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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管理制度

全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管理制度 1 目的: 确定公司生经营或业务活动中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建立 识别、获取、评审、更新这些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 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 行为。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生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准化法律、法规及 其他要求的控制。 3.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为公司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的 主管、归口和落实部门. 3.2 专职安全员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评审、更新责任人。 3.3 各部门/车间主管和兼职安全员获取与本部门/车间有关的法律法规. 4.工作程序 4.1 公司各职能部门每年至少一次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及其他要求,报归口部门,同时追踪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4.2 安全环保部汇总各职能部门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并进行分类; 4.3 安全环保部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并记录, 列出适用的安全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 4.4 安全环保部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法律法规清单,提供 给公司领导及各部门、生车间,并及时组织将更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融入安全生准化; 4.5 安全环保部对已获取的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对公司所有受影响的员 工及时进行培训; 4.6 行政部协助安全环保部对已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推行、传达、 培训及实施的进行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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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法规及标准管理制度

淡泊管理书局--更多优质文档资料请加微信:wh67175577 或 yzh374936 淡泊管理书局--更多优质文档资料请加微信:wh67175577 或 yzh374936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齐全的收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并将其要求传达到相关部门、员工 和相关方,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换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 工作中,特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生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 准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及标准其他要求的管理。 3、责任部门与部门、人员职责 责任部门:安全生委员会。 部门、人员职责: 1)各部门安排一名兼职人员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 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汇总报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将获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汇总 后发布清单。 3)归口管理部门将适用的安全生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 给员工和相关方,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4、识别和确认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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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24-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法律法规、标准及 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法律法规、标准及 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07-A 1 目的 为了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明 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法律、法规、 标准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2.1 行政部文控中心负责本厂安全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归档、 传递、发放、更新。 2.2 安全办公室负责符合性评审、相关培训。 2.3 主要负责人负责提供相关资源支持。 2.4 安全办公室负责安全生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 3 规定内容 3.1 行政部文控中心首先通过各种渠道(如求助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外部培训、 网络、书店等)收集、整理出与本厂有关的安全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本。 3.2 行政部文控中心将收集到的安全生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汇总,并识别适用的 安全生法律、法规、标准,填写《适用的安全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3.3 安全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对所收集的与本厂有关的安全生法律法规及其他 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并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评 价报告内容应包括: (1)获取的安全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其他要求的适宜性和充分性; (2)企业是否存在违法现象和行为; (3)对不符合安全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现象和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3.4 安全办公室关注有关安全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最新变化,为符合性评 价提供依据。 3.5 行政部文控中心负责发放安全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本给各部门(必 要时发给个人),由安全办公室对本厂员工进行内部的安全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培 训。必要时可以外派员工学习有关安全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知识。 3.6 行政部文控中心收集、整理出与本厂有关的安全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 本应存档,并形成文本数据库。 3.7 业务部负责将本厂适用的安全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供 应商及其他相关方,以联络函的形式传达。 4 记录 4.1 适用的安全生法律法规、其他要求清单 4.2 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 4.3 联络函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实施日期 20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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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度】-18-安全生管理制度-制造业

各级人员安全生职责 第一条 安全生是公司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实行多元、全方位、全过程 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各级 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是公司的各项环节都能密切配合,共同 搞好安全生,特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各级行政副职是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 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都应在自己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的政策、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对安全工作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生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以下简 称“五同时”) 第四条 各级领导人员除应履行本规定中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 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并对所属部门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 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公司各级人员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监察。对安全责任履行好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 安全职责不负责任、失职造成的事故,应对照本职责分清责任,按有 关规定进行追究。 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1. 总经理是本公司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和本规定的执行, 以及各级各部门安全生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 责任。 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劳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的 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 组织制订公司安全生规章制度和年度安全目标计划,审定有关安全生 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按企业控制重伤和一般事故的目标,层层落实, 分级控制,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 4. 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保证体系,并协调本公司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行政搞好安全生工作。 5. 建立有效的安全监察兼职部门,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健全安 全监察体系,完善安全监察手段,支持安全检查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 责,主动听取安监等部门的安全工作汇报。 6. 审定“安措”计划,并保证所需费用的落实。 7. 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情况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中存在的问题, 组织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8. 至少每季度对车间进行一次全面的生现场巡视检查,每月深入现场、班 组检查生情况不少于两次,掌握一线实际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的 意见和建议。 9. 贯彻重奖重罚原则,审批安全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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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度】-公司安全生管理制度

