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14-A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 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如下几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电工、 金属焊接、切割、起重、厂内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等。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取证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规范特种作 业行为。 相关部门:生技科、各车间;负责电工、电焊工、钳工、起重工、 压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 物管科。负责厂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 年龄满18周岁; B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 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D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2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 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考核,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4 各特种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 令)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并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5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 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6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5 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 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如下几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金属焊接、 切割、电工、行车工、车辆驾驶。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 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相关部门:各车间、采购部;负责金属焊接、切割、电工、行车工、 车辆驾驶的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 年龄满18周岁; B.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认可培 训机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D.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2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 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考核,并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4 管理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 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 员档案。 4.5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 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6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5 相关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 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5-08-10 价格:¥2.00
临时外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协议书 XX 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XX(以下称乙方) 根据工程需要,甲方向乙方雇用作业人员等人(以下称为 " 乙方人 员 "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职责,确保施工中人身安全 和财产不受报失,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 生产法令、法规、规章、制度等。 二、乙方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用工手续齐全。 三、乙方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和安全知识和法规的教育及考 核。 四、乙方人员必须持有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有效岗位操作证,做 到持证上岗,并在作业中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五、甲、乙双方应根根经济合同约定条款由负责方按要求给特种 作业人员配齐合格的防险用品,因未配齐而造成的事故由负责方负责. 六、乙方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对不按安全 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执行而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乙方人员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的指令。 七、甲方严禁违章指挥,并有权监督、检查、纠正乙方人员的违 章行为,有权对违章者进行处罚,直至停工处理。如乙方人员不服从 甲方管理,甲方有权解除雇用合约,将人员退回乙方。如现场隐患严 重危及乙方人员人身安全,乙方人员可先停工再向甲方报告。 八、乙方人员负责对自己所管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 不得带病使用,如遇重大隐患或故障不能自主解决,应立即停止使用, 并及时上报甲方管理部门,甲方接报后应立即组织维修,严禁违章指 挥乙方人员使用带病机械设 备。 九、协议生效期间,由于乙方人员违章操作或对所管设备、设施 未及时检查、维修、保养而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 担;若乙方人员被甲方聘为管理人员时,因其违章指挥而发生的直接 或间接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由于隐性存在的隐患或故 障而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处理权力机关判定责任及经济损失的划分。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十一、本协议有效 期:自双方签字起至乙方正式收回人员时止。十二、协议未尽事宜, 凡属国家、北京市等有规定的均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企业无 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十三、需要补充的条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7 KB 时间:2025-08-22 价格:¥2.00
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单位: 填写日期: 序 号 姓 名 性别 工种 证件编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复审时间 备注 1 2 3 4 5 6 7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5 KB 时间:2025-10-17 价格:¥2.00
临时外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协议书 XX 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XX(以下称乙方) 根据工程需要,甲方向乙方雇用作业人员等人(以下称为 " 乙方人 员 "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职责,确保施工中人身安全 和财产不受报失,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 生产法令、法规、规章、制度等。 二、乙方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用工手续齐全。 三、乙方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和安全知识和法规的教育及考 核。 四、乙方人员必须持有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有效岗位操作证,做 到持证上岗,并在作业中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五、甲、乙双方应根根经济合同约定条款由负责方按要求给特种 作业人员配齐合格的防险用品,因未配齐而造成的事故由负责方负责. 六、乙方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对不按安全 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执行而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乙方人员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的指令。 七、甲方严禁违章指挥,并有权监督、检查、纠正乙方人员的违 章行为,有权对违章者进行处罚,直至停工处理。如乙方人员不服从 甲方管理,甲方有权解除雇用合约,将人员退回乙方。如现场隐患严 重危及乙方人员人身安全,乙方人员可先停工再向甲方报告。 八、乙方人员负责对自己所管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 不得带病使用,如遇重大隐患或故障不能自主解决,应立即停止使用, 并及时上报甲方管理部门,甲方接报后应立即组织维修,严禁违章指 挥乙方人员使用带病机械设 备。 九、协议生效期间,由于乙方人员违章操作或对所管设备、设施 未及时检查、维修、保养而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 担;若乙方人员被甲方聘为管理人员时,因其违章指挥而发生的直接 或间接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由于隐性存在的隐患或故 障而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处理权力机关判定责任及经济损失的划分。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十一、本协议有效 期:自双方签字起至乙方正式收回人员时止。十二、协议未尽事宜, 凡属国家、北京市等有规定的均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企业无 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十三、需要补充的条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1 KB 时间:2025-10-18 价格:¥2.00
