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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 5 - 附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 A 级 要素 B 级 要素 标准化要求 企业达标标准 评审方法 否决项 扣分项 1.企业应建立识别 获取适用的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及其他要求的 管理制度,明确责 任部门,确定获取 渠道、方式时机, 及时识别获取, 定期更新。 1.建立识别获取适 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准及政府其他 有 关 要 求 的 管 理 制 度; 2.明确责任部门、获 取渠道、方式; 3.及时识别获取适 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准及政府其他 有关要求; 4.形成法律法规、标 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 求的清单文本数据 库,并定期更新。 查文件: 1.识 别 获 取 适 用 的 安 全生产法律、 法规、标准及 政 府 其 他 要 求的制度2.适 用 的 法 律法规、标准 及 政 府 其 他 要 求 的 清 单 文 本 数 据 库; 3.定 期 更 新 记录。 未明确专门 部门定期识 别获取, 扣 50 分(B 级要素否决 项)。 1.识别 获取 的法律、法规、 标准及政府其 他要求,一项不 符合扣 1 分; 2.法律法规、标 准及政府其他 要求未识别到 条款,一项扣 1 分; 3.未形成 清单 或文本数据库, 扣 5 分; 4.未及时 更新 清单或文本数 据库,扣 5 分。 1.1 法 律、 法规 标 准的 识别 获 取 (50 分) 2.企业应将适用的 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准及其他要 求及时传达给相关 方。 采用适当的方式、方 法,将适用的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标准 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 给相关方。 查文件: 1.文 件 发 放 记录; 2.培训记录、 告知书、宣传 材料。 询问: 相 关 方 是 否 接 收 到 企 业 传 达 的 相 关 信息。 未及时将适用 的法律、法规、 标准及其他要 求向相关方进 行传达,一项不 符合扣 1 分。 1 法 律 、 法 规 标 准 ( 10 0 分) 1.2 法 律、 法规 标 准符 合性 评价 (50 分) 企业应每年至少 1 次对适用的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标 准及其他要求的执 行情况进行符合性 评价,消除违规现 象行为。 1.每年至少 1 次对适 用的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标准及其他有 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进 行符合性评价; 2.对评价出的不符合 项进行原因分析,制 定整改计划措施; 3.编制符合性评价报 告。 查文件: 1.符 合 性 评 价报告、记录; 2.不 符 合 项 整改记录。 未进行符合 性评价,扣 50 分(B 级 要 素 否 决 项)。 1.未编制 符合 性评价报告, 扣 5 分; 2.未对所 有适 用的法律、法 规、标准及其他 有关要求进行 评价,一项扣 2 分; 3.对评价 出的 不符合项未进 行原因分析的, 一项扣 2 分;未 制定整改计划 - 6 - 评审标准 A 级 要素 B 级 要素 标准化要求 企业达标标准 评审方法 否决项 扣分项 或整改措施,或 整改措施不落 实,一项扣 2 分。 1.企业应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安全生产 方针。主要负责人应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结合企业实际,组织 制定文件化的安全 生产方针目标。安 全生产方针目标 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 得到所有从业人员 的贯彻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 安全健康风险相适 应; (4)目标予以量化; (5)公众易于获得。 1.主要负责人组织制 定 符 合 本 企 业 实 际 的、文件化的安全生 产方针; 2.主要负责人组织制 定符合企业实际的、 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 产目标; 3.安全生产目标应满 足: (1)形成文件,并得 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 彻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安 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根据安全生产目 标制定量化的安全生 产工作指标; (5)应以公众易于获 得的方式发布安全生 产目标。 查文件: 安 全 生 产 方 针,年度安全 生产目标。 询问: 抽 查 从 业 人 员 是 否 知 道 本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现场检查: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告 知 情况。 未制定安全 生产方针或 年度安全生 产目标,扣 20 分(B 级 要 素 否 决 项)。 1.缺一项 扣 2 分; 2.安全生 产目 标不满足标准 要求,一项不符 合扣 1 分; 3.从业人 员不 了解安全生产 方针或安全生 产目标,1 人次 扣 1 分; 4.没有制定安 全生产工作指 标或指标未进 行量化,扣 2 分; 5.发布安 全生 产目标的方式 不符合公众易 于获得的要求, 扣 2 分。 2 机 构 职责 ( 10 0 分) 2.1 方针 目标 (20 分) 2.企业应签订各级 组织的安全目标责 任书,确定量化的年 度安全工作目标,并 予以考核。企业各级 组织应制定年度安 全工作计划,以保证 年度安全工作目标 的有效完成。 1.将企业年度安全目 标 分 解 到 各 级 组 织 ( 包 括 各 个 管 理 部 门、车间、班组),签 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书; 2.定期考核安全生产 目标完成情况; 3.企业及各级组织应 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 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查文件: 1.企 业 的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计 划; 2.各 级 组 织 的 安 全 生 产 目标责任书; 3.各 级 组 织 年 度 安 全 生 产工作计划; 4.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责 任 书 的 考 核 与 奖 惩记录。 询问: 1.主 要 负 责 人 及 各 级 组 织 负 责 人 是 否 了 解 各 自 未签订各级 组织的安全 目 标 责 任 书,扣 20 分 (B 级要素 否决项)。 1.每缺一 个组 织的安全生产 目标责任书, 扣 2 分; 2.安全生 产目 标责任书内容 与本组织的安 全生产职责不 符,扣 1 分; 3.企业未 制定 年度安全生产 工作计划,扣 4 分;各级组织未 制定年度安全 生产工作计划, 缺一个组织扣 2 分; 4.未定期考核, 扣 4 分;考核与 安全生产目标 责任书内容不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69 KB 时间:2025-08-11 价格:¥5.00

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电 气 安 全 管 理 规 程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1986 年 10 月 7 日 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 76 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 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 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 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 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 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 0.8 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闲病,神经官能 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 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 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 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电气安全 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 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 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 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 停送电联系 第十一条 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 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 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 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并重述一遍,准 无误后才能操作。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 结案。 