XX 有限公司 安全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杜绝各类安 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细则。 二、目标 安全生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和杜绝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设备安全、网络安 全事故的发生。 人身安全重伤率 0%、死亡事故为 0、网络安全事故为 0、客户安全生投诉为 0; 人身安全轻伤率 1% 指标 目标 说明 人身安全重伤率 0% 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 人身安全轻伤率 1% 轻伤率=轻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 死亡事故为 0 设备、网络安全事故 <2 次 客户安全生投诉 <2 次 三、安全管理组织 总经理(第一责任人) 分管安全生副总经理 运营支撑中心 专职安全管理员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四、职责 1、安全生第一责任人(总经理) (1)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总责,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各种规章制度; (3)监督公司各部门安全生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2、分管安全生副总经理 (1)在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管理工作; (2)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生工作; (3)组织制定安全生经费,配置安全防护措施; (4)组织制订本公司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5)定期组织检查安全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6)一旦发生生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 方案,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3、专职安全生管理员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工作; (2)为现场配备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在有资质的供应商购买,确保现场安全防护 措施到位,并做好安全防护设备的验收、发放记录; (3)对现场特殊岗位的人员资质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确保现场与安全 有关的岗位获得资质上岗; (4)制定、修订安全生管理制度管理细则,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5)对现场危险源进行识别,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6)负责公司安全生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 (7)组织开展安全生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工作。遇有特别紧急 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 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9)负责每月向安全生副总经理汇报安全生管理情况;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资讯反馈工作。 4、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1)监督检查本项目组员工遵守安全生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督促本项目组员工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并对本项目的安全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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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水利安全生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经营单位安全生主体责任,规范 水利安全生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 业安全生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和《水利行业 深入开展安全生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 号),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 级的非部属水利生经营单位安全生准化评审。 水利生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 2 年以 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 2 年 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准化评审,但应按照 安全生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 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 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见附件 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准化评审标 准(试行)》(见附件 3)。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 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 100 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 9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二)二级:评审得分 8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三)三级:评审得分 7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 70 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 低于应得分的 60%。 第五条 水利部安全生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经营 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准化评审 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 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 证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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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管理人员安全生考核标准2007-06-05 14_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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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_T2060-2016 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_安全生管理人员安全生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017-03-29 20_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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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管理人员安全生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2013-01-30 11_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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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管理人员安全生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2009-02-24 14_28

ICS D 备案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行 业 标 准 AQ1070-2008 煤矿安全生管理人员安全生培训大 纲及考核标准 Work safety training outline and examination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manager in coal mine (送审稿) 2008-11-19 发布 2009-01-01 实施 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本标准起草人:周心权、张振普、李谨、瓮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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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单位安全生管理人员安全生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2013-01-30 10_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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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管理人员安全生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2010-09-20 10_09

I ICS 13.100 C 77 备案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行 业 标 准 AQ AQ/T 3032—2010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管理人员安 全生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Safety training syllabus and examination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manager in hazardous chemicals operating agency (送审稿) 2010-09-06 发布 2011-05-01 实施 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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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 附件 水利安全生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经营单位安全生主体责任,规范 水利安全生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 业安全生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和《水利行业 深入开展安全生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 号),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 级的非部属水利生经营单位安全生准化评审。 水利生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 2 年以 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 2 年 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准化评审,但应按照 安全生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 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 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见附件 2); 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准化评审标 准(试行)》(见附件 3)。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 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 100 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 9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二)二级:评审得分 8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三)三级:评审得分 7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 70 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 低于应得分的 60%。 第五条 水利部安全生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经营 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准化评审 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 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 证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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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10 月 29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 发〔2017〕87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和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 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 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 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 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 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 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 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 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 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 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 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 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 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停业整改 报告,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 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 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 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 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 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正 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正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 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 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 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 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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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管理标准

华 润 新 能 源 ( 北 票 ) 风 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DBXY 204.001-2016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管理标准 2016-01-01 发布 2016-01-01 实施 华润新能源(北票)风能有限公司 发 布 Q/DBXY 204.001-2016 I 目 录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职责..................................................................................2 5 管理内容及方法........................................................................2 6 检查与考核 ...........................................................................7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表格形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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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204.001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管理标准

