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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安全操作规程-清管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清管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检查确认清管机各部件完好安全可靠后方可进行清管作业2.将待清吸铝管放置在清管机上正确固定好,打开冷却水阀门。 3.严禁用潮湿的手操作电源按钮盒。 4.清管过程中,避免水溅到电机、开关及线路接口,如发生卡钻或 其它异常 情况时,应立即断掉电源,待处理好后方可重新启动。 5.在清管过程中,如需调整管的位置,必须先完全退出钻头,等钻 头停稳后, 再行调整,在作业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工作服被钻杆卷缠。 6.清理电解质碎块时,需先退出钻头,断掉电源,关掉冷却水,卸 下已清管, 严禁直接用手到管内扒捡碎块。 7.移动轴流风机前必须先关电源,并待风机完全停止后方能移动, 移动轴流 风机时注意观察,不能拉断电源线或风机压在电源线上。 8.作业结束后,关掉风机电源,工器具归位,清扫现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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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安全操作规程-配电带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配电带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进行直接接触 20”及以下电压等级带电设备的作业时,应 穿着合格的绝 缘防护用具(绝缘服或绝缘披肩、绝缘手套、绝缘 鞋);使用的安全带、安全帽也应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必要时戴护 目镜。使用前应对绝缘防护用具进行外观检查。作业过程中禁止摘 下绝缘防护用具。 2.作业时,作业区域带电导线、绝缘子等应采取相间、相对地 的绝缘隔离措 施。绝缘隔离措施的范围应比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增 加 0.4m 以上。实施绝缘隔离 措施时,应按先近后远、先下后上的 顺序进行,拆除时顺序相反。装、拆绝缘隔 离措施时应逐相进行。 禁止同时拆除带电导线和地电位的绝缘隔离措施;禁止同时接 触两个非连通的带电导体或带电导体与接地导体。 3.作业人员进行换相工作转移前,应得到工作监护人的同意。 4.杆塔上带电核相时,作业人员与带电部位保持表 10-1 的安 全距离。核相工作应逐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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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安全操作规程-清管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清管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检查确认清管机各部件完好安全可靠后方可进行清管作业2.将待清吸铝管放置在清管机上正确固定好,打开冷却水阀门。 3.严禁用潮湿的手操作电源按钮盒。 4.清管过程中,避免水溅到电机、开关及线路接口,如发生卡钻或 其它异常 情况时,应立即断掉电源,待处理好后方可重新启动。 5.在清管过程中,如需调整管的位置,必须先完全退出钻头,等钻 头停稳后, 再行调整,在作业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工作服被钻杆卷缠。 6.清理电解质碎块时,需先退出钻头,断掉电源,关掉冷却水,卸 下已清管, 严禁直接用手到管内扒捡碎块。 7.移动轴流风机前必须先关电源,并待风机完全停止后方能移动, 移动轴流 风机时注意观察,不能拉断电源线或风机压在电源线上。 8.作业结束后,关掉风机电源,工器具归位,清扫现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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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安全操作规程-配电带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配电带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进行直接接触 20”及以下电压等级带电设备的作业时,应 穿着合格的绝 缘防护用具(绝缘服或绝缘披肩、绝缘手套、绝缘 鞋);使用的安全带、安全帽也应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必要时戴护 目镜。使用前应对绝缘防护用具进行外观检查。作业过程中禁止摘 下绝缘防护用具。 2.作业时,作业区域带电导线、绝缘子等应采取相间、相对地 的绝缘隔离措 施。绝缘隔离措施的范围应比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增 加 0.4m 以上。实施绝缘隔离 措施时,应按先近后远、先下后上的 顺序进行,拆除时顺序相反。装、拆绝缘隔 离措施时应逐相进行。 禁止同时拆除带电导线和地电位的绝缘隔离措施;禁止同时接 触两个非连通的带电导体或带电导体与接地导体。 3.作业人员进行换相工作转移前,应得到工作监护人的同意。 4.杆塔上带电核相时,作业人员与带电部位保持表 10-1 的安 全距离。核相工作应逐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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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5.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定高处作业分级、作业过程安全要求与防护和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 2 适用范围: 用于公司内从事的高处作业。 3.术语解释 3.1 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2 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的落点。 3.3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3.4)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 注:可能坠落范围半径的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 础高度(3.6),具体的规定是在分析统计了许多高处坠落事故的案例的基础上作出的, 一般按照工作高度取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3.4 可能坠落范围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 3.5 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3.6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3.5)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 3.7 钩锁 带有保险装置的蹄形或椭圆形的连接锁件。 3.8 个人坠落防护系统 防止从作业平面坠落的系统。该系统包括锚固点、连接装置、全身安全带等。 3.9 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 全保护装置,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救生索上的两根系索。 3.10 救生索 一种柔韧的、固定在两个锚固点之间的垂直或水平的绳索。 3.11 定位装置系统 用于使工作人员在高处作业时能够腾出双手(比如向后倾斜等)进行工作的固定装 置。 4 职责要求 4.1 安全管理员职责 4.1.1 确认作业安全准备情况,验收高处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4.1.2 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车间及时整改。 4.1.3 作业过程监督和应急监督管理;。 4.1.4 向作业车间讲明高处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 4.1.5 协助作业车间开展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措施。 