第十四条 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 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 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经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 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 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分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动力、 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十八条 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 15 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 不得超过 1 个月。 第十九条 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办理临时线 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 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 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 2.5 米,室外不低于 4.5 米,与道路 交叉跨越时不低于 6 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 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 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 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第四节 建筑、安装工程用电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应将施工现场用电的技术数据要求详细说明并绘 出图纸,经动力、安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一个施工单位或场地只允许使用一个进线电源。 安装完毕应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送电。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严禁架设 1kV 以上的高压线路。 在邻近有爆炸火灾危险场所施工时,电气设备线路的选型、安装应按 GBJ58—83《爆炸火 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气线路的架设应按本章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的移动式电原线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移动式、携带式电动工具、设备的 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并按 GB3783—8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维修 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如果电线需要保留, 应 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全部工程结束后,应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 理干净。 第五节 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 第二十六条 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 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笥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 第二十八条 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4 KB 时间:2025-08-14 价格:¥5.00

12058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责任 序号 名称 责任内容 1.企业应具备本表所列安全生产条件(主体责任); 一 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 2.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规定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 内容考核奖惩标准; 二 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 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6)安全生 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 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 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 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 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11) 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 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 预案,告知从业人员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 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 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操作规 程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四 保证安全生产资 金有效投入 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 用。 1.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 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配备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 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 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从业人员在 100 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矿 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 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应当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人数偏少、 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 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 6、规模以上或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建筑、交通运输、危化品、金 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煤气作业、构成重大危险源、船舶修 造以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等十大行业领域的企业必须配备 安全总监,作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享受本企业副总或总工程师、总 会计师待遇,可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兼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聘任,聘任的必须要到岗、在岗。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设施 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 量负责; 六 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必须“三同时” 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 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开展安全 七 生产标准化建设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1.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其他相关人 员,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 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 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 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 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 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于重大事故 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部门报告; 八 依法开展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九 落实对相关各方 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 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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