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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安】-16-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29-A 1 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安生产责任制,加强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排 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2.1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面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建立健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生产资金的投入,解决各类事故隐患。 2.2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管为本部门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直接负责。 2.3 各班组长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2.4 员工负责本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排查。 2.5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2.6 安生产管理部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分类, 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7 财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的落实。 3 规定内容 3.1 事故隐患的类别 本规定所称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 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行为和管理上的 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 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 排除的隐患。 3.2 事故隐患分级排查 为便于管理,将事故隐患排查分为:班组排查、部门排查二级。 3.2.1 班组排查 (1)排查的内容 班组作业区域内不安因素、设备的不安状况、人的不安行为、生产工艺出 现的不足问题等安隐患。 (2)排查要求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排除,不得掉以轻心,麻痹大意,防止事故隐患扩大造成 事故。 3.2.2 部门排查 (1)排查的内容 生产车间、储存仓库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因素、设备的不安状况、生产工艺出 现的缺陷、其它原因造成的异常现象等环节存在的事故隐患。 (2)排查要求 生产车间、储存仓库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照隐患整改要求落实到人,及 时整改。 3.3 隐患排查方法 用安检查表法进行隐患排查。 3.4 隐患排查流程及要求 3.5 变更后隐患排查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 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3.6 事故隐患整改及治理 (1)一般事故隐患,由部门主管负责组织现场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由部门负责 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由检查人或安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复查。 (2)重大事故隐患,由安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并由安 生产管理部门督促整改、组织复查。 (3)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积极整改。隐患整 改完毕后,主动邀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查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4)重大隐患项目由安生产管理部门建立档案。 (5)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政府、 安监部门报告,说明无力解决的原因和在未整改前采取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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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为了建立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推进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建档监控的管理。 3.引用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生产法》(2014 年修订) 3.2《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生产工作的通知》 4.管理职责 4.1 公司安管理部负责监督各部门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4.2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面负责。 4.3 公司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4.4 公司各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单位安管理部报告。 5.内容及要求 5.1 事故隐患分类 5.1.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 患。 5.1.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 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 难以排除的隐患。 5.2 隐患排查方法 5.2.1 各部门、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明确排查地点、 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面负责。 5.2.2 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由公司经营班子安副总经理任组长,组 织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 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做到不留空当,不 留死角。 5.2.3 排查隐患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看:主要查看管理记录、持证上岗、现场标识、交接验收资料、“三宝”使用情 况。 2)量:主要是用卷尺等长度计量器具进行实测实量,如对在建工程与高压线距 离、电箱的安装高度等进行测量。 3)测:用仪器、仪表、水准、站仪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测量。 4)现场操作:司机检验其使用设施、设备的安装置的动作灵敏性和可靠性。 5.2.4 公司各部门每月至少一次自查自纠进行安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 现事故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安管理部。 5.2.5 公司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处理;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 的,要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5.3 隐患排查的手段 隐患排查是施工现场安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隐患排查的主要手段包括经 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不定期检查和突击 检查等。 5.3.1 经常性检查 1)经常性检查包括企业各级安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巡查,各级管理人 员在现场检查生产进度、质量、技术,同时也进行的安巡查,班组长和班组兼(专) 职安员进行的班前、班中安与班后安检查,每个作业岗位人员对自己工作范 围内的检查。 2)公司安管理门进行经常性安检查主要依靠检查人员所掌握的安知识、 经验,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现象,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各作业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 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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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已安装(含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单位安生产执法检查

已安装含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单位安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本单位雷电防护安 生产责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雷电防护安生产规 章制度;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雷电防 护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雷电防护安生产 投入的有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雷电防护 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事故隐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雷电 防护生产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 要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7.及时、如实报告雷电防护生产 安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 建 设 项目 管理 1.防雷装置设计应当按照规定报 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1.《河南省气象 灾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和竣工验 收规定》第五条第 一款 1.《河南省气象灾 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和竣工验收规 定》第三十二条 1.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安防护装置 设计未经审核进行施工或者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对 防雷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 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 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 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 施工的; 2.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应进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并 取得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1.《河南省气象 灾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和竣工验 收规定》第五条第 一款 1.《河南省气象灾 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和竣工验收规 定》第三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 四款 1.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安防护装置 设计未经审核进行施工或者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对 防雷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 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 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 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 擅自投入使用的。 3.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雷电防 护安设施设计(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发生重大变更,应当报原 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安 设施“三同时”监 督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 《建设项目安设 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 1. 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安 生 产 1.雷电防护装置单位应当按国家 规定保证雷电防护安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安生产法》第 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生产条件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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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畜禽屠宰企业安生产检查

