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 2007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方面的有关 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 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 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 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 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 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 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 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 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 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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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 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1、火灾事故。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 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 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 一时间内,拨打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 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应当拨 打急救电话“120” ,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 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 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向相关部门报告: 1、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重伤 1 人或财产损失 1 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 学校应当在 24 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2、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 1 人或重伤 3 人或财产损失 1 万元以上的安全 事故后,学校应当在 2 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 小时内 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 面结案报告。 3、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 3 人或重伤 10 人或财产损失 5 万元以上的安 全事故,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 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 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 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五、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 况、事故 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 当报告的事项。 六、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制定事故应急处理 程序: 1、学生在课间活动中,追逐打闹、跌倒碰伤、撞伤、互相间撕打扭伤等所 引起的伤害,首先把学生送到学校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如伤害较重,及时把学 生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同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 稳定工作,并及时调查事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老师事后主动为学生补 课,办理伤害事故的赔保事宜。 2、在体育课上擅自行动或运动不当等造成的伤害,除现场急救外,力争在 最短的时间内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并通知其监护人。待事故调查清楚, 分清责任后,再提出处理办法。 3、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伤害,学校在获悉情况后,要立即组织人 员赴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急救,通知监护人,并及时报警。 4、若有学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应由学校教师立即护送 到附近医院诊断治疗,通知学生的监护人;若大面积发生学生不适情况,学校应 立即组织抢救,并向卫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保护现场及 48 小时留样食品;及时上报,2 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所、 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调查取证;如为疑似人为投毒,必须 及时报警,控制人员流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5、学校房屋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就地组织抢救, 并拨“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 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6、场地、设施等给学生带来伤害时,立即就地组织急救,力争在最短的时 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7、组织学生外出参观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引起伤害时,就地组织急救,并拨 打“120”,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将学生送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8 、校内任何发现火情的人应及时拨打“119、110”,在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 学校应及时疏散学生到安全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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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心病处理流程 冠心病心绞痛入院常规医嘱 一、入院常规检查 1.急查项目: 心梗三项(科内) 全血细胞分析+血型 血气分析 DIC 初筛 电脑多导联心电图(科内) 病重患者: 急查胸部正位片 急查心脏彩超 (申请单请请注明床边) 急查腹部 B 超 2.常规项目 2.1 常规化验 生化全项+风湿常规+B 型钠酸肽 甲状腺检查四 肝炎病毒系列+梅毒血清抗体+艾滋病抗体检测 肿瘤标志物常规(女性或男性) 肾素血管紧张素四项 尿常规 1(尿中有红细胞选做尿常规 2) 便常规+潜血 普通细菌涂片+革兰染色(球/杆菌,真菌)(肺部感染选做) 细菌培养+药敏(进口)(痰或尿)×2 (泌尿系、肺部感染选做) 血清叶酸+维生素 B12(贫血选做) 血清铁代谢四项(贫血选做) 糖化血红蛋白(糖尿病选做) 2.2.常规检查 胸部正侧位片 心脏彩超 腹部 B 超(有糖尿病者请注明) 颈动脉超声 下肢动静脉超声 经颅超声多普勒(TCD)(脑电图室) 动态心电图 (临时检查,注:科内做只下医嘱,不打申请单) 动态血压 (临时检查,注:科内做只下医嘱,不打申请单) 肢体动脉检查+测量(临时处置,注:医生说明×2,只下医嘱,不打申请单) 冠脉 CTA(冠心病选做) 心肌核素显像(静息或动态)(冠心病选做) 头颅 CT、或头颅 MRI(脑血管病人选做) 胸部 CT 平扫或增强(肺部疾患选做) 胸腔超声(胸腔积液选做) 二、常规护理 I 级/II 级护理 (根据病情选择护理级别) 病重通知 (病重患者) 低盐低脂饮食/低盐低脂糖尿病饮食 (合并糖尿病患者) 测血压/测生命体征 tid (血压不稳定/病重) 记 24h 出入量 (病重,心功能不全患者) 吸氧 2-24h/d (根据病情选择吸氧时间) 干化学血糖法测定(科内)(4/日) (合并糖尿病患者) 遥控心电监护/心电监护加氧饱和度 24h/d(心律失常,病重,晕厥患者) 三、药物治疗 1.抗血小板 (1)阿司匹林肠溶片 100mg 口服 qd(禁忌:胃肠道活动性出血、阿司匹林过敏 或有不耐受阿司匹林的病史) (2)或硫酸氯批格雷 75mg 口服 qd(适用于消化道病史不能耐受阿司匹林者,禁忌: 活动性出血,严重肝脏损伤)。 (3)阿司匹林肠溶片 100mg qd 联合硫酸氢氯吡咯雷 75mgqd 双联抗聚(适用 于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包括,不稳定性心绞痛和急性心梗患者)。 2.抗凝 低分子肝素量肝素钠/钙注射液 0.4ml ih q12h(适用于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禁 忌:活动性出血或出血倾向者,疗程 7 天) 3.抗缺血治疗 3.1 硝酸酯类药物: 硝酸酯类药为内皮依赖性血管扩张剂,能减少心肌需氧和改善心肌灌注,从而 改善心绞痛症状。 临床常用硝酸酯类药物(口服) 药物名称 使用方法/剂型 剂量 用法 硝酸甘油 二硝酸异山梨酯 单硝酸异山梨酯 舌下含服 普通片(消心痛) 普通片(欣康) 缓释片或胶囊(依姆多) 0.5 -0.6 mg 10 一 30mg 2Omg 40-6Omg 一般连用不超过 3 次,每 次相隔 5min 每日 3-4 次口服 每日 2 次口服 每日 1 次口服 临床常用硝酸酯类药物(静脉) 药物名称 剂量 用法 禁忌 硝酸甘油 注射液 5mg/1ml 开始剂量为 5 μg/min,可每 3~5 分钟增加 5 μg/min,如在 20 μg/min 时无效可以 10 μg/ min 递增,以后可 20 μg/min。患者对本药的 个体差异很大,静脉滴注无固定适合剂量, 应根据个体的血压、心率和其他血流动力学 参数来调整用量。 禁用于心肌梗塞早 期(有严重低血压及 心动过速时)、严重 贫血、青光眼、颅内 二硝酸异 山梨酯注 射液(爱 倍) 单硝酸异 山梨酯注 射液(欣 康) 10ml/10m g 5ml/20mg 1~2 mg/h 开始静滴,根据患者的反应调整 剂量,最大剂量通常不超过为 8~10 mg, 当病人出现心衰时个别病例,可达 50mg/h 有效剂量 2~7 mg/h 开始静滴根据患者的反 应调整剂量,最大剂量为 8~10 mg. 压增高和已知对硝 酸酯类药物过敏的 患者。 3.2 β 受体阻滞剂: 抑制心脏 β 肾上腺素能受体,从而减慢心率、减弱心肌收缩力、降低血压, 以减少心肌耗氧量,可以减少心绞痛发作和增加运动耐量。 推荐使用无内在拟交感活性的 β 受体阻滞剂。β 受体阻滞剂的使用剂量应个 体化,从较小剂量开始,逐级增加剂量,以能缓解症状,用药后要求静息心率降 至 55-60 次/min,严重心绞痛患者如无心动过缓症状,可降至 50 次/min。 禁忌:二度和三度房室传导阻滞、病窦窦房结综合征、心动过缓(50/分以下), 血压过低,支气管哮喘及外周循环障碍晚期。 临床常用 β 受体阻滞剂 药品名称 常用剂量 服药方法 选择性 普奈洛尔 美托洛尔 阿替洛尔 富马酸比索洛尔 阿罗洛尔 10-2Omg 25-100mg 25-5Omg 5-lOmg 5-lOmg 每日 2-3 次口服 每日 2 次口服 每日 2 次口服 每日 1 次口服 每日 2 次口服 非选择性 β1 选择性 β1 选择性 β1 选择性 α、β 选择性 3.3 钙离子拮抗剂: 通过改善冠状动脉血流和减少心肌耗氧起缓解心绞痛作用,对变异性心绞痛 或以冠状动脉痉挛为主的心绞痛,钙拮抗剂是一线药物。 地尔硫卓和维拉帕米能减慢房室传导,常用于伴有心房颤动或心房扑动的心 绞痛患者,此 2 种药禁用于严重心动过缓、高度房室传导阻滞和病态窦房结综合 征的患者。 