4.1.6 为作业车间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4.1.7 审查作业车间高处作业安全施工方案。 4.1.8 监督现场高处作业安全,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4.2 作业人员职责 4.2.1 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 4.2.2 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要求 进行作业; 4.2.3 对违反本标准强令冒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2.4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或及时报告,采取适 当措施并迅速撤离现场; 4.2.5 身体条件不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的,不能进行高处作业。 4.3 监护人职责 4.3.1 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具备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熟 悉应急预案和现场急救方法; 4.3.2 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 不到位,有权提出暂停作业; 4.3.3 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应全程监督作业活动,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 无关的工作; 4.3.4 认真检查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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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XX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016版)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2016-X-X 实施 目 录 1. 精密推台锯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1 2. 木工平刨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2 3. 木工铣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3 4. 木工带锯机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4 5. 木工圆锯机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5 6. 台式钻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6 7. 木工冷压机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7 8. 热压机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8 9. 双面刨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9 10.拼板机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10 11.砂轮机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11 12.砂光机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12 13. 喷漆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13 14. 封边机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14 15.切割机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15 16.布袋除尘器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16 17. 单头直榫开榫机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17 18. 薄木剪切机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18 19. 梳齿榫开榫机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19 20. 卧式多轴木工钻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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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配电带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配电带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进行直接接触 20”及以下电压等级带电设备的作业时,应 穿着合格的绝 缘防护用具(绝缘服或绝缘披肩、绝缘手套、绝缘 鞋);使用的安全带、安全帽也应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必要时戴护 目镜。使用前应对绝缘防护用具进行外观检查。作业过程中禁止摘 下绝缘防护用具。 2.作业时,作业区域带电导线、绝缘子等应采取相间、相对地 的绝缘隔离措 施。绝缘隔离措施的范围应比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增 加 0.4m 以上。实施绝缘隔离 措施时,应按先近后远、先下后上的 顺序进行,拆除时顺序相反。装、拆绝缘隔 离措施时应逐相进行。 禁止同时拆除带电导线和地电位的绝缘隔离措施;禁止同时接 触两个非连通的带电导体或带电导体与接地导体。 3.作业人员进行换相工作转移前,应得到工作监护人的同意。 4.杆塔上带电核相时,作业人员与带电部位保持表 10-1 的安 全距离。核相工作应逐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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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1.厂区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断 路作业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生产区域内断路作业。 3 术语和定义 3.1 厂区断路作业 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是断路作业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断路作业的管理。 4.2 断路申请部门负责断路作业票证的办理,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5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5.1 凡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5.2 安全环保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要立即通知生产调度、设备管理部、物流 部等有关部门。 5.3 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5.4 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5.5 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设置红灯示警。 5.6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 2 h、夜间不超过 1 h 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 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 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 牌。 