畜禽屠宰企业安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政府及屠宰主管部门安生产工作文件贯彻落实 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2.政府及屠宰主管部门安生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 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查看文件 资料 一、 贯彻 落实 政府 安 生产 工作 部署 4.定期安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检查 记录 1.落实安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 分管范围内安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2.落实安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生产委员 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主任。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3.落实安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生产管理机构, 配齐专业安管理人员。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二、 健 企业 安 生产 责任 体系 4.落实安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业绩考核部门报 告安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企业安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建立、健屠宰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 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看安 生产责任 制度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 安 生产 责任 制 3.逐级签订安生产责任书,把安生产工作情况 列入考核内容。 查看安 生产责任 书 1. 安生产与本单位经济活动必须同时计划、部 署、检查、考核、总结。 查看安 生产工作 文件 2.主要负责人将安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 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生产 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 3.建立健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教育培训 制度;安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 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安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 四、 基础 管理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 查看文件 《安生产法》第二 资金投入 十条第一款 5.依法设置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生产管 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2.《河南省安生产 条例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二 十八条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四 十二条 8.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 现场检查 查看资质 《安生产法》第四 十一条第一款 9.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查看协议 《安生产法》第四 十六条第二款 10.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生产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看档案 和证书 《安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安 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培训 记录 《安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五、 教育 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查看证书 《安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生产安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 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查看制度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2.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 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 除安隐患 查看整改 方案 《黑龙江省安生产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二款 六、隐 患排 查治 理 3.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隐患,应当采取安防范 措施;危及人员安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 动,防止事故发生。 《河南省安生产条 例》 七、安 生 产标 准化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生产标准化 建设,做到安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 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生产水 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四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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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生产督导检查表(基础管理部分)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生产督导检查表(基础管理部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仅供参 考) 检查结果 1.接收上级政府部门文 件。参加上级政府部门 组织的会议、培训 1.有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政府下 发的文件。 2.有参加会议、培训的记录。 查文件、通知、记 录 1.工作安 排 2.传达落实上级会议、 文件精神,认真开展安 生产重点工作 1.重点工作有安排部署、有实 施方案、有督导检查、有调度 统计、有总结分析、有改进措 施。 1.查看记录、文件、 方案、通知、报表、 总结。 2.到现场核查。 1.主要负责人与政府部 门签订安生产承诺 书,公司内部层层签订 安生产承诺书。 1.主要负责人对体职工作出 公开承诺。 2.对承诺事项有落实方案或措 施。 3.承诺是层层落实,依据承诺 内容履行了管理职责。 1.查看承诺书、落 实方案或措施。 2.现场核查承诺事 项落实情况。 2.定期组织召开安生 产工作会议。 1.有会议记录。 2.会议研究解决了安生产具 体问题。 3.主要负责人熟悉本单位安 生产工作。 1.查看会议记录。 2.现场提问。 3.督促检查生产工 作。 1.组织推动了安生产重点工 作。 2.协调解决了安生产重大问 题。 3.组织治理了安生产重大隐 患。 1.查看检查记录。 2.随机提问检查情 况。 4.保证本单位安生产 投入的有效实施。 1.安生产投入纳入企业年 经费预算。 2.按照计划进行落实。 3.有相应的安劳保投入、宣 传教育培训投入、安设备检 验检测设施改造维护、事故隐 患整改资金投入记录。 1.查看安投入计 划。 2.查看台账或记 录。 5.积极组织开展安标 准化建设。 1.有开展安标准化建设计划 或提升标准化等级计划。 2.已取得标准化等级的,持续 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安管 理。 1.查看标准化体系 文件是否齐。 2.对照体系文件, 查 看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6.保证新建、改建、扩 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 设施“三同时”。 1.技术资料齐。安评价报 告、规划许可文件、可行性研 究报告、安管理制度及事故 应急救援措施等。 2.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手续。 查看相关资料和手 续 2.主要负 责人履职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根据生产岗位实际配备相应 防护用品。 2.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 品替代。 1.查看台账。 2.查看现场。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仅供参 考) 检查结果 3.管理机 构 设置安管理机构,配 备安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安生产管理机构专 职人员不少于 5 人。从业人员 在 30 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冶 金、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 及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其 他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 3 人。 从业人员低于上述标准的生产 经营单位,不少于 2 人。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配备专(兼) 职安生产管理人员。 查看机构名单、到 办公场所查看、与 安管理人员见面 并交谈 1.建立从法人到班组的 安生产责任制 1.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 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2.至少包括 6 个方面的部门和 人员安生产责任:主要负责 人。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中 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 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班 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和从业 人员。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 和人员。 查看责任制 2.各项安生产制度健 1.至少包括 16 项。安生产 责任制度。安生产投入保障 制度。建设项目安管理制度。 安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 维修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危 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管 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安检测、 监控管理制度。消防安管理 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劳 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安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 排查、整改制度。安生产奖 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安生产 教育培训考核制度。特种作业 人员管理制度。岗位标准化操 作制度。安生产会议管理制 度。生产安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制度。 2.各项制度与单位实际相符 查看相关制度 4.三项制 度 3.建立岗位安操作规 程 1.符合岗位生产、安实际。 2.明确操作注意事项、安措 施、应急操作程序和处置办法、 维护检查办法等。 3.及时修订。 查看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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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标准化八要素-6.安检查隐患排查计划表

