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标准化 管理制度汇编 北京市 XXXX 有限责任公司 202X 年 X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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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编号: 考核人 被考核人 生产车间 考核时间 考核内容 工作完成情况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 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积极完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布置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组织指挥生产时,必须保 证安全;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生产中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排 除;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生产调度时,要经常分析安全生产的状况,及时掌握在 生产中出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并及时处理;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参与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 排整改。并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参与制定、修改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制度。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考核结论:□优 □良 □一般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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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编号: 考核人 被考核人 财务部经理: 考核时间 考核内容 工作完成情况 负责财务部的工作,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的领导 责任;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把围绕安全生产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本部门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和工作需要,参加安全经济分析活 动;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参加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的审定工作,负责提 出资金费用的落实方案或建议,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须的 资金。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考核结论:□优 □良 □一般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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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编号: 考核人 被考核人 营销副总: 考核时间 考核内容 工作完成情况 组织制定有关经营方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实施 并检查督促执行情况;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组织和开展销售方面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 素质;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在前期规划、设计中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和 反事故措施要求;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负责督促将有关安全设施落实在前期规划、设计中,必 须保证安全设施的合理预算,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设备选型应符合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的 各项规定。对发现涉及规划、设计中的问题,负责组织 制订并督促落实各项改进措施。 □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 考核结论:□优 □良 □一般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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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消防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公司火灾预防及处置负主要责任。 2、公司组织义务消防队,人员为 40%的在册员工及公司全体保 安人员。 义务消防队队长由总经理指定。 3、带头做好本职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杜绝火灾事故。 4、负责班前班后的防火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整 改措施并 做好记录。 5、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要立即 制止。 6、参加消防活动,学习消防知识,提高消防技能,做到平时能 防,遇火能救。 7、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管理,做到不丢失,不损坏,灵敏有 效。 8、扑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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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培训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拟定公司年度各类人员培训计划,具体组织落实培训任务, 做好 年度工作总结。 2、负责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资格证的取证工作。 3、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安全生产各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 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4、负责相关培训资料的收集、统计、建档工作。 5、负责做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与有关院校 配合落实协议规定,共同做好外培人员的管理。 6、认真落实上级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身经管业务的安全 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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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工资核算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及上级有关劳资方 面的方针、 政策和规定,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拟定公司、定员定编定资、劳动工资、劳动定额实施意 见。 3、负责编制各部门工资总额控制计划及公司工资总额的结算。 4、负责各部门执行工资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5、负责公司机关人员易岗易薪及工资的汇总、档案材料的收集、 整理、 归档工作。 6、负责协调本科各项业务工作。 7、认真落实上级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身经管业务的安 全防范工作,保证公物、资料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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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按施工计划,做好材料和用具准备,保证工程使用需要。保管好劳保 用品,保证使用功能。 2.做好用具和劳保用品发放的登记工作。 3、对统筹使用的中小型机具,入库后应立即和定期维修保养。并建立经 常检查制度。 4、凡生产中一次性使用的材料,应按定耗计划发给,凡是易燃易爆物品独 立存储,严格管理控制使用。 5、对可回收的材料、机具,器件应有回收计划,并督促班组定期回收。 6、建立物资进、出审批制度,严格掌握小型机用具的购置,严格控制工 程日用品、劳保用品的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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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要列入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 公布 各项生产指标的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 2、负责将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列入各级年度施工生产计划并安 排实现。 3、接收建设单位的新任务时,对有尘、毒危害或大型拆除工程时 应与工 程师详细研宄,以确保安全施工。 4、下达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中,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 施内容, 并征求安全技术意见。 4、新项目投产前,不符合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计 划和安 排生产。 5、合理安排施工生产任务,要妥善平衡施工力量,协调指导施工, 以防 因抢任务引起各种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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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公司人员、车辆出入及公司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 2 认真执行安全保卫制度,坚守岗位。 3、坚持原则,负责对设备、材料及公物出厂(库)门的核查,验证及登记, 对外来人员进出的登记,询问及联络。 4、做好车辆进出的指挥,大门处严禁闲杂人员滞留,防止发生事故,确保 车辆进出安全。 5、对进出车辆不按规定时速行驶的应制止,并有权对其进行教育和警告, 对不服从管理的,通知安全保卫部门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理。 6、值班室内严禁一切娱乐活动,搞好室内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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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保管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库房 内严禁吸 烟。 2、易燃物品应分库、分类存放,不得混放。 3、现场物品要堆放整齐,防止倒塌,发生意外事故。 4、保管员进入施工现场接收材料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 5、必须熟悉消防知识,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6、发生火灾,应及时采取措施,向有关领导报告,及时扑救,减少损失。 7、进出物品要严格审批手续制度,认真核对出入库手续、规格、数量后 方可进行。 8、对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准入库,严格禁止库内放置废品。 