发 射 辐 射 的 物 件 上( 1 . 4 除 外 ),必 须 有“ 电 离 辐 射 ” 的 标 志( 附 录 D )。 1 . 1 0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辐 射 防 护 工 作 的 领 导 , 根 据 本 规 定 的 要 求 , 结 合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的 特 点 , 制 定 相 应 的 辐 射 防 护 规 程 和 管 理 方 法 。 1 . 1 1 要 切 实 关 心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体 健 康 。 应 由 授 权 的 医 疗 机 构 对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定 期 常 规 医 学 监 督 和 异 常 受 照 人 员 的 医 学 处 理 。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应 享 受 的 劳 动 保 护 和 相 应 待 遇 , 按 照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 2 剂 量 限 制 体 系 2 、 1 基 本 原 则 2 、 1 . 1 为 了 防 止 发 生 非 随 机 性 效 应 , 并 将 随 机 性 效 应 的 发 生 率 降 低 到 可 以 接 受 的 水 平 , 用 下 述 的 剂 量 限 制 体 系 对 正 常 照 射 加 以 限 制 。 2 、 1 . 2 一 切 实 践 和 设 施 的 选 址 、 设 计 、 运 行 和 退 役 , 必 须 遵 守 辐 射 防 护 三 原 则 : A ;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 在 施 行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任 何 实 践 之 前 , 都 必 须 经 过 正 当 性 判 断 , 确 认 这 种 实 践 具 有 正 当 的 理 由 , 获 得 的 利 益 大 于 代 价 ( 包 括 健 康 损 害 和 非 健 康 损 害 代 价 )。 B : 辐 射 防 护 的 最 优 化 : 应 避 免 一 切 不 必 要 的 照 射 , 在 考 虑 到 经 济 和 社 会 因 素 的 条 件 下 , 所 有 辐 射 照 射 都 应 保 持 在 可 合 理 达 到 的 尽 量 低 的 水 平 。 C : 个 人 剂 量 的 限 制 : 用 剂 量 限 值 对 个 人 所 受 的 照 射 加 以 限 制 。 2 、 2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2 、 2 、 1 判 断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 应 当 在 全 面 考 虑 经 济 和 社 会 因 素 , 并 与 作 为 替 代 的 其 他 实 践 相 比 较 的 基 础 上 作 出 。 2 、 2 、 2 当 发 生 引 起 的 损 害 称 为 主 要 的 考 虑 因 素 时 , 正 当 性 判 断 由 本 单 位 或 上 级 辐 射 防 护 部 门 作 出 。 2 、 3 辐 射 防 护 的 最 优 化 2 、 3 、 1 辐 射 防 护 的 最 优 化 时 辐 射 防 护 的 重 要 原 则 , 必 须 贯 穿 于 实 践 或 设 施 的 选 址 、 设 计 、 运 行 和 退 役 的 全 过 程 。 2 、 3 、 2 各 单 位 应 制 定 辐 射 防 护 最 优 化 纲 要 , 并 定 期 评 审 , 以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予 以 调 整 。 2 、 3 、 3 辐 射 防 护 最 优 化 纲 要 应 在 防 护 机 构 设 置 、 防 护 管 理 、 防 护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资 格 的 审 定 、 各 类 人 员 的 安 全 防 护 知 识 教 育 、 发 生 控 制 措 施 和 应 急 计 划 等 工 作 中 加 以 贯 彻 和 体 现 。 2 、 3 、 4 发 生 防 护 最 优 化 纲 要 评 审 主 要 由 本 单 位 或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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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 1、首诊负责制度; 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4、 会诊制度; 5、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6、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7、术前讨论制度; 8、查对制度; 9、交接班制; 10、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11、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 管理制度; 13、分级护理制度; 14、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15、医患沟通制度; 16、转院转科 制度; 17、特诊特治告知制度; 18、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医院运行基本监测指标 :一、资源配置: 1、实际开放床位、应急扩展床位数; 2、全院员 工总数、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中:医师数、专∕兼职心理治疗师数、医疗社会工作者数、护 理人员数、医技人员数) 。 3、医院医用建筑面积。 二、工作负荷: 1、年门诊人次、年急诊 人次。 2、年住院患者入院、出院例数,出院患者实际占用总床日。 3、年开展基层和社区公 共精神卫生服务指导∕督导人次。 4、年培训综合服务医院医师以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项 目数、 受训人次。 5、年纳入管理治疗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档案的患者人数。 三、治疗质量: 1、 入出院诊断符合率; 2、住院治愈好转率; 3、住院患者抢救例数、死亡例数占同期住院人次 的比率。 四、工作效率: 1、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 2、平均每张床位工作日; 3、床位使用 率; 4、床位周转次数。 五、患者负担 (项目及数据引自医院财务报表) :1、门诊人次平均 费用(元),其中药费(元) ;2、住院人次平均费用(元) ,其中药费(元) 。六、资产运营 (项目及数据引自医院财务报表) 1、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2、医疗收入∕百元固定资产; 3、业务支出∕百元业务收入; 4、资产负债率; 5、固定资产总值。 6、医疗收入中药品收入、 医用材料收入比率; 7、人员经费支出∕业务收入。 七、科研成果 (评审前 5 年):1 国内论 文数 ISSN、国内论文数及被引用数次(以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发布信息为准) 、SCI 收录论文 数; 2、承担与完成国家、省市级科研课题数。 3、获得国家、省市级科研基金额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 1、凡挂号病人, 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 首诊医师 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转科、传染病报告等工作负责。 2 、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 体格检查,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初步处理, 并认真记录病历。 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 对诊断尚未明 确的患者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3 、首诊医师下班时, 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 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 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4 、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 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 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组织会诊与处理, 必要时报 告医务部组织相关科室会诊, 收治或转入相应科室进行抢救与处理。 危重症患者 如需检查、 住院或转院者, 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 如因本医 院条件所限, 确需转院者, 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好后, 由科主任提出 申请报医务部同意,并请示业务副院长批准同意后方可转院。 5 、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 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 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 诿或拒绝。 6、医务部负责首诊负责制的督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 、建立我院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实行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2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 或主治医师查房, 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加。