检查隐患排查计划 为保证安分类分级管理有效实施,保证公司各项安管理工作持续稳定,督促安 生产管理进一步深化,在生产过程中每一项工作都具有可考性和实用性,根据公司生 产特点,制定年度安检查计划。 一、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各部门主管和工艺、设备、安 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关键装置 要害部位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 并做好记录。 二、综合性检查 综合性安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检查,安 环部门每季度组织检查或抽查一次;各部门每月组织一次、班组每周一次。 三、专业性检查 专项安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检查。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检查以防雷、防静电、 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 点;秋季安检查以防火为重点;冬季安检查以防火、防爆、防滑为重点。 节日前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保卫、消防、生产设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 行的检查,特别是应对节日干部、检维修队伍值班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 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 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 行的专项安检查。 四、检查计划表 检查 类别 检查级别 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 检查负责人 备注 日 常 检 查 部门检查 每日上、下班 详见部门日常检 查表内容 生产、仓库部门 主管 公司级 每季度末 总经理及相关 技术人员 综 合 性 检 查 部门级 每月度末 详见综合性检查 表 各部门主管 春季 每年 3—5 月 各部门主管 夏季 每年 6—8 月 各部门主管 秋季 每年 9—11 月 各部门主管 季 节 性 检 查 冬季 每年 12—2 月 详见季节性检查 表内容 各部门主管 专业性检查 每年 6 月、12 月 详见专业性检查 表内容 各部门主管 及相关技术人 员 专 项 检 查 节假前检查 每个重大节日前 详见节日前检查 表内容 各部门主管 编制: 批准: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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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生产督导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 办法 检查 结果 1 领导下井带 班 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查记 录 查看 现场 2 安出口 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 2 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出口,安 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 30m。 2.每个生产水平(中段)、采场,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 的安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出口相通。 查看 现场 3 防排水 1.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 3 台泵组成。 2.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 3.水仓进水口应有蓖子。 查看 现场 4 防灭火 1.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不小于 200m³。木材场、有自 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 向上风侧 80m 以外。 2.竖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 场硐室,应设置消防水管。 查看 现场 5 矿井提升 1.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到位。升降人员的单 绳提升罐笼必须有安可靠的防坠器。 2.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 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建 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查看 现场 6 矿井供电 1.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 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 段。 2.变电所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 墙或栅栏,并应有通往变电所的道路。 3.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 标高高出 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 0.3m。 采区变电所应比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 0.5m。其他机 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 0.2m 以 上。 查看 现场 7 顶板管理 1.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2.采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应根据顶板稳定情况, 留出合适的矿柱。 查记 录 查看 现场 8 空区管理 对采空区进行日常安监测。 查记 录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 办法 检查 结果 9 井下爆破 1.爆破应有专门设计,爆破器材的发放领用应做好记录。 2.矿山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 等待时间超过 15 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查记 录 查看 现场 10 通风与防尘 1.主要进、回风巷道在服务期间应能保持安稳定畅通, 禁止堆放材料和停放设备。主要回风井巷不得用作运输通道 和人员通行通道。 2.主要通风机房内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 轴承温度等的仪表,应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3.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 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 力。 查看 现场 11 安防护与 标志 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 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 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 载要求。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查看 现场 12 “六大系统” 1.监测监控系统。视频监控功能齐,并具有报警参数设 置和声光报警功能。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 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提升人员的井口信号房、提升机 房,以及井口、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紧急避 险设施及井下爆破器材库、油库、中央变电所等主要硐室应 设视频监控。 2.人员定位系统。人员出入井口和重点区域进出口等地点 应安装分站(读卡器)。识别卡应专人专卡,并配备不少于 经常下井人员总数 10%的备用卡。 3.压风自救系统。压风管道敷设应牢固平直,并延伸到井 下采掘作业场所、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 等主要地点。主压风管道中应安装油水分离器。 4.供水施救系统。供水管道敷设牢固平直,并延伸到井下 采掘作业场所、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 主要地点。供水管道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内,并安设阀门及 过滤装置,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灾时的需要。 5.通讯联络系统。安装通信联络终端设备的地点应包括: 井底车场、马头门、井下运输调度室、主要机电硐室、井下 变电所、井下各中段采区、主要泵房、主要通风机房、井下 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提升机房、井下 查看 现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8 KB 时间:2025-10-07 价格:¥5.00

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生产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生产工作文件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生产会议精神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一、贯 彻落实 政府安 生产 工作部 署 3. 按要求及时上报安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 材料。 查 看 文 件 资料 1. 落实安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生产 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落实安生产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生产 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管理人员。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二、健 企业 安生 产责任 体系 3. 落实安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 绩考核部门报告安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企业安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 建立、健本企业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生 产 责 任 制度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安 生产 责任制 2. 逐级签订安生产责任书,把安生产工作 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生 产 责 任 书 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将安生产 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 析研究解决安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 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健生产工 作例会制度;安教育培训制度;安生产检 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管理制度;应 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 3. 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四 十二条 四、基 础管理 4.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 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 生产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生产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 1.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 看 档 案 和证书 《安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五、教 育培训 2.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 人员进行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 看 培 训 记录 《安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1.企业应建立健生产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 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 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隐患。 查看制度、 整改方案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生产条 例》 六、隐 患排查 治理 2. 治理隐患时应采取安防护措施;危及 人员安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 止事故发生。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生产条 例》 七、安 生产 标准化 1.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生产标准化建 设,做到安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 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 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四 条 1.在作业场所和安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警告标志。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二条 2.安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安设施、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 查看记录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 4.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 产安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五条 5.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品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 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措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 6.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 持安距离。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 八、现 场管理 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 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二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6 KB 时间:2025-10-08 价格:¥5.00

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公交客运企业安生产检查

公交客运企业安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生产工作文件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生产会议精神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一、贯 彻落实 政府安 生产 工作部 署 3. 按要求及时上报安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 材料。 查 看 文 件 资料 1. 落实安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生产 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落实安生产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生产 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管理人员。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二、健 企业 安生 产责任 体系 3. 落实安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 绩考核部门报告安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企业安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 建立、健本企业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生 产 责 任 制度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安 生产 责任制 2. 逐级签订安生产责任书,把安生产工作 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生 产 责 任 书 1. 公交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将安生产列入 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 究解决安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 四、基 础管理 2. 公交客运企业应建立健生产工作例 会制度;安教育培训制度;安生产检查制度; 设备、设施及人员安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安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 1. 公交客运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 应的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 看 档 案 和证书 《安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五、教 育培训 2. 公交客运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生产教 育和培训。未经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 看 培 训 记录 《安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1. 公交客运应建立健生产安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 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 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隐患。 查看制度、 整改方案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生产条 例》 六、隐 患排查 治理 2. 治理隐患时应采取安防护措施;危及 人员安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 止事故发生。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生产条 例》 七、安 生产 标准化 公交客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生产标准 化建设,做到安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 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 安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四 条 1.在作业场所和安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警告标志。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二条 2.安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安设施、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 查看记录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 4.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 产安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五条 5.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 持安距离。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 八、现 场管理 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 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二款 7.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人员组 织生产。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生产条 例》 8.不得隐瞒或者不及时处理安隐患。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生产条 例》 九、应 急管理 赋予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 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 和指挥权。 查看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生产工 作的通知》 十、行 业管理 部门认 1.车辆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符合国家、地方 规定的公交车辆技术条件。建立车辆技术管理 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现场检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1 KB 时间:2025-10-09 价格:¥5.00