5.7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 采用安全电压; b) 设置高度应离地面 1.5 m,不低于 1.0 m; c) 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 应能发出至少自 150 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8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 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负责报告安全环保部, 然后由安全环保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5.9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0 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 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11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部门重新办理 《断路安全作业证》。 5.12《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 5.12.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检修、施工单位向安全环保部申请,安全环保部指定专人 申请办理。 5.12.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5.12.3 申请断路作业的部门在安全环保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由检 修、施工单位。 5.12.4 检修、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检修、 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部门。 5.12.5 断路申请部门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安全环保部审批,并 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安全环保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6 相关/支持性文件 6.1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2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7 记录 7.1 断路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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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安全检查表-2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建立煤气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相关台账 建立煤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其执行 1 管理制度 有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并按其执行 交叉作业情况下,制定施工或检修方案,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及负责人 交叉作业情况下,签订施工或检修安全管理协议 2 交叉作业管 理 安全管理协议中,涉及冶金企业与施工企业交叉作业的事项,明 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配备煤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3 技术人员配 备 对煤气作业人员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和教育并考核,有台帐记录 制定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4 应急救援 煤气作业场所设有逃生及救援通道 5 防护用品 配备煤气作业防护用品 具备《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的有效可靠的煤气隔断装置 6 安全设施 煤气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7 其他问题 煤气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4 KB 时间:2025-11-27 价格:¥2.00

企业安全标准化模板-1.1.2年度安全生产方针、目标与指标2014

****有限公司文件 **安全[2014]01 号 公司 2014 年度安全生产方针、目标与指标 一、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紧紧 围绕“切实加强生产安全”这一主线,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 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深化遵纪守法, 杜绝违章行为;推进科技进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安全生产标 准化,强化安全基层基础;保证安全投入;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筑 安全防范体系,确保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杜绝火灾事故,杜绝产生 社会影响的其他事故,确保本企业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努力 实现本质安全性企业。 三、2014 年安全生产指标 1、杜绝重伤以上事故; 2、杜绝火灾事故; 3、设备完好率 100%; 4、轻伤率控制在 2%之内; 5、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6、防火设施完好齐全; 7、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率达到 100%。 ****有限公司 2014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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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八大特殊作业危险告知牌(全套

动火作业告知牌 动火作业的定义和分类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安全作业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禁止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作业要求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 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 等进行的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 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及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及厂 区管道廊上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 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 据起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注: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防护措施 (说明:此栏请按版面合理调整布局,醒目、美观为佳)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工作票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 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 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 10 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确 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焊接和 切割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至少两具灭火器,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 5 米,二者与动 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 10 米的安全距离。