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黑龙江省火灾现场勘验规则(DOC7)》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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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火灾现场
勘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
公安消防部门对
火灾现场的
勘验工作,提高
火灾现场
勘验质量,
为准确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
火灾原因提供有力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火灾现场
勘验,是
火灾调查
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
火灾有关的场所、
痕迹、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
勘验的一种调查活动。
第三条
火灾现场
勘验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
火灾有关的痕迹、物品及其它
信息,查明
人员伤亡情况,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
火灾性质,分析
火灾过程,确定调
查方向和范围,为认定
火灾原因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接到报警或报案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火灾现场,应当及时进行
勘验。
火灾现场
勘验应按
火灾调查的管辖要求进行管辖。
第五条
火灾现场
勘验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
保护、现场实地
勘验、调查实验、现场
分析、现场复查等。
第六条
火灾现场
勘验由县级以上
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
门知识的
人员参加
火灾现场
勘验。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
勘验人员,应当具备
火灾现场
勘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通
过
公安部
火灾调查岗位资格考试。
执行
火灾现场
勘验任务时,现场
勘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火灾现场
勘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受任何单位、个
人的干扰和阻挠。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
勘验人员要
保护公民生命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公私财产损失。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为
火灾现场
勘验工作配备必要的
勘验仪器设备和安全防
护装备。
勘验人员在
勘验过程中应充分利用
勘验仪器设备进行
勘验,并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
备,注意自身防护。
第二章
火灾现场
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
公安消防部门、
公安派出所接到报警或报案后,应迅速到场,并做好
火灾现场
保护工作,落实
火灾现场
保护措施。
火灾现场
保护遵循以下原则:
(一)
火灾发生地的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火灾现场
保护工作。
(二)首先到达
火灾现场的
公安消防部门
人员或者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立即组织进行火
灾现场
保护工作。
公安派出所民警首先到达现场,发现不应当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有
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三)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主管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做好辖区
火灾事故的现场
保护工
作。
第十二条 凡与
火灾有关的痕迹、物品及场所均应列入现场
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应当
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和
勘验进展进行调整。
火灾现场
保护范围由
火灾现场
勘验指挥员确
定。
第十三条 在
火灾现场
保护中,现场
保护人员应利用警戒线、警戒带等划定
火灾现场
保护范围,对
火灾现场痕迹、物品采取有效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负责
保护现场的
人员除抢救伤员、
保护现场痕迹、物品等紧急情况外,不
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
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
第三章
火灾现场
勘验的组织与指挥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
火灾现场
勘验工作应当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
落实责任,及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火灾现场
勘验指挥员由具有现场
勘验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
火灾调
查
人员担任。
第四章
火灾现场实地
勘验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
火灾现场进行
勘验时,应当邀请当事人或两名与案件无关
的公民作见证人。
第十八条 最先到达
火灾现场的
勘验人员应当及时了解
火灾的基本情况,需对
火灾现
场采取措施的,应立即报告
火灾现场
勘验指挥员。
第十九条
勘验人员进入
火灾现场进行
勘验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一)查清建筑物可能倒塌、高空坠物的部位并采取警戒措施,保证
勘验人员安全。
(二)确认所有用电设备、电气线路均已断电。
(三)确认没有发生可燃气体爆炸和调查
人员中毒的可能。
(四)停止
火灾现场周围可能引发建筑物倒塌的机器设备或施工机械的作业。
第二十条
勘验现场时,非
勘验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确需进入现场的,须经
勘验指挥
员同意,并按指定路线进出现场。
第二十一条
火灾现场
勘验,应当遵守“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录像后提取,先表
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按照环境
勘验、初步
勘验、细项
勘验和专项
勘验的
步骤进行。
第二十二条 环境
勘验应当在观察的基础上拟定
勘验范围、确定
勘验顺序。主要任务
是:
(一)观察
火灾现场周围有无引起可燃物起火的因素。
(二)观察有无放火和其它可疑痕迹。
(三)观察
火灾现场燃烧的范围、破坏程度、现场外表的烟熏痕迹及物体倒塌形式和
方向。
(四)其它需要
勘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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