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生产检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生产工作文件贯彻落实 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2.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生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 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查看文件 资料 一、 贯彻 落实 政府 安 生产 工作 部署 4.重点时段安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检查 记录 1.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生产 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生产 工作面负责。 查看文件 资料 《安生产法》第二 十一条第二款 《安生产法》第五 条 2.落实安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生产管理机构, 配齐配强注册安工程师等专业安管理人员。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二、 健 企业 安 生产 责任 体系 3.落实安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 核部门报告安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企业安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建立、健本单位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 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生 产 责 任 制度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 安 生产 责任 制 2.逐级签订安生产责任书,把安生产工作情况 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生 产 责 任 书 1. 安生产与本单位经济活动必须同时计划、部 署、检查、考核、总结。 查 看 安 生 产 工 作 文件 四、 基础 管理 2.主要负责人将安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 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生产 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 3.建立健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教育培训 制度;安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 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特种作业 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 (剧毒、易制毒、制暴)安管理制度安;承发 包安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 安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 4.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生产条件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安生产法》第二 十条第一款 5.依法设置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生产管 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2.《河南省安生产 条例》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二 十八条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四 十二条 8.不得将娱乐场所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 者个人 现场检查 查看资质 《安生产法》第四 十一条第一款 9.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生产管理职责;演出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查看协议 《安生产法》第四 十六条第二款 10.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生产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 1.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管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 应的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 看 档 案 和证书 《安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2.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 者、实习学生进行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 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 看 培 训 记录 《安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五、 教育 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查看证书 《安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1.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生产安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 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 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查看制度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六、隐 患排 查治 理 2.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 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 查 看 整 改 方案 《河南省安生产条 例》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 KB 时间:2025-10-11 价格:¥5.00

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生产督导检查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 检查结 果 企业涉及易燃易爆易中毒物质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 外部村庄、居民楼、宿舍、学校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的 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查阅评价 报告 咨询随行 专家 1 外部距 离 企业涉及易燃易爆易中毒物质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 外部邻近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等设施的防护距离是否相 关要求。 查阅评价 报告 咨询随行 专家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 之间的距离,特别是与办公楼、控制室、值班室、化验室、 食堂等有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查阅评价 报告 咨询随行 专家 石油化工企业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 不同方位。 查看现场 建筑物的安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 安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 100㎡的房间 可只设 1 个。 查看现场 甲类工艺装置(单元)距离中央控制室应大于等于 40m。 查看现场 2 平面布 置 甲类工艺装置(单元)距离明火地点应大于等于 30m。 查看现场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 设施、挡板或安围栏。 查看现场 可能突然大量放散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气体的生产房 间应设计事故通风系统。 查看现场 事故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手 动开关。 查看现场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 洗器等安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 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查看现场 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 标志。 查看现场 设备和管线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识别色、识别符号和 安标识。 查看现场 3 工艺装 置 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查看现场 3 工艺装 置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 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 围栏和警示灯。 查看现场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 检查结 果 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禁止穿化纤服装”、“禁止烟火”、“禁 止吸烟”等醒目的安警示标志。 查看现场 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警示标志,写明 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办法。 查看现场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 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封闭防 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 查看现场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检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 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的日期。压力表校验后 应加铅封。 查看现场 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区除应设置固定式、半 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 查看现场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查看现场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阀。低温液氨 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查看现场 4 储运设 施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 锁切断装置。 查看现场 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 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 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 要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 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 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查看现场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 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查看现场 5 消防设 施 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 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查看现场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 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 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查看现场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 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查看现场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 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 导除静电装置。 查看现场 6 防 静 电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查看现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5-10-14 价格:¥5.00