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 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 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 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6、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 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 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 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7、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 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 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 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告知牌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定义和分类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十不准” 1、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准作业2、未指定合格的监护人不准作业。 3、未对受限空间内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分析不准作业。 4、受限空间未经过置换、蒸煮、吹扫的不准作业 。 5、受限空间内通风不畅不准作业。 6、未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 7、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周围障碍物没有清除不准作业。 8、不挂警示标牌不准作业。 9、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没有隔离措施不准作业。 10、工作内容或工作环境发生改变且没有重新进行危险分析的不准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作业要求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 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 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 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的特点:a、有足够的空间,可以让员工进入 并进行指定的工作;b、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 c、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d、自然通风不 足,含有潜在的危险。 防护措施 1、安全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要了解作业内容、地点、时间、要求和作业环境中的危害因素,了 解罐内充装介质的特性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无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9 KB 时间:2025-12-06 价格:¥2.00

安全操作规程-配电带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配电带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进行直接接触 20”及以下电压等级带电设备的作业时,应 穿着合格的绝 缘防护用具(绝缘服或绝缘披肩、绝缘手套、绝缘鞋); 使用的安全带、安全帽也应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必要时戴护目镜。 使用前应对绝缘防护用具进行外观检查。作业过程中禁止摘下绝缘 防护用具。 2.作业时,作业区域带电导线、绝缘子等应采取相间、相对地 的绝缘隔离措 施。绝缘隔离措施的范围应比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增 加 0.4m 以上。实施绝缘隔离 措施时,应按先近后远、先下后上的 顺序进行,拆除时顺序相反。装、拆绝缘隔 离措施时应逐相进行。 禁止同时拆除带电导线和地电位的绝缘隔离措施;禁止同时接 触两个非连通的带电导体或带电导体与接地导体。 3.作业人员进行换相工作转移前,应得到工作监护人的同意。 4.杆塔上带电核相时,作业人员与带电部位保持表 10-1 的安 全距离。核相工作应逐相进行。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7.1 KB 时间:2025-12-14 价格:¥2.00

项目部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表GDAQ2030201

安全 项目部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表 GDAQ2030201 工程名称: 江门市民兵综合训练项目—生活区 施工单位: 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 编号: 04 项目部 项目部 检查 人员 签名 姓 名 职务(职称) 项目经理 安全 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隐患: 部 门 项目部 整改责任人 项目安全 陈小文 1、扫地杆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整改期限 1天 整改班组(部门) 架子班 执行整改情况: 整改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项目部、受检班组(部门)各一份。 复查意见: 复查单位(盖章): 复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安全 项目部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表 GDAQ2030201 工程名称: 江门市民兵综合训练项目—生活区 施工单位: 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 编号: 03 项目部 项目部 检查 人员 签名 姓 名 职务(职称) 项目经理 安全 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隐患: 部 门 项目部 整改责任人 尹显强 项目安全 陈小文 1、钢筋加工场未按要求搭设遮雨棚 整改期限 1天 整改班组(部门) 铁工班 执行整改情况: 整改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项目部、受检班组(部门)各一份。 复查意见: 复查单位(盖章): 复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54 KB 时间:2025-12-21 价格:¥2.00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检查表(含续表)GDAQ20802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检查表 GDAQ20802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安全标志牌名称 应设 数量 检查情况 整 改 情 况 1 禁止吸烟 3 禁止通行 2 禁止烟火 5 禁止抛物 4 禁放易燃物 7 修理时禁止转动 6 带电合闸 9 禁止跨越 8 运转时禁止加油 11 禁止攀登 10 禁止堆放货物 13 禁止饮用 12 禁止靠近 15 禁止探头 14 禁止吊篮乘人 17 注意安全 16 禁止停留 19 有电危险 18 高压危险 禁止攀登 21 当心触电 20 当心火灾 23 当心机械伤人 22 当心中毒 25 当心吊物 24 当心伤手 27 当心落物 26 当心扎脚 28 当心坠落 kg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检查表(续表) GDAQ20802-1 序号 安全标志牌名称 应设 数量 检查情况 整改情况 30 当心弧光 29 当心车辆 32 当心塌方 31 当心冒顶 34 当心电缆 33 当心坑洞 36 必须戴防护眼镜 35 当心滑跌 38 必须戴防尘口罩 37 必须戴安全帽 40 必须穿防护鞋 39 必须戴防护手套 42 安全通道 41 必须系安全带 44 地下消火栓 43 火警电话119 46 消防水带 45 地上消火栓 48 消防水泵接合器 47 灭火器 49 限载 50 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工地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满足规范要求,本检验批合格。 