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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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2-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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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的有效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
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
    
第三条 安全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层层组织落实。
第四条 全公司范围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被检查
的部门、分公司必须积极配合,相关负责人须汇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各部门自行组织安全检查,每月自查不少于一次。
分公司自行组织安全检查,每季度自查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办事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及班后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营业及
办公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第八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公开张挂或放置;
3.消防设施、器材及电气设备是否完备及正常使用;
4.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5.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死角;
6.安全生产计划措施是否有效落实和实施;
7.车辆安全管理是否按规定执行;
8.安全生产台帐及安全事务记录是否完备。
第九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
    
1.综合检查:如公司组织的综合安全检查以及各部门、分
公司及班组定期组织的综合自查等;
    
2.专项检查:如车辆安全、消防安全、劳保用品使用等专
项检查;
    
3.节假日前组织的常规检查。
    
第十条 各类形式的安全检查均要做好检查记录,相关人员
签名后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如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由检查机构发出
《隐患整改通知单》,明确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期限,
整改责任落实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须按照整改意见制
订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 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制定临时防
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对本单位无能力解决
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公司安全保卫部报告。
    
第十四条 隐患整改完成后,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报告及
有关记录及时报送公司安全保卫部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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