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加油站安生产督导检查

加油站安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 办法 检查 结果 1 油罐 1.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 室内。 2.埋地油罐操作井无积油、无积水、无杂物、无锈蚀, 操作井盖应有防撞产生火花措施。 3.油罐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 4.进出油管无渗漏。量油口密封垫圈完好有效,闭合 严密。人孔盖螺栓齐、连接牢固,垫圈完好闭合严密。 阀门启闭灵活,无渗漏。 5.油罐应进行防雷接地。 查看 现场 2 卸油 口 1.每个油罐应有标明所装油品的明显标识、标记。 2.油罐卸油口应上锁。 3.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端子应距卸油口 1.5m 以上,并 配备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性能完好。 查看 现场 3 安附 件 1.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通气管的公 称直径不应小于 50mm。通气管应安装阻火器,阻火器 应每季度检查保养 1 次,并有检查保养记录。 2.管口应高出地面 4m 及以上,通气管管口应距围墙 3m。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 高出建筑物的顶面 1.5m 及以上。 查看 现场 4 卸油作 业 1.卸油应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并在各接口处设闷盖, 闭合严密。 2.在卸油现场设置“正在卸油,严禁烟火”警示牌、警 示线。 3.卸油作业前应稳油15min以上后方可卸油,同时停止 该罐加油作业。 4.防静电接地夹应夹在油罐车专用导静电端子上。 查看 现场 5 站房和 罩棚 1.加油站内的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应采用避雷带保护, 避雷带(网)不得少于2处引下线,并设有断接卡。禁 止在避雷带(网)上挂搭电话线、临时用电线路等。 2.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 的照明灯具应防爆。 3.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在规定间距内禁止使用明火 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4.一、二级加油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营业室、罩棚 处应设置事故照明,应急照明灯每周试验1次。 查看 现场 6 加油机 1.加油机外壳和电机接地应保持良好有效,每月对加 油枪与机体之间进行导通测试。 2.加油机应整体防爆。 查看 现场 7 加油作 业 1.站内严禁烟火。不准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 2.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行为。 3.员工工作期间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 4.机动车辆加油时应熄火。 查看 现场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 办法 检查 结果 8 安标 志 1.加油区进口和出口,应设置进、出标识,夜间营业 的加油站应在进出口设置灯光进出标识。 2.加油站内应设置安警示牌,并置于醒目位置保证 在昼夜均能清晰可辨、固定牢靠。加油操作区应设置禁 烟、禁火、禁止使用手提电话的告示牌。 查看 现场 9 变配电 系统 1.加油站内不得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和用电装置。 2.电气、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采用专用接 线头,紧密牢固。 3.发电机排烟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口至各爆炸危险 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 小于5m。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4.配电柜为非密闭落地结构时,配电间应设置防小动 物挡板,高度不得低于500mm。 5.配电柜底部电缆管沟应用细沙填实。 6.配电室应设置或悬挂“禁止合闸”、“有电危险”、“正 常运行”的警示牌。 查看 现场 10 消防器 材 1.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或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 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2.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 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3.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m³。加油加 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4.变配电间、发电间应各配置2kg二氧化碳灭火器2只。 5.灭火器粘贴有效期标签。 查看 现场 11 清罐作 业 1.施工方有资质。 2.作业前按作业内容办理作业许可证。 3.进罐作业前,应对油罐进行自然、强制排风。当罐 内油气浓度小于该油品爆炸下限20%以下时,方可进罐 作业。 4.罐内作业使用防爆用具。 查看 现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1 KB 时间:2025-10-14 价格:¥5.00

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施工 检测企业安生产执法检查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施工 检测企业安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本单位防雷设计、 施工、检测安生产责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本单位防雷设计、施 工、检测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防雷设 计、施工、检测安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防雷设计、施工、 检测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防雷设计、 施工、检测安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事故隐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防雷 设计、施工、检测生产安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情 况 7.及时、如实报告防雷设计、施 工、检测生产安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企业 资质 管理 1.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检测资质证书,是否存在无资质 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设计、 施工、检测的。 2 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证书。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气象灾害防 御条例》第二十四 条 2.《防雷减灾管 理办法》(2013 年 中国气象局第 24 1.《气象灾害防御 条例》第四十五条 2.《防雷减灾管理 办法》 (2013 年中国 气象局第 24 号令)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一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 年国务院第 570 号令)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 设备与设施。 4.具有相应的规范、标准等资料, 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5.企业防雷质量管理体系健。 号令)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款、第二款 从事防雷设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二)在防雷装 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13年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 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 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 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 建设 项目 管理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 审核批准的防雷设计(防雷装置 设计文件)施工。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1.《安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 2. 《建设项目安 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第三款 1.《安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2. 《建 设 项目安 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三项 1.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 按照批准的安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 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 按照批准的安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 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安 生产 资金 投入 1.防雷专业设计、施工、检测单 位应当按国家规定保证安生产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安生产法》第 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生产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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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49食品生产行业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Ⅳ 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报 告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应 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 理规定》 公安 安生产管 理人员 安生产管 理人员 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培 训规定》 安监局 安监局 资质证照 安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安生产 责任制 营业执照 食品生产许 可证 主要负责人 安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设置 责任落实情 况 营业执照 食品生产许 可证 主要负责人 安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设置 责任落实情 况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 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 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 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生产管理机构,配 备3名以上专职安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工程师。 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工程师、专职或者兼职安生 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生产服务。 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的安生产责任体系,与所有部 门、班组、职工签订安生产目标责任状。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 本单位的安生产工作负面责任。 《公司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 《安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培 训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生 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生产法》 《河南省安生产条例 》 工商 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管理人员培 训 管理人员培 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培 训规定》 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资质 证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监督管理部 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 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监察条 例》 质监局 “三级”安 教育 “三级”安 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 等)都必须进行厂级、车间(工段、区、队)、班组级安生产强制 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培 训规定》 转岗、复工 教育 转岗、复工 教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 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培 训规定》 操作规程 评估修订 安生产 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 程 安生产 教育培训 规章制度 特种作业人 员 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评估修订 特种作业人 员资质证书 企业应建立健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 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 生产职责、安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 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管理、建设项目安 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 理、施工和检维修安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危险作业 的作业安管理制度(包括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2.进入受限空间作 业。3.高处作业。4.大型吊装作业。5.临时用电作业。6.其他危险作 业)、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 理,事故管理等。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包括职业卫生相关设备和特 种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 发放到相关岗位。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 进行检查、评估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工等)应经过培训取得安监 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有效期内。 《企业安生产标准化 基本规范》 《食品生产企业安生 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河南省安生产条例 》 《食品生产企业安生 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河南省安生产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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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演出经营单位安生产检查

