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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5 某企业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模板(依据GBT29639-2020编制,7页)

xx 集团有限公司 应急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依据 GB/T29639-2020) xx 集团有限公司 2121 4 月 企业应急资源调查及评估 一、单位内部应急资源调查 (一)应急队伍 公司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指挥部来承担。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应急工作小组 组成,下设应急抢险组、警戒疏散组、医疗救护组、污染控制组、后勤保障组。 公司应急救援组织结构如图所示。 总指挥 副总指挥 应 急 抢 险 组 医 疗 救 护 组 后 勤 保 障 组 警 戒 疏 散 组 污 染 控 制 组 (二)应急物资与装备 xx 集团有限公司配备了充足应急救援物资。具体配置情况见表 1-1,表 1-2。 表 1-1 应急物质配备表 序号 名称 类型 数量 存放位置 管理责任人 联系电话 1 防护手套 防护设施 10 仓库 陈家友 15951844187 2 防护眼镜 防护设施 20 仓库 陈家友 15951844187 3 急救药品箱 防护设施 3 车间 陈家友 1595184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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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资料-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层面安全生产检查清单

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层面安全生产检查 清单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彻 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2.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彻 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查看文件 资料 一、 贯彻 落实 政府 安全 生产 工作 部署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文件 记录 1.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 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看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二、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列入考核内容。 1.安全生产与部门业务工作必须同时安排、部署、 检查、考核、总结。 查看安全生 产工作文件 2.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 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 安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查看会议、 查检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4.对所属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资 金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条第一款 三、 基础 管理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2.《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6.所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八条 四、 教育 培训 1.定期对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 查看档案 和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2.要求所属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培训 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3.要求所属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 岗作业。 查看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1.要求所属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 向从业人员通报。 查看制度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2.对所属单位不能及时排除重大隐患,应当制定 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 急预案,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查看整改 方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五、 隐患 排查 治理 3.要求所属单位治理安全隐患,应当采取安全防范 措施;危及人员安全,应当暂时停止业务活动, 防止事故发生。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1.发现疑似职业病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 单位情况;发现职业禁忌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 2.建立职业健康检查统计和报告工作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 3.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 六、 职业 卫生 安全 管理 (对 职业 健康 检查 4.主检医师符合要求情况,仪器设备符合要求情况, 职业健康监测表符合要求情况,总结报告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五条、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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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XF_T 3006-2020 灭火剂及防火阻燃产品快速检定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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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AQ_T 1090-2020 煤矿充填密闭用高分子发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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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XF 3009-2020 救援三脚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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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T 1090-2020 煤矿充填密闭用高分子发泡材料2021-01-18 14_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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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 3008-2020 消防员防蜂服2021-01-18 14_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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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T 3003-2020 火灾调查车装备通用技术要求2021-01-18 14_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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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T 1089-2020 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2021-01-18 14_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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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T 3011-2020 逃生与救援用车窗玻璃电动击碎装置2021-01-18 14_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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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T 3001-2020 水域救援作业指南2021-01-18 14_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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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XF 3010-2020 消防用雷达生命探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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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XF 3007-2020 F类火灾水系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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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T 3006-2020 灭火剂及防火阻燃产品快速检定技术要求2021-01-18 14_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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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 3007-2020 F 类火灾水系灭火剂2021-01-18 14_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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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Q_T 1087-2020 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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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XF 3008-2020 消防员防蜂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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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Q_T 1089-2020 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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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F_T 3011-2020 逃生与救援用车窗玻璃电动击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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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XF_T 3012-2020 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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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XF_T 3001-2020 水域救援作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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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 (2012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2015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 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危险化学 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 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 品管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依法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接受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原则,并按照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 区域;确实无法避开,应当采取可靠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托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应资 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以及经过 批准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 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对管道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 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 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 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管道单位应当在其 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危险化 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 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 困难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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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 (2011 10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通 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 (国发〔2010〕23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 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负责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 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行为。 第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合法从事生产 经营建设活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 性标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已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制订并实施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程序和要求,对发现和被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 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 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 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应当当场答复;不能 当场答复,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 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除外。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单 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单位,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对已经受理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立即组织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举报内容不清,可以请 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对匿名举报,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有具体单位、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线索,立即组织核实; (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查,依法予以处理; (四)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 报人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有困难,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 有关部门共同核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 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除外。 第十条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设区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安会应当按照规定对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有关人民政府安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督办事项。 负责督办人民政府安会办公室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网站上公开督 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督办人民政府安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督办事项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掌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故查处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安全 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中存在问题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 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原材料、设备;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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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XF_T 3003-2020 火灾调查车装备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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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严重社会 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 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 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 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应急管 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 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 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提高 全社会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 域,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上一级人民政 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严重社会危 害,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 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从其规定;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 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 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 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 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 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机关,其 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应对突发事件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应对突发事件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 成社会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 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被征 用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 用后毁损、灭失,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适 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员会命令,参加突发事件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 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作 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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