华 润 新 能 源 ( 北 票 ) 风 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DBXY 204.001-2016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管理标准 2016-01-01 发布 2016-01-01 实施 华润新能源(北票)风能有限公司 发 布 Q/DBXY 204.001-2016 I 目 录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职责..................................................................................2 5 管理内容及方法........................................................................2 6 检查与考核 ...........................................................................7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表格形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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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企业安全制度全套-7.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1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07-A 1 目的 为了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其 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2.1 行政部文控中心负责本厂安全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归档、传递、发放、 更新。 2.2 安全办公室负责符合性评审、相关培训。 2.3 主要负责人负责提供相关资源支持。 2.4 安全办公室负责安全生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 3 规定内容 3.1 行政部文控中心首先通过各种渠道(如求助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外部培训、网络、书店等) 收集、整理出与本厂有关的安全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本。 3.2 行政部文控中心将收集到的安全生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汇总,并识别适用的安全生法 律、法规、标准,填写《适用的安全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3.3 安全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对所收集的与本厂有关的安全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 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并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 (1)获取的安全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其他要求的适宜性和充分性; (2)企业是否存在违法现象和行为; (3)对不符合安全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现象和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3.4 安全办公室关注有关安全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最新变化,为符合性评价提供依据。 3.5 行政部文控中心负责发放安全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本给各部门(必要时发给个 人),由安全办公室对本厂员工进行内部的安全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培训。必要时可以 外派员工学习有关安全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知识。 3.6 行政部文控中心收集、整理出与本厂有关的安全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本应存档, 2 并形成文本数据库。 3.7 业务部负责将本厂适用的安全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供应商及其 他相关方,以联络函的形式传达。 4 记录 4.1 适用的安全生法律法规、其他要求清单 4.2 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 4.3 联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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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件集合-生部-管理标准变动通知表

管 理 标 准 变 动 通 知 表 编号: 品名称 规 格 质量特性 原管理标准 变动标准 通知单位 管理项目 管理标准 变动标准 原因及说明 变 动 制 造 过 程 管 理 标 准 主管: 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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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 附件 水利安全生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经营单位安全生主体责任,规范 水利安全生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 业安全生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和《水利行业 深入开展安全生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 号),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 级的非部属水利生经营单位安全生准化评审。 水利生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 2 年以 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 2 年 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准化评审,但应按照 安全生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 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 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见附件 2); 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准化评审标 准(试行)》(见附件 3)。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 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 100 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 9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二)二级:评审得分 8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三)三级:评审得分 7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 70 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 低于应得分的 60%。 第五条 水利部安全生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经营 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准化评审 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 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 证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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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件集合-生部-品质量管理标准

品 质 量 管 理 标 准 表 品名称 规 格 编号: 管 制 标 准 类 别 检验项目 抽验方法 检 验 方 法 日期 标 准 日期 标 准 日期 标 准 成 品 生 过 程 专 用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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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服务公司推行的5S管理准化文件部分内容

汽车维修服务公司推行的 5S 管理准化文件部分内容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现场、现物,创造一目了然的工作 环境,培养职工良好的工作习惯,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创建 规范、标准的服务窗口,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规范 服务行为,提高职工品质,降低服务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公司全面推行 5S 管理。   一、方针及目标   推行方针:规范现场、现物,全面提升职工的品质。   推行目标:来人参观或上级检查,不需要作任何准备。   二、统一标志   所有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或值班时间内,一旦进入公司所 属厂区,都要佩戴由公司统一制作的工作标志牌,并合理穿戴 工作服、鞋,保持着装整齐。要求如下:   1、工作标志牌统一佩戴在左胸上方。   2、工作标志牌要长期保持干净。   3、工作服要按统一规定方式穿戴,如上衣统一罩在长裤 外。   4、工作服、鞋等,必须最少每星期洗净或擦净一次,平 时随脏随洗。每周星期一上班时,必须穿上干净的工作服、鞋 等。   三、文明礼貌语言和称呼   公司全体职工,在工作场所内,都要使用公司统一规定的 文明礼貌语言和称呼。   1、公司统一规定的文明礼貌语言如下:   您好、欢迎光临、请喝水、请坐、请签字、请结帐、慢走、 谢谢、欢迎下次惠顾。   2、公司统一规定的内部文明礼貌称呼如下:   班长、经理、助理。   其它称呼:师傅。   四、班长、调度员管理职责   1、配合公司政策,全力支持与推行 5S 管理,按时按质按 量执行上级的指示,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积极参加各种会议学习培训活动;   2、参与公司并负责所属 5S 管理宣传导入改进,及时反馈 各种相关情况;   3、规划 5S 管理区域的整理、定位工作并负责做好整理、 定位、划线标示作业;   4、上班前点名与服装仪容检查,下班前安全巡查;   5、对部属分配 5S 管理职责,如安排轮流打扫卫生,并认 真履行相关的职工 5S 管理职责;   6、监督指导部属履行 5S 管理职责、对所管理的区域执行 定期的维护保养和清扫点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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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准化工作管理办法(doc14)