演出经营单位安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生产工作文件贯彻落实 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2.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生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 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查看文件 资料 一、 贯彻 落实 政府 安 生产 工作 部署 4.重点时段安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检查 记录 1.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生产 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生产工作 面负责。 查看文件 资料 《安生产法》第二 十一条第二款 《安生产法》第五 条 2.落实安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生产管理机构, 配齐配强注册安工程师等专业安管理人员。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二、 健 企业 安 生产 责任 体系 3.落实安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 核部门报告安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企业安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建立、健本单位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 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生 产 责 任 制度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 安 生产 责任 制 2.逐级签订安生产责任书,把安生产工作情况 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生 产 责 任 书 1. 安生产与本单位经济活动必须同时计划、部 署、检查、考核、总结。 查 看 安 生 产 工 作 文件 2.主要负责人将安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 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生产 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 四、 基础 管理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 施符合国家安标准和消防安规范,定期检查消 防安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查看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 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4.建立健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教育培训 制度;安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 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特种作业 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 (剧毒、易制毒、制暴)安管理制度安;承发 包安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 安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 5.演出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安生产法》第二 十条第一款 6.依法设置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生产管 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2.《黑龙江省安生 产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款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二 十八条 8.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四 十二条 9.不得将演出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 现场检查 查看资质 《安生产法》第四 十一条第一款 10.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生产管 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 安生产管理职责;演出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的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查看协议 《安生产法》第四 十六条第二款 11.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生产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 1.演出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看档案 和证书 《安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2.演出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培训 记录 《安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五、 教育 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查看证书 《安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六、隐 患排 查治 理 1.演出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生产安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 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查看制度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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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检查表-4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企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 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建立相关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 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维护检修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制度等 1 职业危害防 治管理情况 企业建立健各工种(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 位 2 职业卫生“三 同时” 建设项目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3 职业危害申 报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对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设有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工作,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 工作状态。监测结果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对作业场 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4 职业危害监 测、评价情 况 生产经营单位对监测、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立即采取措施治 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作业场所设置有公告栏,应对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公告的内容进行公 告(如作业场所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等) 5 职业危害告 知情况 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标准 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 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6 劳动用工情 况 (2)参加工伤保险人数 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上岗前体检人数 (2)在岗期间体检人数 (3)离岗时体检人数 7 健康监护情 况 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 动者 8 个人防护用 品管理情况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 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 用品 9 职业健康宣 传教育培训 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按规定接受安生 产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 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1)主要负责人培训人数 (2)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人数 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换岗前的职业健康知识 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 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 劳动防护用品 (1)从业人员数 (2)从业人员培训人数 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职业健 康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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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20 危险化学品经营(带仓储)行业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Ⅳ级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营业执 照 营业执 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 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 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危险化 学品经 营许可 证 危险化 学品经 营许可 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 年第55号令 消防验 收报告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安设 施验收 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设施有验收合格报告。 《河南省安生产条例》 主要负 责人 主要负 责人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培训规定 》 安生 产委员 会或领 导小组 安生 产委员 会或领 导小组 企业应建立安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标 准化通用规范》 安生 产管理 机构及 人员设 置 安生 产管理 机构及 人员设 置 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生产管理的机构,且安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的专职安生 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生产管理人员。 《河南省安生产条例》 资质 证照 安 生产 管理 机构 及人 员 验收报 告 —1—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Ⅳ级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生 产管理 人员 安生 产管理 人员 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培训规定 》 安 生产 责任 制 责任落 实情况 责任落 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其中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生产工作负 面责任。 《安生产法》 《河南省安生产条例》 规章制 度 规章制 度 企业应制订的安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员安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 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投入保障制度、安生产奖惩制度、 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 生管理制度等。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总局55号令 操作规 程 操作规 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 相关岗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标 准化通用规范》 管理人 员培训 管理人 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培训规定 》 特种作 业人员 特种作 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 内。 《河南省安生产条例》 “三级 ”安 教育 “三级 ”安 教育 企业应对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强制培训,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未经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培训规定 》 《安生产法》 日常教 育 日常教 育 企业职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培训规定 》 转岗、 复工教 育 转岗、 复工教 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培训规定 》 安 生产 管理 机构 及人 员 安 生产 管理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 安 生产 教育 培训 —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99.5 KB 时间:2025-10-21 价格:¥5.00

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企业危险废物监管执法检查

企 业 危 险 废 物 监 管 执 法 检 查 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 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 志。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一项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标识制度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 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 别标志。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一项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1.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 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资料检查(由企业 提供已经申报登记 的证明材料和相应 的其他证明材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二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报登记制度 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 应当及时申报。 资料检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二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源头分类制度 1.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 进行收集。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八项 未经安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 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 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 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资料检查(查看批 准的转移计划)、现 场询问所在地县级 以上环保部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 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 目,并加盖公章。 资料检查(现场查 看转移联单,并结 合环评文件、台帐 记录等材料进行核 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移联单保存齐,并 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 簿同期保存。 资料检查、现场核 查(现场查看联单, 并与经营情况记录 等进行核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 理办法》第十条 1.《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 2.《危险废物转 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项 3.《危险废物转 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四项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 2. 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联单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由省辖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转移联单制度 4.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 处置的危险废物,部提 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从 事 收 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活动。 现场核查(根据危 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逐一核对,如 核查焚烧飞灰的去 向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五项、第 七十六条 1.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 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 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 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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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民爆企业安生产执法检查