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单位: 填写日期: 序 号 姓 名 性别 工种 证件编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复审时间 备注 1 2 3 4 5 6 7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5 KB 时间:2025-10-31 价格:¥2.00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无表式)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1 KB 时间:2025-12-19 价格:¥2.00
全 国 一 体 化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标 准 C 0210-2021 代替 C 0210-2019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特种作业操作证 2021-10-09 发布 2021-11-15 实施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电 子 政 务 办 公 室 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 发布 ICS 35.240.99 L 67 ZWFW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未知 文件大小:525 KB 时间:2025-12-24 价格:¥2.00
全 国 一 体 化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标 准 C 0210-2021 代替 C 0210-2019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特种作业操作证 2021-10-09 发布 2021-11-15 实施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电 子 政 务 办 公 室 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 发布 ICS 35.240.99 L 67 ZWFW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未知 文件大小:525 KB 时间:2026-01-01 价格:¥2.00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登 记 表 工程名称: 年 月 日 建安表(二)-3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用工 类别 工种 名称 本工种 工 龄 培训单位 证件号码 培(复) 训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工程负责人: xx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5 KB 时间:2026-01-11 价格:¥2.00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作业类别 证书编号 准操项目 批准日期/ 有效期 发证机关 备注:管理台账后面附证件复印件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登记卡 工号(工资号): 档案编号:T 姓名 王三(特 种作业人 员)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110 所在部门 生产 工种 行车/电工 操作项目 110 文化程度 实际 健康状况 健康 联系电话 001 基 本 情 况 备注 (换岗、患病等情况可在此注明) 证件名称 实际 证件编号 实际 发证机关 实际 发证培训机构 实际 发证日期 实际 证件有效期 实际 复审日期 实际 复审培训机构 实际 持 证 情 况 复审合格审批机关:实际 延期复审(再复审) 时间 延期复审(再复审) 培训机构 换证发证机关 证件编号 延期复审(再复审) 时间 延期复审(再复审) 培训机构 换证发证机关 证件编号 操 作 证 延 期 复 审 情 况 违 章 记 录 违法违章记录: 责任事故记录: 备 注 制表人: 制表时间: 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6 年,每 3 年一次复审。持证连续从事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3.5 KB 时间:2026-01-15 价格:¥2.00
临时外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协议书 XX 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XX(以下称乙方) 根据工程需要,甲方向乙方雇用作业人员等人(以下称为 " 乙方人 员 "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职责,确保施工中人身安全 和财产不受报失,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 生产法令、法规、规章、制度等。 二、乙方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用工手续齐全。 三、乙方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和安全知识和法规的教育及考 核。 四、乙方人员必须持有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有效岗位操作证,做 到持证上岗,并在作业中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五、甲、乙双方应根根经济合同约定条款由负责方按要求给特种 作业人员配齐合格的防险用品,因未配齐而造成的事故由负责方负责. 六、乙方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对不按安全 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执行而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乙方人员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的指令。 七、甲方严禁违章指挥,并有权监督、检查、纠正乙方人员的违 章行为,有权对违章者进行处罚,直至停工处理。如乙方人员不服从 甲方管理,甲方有权解除雇用合约,将人员退回乙方。如现场隐患严 重危及乙方人员人身安全,乙方人员可先停工再向甲方报告。 八、乙方人员负责对自己所管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 不得带病使用,如遇重大隐患或故障不能自主解决,应立即停止使用, 并及时上报甲方管理部门,甲方接报后应立即组织维修,严禁违章指 挥乙方人员使用带病机械设 备。 九、协议生效期间,由于乙方人员违章操作或对所管设备、设施 未及时检查、维修、保养而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 担;若乙方人员被甲方聘为管理人员时,因其违章指挥而发生的直接 或间接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由于隐性存在的隐患或故 障而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处理权力机关判定责任及经济损失的划分。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十一、本协议有效 期:自双方签字起至乙方正式收回人员时止。十二、协议未尽事宜, 凡属国家、北京市等有规定的均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企业无 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十三、需要补充的条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9 KB 时间:2026-01-18 价格:¥2.00
临时外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协议书 XX 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XX(以下称乙方) 根据工程需要,甲方向乙方雇用作业人员等人(以下称为 " 乙方人 员 "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职责,确保施工中人身安全 和财产不受报失,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 生产法令、法规、规章、制度等。 二、乙方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用工手续齐全。 三、乙方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和安全知识和法规的教育及考 核。 四、乙方人员必须持有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有效岗位操作证,做 到持证上岗,并在作业中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五、甲、乙双方应根根经济合同约定条款由负责方按要求给特种 作业人员配齐合格的防险用品,因未配齐而造成的事故由负责方负责. 六、乙方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对不按安全 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执行而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乙方人员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的指令。 七、甲方严禁违章指挥,并有权监督、检查、纠正乙方人员的违 章行为,有权对违章者进行处罚,直至停工处理。如乙方人员不服从 甲方管理,甲方有权解除雇用合约,将人员退回乙方。如现场隐患严 重危及乙方人员人身安全,乙方人员可先停工再向甲方报告。 八、乙方人员负责对自己所管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 不得带病使用,如遇重大隐患或故障不能自主解决,应立即停止使用, 并及时上报甲方管理部门,甲方接报后应立即组织维修,严禁违章指 挥乙方人员使用带病机械设 备。 九、协议生效期间,由于乙方人员违章操作或对所管设备、设施 未及时检查、维修、保养而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 担;若乙方人员被甲方聘为管理人员时,因其违章指挥而发生的直接 或间接事故,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由于隐性存在的隐患或故 障而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处理权力机关判定责任及经济损失的划分。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十一、本协议有效 期:自双方签字起至乙方正式收回人员时止。十二、协议未尽事宜, 凡属国家、北京市等有规定的均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企业无 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十三、需要补充的条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8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特种作业人员进场报审表 工程名称: 致: (项目监理机构) 我方已完成了 xxx 工种 的进场查验工作,请予以审查。 