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30.5 KB 时间:2025-12-25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   (2003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 根据 2010 年 1220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 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 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 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 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 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 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 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 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 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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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钢筋对焊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10

钢筋对焊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10 一、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二、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三、对焊机应安置在室内,并应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焊接钳口不应有油污,正负电极接触面烧损面积不 应超过 2/3。电焊导线长度不宜大于 30m,当需要加长导线时,应相应增加导线的截面。当多台对焊机并列安装 时,相互间距不得小于 3m,应分别接在不同相位的电网上,并应分别有各自的刀型开关。 四、焊接现场 10m 范围内,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对焊机的压力机构灵活,夹具牢固,气压、液压系统无泄漏,一切正常后,方 可施焊。 六、断路器的接触点、电极应定期光磨,二次电路全部连接螺栓应定期紧固。冷却装置水路应畅通,不应 有漏水。冷却水温度不超过 40℃,排水量应根据气温调节。 七、焊接较长钢筋时,应设置托架,配合搬运钢筋的操作人员,在焊接时要注意防止火花烫伤。 八、闪光区应设阻燃的挡板,焊接时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九、冬季施焊时,室内温度不应低于 8ºC。作业后,应放尽机内冷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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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 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 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 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 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 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 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 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 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 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 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 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 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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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5、起 重 机 械 保 养 合 同

起 重 机 械 保 养 合 同 甲方: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由于项目 中所安装的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的需要,甲方特委 托乙方对其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具体型号、数量见下表)。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以 下协议条款。 一、保养起重机械数量、价款: 序号 规格型号 初始登记号 出厂编号 每月保养费 (元) 备注 1 2 3 4 5 6 每月合计 人民币: (¥: 元) 二、保养起止时间: 从 年 月 日起至 本工程竣工验收塔式起重机拆卸止; 三、保养范围、内容及要求: 1、保养合同期内,乙方按约定日期派出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每月一次保养(检查、清洁、 调整、润滑、维护)。做好每台起重机械保养记录,建档备查。保养的范围、内容按保养项 目表的规定执行。保养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整改建议,起重机 械的具体维修工作和维修工程费用由双方另立合同。 2、如果必要更换起重机械零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按维修项目的标准收费,零件 由乙方优先供应。 3、 甲 方 应 派 出 代 表 配 合 乙 方 保 养 人 员 工 作 时 的 协 调 , 甲 方 委 派 (电 话: )负责协调工作,乙方委派 马远国 (电话: )负责 保养工作。 a) 付款方式: 甲方每月以现金方式按时支付给乙方。 b) 双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1、在保养期间内,应定期对甲方起重机械设备的对应项目进行检查维护,保证甲方起重机正常、 安全运行,并确保甲方的起重机械通过上级主管单位的各项检查、审核(如:年审等)。 2、在保养期间内,应按规定进行保养,每次保养工作完成后,甲方应在乙方保养人员的“起 重机械运行记录”上签认;如乙方保养人员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和保养项目进行保养,或违 反甲方的有关制度,甲方应通知乙方;因保养不良造成甲方的起重机故障,乙方应负责免 费修复。 3、乙方在检查起重机时,如确认需维修或换零件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提出维修项目、 更换配件及其费用,其工作应委托乙方处理,如甲方自行处理,影响起重机的安全运行或 造成事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因使用方法不良造成起重机损坏,需进行维修等,其费用 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 1、在保养期间内,甲方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包括乙方的人员)进行保养。 2、甲方应教育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避免由于操作不当而导致设备损坏。 