民爆企业安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许可管理 应按生产许可和安 许可的范围、品种和有效期进 行生产和经营,且证照一致。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 安管理条例》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 管理条例》 第 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 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 产、销售活动,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建立、健本单位安生产责 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保证本单位安生产投入的有 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事故隐 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 要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生产管理职责, 未发生生产安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 建 设 项目 1.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 评价。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 1.《安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2. 《建 设 项目安 1.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评价的,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 款 2. 《建设项目安 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八条、第 二十二条 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项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评价的,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 2.安设施设计应当按照规定报 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1.《安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2. 《建设项目安 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一款 1.《安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2. 《建 设 项目安 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二项 1. 建设项目的安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 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2. 建设项目的安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 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6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3. 建设项目没有安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建设项目没有安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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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50 酿酒行业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Ⅳ 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报 告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 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 理规定》 公安厅、省 消防总队 安生产管 理人员 安生产管 理人员 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培 训规定》 安监局 安监局 资质证照 安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 安生产责 任制 营业执照 食品生产许 可证 主要负责人 安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设置 责任落实情 况 营业执照 食品生产许 可证 主要负责人 安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设置 责任落实情 况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 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 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生产管理 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 注册安工程师。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工 程师、专职或者兼职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生产 中介机构提供安生产服务。 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的安生产责任体系, 与所有部门、班组、职工签订安生产目标责任状。其中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 位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生产工作负面责 任。 《公司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 《安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培 训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生 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生产法》 《河南省安生产条例 》 工商 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管理人员培 训 管理人员培 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培 训规定》 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资质 证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监 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 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监察条 例》 质监局 评估修订 特种作业人 员 安生产责 任制 安生产管 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 安生产教 责任落实情 况 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责任落实情 况 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评估修订 特种作业人 员资质证书 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的安生产责任体系, 与所有部门、班组、职工签订安生产目标责任状。其中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 位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生产工作负面责 任。 企业应建立健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 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安生产规章制度至少 应包含下列内容:安生产职责、安生产投入、文件和档 案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 理、设备设施安管理、建设项目安设施“三同时”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 检维修安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危险作业的 作业安管理制度(包括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2.进入受限 空间作业。3.高处作业。4.大型吊装作业。5.临时用电作业 。6.其他危险作业)、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 、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包括职业卫生相关 设备和特种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 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 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工等)应经过培训 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有效期内。 《安生产法》 《河南省安生产条例 》 《企业安生产标准化 基本规范》 《食品生产企业安生 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河南省安生产条例 》 《食品生产企业安生 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河南省安生产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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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美术品经营单位安生产检查

美术品经营单位安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生产工作文件贯彻落实 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2.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生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 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查看文件 资料 一、 贯彻 落实 政府 安 生产 工作 部署 4.重点时段安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检查 记录 1.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生产 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生产工作 面负责。 查看文件 资料 《安生产法》第二 十一条第二款 《安生产法》第五 条 2.落实安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生产管理机构, 配齐配强注册安工程师等专业安管理人员。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二、 健 企业 安 生产 责任 体系 3.落实安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 核部门报告安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企业安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建立、健本单位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 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生 产 责 任 制度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 安 生产 责任 制 2.逐级签订安生产责任书,把安生产工作情况 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生 产 责 任 书 1. 安生产与本单位经济活动必须同时计划、部 署、检查、考核、总结。 查 看 安 生 产 工 作 文件 四、 基础 管理 2.主要负责人将安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 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生产 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 3.建立健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教育培训 制度;安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 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特种作业 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 (剧毒、易制毒、制暴)安管理制度安;承发 包安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 安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 4.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生产条件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安生产法》第二 十条第一款 5.依法设置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生产管 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2.《河南省安生产 条例》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二 十八条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四 十二条 8.不得将美术品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 个人 现场检查 查看资质 《安生产法》第四 十一条第一款 9.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生产管理职责;演出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查看协议 《安生产法》第四 十六条第二款 10.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生产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 1. 美术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看档案 和证书 《安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2. 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 者、实习学生进行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 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培训 记录 《安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五、 教育 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查看证书 《安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1. 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生产安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查看制度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六、隐 患排 查治 理 2.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 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 查看整改 方案 《河南省安生产条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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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生产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生产工作文件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生产会议精神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一、贯 彻落实 政府安 生产 工作部 署 3. 按要求及时上报安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 材料。 查 看 文 件 资料 1. 落实安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生产 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落实安生产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生产 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管理人员。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二、健 企业 安生 产责任 体系 3. 落实安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 绩考核部门报告安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企业安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 建立、健本企业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生 产 责 任 制度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安 生产 责任制 2. 逐级签订安生产责任书,把安生产工作 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生 产 责 任 书 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将安生产 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 析研究解决安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 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健生产工 作例会制度;安教育培训制度;安生产检 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管理制度;应 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 3. 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四 十二条 四、基 础管理 4.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 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 生产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生产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 1.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 看 档 案 和证书 《安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五、教 育培训 2.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 人员进行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 看 培 训 记录 《安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1.企业应建立健生产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 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 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隐患。 查看制度、 整改方案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生产条 例》 六、隐 患排查 治理 2. 治理隐患时应采取安防护措施;危及 人员安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 止事故发生。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生产条 例》 七、安 生产 标准化 1.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生产标准化建 设,做到安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 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 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四 条 1.在作业场所和安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警告标志。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二条 2.安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安设施、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 查看记录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 4.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 产安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五条 5.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品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 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措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 6.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 持安距离。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 八、现 场管理 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 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二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1 KB 时间:2025-11-06 价格:¥5.00