附: 总(分)包单位(项目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章): 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此表为特种作业人员进场报审表; 2、 项目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施工电梯司机、物料提升机司机、塔吊司机、塔 吊指挥司索证件;按进场的先后顺序进行报审; 3、 此报审表该项目章即可。 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GDAQ20105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 月 工 种 证件 编号 发 证 机 关 发 证 日 期 有效 期 当期复 审时间 进退 场 时间 所属单 位 专职安全员(签名):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填表说明: 1、项目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施工电梯司机、物料提升机司机、塔吊司机、塔吊 指挥司索证件;按特种作业分类别汇总。 2、特种作业证件必须是广东省建设厅颁发的才有效(焊工除外); 3、每个项目电工、焊工证件不少于 2 个,架子工不少于 8 个,一台人货电梯司机证件不少于 2 个,一台塔吊 2 个司机和 2 各指挥司索证件。 4、填写时应注意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并将所有的证件复印件附在此表后面,原件留在现 场备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4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 2010 年 12 月 8 日国务院第 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掌握工伤保险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给予工伤人员工伤保 险待遇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 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 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 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 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 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 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 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 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 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 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 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 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 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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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 2004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 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 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 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应遵守的程序和安全 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 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 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 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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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GDAQ20105 工程名称: 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29-42)及地下室 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工 种 证件 编号 发证 机关 发证 日期 有效期 当期 复审 时间 表题 进场 时间 所属 单位 1 柳遵兵 男 1990.06 电工 粤 S012014000 316 广东省建设厅 2014-8-5 2016-8-4 2015- 10-18 中天 建设 2 母城杰 男 1994.05 电工 粤 S012014000 543 广东省建设厅 2014-11-7 2016-11-6 2015- 10-18 中天 建设 3 唐大强 男 1972.07 电焊 工 T43230219 5808190913 益阳市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局 2010-10- 10 2018-10-9 2015- 10-18 中天 建设 4 王超 男 1958.08 电焊 工 T42204197 207097814 益阳市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局 2012-12- 14 2018-12- 13 2015- 10-18 中天 建设 专职安全员(签名): 填表人: 年 月 日 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GDAQ20105 工程名称: 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29-42)及地下室 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工 种 证件 编号 发证 机关 发证 日期 有效期 当期 复审 时间 表题 进场 时间 所属 单位 1 蓝学福 男 1969-9 塔吊 司机 粤 A04201400 1629T 广东省建设厅 2014-8-7 2016-8-6 2016- 1-2 中天 建设 2 张举勇 男 1985-11 塔吊 司机 粤 A04201500 0404T 广东省建设厅 2015-4-9 2017-4-8 2016- 1-2 中天 建设 3 张元平 女 1974-5 塔吊 指挥 粤 A03201500 0610 广东省建设厅 2015-5-5 2017-5-4 2016- 1-2 中天 建设 4 孙丽玲 女 1988-3 塔吊 指挥 粤 A03201400 0487 广东省建设厅 2014-8-8 2016-8-7 2016- 1-2 中天 建设 专职安全员(签名): 填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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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 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如下几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金属焊接、 切割、电工、行车工、车辆驾驶。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 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相关部门:各车间、采购部;负责金属焊接、切割、电工、行车工、 车辆驾驶的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 年龄满18周岁; B.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认可培 训机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D.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2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 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考核,并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4 管理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 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 员档案。 4.5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 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6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5 相关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 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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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14-A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 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如下几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电工、 金属焊接、切割、起重、厂内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等。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取证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规范特种作 业行为。 相关部门:生技科、各车间;负责电工、电焊工、钳工、起重工、 压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 物管科。