3、甲方应教育设备操作人员做好日常清洁、保养工作,以维持设备的正常寿命。 4、在设备出现故障后,要立即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指定的维修联系人。 5、甲方应为乙方的保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6、所有合理报价工程,乙方有义务以书面方式将详细情况陈诉阐明,甲方有责任迅速决断上 述工程接受与否。否则,因上述延误而导致的起重机损坏及任何性质的索赔,乙方概不负责。 7、甲方应按合约规定按时支付乙方保养费。如甲方不依期支付,乙方有权无须事先知会甲方 暂停保养服务,直至该项费用缴清为止;如甲方欠交保养费超过一个季度,则乙方将有权 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约,乙方对起重机由于欠保养而引起之一切任何性质之损坏与损失, 不负任何责任。 8、当各齿轮箱及各传动机构需要更换油时,甲方必须提供用油给乙方进行更换。 9、甲方的起重设备如无维修作业平台,应提供必需的登高作业设施供乙方使用。 六、免除责任的事项: 1、任何有外力损坏,人为造成,由不可抗拒力(如战争、水灾、水浸、地震、水浸引起的氧 化腐蚀等)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乙方责任。 2、因甲方违规使用,疏忽或人为损坏及一切非乙方因素导致起重机发生意外所引起的经济和 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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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机械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115

机械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15 一、工作环境应干燥整洁,不得堵塞通道。 二、多人操作的工作台,中间应设防护网,对面方向朝着时应错开。 三、清洗用油、润滑油脂及废油渣及废油、绵纱不得随地乱丢,必须在指定地点存放。 四、扁铲、冲子等尾部不准淬火;出现卷边裂纹时应及时处理;剔铲工件时应防止铁屑飞溅伤人;活动扳 手不准反向使用;打大锤不准戴手套;大锤甩转方向不准有人。 五、用台钳夹工作,应夹紧夹牢,所夹工件不得超出钳口最大行程 2/3。机械解体要用支架,架稳垫 实,有回转机构的要卡牢。 六、修理机械应选择平坦坚实地点,支撑牢固。使用千斤顶时,须用直立垫稳。 七、不准在发动着的车辆下面操作。架空试车,不准在车辆下面工作或检查,不准在车辆前方站立。 八、检修机械前必须先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应挂有“正在修理,禁止合闸开动”标志。非检修人员, 一律不准发动或转动。检修时,不准将手伸进齿轮箱或用手指找正对孔。 九、严禁未拉闸断电,擅自检修机械设备或机具。 十、设备检修后应先接零接地,后接电源,未接零接地前,禁止送电试机。 十一、试车时应随时注意各种仪表、声响等,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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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26

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6 一、装载机宜在 1~2 级土壤的场地作业,不宜在干燥粉尘大以及潮湿黏土地带进行作业。 二、作业前应对装载机进行检查,动臂、摇臂和拉杆不应有变形和裂纹,轴销应固定牢靠;铲斗应完好, 不应有裂纹,斗齿应齐全、完整不应松动。轮胎气压、各液压管接头液压控制阀是否正常,各润滑部位是否缺 机油等,确认正常后方可启动。 三、作业时应时刻注意周围人的情况,尤其是在倒车时,更应注意身后有无行人,在行驶或作业过程中, 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或机架上坐立。 四、行驶中,不应高速和急转弯。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在不平的场地上行驶及转弯时,严禁将铲运斗提 升到最高位置。 五、在坡道上不得进行保修作业,在陡坡上严禁转弯、倒车和停车,在坡上熄火时应将铲斗落地,制动牢 靠后,再行启动。 六、夜间工作时,现场照明应齐全完好。 七、作业完毕后将装载机停放在平坦地面上,并将铲斗落在地面上,液压操纵的应将液压缸缩回,将操纵 杆放在中间位置,进行清洁,润滑后关好门窗。 八、挖掘装载机停放时间超过 1h 时,应支起支腿,使后轮离地;停放时间超过 1d 时,应使后轮离地,并 应在后悬架下面用垫块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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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 年 4 月 22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 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 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 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 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 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 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 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 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 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 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2-14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 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 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 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 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 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 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 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 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 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 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 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 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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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9-3.危险源监控措施