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机动车维修企业安生产检查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生产工作文件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生产会议精神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一、贯 彻落实 政府安 生产 工作部 署 3. 按要求及时上报安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 材料。 查 看 文 件 资料 1. 落实安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生产 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落实安生产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生产 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管理人员。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二、健 企业 安生 产责任 体系 3. 落实安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 绩考核部门报告安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企业安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 建立、健本企业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生 产 责 任 制度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安 生产 责任制 2. 逐级签订安生产责任书,把安生产工作 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生 产 责 任 书 1. 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将安生产列入本单 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 决安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 2. 维修企业应建立健生产工作例会制 度;安教育培训制度;安生产检查制度; 设备、设施及人员安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 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管理制度;应急管理 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 3. 为维修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照 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四 十二条 四、基 础管理 4. 维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 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生产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 1.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 看 档 案 和证书 《安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五、教 育培训 2.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 人员进行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 看 培 训 记录 《安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1.企业应建立健生产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 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 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隐患。 查看制度、 整改方案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生产条 例》 六、隐 患排查 治理 2. 治理隐患时应采取安防护措施;危及 人员安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 止事故发生。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生产条 例》 七、安 生产 标准化 1.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生产标准化建 设,做到安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 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 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四 条 1.在作业场所和安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警告标志。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二条 2.安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安设施、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 查看记录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 4.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 产安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五条 5.维修企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品或者处置 废弃危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措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 6.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 持安距离。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 八、现 场管理 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 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二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9 KB 时间:2025-11-07 价格:¥5.00

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出租汽车企业安生产检查

出租汽车企业安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生产工作文件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生产会议精神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一、贯 彻落实 政府安 生产 工作部 署 3. 按要求及时上报安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 材料。 查 看 文 件 资料 1. 落实安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生产 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落实安生产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生产 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管理人员。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二、健 企业 安生 产责任 体系 3. 落实安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 绩考核部门报告安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企业安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 建立、健本企业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生 产 责 任 制度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安 生产 责任制 2. 逐级签订安生产责任书,把安生产工作 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生 产 责 任 书 1. 出租汽车主要负责人将安生产列入本单 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 决安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 四、基 础管理 2. 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健生产工作例 会制度;安教育培训制度;安生产检查制度; 设备、设施及人员安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安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安生产法》第十 八条 1. 出租汽车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 应的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 看 档 案 和证书 《安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五、教 育培训 2. 出租汽车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生产教 育和培训。未经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 看 培 训 记录 《安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1. 出租汽车应建立健生产安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 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 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隐患。 查看制度、 整改方案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生产条 例》 六、隐 患排查 治理 2. 治理隐患时应采取安防护措施;危及 人员安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 止事故发生。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生产条 例》 七、安 生产 标准化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生产标准 化建设,做到安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 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 安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四 条 1.在作业场所和安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警告标志。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二条 2.安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安设施、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 查看记录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 4.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 产安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五条 5.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 持安距离。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 八、现 场管理 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 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现场检查 《安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二款 7.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人员组 织生产。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生产条 例》 8.不得隐瞒或者不及时处理安隐患。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生产条 例》 九、应 急管理 赋予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 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 和指挥权。 查看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生产工 作的通知》 十、行 业管理 部门认 为应当 1.车辆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符合国家、地方 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建立车辆技术管理 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现场检查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 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令 2014 年第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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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56 汽车行业

Ⅰ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 标准 Ⅳ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 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商 消防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消防法》 公安厅、省 消防总队 《安生产法》 《安生产法》 《河南省安生产条例 》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 术人员提供安生产管理服务。 (一)建立、健本单位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事故隐 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事故。 (一)必须明确安生产主管领导责任 (二)组织制订并落实安生产责任制、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安技术 操作规程 (三)落实安管理网络、安管理机构和安管理人员 (四)定期召开安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生产工作 (五)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 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组织安生产大检查,组织力量整改各项事故隐患 (七)组织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一)必须明确是车间安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车间的安生产负责 (二)保证企业安生产责任制、安规章制度、安操作规程在车间 的贯彻执行。 (三)定期召开安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生产工作。 (四)合理组织生产,做到必须安,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五)落实安生产措施 设置安生产管理机构或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生产管理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负责人 设置安生产管 理机构或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安 生产管理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负责人 资质证照 安管理机 构及人员 班组长职责 班组长职责 (一)必须明确班组长是班组安生产第一负责人。 (二)负责把企业的各项安生产制度和规定落实到班组。 (三)严格要求职工遵守安技术操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 (四)组织车间员工经常开展安生产教育活动。 (五)坚持班前讲安、班中查安,班后总结安。 (六)组织班组安检查或班组安活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上 级报告,并督促有关人员解决。 (七)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人员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 护好现场,并做好记录。 《河南省安生产条例 》 员工职责 员工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安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 (二)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安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装置。 (三)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四)了解岗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停止作业,立即向有关人员反映。 (六)积极参加安生产教育培训和安生产检查活动 (七)有权对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河南省安生产条例 》 《河南省安生产条例 》 《河南省安生产条例 》 (一)必须明确是车间安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车间的安生产负责 (二)保证企业安生产责任制、安规章制度、安操作规程在车间 的贯彻执行。 (三)定期召开安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生产工作。 (四)合理组织生产,做到必须安,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五)落实安生产措施。 (六)建立车间安生产管理网络,配备车间和班组两级安管理人员 。 (七)组织车间员工经常开展安生产教育活动。 (八)每月组织安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排除,或报请 上级进行解决。 (九)一旦发生事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 报告,并注意保护现场和做好记录。 (一)明确安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二)明确负责安生产培训考 核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三)明确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四) 明确参加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五)明确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 容;(六)明确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 (七)明确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 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职 责 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车间主任(分厂 厂长)职责 安生产教育培 训制度 各级安生 产责任制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90.5 KB 时间:2025-11-15 价格:¥5.00