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 2 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 1 次。住院医师对所 2 管患者实行 24 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休息时间晚查房一般由晚班医师完 成。 3 、对急危重患者, 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 必要时可请主 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来院查房并指导诊治。 4 、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 8 小时内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 48 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 72 小时内查看 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5 、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病历、 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 需要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住院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目前病情、检查化验结 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提出诊治意见, 并做出明确的指示。 6、节假日有危急重症病人时必须有副主任医师查房。 7 、查房内容: ①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急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 患者,同时巡视一般患者;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 治疗意见;核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 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 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 询问、检查患者饮食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饮食等方面的意见。 ②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急危重、 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 听取住院医师和护士的意 见;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医疗、护理、饮食 等的意见;核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 ③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的问题;审查对新入院、 急危重患者的诊断、 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 抽查医嘱、病历、 医疗、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决 定患者出院、转院等。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 、凡危重病人三天内诊断不明确者、 疑难特殊病例入院七天内经科室主任 (副 主任)医师查房后仍未明确诊断、 或治疗效果不佳、 病情严重或有特殊病情者等 均应组织讨论。 2 、科内讨论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 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3 、院内讨论时由主管病人的科主任主持, 医务部派人参加并负责通知相关科 室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参加,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 写出病例摘要, 做好发言准备, 并提交纸质病例病情摘要给参加讨论的相关科室 医师。 4 、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 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 记 录内容包括: 讨论日期、 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病情报告及讨论目 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将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5、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 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讨论。 讨论由科主任负责组织和召集。 讨论时由主 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讨论的目的, 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讨论记录。 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和特别注意事项等。 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3 四、会诊制度 1 、会诊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的 过程。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2、急诊会诊:凡病情危急需会诊者,申请科室医师填写会诊单并注明“ 急” 字(注明时间,具体到分秒),并电话通知拟请科室,被邀请科室医师在接到会 诊通知后,应在 10 分钟内到位。急会诊值班医师可以担任,但本科室有危重病 人时应由二线班担任急会诊。 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 (具体到分 钟)。 3、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科室协助诊疗者,三日 内需行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 上级医师同意, 填写会诊申请单和会诊通知 单,会诊申请单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审核签字。 所有科室建立会诊 通知单签收登记本, 被邀科室值班医生负责接收会诊通知单, 并在邀请科室的会 诊通知单签收登记本上签收,通知会诊医师在 48 小时内完成会诊,会诊医师及 时提出诊断和处理意见, 填写会诊记录, 如因病情需要复诊时, 被邀科室应主动 前往复诊。 某些特殊专科会诊时, 可由本科医护人员陪同病人或自行到专科进行 会诊。 4 、院内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 全院会诊由科主任提出, 报医 务部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 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 会诊目的和 拟邀请人员报医务部, 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 会诊科室病例主管医师必须 提交纸质病例病情给参加讨论的他科会诊医师各一份。 会诊时一般由申请会诊科 室主任主持, 必要时请业务副院长参加, 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 主管医师认 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5、外院来院会诊: ①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 可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 由科主任提出申请, 由主管病人的主治医师填写书面报告 (内容包括病情摘要、 会诊目的、 所邀医院 及专家),科主任签字送医务部,医务部与有关医院联系。会诊由相关科主任主 持,医务部派人参加,必要时业务副院长参加。特殊情况时,经医务部及分管院 长批准,可携带病历陪同病人到外院会诊。 ②邀请外院医师来本院会诊、 手术,邀请科室原则上要求通过医务部与所邀 医院医务科联系, 科室自行联系时必须报医务部备案, 被邀请的医师必须具有相 应的执业资格。需要手术者于术前先行来院诊察患者病情, 必要时参与术前讨论, 其诊疗意见均应记录在案, 并有手术医师或科主任的签名。 危重抢救的急会诊可 直接电话报请医务部及主管院长同意后实施。 6、外院外出会诊: ①拟请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含手术) ,应出具对方医疗机构的邀请函(用电 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 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给我院医务部, 非正常上班时间与总值班联系。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请专家姓名、 会诊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必要时应和拟请专家直接通话交流情况。 ②接到外院会诊邀请后, 由医务部安排有关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外 院会诊,外出会诊前后,会诊医师应到医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③各科室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出会诊、手术或坐诊。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未知 文件大小:63.9 KB 时间:2026-04-25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