常用钙拮抗剂 药品名称 常用剂量 服用方法 硝苯地平控释片 氨氯地平 非洛地平 地尔硫卓普通片 维拉帕米普通片 30-6Omg 5-lOmg 5-lOmg 30-90mg 40-8Omg 每日 1 次口服 每日 1 次口服 每日 1 次口服 每日 3 次口服 每日 3 次口服 4、ACEI(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或 ARB(血管紧张素 II 受体拮抗剂): 所有合并糖尿病、心力衰竭或左心室收缩功能不全的高危患者应该使用 ACEI。 对 ACEI 导致的咳嗽不能耐受者可用 ARB 替代 禁忌:1.无尿性肾功能衰竭,2,妊娠哺乳期妇女 3,对 ACE 抑制药物过敏者。 4,双侧肾动脉狭窄、血肌醉水平明显升高(> 265 umol / L )、高血钾 ( >5.5mmol /L ) 及低血压者亦不宜应用本类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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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水处理工艺结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 一般要求 (1) 阴暗和夜间时,应设充足的照明。 (2) 在高处和斜面上作业应支搭作业平台,上下必须走安全梯或斜道。 (3) 池内有水时,夏季应采取排水和防溺水措施,冬季尚应采取破冰措施。 (4) 在斜面上支脚手架时,立于斜面上的杆件底部必须固定牢固,防止滑移。 (5) 结构上的预埋管、预埋件应固定牢固,其突出物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 (6) 作业现场通风应良好,通风不良时应采取送风措施,在封闭、狭窄场所作业前应按要求检测作业 环境空气质量,并在作业中进行动态监测,确认安全。 (7) 综合性水池的水处理工艺结构相邻施工点同时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相互影响的安全措施;多工种 施工时,应采取防止作业人员相互影响的安全措施;作业前检查现场环境安全状况时,除检查作业现场外, 尚须检查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相邻水池相应部位的环境安全状况,确认安全。 (8) 池体内部水处理工艺结构施工,应按先内后外、先下后上的原则安排施工工序;施工前应根据工 程特点、机具供应、环境状况编制施工方案,规定施工方法、程序、机具和安全技术措施。 (9) 分布在平面、斜面等危及人员安全的溢流、排放,进水的孔、洞、堰口必须封闭;作业中需临时 敞口时,必须设围挡或护栏和安全标志,作业后必须立即恢复封闭设施。 (10) 上下交叉作业时的下作业层顶部和临时通行孔道的顶部必须设置防护棚,防护棚应支搭牢固、严 密;防护棚应坚固,其结构应经施工设计确定,能承受风荷载;采用木板时,其厚度不得小于 5cm;防护 棚的长度与宽度应依下层作业面的上方可能坠落物的高度情况而定,上方高度为 2m~5m 时,不得小于 3m; 上方高度大于 5m 小于 15m 时,不得小于 4m;上方高度在 15m~30m 时,不得小于 5m;上方高度大于 30m 时, 不得小于 6m。 (11) 施工通道应畅通,作业前应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施工中应经常检查,确认合格,设置通道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通道上方有施工作业的区段,必须设置防护棚。 2) 上下层通道中有高差的部位之间必须设防滑坡道或安全梯;坡道应顺直,不宜设弯道。 3) 在水池、管渠底部和顶部结构面上设通道,宜避开结构上的预留钢筋、孔洞等障碍物。 4) 通道应根据运输车辆的种类、载重和现场环境状况进行施工设计,其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 施工安全的要求。 5) 脚手架通道应满铺脚手板;脚手板必须固定牢固,不得悬空放置;通道两侧应设高度不低于 1.2m 的防护栏杆和高 18cm 的挡脚板;进出口处防护栏杆的横杆不得伸出栏杆柱。 6) 通道的宽度应据施工期间交通量和运输车辆的宽度确定;人行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1.5m,坡度不得 陡于 1∶3;行车的通道宽度不得小于车辆宽度加 1.4m,且坡度不得陡于 1∶6。 2. 预制构件安装 (1) 构件安装后,应割除吊环或弯平处理。 (2) 安装现场应划定作业区,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3) 给水厂的防腐材料不得污染饮用水水质,有碍人体健康。 (4) 采用起重机吊装时,现场作业空间应满足机械作业的安全要求。 (5) 人工传递小管时,应速度缓慢,作业人员协调配合,防止砸伤手脚。 (6) 人工抬运小构件时,作业中应统一指挥,作业人员应相互呼应,配合协调,动作一致。 (7) 在现浇混凝土和砌体上面安装预制构件时,应待混凝土和砌体砂浆强度达设计规定后,方可安装。 (8) 预制构件采用结构上预设的锚环做吊点进行安装时,作业前应查阅设计或施工设计图纸,经外观 检查,确认安全。 (9) 需在水池内运输或移送构件时,运输道路宽度应满足作业安全的要求,道路应畅通,作业前应检查, 确认符合要求。 (10) 安装作业应设信号工指挥;作业前,指挥人员应检查机具、吊索具、各岗位作业人员、周围环境 等状况,确认安全。 (11) 悬挑结构,安装后处于不稳定状态时,必须对构件采取临时支承或拉结措施;在结构未稳定前, 严禁拆除临时支承或拉结设施。 (12) 热塑性塑料板材下料不宜在低于-15℃温度的环境下进行加工、安装,不得使用高速机具切割和 打磨坡口;采用电热烘箱或气热烘箱等加热设备加热或成型时,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电工按施工用电安 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进行操作;采用热风焊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材料和物品。 2) 焊接使用空气压缩机的压力不宜大于 0.5MPa。 3) 焊接现场必须有良好通风环境,通风环境不良时,应安设通风设施。 4) 焊工和热风系统机械工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 压缩空气必须经滤清器过滤,待储气罐稳压后,方可送至热风焊枪加热使用。 6) 焊接前,应检查机电设备,确认完好,热风系统的送风管路应连接牢固、严密,焊枪把线应绝缘良 好,电气接线应符合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并经试运行,确认合格。 