9、及时、如实做好出入库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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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电子信息技 术的有 关标准、规范,搞好信心保密工作; 2、主持信息中心日常工作,侧重对各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的 工作分 配和指导; 3、负责实行信息业务归口管理,规划组织系统的发展,侧重总体 方案拟 订,项目的指导实施; 4、负责计算机整体正常运行,侧重于核心数据库维护、代码维护, 各网 段的逻辑划分、路由关系、网络安全,系统集成、网络集成的核 心设备维护工作; 5、负责核心数据库服务器、核心交换机、主防火墙的日常维护工 作; 6、负责各单位计算机专责的技术指导工作; 7、负责信息中心内外的联系工作,协调信息中心与职能部室之间 的关系; 8、负责各单位计算机应用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信息应用技术水 平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5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出纳专责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货币资金收付及有价证券管理,做到日清月结; 2、负责编制公司本部工资发放表,协助二级单位搞好工资发放; 3、负责登记、催收各单位应交的电话费、水电费等; 4、负责代扣个人所得税;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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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交通(车辆〉安全工作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1、做好公司交通管理工作,监督驾驶员交通法规的贯彻落实。 2、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分析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或隐患, 制定 防范及改进措施。 3、做好各类车辆的维护保养,驾驶员(含兼职)的管理与培训。 4、配合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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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公司人事、劳资、教育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对招收的新员工必须符合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的条件,对招收不 合条件 的员工造成安全事故负责。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 有关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 4、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按特种作业人员规定条件,做好人 机批配。 5、对实习、代培人员和新入公司的员工贯彻“三级安全教育”的 规定。 6、按规定组织全员安全教育。 7、加强对员工的劳动纪律教育,对违犯劳动纪律的人员及时进行 教育, 防止造成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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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公共安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公司各分管领导应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职责,是分管 工作的安 全第一责任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总经理的安全职责并负全责。 2、全面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劳 动保护法 律、法规。 3、加强分管工作的安全领导,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分管的工作不发 生安全生 产事故。 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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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后勤工作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医疗保健、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及生活福利设 施等方面 的政策、法规及规定。 2、组织职工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保障工作环境健康。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9.5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分管工艺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公司技术线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2、负责制定有关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 3、负责生产工艺的执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4、负责生产工艺参数的调整和修订工作。 5、负责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检测工作。 6、负责对生产成品质量的跟踪、调查、分析和总结工作。 7、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制定出安全技术规程,并 对相关人员进 行“四新”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培训。 8、对企业技术范围的不安全因素组织技术部门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9、组织与研宄科研、设计、工艺、工具、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不断完 善以适应和满 足生产的需要。 10、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提供技术支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 术调查分析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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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法律工作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1、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培训。 2、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与建议。 3、为生产、消防、交通、保卫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工作提供全方位的 法 律支持。为事故处理及责任追宄等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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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考 评 说 明 1.本评定标准适用于棉纺、织造、化纤、染整、成衣等纺织企业,其他纺织企业参照执行。 2.本评定标准共 13 项考评类目、47 项考评项目和 143 条考评内容。 3.在本评定标准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考评内容”和“考评办法”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 实际情况,如实进行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4.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有需要追加扣分的,在该考评类 目内进行扣分,也不得出现负分。 5.在 6.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部分中“专用设备(一)至(五)”分别列举了棉纺、织造、化纤、染整、成衣等五类 专用设备,每类专用设备均为 40 分,参评企业根据各自生产性质选择一类进行评定,其他类别不再评定、分数不 计入总分。 在 7.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部分中“生产过程控制(一)至(五)”分别列举了棉纺、织造、化纤、染整、 成衣等五类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每类生产过程控制均为 40 分,参评企业根据各自生产性质选择一类进行评定,其 他类别不再评定、分数不计入总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 1000 分。最终评审评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评审评分和安全绩效等要求, 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评定 等级 评审 评分 安全绩效 一级 ≥90 申请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重伤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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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2023 年 2 月版) 一、2023 新施行 (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 《妇女权益保障法》 3.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4.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5.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6.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7.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8.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 9.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10.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11. 《浙江省电力条例》 12.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13.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二)规范性文件 1.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 施) (三)国家标准 1. GB 16994.7-2022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 7 部分 水泥 2. GB 18180-2022 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 3. GB 41730-2022 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 4. GB/T 41510-2022 起重机械安全评估规范 通用要求 5. GB/T 10827.3-2022 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 3 部分:对带有起升操作台的车辆和专门设计为带起升载荷运行的车辆的 附加要求 6. GB/T 25296-2022 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试验导则 7. GB/T 41514-2022 钢结构货架使用安全与评估规范 (四)行业标准 (五)地方标准 1. 四川 DB51/T2969-2022 工业园区(集中区)安全风险评估导则 2. 四川 DB51/T2968-2022 经济开发区安全风险评估导则 3. 四川 DB51/T2967-2022 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导则 4. 忻州市 DB1409/T 31-2022 锻造企业生产用天然气安全使用指南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3 KB 时间:2025-12-06 价格:¥2.00
