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检查站安全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气瓶检验工作内容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本标准适用于
气瓶 定期
技术检验工作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2 总则
2.1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
气瓶安 全监察规程》及其相关
标准,提高
气瓶检验
检验站,确保
气瓶的使用安全和检验人 员的安全保护,特制定本规
定。
2.2
气瓶检验主要从事以下
气瓶的定期技术检验、漆色、维修或更换
气瓶 附件以
及报废
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工作:
2.2.1 无缝
气瓶;
2.2.2 焊接
气瓶;
2.2.3 溶解乙炔
气瓶;
2.2.4 上级部门委托检验的各类
气瓶。
2.3
气瓶的定期技术检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 —般规定
3.1 从事
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经国家质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 考核
合格,取得检验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
气瓶检验工作:
3.1.1 至少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压力容器检验师 1 名;
3.1.2 每个瓶种的
气瓶检验员不少于 2 名;
3.1.3 持 II 级证以上无损探伤人员不少于 2 名;
3.1. 4 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不少于 1 名。
3.2
检验的基本设施应达到以下条件:
3.2.1
检验的设置、建筑必须符合有关的放火、防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 护的要
求;
3.2.2
检验必须有与所检
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安全设施、
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3.2.3
检验必须建立与所检
气瓶相适应,能确保检验
检验站的
检验站保证体 系、规章
制度、并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3.2.4
检验应有符合环保、公安、劳动保护要求的处理易燃、有害气体和 残液的
装置:
3.2.4.1 氢气余气排放静电接地装置;
3.2.4.2 残氯碱吸收装置;
3.2.4.3 乙炔瓶氮气置换装置。
3.3
气瓶检验按质监部门要求,建立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 瓶检
验数据交换系统。
4
气瓶检验
检验站保证体系和制度
4.1
气瓶检验
检验站保证体系:
4.1.1 站长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是本站的安全责任人;
4.1.2 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
气瓶检验的技术运作;
4.1.3
检验站负责人应确保
检验站保证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
4.1.4 检验员负责处理各自检验系统的技术事宜和检验报告的审批工作,工 作质
量对技术负责人负责。
4.2 检验
检验站保证制度:
4.2.1 各专业人员必须对检验
检验站负责,严格执行
气瓶检验操作规程和
气瓶 报废
规定;
4.2.2 各种检验报告必须要有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
4.2.3钢印标记打字员必须持有检验员签发的报告,方能对单打字,钢瓶交 付使用
前必须安全附件齐全;
4.2.4加强检验专业人员的技术学习和培训,必须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检 验,每年
最少进行一次技术考核,考核成绩要存档备查;
4.2.5对
气瓶检验
检验站实行自查、互检、抽检制度是
气瓶检验经济考核的 重要内
容。发现检验
检验站事故必须重罚,以加强管理。
4.3
气瓶检验用计量仪器、仪表定期检验管理制度
4.3.1
检验用计量仪器由
气瓶检验委托本单位计控中心校验;
4.3.2
气瓶称重衡器的检验周期为三个月,并要求其最大刻度值为常用重量 的 1.5
倍至 3 倍;
4.3.3 在用试验系统至少应配有两个直径不少于 100 腿、级别不低于 1.5 级的强检
质量。水压试验用的强检
质量,检验周期为一个月;乙炔瓶试压系 统的强检
质量,
检验周期为三个月。所有的
质量器最大读数应为
气瓶试压值 的 1.5 至 3 倍;
4.3.4 仪器和
质量检验合格后由测试单位加盖铅封或标签。未经检验合格 或超
过检验期限的衡器和
质量,一律不准使用;
4.3.5 仪器、仪表检验由计量管理员统一计划送检,管理工作按本企业标准 《计量
器具分级管理办法》执行。
4.4
气瓶报废管理制度
4.4.1 经检验鉴定为不合格的
气瓶,按标准准予以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