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安全
培训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03
说
明
一、
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
培训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
培训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
和培训目标,定期修正安全
培训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
培训计划。
人员应保证安全
培训所需
培训教育、资金和设施。
人员应建立从业
培训教育安全
培训档案。
人员安全
培训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人员安全
培训主管部门应对
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人员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
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
培训教育进行经常性安全
培训。
二、管理
培训教育培训:
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培训教育应接受专门的安全
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人员其他管理
培训教育,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
培训教育的安全
培训由
人员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三、从业
培训教育培训:
人员应对从业
培训教育进行安全
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从业
培训教育每年应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
政府规定的学时。
人员特种作业
培训教育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
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驾驶员、船员、押运
培训教育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人员
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
培训教育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新从业
培训教育培训:
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
培训教育,进行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
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人员
新从业
培训教育安全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学时(危险化学品生产岗位的从业
培训教育岗前培训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 20
学时。其他从业
培训教育岗前培训不得少于 24 学时)。
五、其他
培训教育培训:
人员从业
培训教育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车间(工段) 、班组级安全
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
上岗。
人员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
培训教育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
培训。
人员应对承包商的作业
培训教育进行入厂安全
培训,经考核合格
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
培训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
培训教育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
培训,保存安全培训
教育记录。
六、日常安全教育:
人员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
于 1 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人员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
培训教育应每月
至少参加 2 次班组安全活动。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 2 学时。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培训教育应
每月至少 1 次对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培训教育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
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七、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培训教育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
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
培训教育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
培训教育有关的安全生产事
项的;4、特种作业
培训教育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安监总局令第 20 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 3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