3. 现浇混凝土与砌体施工 (1) 水泥混凝土施工及砌体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要求。 (2) 混凝土插入式振动器应由专人操作;作业前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3) 脚手架的支搭与拆除必须由架子工操作,使用前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4) 设计文件中规定混凝土墙顶安设栏杆等时,宜在混凝土墙脚手架拆除前完成安装工作,并检查、 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5) 混凝土插入式振动器的电力缆线必须由电工引接与拆卸;使用前应经检测,确认不漏电。使用中 应维护缆线,发现破损或漏电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由电工处理。 (6) 钢筋采用电弧焊接连接时,电力缆线的引接与拆卸必须由电工负责,并符合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 底具体要求;钢筋采用螺纹等机械连接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10℃。 (7) 预埋件、预留孔洞宜在浇筑混凝土或砌体砌筑时完成;预埋件、预留孔洞的埋设位置和构造应符 合设计规定,埋设应牢固;预埋件外露部分较长、稳定性较差时,应采取临时支撑或拉结措施。 (8) 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应设模板工、架子工对模板、架子进行监护,确认安全;作业中,发现异常 应及时进行处理;遇坍塌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并及时处理。 (9) 施工中需支搭脚手架做混凝土、砌体施工材料的运输通道时,脚手架结构应进行设计,并应符合 脚手架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支搭完成,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10)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设计;侧模板采用螺栓拉结时,其直径、间距应根据浇筑 混凝土的侧压力计算确定;模板支设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的施工。 4. 滤料层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 (2) 滤料铺装时,不得将污染物洒落在滤层中。 (3) 冲洗滤池前,应检查排水槽、排水管,确认畅通。 (4) 向池中输送滤料时,池上、池下人员应密切配合,池下作业人员应避离下料方向。 (5) 无烟煤、活性炭等干燥滤料的运输、筛分,宜采用湿法作业,且应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 5. 加氯、投药间 (1) 设备安装期间,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加氯、投药间;设备安装完成后,加氯、投药间应实行封闭 管理。 (2) 使用氯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止水或潮气进入氯瓶。 2) 氯瓶的阀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淋水。 3) 瓶内氯气必须留有余气,其值不得小于原瓶装量的 1%。 4) 使用氯瓶加氯,必须配有台秤,液氯消耗量应以质量为准。 5) 宜选用小储量的液氯瓶,每个液氯瓶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2 个月。 6) 正在使用的、备用的或已用完的氯瓶,不得被日光直晒、淋雨。 7) 当气温较低时,可采用温水喷淋氯瓶提供气化热量,严禁用火烘烤。 8) 使用中的氯瓶上应挂“正常使用”的标牌;空瓶应挂有“空瓶”的标牌。 9) 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放在氯瓶附近。 (3) 投氯消毒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氯管道应 2~3 个月清理和检修一次。 2) 投氯人员必须熟悉加氯设备和操作规程。 3) 氯瓶阀门的开启活动间隔时间不宜超过 20 天。 4) 加氯系统应配备台秤、压力表、加注计量仪表和氨水瓶。 5) 每日应用氨水检查加氯系统接口等处严密状况,确认不泄漏。 6) 加氯间和氯库内应配有防毒面具,并置于明显的、固定的位置。 7) 开关氯瓶阀门应配备固定扳手,且应置于明显的、固定的位置。 8) 施工前应建立加氯系统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并建立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和氯瓶使用登记记 录。 (4) 加氯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氯系统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安装。 2) 严密性试验介质应使用氮气,不得使用空气试验。 3) 检查加氯管道泄漏应用氨水,严禁用水溶液检漏。 4) 加氯管道与加氯设备连接前,应使用氮气对管道进行吹扫,清除管道中的杂物。 5) 加氯系统各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密封可靠,严禁漏气;管道安装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确认合格, 并形成文件。 (5) 加氯、加药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投药点应进行安装验收,确认合格。 2) 调试前管路系统应用氮气吹扫干净。 3) 氯库、加氯间应有氯气泄漏事故处理预案。 4) 向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5) 供电、自动化仪表应进行单机系统试验,确认合格。 6) 调试前,管道系统应进行压力与严密性试验,确认合格。 7) 调试前,加氯、加药的设备应进行单机空载试验,确认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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