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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Print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0xx 年,在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我局要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继续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 设深入开展,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实现交通 系统全年安全生产稳定而积极努力。为此,特制定 201X 年安全生产 工作计划 , 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0xx 年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 责,层层落实的工作局面。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和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力度,充分调动各部门广大安全监管干部的积极性。按照实 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安全生产 目标责任制度,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更加科学合理。    2、继续完善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20xx 年,我局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建立 健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局长、各分管领导、各股室(股长、主任)、 安监员等多层次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监管、综合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 各级设立的交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定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完善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对重大事故隐患登 记建档、评估分级、整改治理、跟踪监督、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严 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月通报、季公布、年考核制度,进一步促进各单位安全监管责 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按季度召开。   会议形式:与会人员为局党组成员,各股、室、站、所负责人、公路局、运输 企业、维修企业、公路施工单位领导(负责人)及安监员;会议由局分管安全领导 主持;会议内容为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 作文 件、会议精神,部署全系统安全 生产工作任务;会议内容由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2)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例会,按月召开。   会议形式:与会人员主要为全系统安监员;会议由局分管安全领导主持;会议 内容为安全生产工作业务指导、培训,通报工作情况,下达工作任务;会议内容形 成记录。   (3)交通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议,视情况召开。   会议形式:与会人员主要为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及安监员、存在安全隐患的单 位负责人及安监员;会议由局分管安全领导主持;会议内容为通报隐患排查情况, 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期限,指定相关单位跟踪落实,并做好整改落实 情况书面反馈及资料档案工作。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一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的规定》的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 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措施、强化运作、强化落实。   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标语、上街宣传等形式,认真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要开办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培训,普及和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和业 务水平。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落实工作。   以企业自查、行业抽查、局安办督查为主要方式,坚持检查与自查相结合、检 查与整改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明确各股室(办)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突出加强我市交通安全生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部门)、重 点单位(部位)和重点时段这“四个重点”的重点监控,促进加强源头治本。   要认真落实《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切实 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一是进一步完善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 施、标志标线设施,组织力量巡查,及时督促整改。按照公路隐患路段排查有关督 办标准要求,对本辖区内道路隐患路段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路 段,按部门分类制定整治方案和整治计划,落实资金来源,明确治理工作职责分工 ,明确实施单位和验收单位责任,逐一建立档案,对重大隐患要采取及时有效的安 全防护措施,并实行挂牌督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整改,及时消除隐 患。二是要强化道路安全防护,将“安保工程”延伸到至农村的县、乡、村公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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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违规压缩合同工期; 查看资料 《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 五条;《建 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 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五十五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概算中未确定安全生产 费用;确定的安全生产费 用未达标;安全生产费用 支付不及时;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 条;《公路 水运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 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 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 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 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 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 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一、建 设单 位及 建设 管理 单位 安全 生产 管理 行为 3、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检 查、事故报告等制度;制 度无针对性或未落实;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一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给予撤职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无应急预案或预案不 全;预案无针对性或不可 操作;未组织演练;未按 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 安全保障措施材料;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 5、中标施工单位无安全生 产许可证;未对“三类人 员”考核证书审查。 查看资料 《关于严禁 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 业从事建筑 施工活动的 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未 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建筑施 工企业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的 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 知》(建质[2006]79 号) 6、未开展安全培训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第二十 二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7、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 状、无安全合同和无安全 承诺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四、 十八、十九 条;《建设 工程安全生 产 管 理 条 例》第四、 二十一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一百零 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 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安全检查 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8、未开展日常检查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 三、五十九、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一百零 一条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 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安全检查 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7.2 KB 时间:2025-10-21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违规压缩合同工期; 查看资料 《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 五条;《建 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 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五十五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一、建 设单 位及 建设 管理 单位 安全 生产 管理 行为 2、概算中未确定安全生产 费用;确定的安全生产费 用未达标;安全生产费用 支付不及时;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 条;《公路 水运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 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 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 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 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 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 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3、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检 查、事故报告等制度;制 度无针对性或未落实;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一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给予撤职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无应急预案或预案不 全;预案无针对性或不可 操作;未组织演练;未按 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 安全保障措施材料;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 5、中标施工单位无安全生 产许可证;未对“三类人 员”考核证书审查。 查看资料 《关于严禁 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 业从事建筑 施工活动的 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未 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建筑施 工企业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的 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 知》(建质[2006]79 号) 6、未开展安全培训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第二十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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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规章制度-13.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3.适用范围 所有进入公司的车辆和公司内部的车辆、驾驶员及行人。 4.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 或参与公司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负责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 色、交通安全标志和人员安全培训。 4.2.行政部负责进出公司车辆的检查、审核、登记和发放通行证;负责公司机动车辆 驾驶员的考核和管理,统一负责公司机动车辆的保险办理和年检;参与公司区域内道路 交通事故的调查 。 5.道路交通信号、标志和管理 5.1 生产区内各处应按《安全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等标准规定设置 相应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 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还应按《安全色通用规则》设置信号标志。 5.2 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5.3 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 限高标志、限宽标识、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5.4 破路施工执行《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必须设置明显标志, 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5.5 生产区交通道路要设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5.6 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5.7 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 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 5.8 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6 车辆和驾驶 6.1 进出公司厂区行驶的车辆必须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安全规定。各种 车辆车况必须良好,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车牌照。驾驶人员须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与驾驶 车辆类型相符的有效驾驶证方能驾驶;公司车辆驾驶员还要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并 取得驾驶许可证。 6.2 进出公司厂区的各种机动车辆由行政部负责检查、审核并发放《车辆通行证》,无证 车辆严禁进入公司厂内道路。 6.3 各级领导和公司从业人员,本单位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 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6.4 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进入厂内行驶的各种车辆 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6.5 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无阻火器车辆不 准驶入禁火区。 6.6 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 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严禁在道口、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6.7 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 意观察。 6.8 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6.8.1 进出公司大门 5 公里/小时 6.8.2 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7 车辆装载 7.1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所载货物不得超长、超宽、超高。 7.2 装载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7.3 装载危险化学物品,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7.4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 7.5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 子板等)不准载人。 8 非机动车、个人车辆、行人 8.1 自行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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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 年 4 月 22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 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 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 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 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 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 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 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 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 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 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2-14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试题2(分管负责人)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试题 2(分管负责 人) 一、选择题 1.生产经营单位的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益。( C ) A.党委 B.团委 C.工会 D.主要负责人 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 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年进行一次 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C ) A.1 B.2 C.3 D.5 3.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 D ) A.同时设计 B.同时施工 C.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D.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变更管理是指对 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 计划的控制,确保变更带来的危害得到充分识别,风险得到有效 控制。( D ) A.人员 B.工作过程、工作程序 C.技术、设施 D.以上都是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 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2 ( C ) A.1  B.2   C.3   D.6 6.企业有 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D ) A.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B.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C.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D.以上都正确。 7.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领域的举报投诉工作,鼓励人民群众 积极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 我国设立 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 投诉特服电话号码。( B ) A.12315   B.12350   C.12530   D.12580 8.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 动化控制系统;构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 停车系统。( D )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D.一级或者二级 9.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 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 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 部门报告。( B ) 3 A.安监 B.公安 C.工商 D.环保 10.全厂性高架火炬的布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C ) A.宜位于生产区、全厂性重要设施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并应符合环保要求。 B.宜靠近火炬气的主要排放源。 C.火炬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 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D、以上都正确。 二、填空题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应当告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 建设单位 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 投入生产和使用。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分类和标签信息; 物理、化学 性质 ;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 4.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明确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7 KB 时间:2026-04-23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