负责厂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 年龄满18周岁; B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 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D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2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 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考核,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4 各特种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 令)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并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5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 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6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5 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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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08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 年 2 月 17 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 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 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 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 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 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索 引 号:000014349/2019-00017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国务院 成文日期:2019 年 02 月 17 日 标 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发文字号:国令第 708 号 发布日期:2019 年 03 月 01 日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 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 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 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 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 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 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 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 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 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 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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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作业类别 证书编号 准操项目 批准日期/ 有效期 发证机关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_____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备注:管理台账后面附证件复印件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登记卡 工号(工资号): 档案编号:T 姓名 王三(特 种作业人 员)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110 所在部门 生产 工种 行车/电工 操作项目 110 文化程度 实际 健康状况 健康 联系电话 001 基 本 情 况 备注 (换岗、患病等情况可在此注明) 证件名称 实际 证件编号 实际 发证机关 实际 发证培训机构 实际 发证日期 实际 证件有效期 实际 复审日期 实际 复审培训机构 实际 持 证 情 况 复审合格审批机关:实际 延期复审(再复审) 时间 延期复审(再复审) 培训机构 换证发证机关 证件编号 延期复审(再复审) 时间 延期复审(再复审) 培训机构 换证发证机关 证件编号 操 作 证 延 期 复 审 情 况 违 章 记 录 违法违章记录: 责任事故记录: 备 注 制表人: 制表时间: 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6 年,每 3 年一次复审。持证连续从事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到每 6 年 1 次。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1.5 KB 时间:2026-02-06 价格:¥2.00
序 号 性 别 1 女 注: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专职安全员(签名):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广东省电白 建筑工程总 公司 所属单位 黎春记 1974年1月 操作工 粤 J0420100 00225W 广东省建 设厅 2010-8-20 2016-8-19 证件 编号 发 证 机 关 发 证 日 期 有效期 当期复 审时间 进退场 时间 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GDAQ20105 工程名称: 江门市民兵综合训练项目—生活区 施工单位: 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 姓名 出生年月 工 种 1 男 2 男 3 男 4 男 5 男 6 男 7 8 注: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专职安全员(签名):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广东省电白 建筑工程总 公司 广东省电白 建筑工程总 公司 龙再勇 1982年1月 架子工 粤 J0220120 00085 广东省建 设厅 2012-4-5 2016-4-4 广东省电白 建筑工程总 公司 陈小红 1973年8月 架子工 粤 J0220120 00054 广东省建 设厅 2012-4-5 2016-4-4 广东省电白 建筑工程总 公司 陈俭强 1984年2月 架子工 粤 J0220120 00040 广东省建 设厅 2012-3-12 2016-2-10 广东省电白 建筑工程总 公司 吴寿新 1984年1月 架子工 粤 J0220120 00053 广东省建 设厅 2012-4-5 2016-4-4 广东省电白 建筑工程总 公司 黄伟宇 1976年11月 架子工 粤 J0220120 00056 广东省建 设厅 2012-4-5 2016-4-4 当期复 审时间 进退场 时间 所属单位 张志波 1987年5月 架子工 粤 J0220120 00055 广东省建 设厅 2012-4-5 2016-4-4 出生年月 工 种 证件 编号 发 证 机 关 发 证 日 期 有效期 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GDAQ20105 工程名称: 江门市民兵综合训练项目—生活区 施工单位: 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32 KB 时间:2026-02-09 价格:¥2.00
全 国 一 体 化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标 准 C 0210-2021 代替 C 0210-2019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特种作业操作证 2021-10-09 发布 2021-11-15 实施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电 子 政 务 办 公 室 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 发布 ICS 35.240.99 L 67 ZWFW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未知 文件大小:525 KB 时间:2026-02-17 价格:¥2.00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无表式)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1 KB 时间:2026-03-07 价格:¥2.00
特种工艺厂岗位规范 (厂长)岗位规范 .................................................3 (厂长助理)岗位规范 ............................................5 (车间主任)岗位规范 ............................................7 (车间副主任)岗位规范 ..........................................9 (工艺员)岗位规范..............................................13 (菲林制作)岗位规范 ...........................................15 (调漆工)岗位规范..............................................17 (机修工)岗位规范..............................................19 (分厂采购员)岗位规范 .........................................21 (品质主管)岗位规范 ...........................................23 (巡检员)岗位规范..............................................25 (分厂计划员)岗位规范 .........................................27 (车间计划员)岗位规范 .........................................29 (丝网制作)岗位规范 ...........................................31 (分厂统计员)岗位规范 .........................................33 (车间统计员)岗位规范 .........................................35 (库管员)岗位规范..............................................37 (组长)岗位规范 ................................................39 (打包工)岗位规范..............................................41 (车间发料员)岗位规范 .........................................43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56 MB 时间:2026-03-16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