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1 目的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突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 效地控制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本项目实际,制订本触电应急救援预案。 2 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详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总预案)3.1.2.1 组织机构。 3 职责 3.1 领导小组职责 1 负责对本单位施工的项目工程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建设单位安全工程师、安全监 理工程师共同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级别鉴定。 2 负责配置和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时救援发生的意外安全事故。 3 负责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组织保障。 4 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定期分析本单位施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督 促整改,负责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上报。 5 负责在员工中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技能培训,组织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3.2 相关人员职责 1 组长职责: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启动。负责事故应急行动期间各单位的运作协调,按照应急预 案合理部署应急策略,保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完成。 2 副组长职责:负责对事故现场的控制,协调应急队员的救援工作,识别危险物质及存在的潜在 危险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分析,执行有效的应急操作,保证应急行动队员的个人安全,并负责事故后的现 场清除工作。保持与组长的联络。 3 信息管理人员(由调度担任)职责:负责接收事故报警信息,并在事故应急期间向事故应急者 提供他们所需的信息,负责各应急小组之间的通讯联系,设置专线电话。 4 抢险人员职责:应积极参与紧急救护工作,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与调度,有救护经验的人员要 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参加对伤员的救护,其他人员应保持现场的秩序,配合救护人员工作,并注意保护 事故现场,事后配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5 调查人员职责: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及经济损失等,调查情况及时上报公司。 6 维修人员职责:对发生触电事故的部位,及时隔离,设置警戒牌,及时维修。 4 应急事故和情况的识别 风险评估 作业活动 序 号 危险源 可能发生的 危害事故 L E C D 风险等级 控制措施 责任部门 1 外电防护措施缺乏或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6 2 40 480 高 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检查 验收 设备部 2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3 2 40 240 中 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检查 验收 设备部 3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缺乏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专项方案 设备部 4 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技术交底、检查验收 设备部 5 电线电缆老化、破皮未包扎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定期检查 设备部 6 非电工私拉乱接电线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定期 检查 设备部 安全环保部 7 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定期 检查 设备部 8 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检查 验收 设备部 9 灯具金属外壳未接地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安全交底、验收检查 设备部 10 潮湿环境作业漏电保护器参数过大或不 灵敏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检查 验收 设备部 11 闸刀及插座插头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技术交底、定期检查 安全环保部 12 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导致 防护不足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检查 验收 设备部 13 手持照明未用 36v 及以下电源供电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检查 验收 设备部 一 施工用电 14 带电作业无人监护 触电等 6 2 40 480 高 操作规程、检查教育 安全环保部 15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执行控制程序、检查验收 安全环保部 16 无二次侧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 器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检查验收 设备部 17 一次侧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 触电等 1 2 40 80 低 安全交底、检查验收 安全环保部 18 焊接作业工人个体防护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1 2 40 80 低 个人防护、教育培训、检查 验收 安全环保部 二 电气焊作 业 19 焊把线接头超过 3 处或绝缘老化 触电等 1 2 40 80 低 检查验收 安全环保部 20 保护接零或电源线配备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教育培训、检查验收 安全环保部 21 作业人员个体防护不符合要求 触电等 1 2 40 80 低 个人防护、教育培训、检查 验收 安全环保部 三 手持电动 工具作业 22 未做绝缘测试 触电等 1 5 40 200 中 执行控制程序、检查验收 设备部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89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 (2001 年 4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2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 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 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 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 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 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 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 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 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 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 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 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 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 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 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 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 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 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 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 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 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 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 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 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 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 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 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5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 年 2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708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 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 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 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 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 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 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 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 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 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 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2 KB 时间:2026-02-10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年) (2007 年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2011 年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 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 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7 KB 时间:2026-02-17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