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查Ⅳ级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标准化
安全标准化
新建危化品企业要按照《基本规范》、《通用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
生产标准化工作。提
出危化品安全
生产许可证延期或换证申请的危化品企业,应达到安全
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
以上水平。
《危险
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备
案)文件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
报告。
《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
理规定》
“三同时”履
行情况
“三同时”履
行情况
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意见。
《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备
案证
重大危险源备
案证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
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
生产、储存和使用
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于已经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危
险
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安全
管理。
《危险
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
期内。
《安全
生产法》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
安全
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设
置
安全
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设
置
企业要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
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
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
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
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
上经历,取得安全
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
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
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
《公司法》
《危险
化学品安全
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号)
《安全
生产法》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
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
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使用危险
化学品从事
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属于危险
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
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
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
在有效期内。
营业执照
危险
化学品使
用许可证
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
危险
化学品使
用许可证
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
资质证照
安全
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基础
管理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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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查Ⅳ级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责任制建立情
况
责任制建立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和安全
生产规章
制度,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确
保安全
生产。
《安全
生产法》
责任制落实情
况
责任制落实情
况
单位的安全
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单位应
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
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
落实。
《安全
生产法》
规章
制度
规章
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下列主要安全
生产规章
制度:
(一)安全
生产例会等安全
生产会议
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
(三)安全
生产奖惩
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
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
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安全
管理制度;
(九)变更
管理制度;
(十)应急
管理制度;
(十一)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
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
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
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
维修等作业安全
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
化学品安全
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
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
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
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
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
制度。
《危险
化学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实施办法》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
化学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实施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
管理人员
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
管理人员
教育培训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12学时。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16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
“三级”安全
教育
“三级”安全
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
、工段级、班组级安全
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 《安全
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 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
生产
责任制
安全
生产
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
程
安全
生产
教育培训
基础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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