危险源监控措施 在对全公司的每个危险源进行辩识和评价后,通过一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有计划 的安全检查等,再通过一定的安全生产组织措施,如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 技能指导,提供保证其安全运行的设备、工作人员的安全素质、工作时间的安排、安全 职责的确定,以及对外部用工和现场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等,对危险源进行严格的监控 和管理。 一、危险源:火灾 监控措施: 1、认真做好防火知识教育,提员工的防火意识。 2、春秋两季防火为重中之重。 3、在工作场所和库房严禁烟火。 4、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审批。 5、定期进行火灾事故应急演练。 6、正确选择自动断路器或熔丝的额定电流,要和导线的安全载流量相匹配,不允 许用铜线代替熔丝。对旧式的胶盖闸刀开关,大电流熔丝的连接处往往难以拧紧,而产 生电弧或火花,很不安全。 7、铝导线与电气设备的出线与连接,要用铜铝过渡接头,电流很小的也要接触良好, 要防止由于铝表面的氧化而引起接触不良。 8、对裸导线之间及带电部分与接地部分之间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导线架空悬挂 时不宜过松,以免在刮风时导线短路。 9、根据不同用电场合选择不同的用电灯具。易燃易爆的场所应选用防爆型的灯具。 10、灯泡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可贴近可燃物。 二、危险源:触电 监控措施: 1、生产场所所用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凡有裸露带电的电气设备和易发生电击 的危险区,都要设围栏、护网、箱、闸等屏护设栏设施。 2、生产场所用电的线路及设备,包括临时用电,必须规范铺设。 3、严禁将电线线路搭靠或固定在机械、栏杆、钢管、扒钉等金属件上。 4、手持电动工具应由专人管理,手柄绝缘良好,凡不符合要求的机具严禁使用。 5、变、配电室严禁使用易燃的材料建筑,建筑结构应符合防火、水、漏、盗、防 小动物串入及通风良好的要求; 6、生产现场和生活用电要统一规范,布局合理,并保持接地装置可靠。 7、装接与撤除接地线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和设监护人。 8、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和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 9、经常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对电线老化或绝缘降低的机电设备进行更换和维 修。 10、选择合适的漏电保护器,并定期检验,手持电动工具应增设漏电保护装置。 三、危险源:机械伤害 监控措施: 1、检修机械必须严格执行断电挂禁止合闸警示牌和设专人监护的制度。机械断电 后,必须确认其惯性运转已彻底消除后才可进行工作。机械检修完毕,试运转前,必须 对现场进行细致检查,确认机械部位人员全部彻底撤离才可取牌合闸。检修试车时,严 禁有人留在设备内进行点车。 2、人手直接频繁接触的机械,必须有完好紧急制动装置,该制动按钮位置必须使 操作者在机械作业活动范围内随时可触及到;机械设备各传动部位必须有可靠防护装 置。 3、各机械开关布局必须合理,必须符合两条标准:一是便于操作者紧急停车;二 是避免误开动其他设备。 4、对机械进行清理积料、捅卡料等作业,应遵守停机断电挂警示牌制度。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因素大的机械作业现场,非本机械作业人员因事必须进 入的,要先与当班机械作者取得联系,有安全措施才可同意进入。 6、操作各种机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能掌握该设备性能的基础知识,经考试 合格,方能上岗。上岗作业中,必须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编制:安全管理员签名 审核:副总(或总经理)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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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全套-变配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变配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变配电站(所)值班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需要经常监视的高压设备,值班电工必须应有二人以上。值班人员必须 熟悉本区域电气设备,应有独立操作能力。 表 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千伏) 安全距离 10 及以下 0.70 20~ 35 1.00 44 1.20 60~110 1.50 2、高压电气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拦, 如必须移开,或接近没有遮拦的高压设备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有 专人在场监护。 3、运行中的高压设备的间隔网门,不准打开。 4、值班电工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倒闸操作制 度,工作票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变配电管 理制度等各项管理规定。 5、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关好。 6、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断开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应视为有电,不得 触及设备和进入遮拦,以防突然来电。 7、电气值班人员在发生人身触电和火灾事故的紧急情况下,应立即断开有 关设备电源,以进行抢救,但事后必须向上级汇报。 (二)高压电气设备的巡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拦。 2、雷电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必须和高压设备保持 10 以上距离。 3、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任何人在未使用绝缘用具前不得接近故障点, 远离故障点的距离为:4——5 米以外,室外 8——10 米以外。 (三)倒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倒闸操作,必须填写倒闸操作票,操作票应由发令人和操作人员共同核 对无误,方可执行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2、倒闸操作必须两人进行,其中一人必须是该变、配电站(所)的值班人 员,在高压线路、户外高压开关操作,由检查、维护人员按调度命令进行 操作,操作者必须了解操作的目的和程序。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担任 监护工作的应为值班负责人,或较高级别的熟练电气技工,监护人必须严 格按操作票内容,监护其操作的正确性。 3、操作中发生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或值班 负责人报告,弄清楚后再进行操作。 4、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开关、负荷侧刀闸、母线侧刀闸顺序依次操作, 送电合闸的顺序与此相反的顺序操作,严禁带负荷拉刀闸。 5、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和油开关,操作人员应戴绝缘 手套,操作变电所室外设备,应穿绝缘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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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 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 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 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 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 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 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 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 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 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 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 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 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 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 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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