水利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品和服务的质 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水利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实现国家新时期水利工作的总体目 标,建立并完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编制并实施水利技术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 行监督,以及开展水利准化专题工作。 水利技术标准包括水利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水利地方标准和水利企业 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水利部组织编制的水利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管理,水利地方标准和水利企业标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编制水利技术标准: (一)水文、水资源、水环境、防洪抗旱、供水节水、灌溉排水、水土保持、 移 民、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等的技术要求; (二)水利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监理、验收、运行、维护 和管理等的技术要求; (三)水利品的设计、生、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安装、使用和维 修等的技术要求; (四)水利工程和品的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境和劳动保护等的技术 要求; (五)水利工程和品的术语、符号、型号命名、制图方法和有关编制规定 等的技术要求; (六)水利工程和品的试验、检测以及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检)验 方法等的技术要求; (七)高新技术应用与水利信息化等的技术要求。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应制定水利国家标准。没有水利 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水利技术要求,应制定水利行业标准。 第五条 水利技术标准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实施。 现行有效的水利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安全、 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其他公众利益以及有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 内容,必须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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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知识题库--防火题库(填空225题)

填空题(225 题) 法律法规 38 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 年 5 月 1 日) 起施行。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3、全国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4、任何单位和个人除了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以外,还 有(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5、《消防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 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 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纳入城乡规划,并负 责组织实施。 7、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 8、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 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9、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 11、生、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 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2、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 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1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 验、鉴定意见,应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 的证据。 14、《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 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5、《消防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品或者 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品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停业。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17、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18、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 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 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19、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20、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 关的情况。 2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 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2、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应做到(公正)、(严 格)、(文明)、(高效)。 24、《消防法》规定,建设单位存在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 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责令(改正)或(停 止施工),处一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25、《消防法》规定,个人存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6、《消防法》规定,生、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的,责令(停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7、 《消防法》规定,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应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8、《消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销售不合格的消防 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品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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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题库(1000题)-防火题库(填空225题)

填空题(225 题) 法律法规 38 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 年 5 月 1 日) 起施行。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3、全国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4、任何单位和个人除了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以外,还 有(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5、《消防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 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 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纳入城乡规划,并负 责组织实施。 7、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 8、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 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9、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0、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 11、生、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 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2、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 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1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 验、鉴定意见,应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 的证据。 14、《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 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5、《消防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品或者 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品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停业。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17、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18、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 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 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19、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20、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 关的情况。 2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 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2、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应做到(公正)、(严 格)、(文明)、(高效)。 24、《消防法》规定,建设单位存在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 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责令(改正)或(停 止施工),处一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25、《消防法》规定,个人存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6、《消防法》规定,生、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的,责令(停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7、 《消防法》规定,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应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8、《消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销售不合格的消防 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品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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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知识题库--防火题库(简答100题)

简答题 100 题 法律法规 17 题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2、何种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3、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何种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答: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何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答: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等行政强制措施。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何种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答: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 销的决定。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何种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答: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8、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何种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提出申诉。 答: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9、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何种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多少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多少日的除外。 答:六十日;六十日。 11、什么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答: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 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什么。 答:被申请人。 13、什么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答:申请人、第三人。 1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以何种形式申请。 答: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15、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什么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答: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 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6、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什么部门申请行政复 议。 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 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什么期限 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防火检查 17 题 1、公安消防部门在城市消防规划中的职责主要有哪些? 答:1、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积极做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2、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对消防规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3、定期向同级 人民政府报告消防规划的执行情况,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同级人民政 府。 2、石油库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有哪些? 答:1、油罐区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道路。油罐组之间宜设宽 3.5m 的 消防道路与环形消防道路相连。三、四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 石油库亦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2、油罐区的消防道路与 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m;3、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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